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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立法文件(3)

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的委员和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职业资格的规定要慎重,美国规定只有54个职业需要资格,这些都是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如医生、建筑师、会计师等,不是所有的职业都要有职业资格,不能把职业资格搞滥,把就业的门槛抬高。本法是就业促进法,职业资格证书的问题不宜在本法中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能力评价体系的研究制定是技术性、专业性的工作,不应由公权力制定,也不宜具有行政甚至法律地位,建议把关于职业能力评价体系这一内容删除。

有的委员提出,现在的职业教育适应不了实践需要,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企业、行业很少介入职业教育,只靠教育机构,很难不“两张皮”。建议草案增加有关鼓励企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规定。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有关鼓励或者资助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面向社会开展专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开发就业岗位、提供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建议草案增加相关规定。

有的委员提出,为了落实职业教育的经费,建议本法明确规定从各级政府承担的教育经费中拨出一定的份额用于职业教育。

六、关于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有的委员提出,本法要确立对就业困难的认定和扶持的制度,明确就业困难的地区、行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实行特殊的区域政策或行业政策。对就业困难的人群,应该在税收、社保、就业援助和服务方面给予帮助。

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以及“加强地区间就业服务合作”的内容。

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开发公益性的就业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援助。”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中某些义务性、禁止性条款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如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有的委员提出,本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针对的是职业中介机构,面太窄。就业首先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同时又是社会的责任,还有用人单位、雇主的责任。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或雇主在促进就业中的法律责任。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处罚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规定的,建议按照通常的立法习惯,改为由轻到重的写法,另外,应将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单列一条,不必每一条法律责任都重复规定刑事责任。

八、其他

1.有的委员提出,本法的名称应改为“劳动就业法”,在内容上应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相衔接。有的委员建议本法的名称应改为“就业法”。

2.有些委员建议,在本法中应明确“就业”、“失业”、“平等就业”的基本概念,本法的适用范围也要明确,否则草案中许多内容不好操作。

3.有的同志建议本法对归侨侨眷的就业问题予以规定,以体现对他们适当照顾的政策。

4.有的委员建议,在“监督检查”一章中增加对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监督检查的规定。

5.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劳动者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的录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应当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问题有所规定。有的人大代表建议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港澳台同胞在内地的就业。有的委员提出,本条的内容牵扯到适用范围的问题,建议在总则中加以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农村劳动者到城市打工,增加了城市就业压力,必须通过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来缓解。本法在适用范围上不宜将农村生产活动分离出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6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就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大家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现将主要意见简报如下:

一、总的看法

有些委员和同志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虽然比草案有所改善,但总体上还是倡导性、宣言性的条款比较多,应该增加一些刚性、有操作性的规定,并将一些现行的、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的规定,使之稳定化、长期化。

有些委员和同志提出,就业促进法的法律主体应该明确界定,比如能否给“劳动者”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包括法定年龄、有无职业状态以及国籍的问题等。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使用了“求职者”、“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者”等概念,但其含义都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规范本法的文字用语。

有些委员和同志提出,现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促进法应当考虑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从加强就业培训、转变思想观念、鼓励并支持其自主创业等方面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有的代表提出,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但主要应当是体现在政策层面上,本法更多的还是要保障企业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就业促进法中的有些规定值得商榷,例如规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与“十一五”规划中的产业政策不一致。

二、关于总则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有的代表建议在本条增加“政府要积极指导就业观念”的内容。有的委员建议增加“社会支持就业”,将其明确为促进就业工作的方针,并增加关于发挥社区优势、依托社区促进就业的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的表述不是法律语言,建议删去。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劳动者不因“地域、户籍”因素而受歧视的内容。有的委员提出,身体的范围更宽泛些,建议将“身体残疾”改为“身体”。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有的委员提出,只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从重要性上来说是不够的,还应当考虑把扩大就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目标。有的委员建议把“人力资源开发”列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促进就业。有的代表提出,该条第一次出现“人力资源市场”的概念,实际上是现存“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统一。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本法所指的人力资源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以及其他人力资源市场。”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规定了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增加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协调本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的内容。有的代表提出,应把促进就业的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的就业工作,出现问题要追究领导人的法律责任。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有的代表提出,光有鼓励还不够,应当规定“国家鼓励、培养、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有的委员提出,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工商联在促进就业工作中能够发挥很大作用,建议增加规定。

三、关于政策支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有些委员提出,国家鼓励发展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仅仅鼓励还不够,建议在享有哪些优惠政策方面增加一些具体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第二款规定可以删除,因为这些意思包括在第一款规定中了。有的建议将“非公有制经济”修改为“非国有经济”,因为发展集体经济也不容忽视。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大力发展农业及相关产业,扩大城乡就业机会”等内容,以符合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有的委员提出,这样的条文太软、太政策化,应该明确外交部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对经济贸易领域的国民就业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规定了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有的委员提出,就业专项资金的用途中应当增加“就业指导”。有的委员提出,还应当增加“就业援助”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有的委员提出,很多国家已不叫失业保险,而叫就业保障,主要的资金使用方向也不是救济失业工人,而是用于培训失业人员。有的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金的双重功能,建议规定失业保险金适当的比例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培训、技能开发,充分发挥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规定了就业促进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委员建议国务院进一步细化优惠政策,明确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规定一个免税的比例。第四项规定中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好理解,建议明确。有的委员提出,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尤其重要,建议进一步细化落实。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了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有的委员提出,现在支持扩大就业不只是增加贷款的问题,还有通过发债券、发股票等直接融资渠道、组建中小金融机构、规范民间融资等金融政策支持。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扩大融资渠道,解决融资困难。国务院制定金融机构支持增加就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内容。有的代表提出,“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十分重要,应当单列一条规定。

有的委员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按不同层次重新组织一下,体现出四层意思:一是鼓励现有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尤其是增加劳动密集型及服务性岗位;二是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及办证、税收给予更多优惠;三是依据市场需要加强对就业者的培训;四是切实简化就业申办手续和切实免除各种行政性收费。鼓励大型企业加大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多为国家创造财富,这样才能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就业形势好转。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推进小城市建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有的同志提出,这两项工作乡镇政府也要做,建议将两款主体都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的委员建议,本条应当突出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为主。有些委员提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劳动者,都应当可以自由流动、自主择业,谁是富余的,谁来界定?不是富余的农村劳动者就不能出来打工了吗?建议把“富余”两个字删掉。同时建议增加“引导和规范城镇的劳动者到农村依法从事产业活动”的内容。现在城镇中有一些企业到农村去搞农产品开发,这也有利于促进就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求职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的委员建议增加“退役军人就业工作”,使其能在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和培训等方面与各类人员平等,以有利于保证退役军人的就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促进灵活就业的有关政策。有些委员建议对于灵活就业进一步予以重视,希望政府能够尽快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并大胆实践。

四、关于公平就业

有些委员和同志提出,单设“公平就业”一章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原则性的内容还是比较多,建议进一步写实,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和法律责任等。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并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有的委员提出,“创造”属于用词不当,应当修改为“改善”。有的同志提出,公平就业是很不容易做到的。除了要消除就业歧视以外,还要考虑如何克服“关系”学的影响。而凭借关系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十分严重,建议本条能够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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