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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解(35)

这里所说的“动物”,不是狭义的家养小宠物,如狗、猫等,而是广义的所有能够人工饲养的动物,如马、牛、猪、羊等牲畜,鸡、鸭等家禽以及鸟等各种飞禽和走兽等。这里的“饲养”,既包括动物养殖场里圈养的动物,也包括公民自家饲养的动物。在所饲养的动物中,目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是饲养狗、鸽子和鸟等动物,干扰他人生活的情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违反圈养或饲养的规定,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如在夜深人静或午休时,狗的狂吠声,使他人无法得到正常休息;饲养者违反规定遛狗时,不亲自牵引或不给狗束绳子或链子,让狗随意嗅他人的身体或追逐他人甚至咬人;违反规定,在人员出入高峰时带狗上下电梯等,这些行为都给环境卫生和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警告后不改正”,是指由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警告后,仍然没有改正的情况。“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是指对自己饲养的动物向他人吠叫、袭击等使人惊吓的动作放任不管的行为。

根据第七十五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经过公安机关的警告后仍然未改正的,或者动物恐吓他人时,主人不予制止,以至于他人被惊吓或被伤害的,对饲养动物或牵领动物者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给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根据我国民法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里被处罚的对象是饲养动物的人或者牵领动物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是指饲养动物或牵领动物的人,故意用声音、语言、眼神或动作暗示或指使动物对他人进行攻击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报复他人,故意使用动物伤害他人;一种是出于好奇取乐。不管动机如何,只要伤害了他人,就构成驱使动物伤害他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但是,如果在动物比赛过程中,动物按照主人的旨意不慎伤害了他人的,不属于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情况,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根据这一规定,饲养动物或牵领动物的人,故意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按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的情节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对于伤害他人身体构成伤害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这是对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一)强制性教育措施主要是指目前实行的劳动教养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实施上述三条所规定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这一规定主要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经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本法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指的就是劳动教养措施,即对有上述三条所列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

第二,本法将“劳动教养”改称为强制性教育措施,是因为劳动教养的立法研究工作目前正在进行,立法对于是否适用劳动教养的名称也在研究中。不管其名称如何确定,其性质是强制性教育措施,故本法使用了强制性教育措施这一概念。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实行劳动教养的,在本法通过实施后,也仍然有效。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的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本法通过实施后,有关法律中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仍然有效。

第三,由于劳动教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所以,规定“屡教不改”的,才可以予以强制性教育,以严格控制这一措施的适用。这里所说的“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新的立法出台前应当是指依照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指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行政处罚性质的法律,其宗旨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秩序。所以,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多数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如警告、罚款,严重的给予治安拘留。本法通过实施后,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处罚程序

第一节调查

一、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的登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这是对公安机关如何受理治安案件的规定。

(一)治安案件的主要来源和渠道

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标志着治安案件办理过程的开始,是办案程序的起点。治安案件的主要来源和渠道,除了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治安案件外,主要是通过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首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是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重要来源。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实践证明,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报案、控告和举报,对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揭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惩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保护人民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案、控告、举报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行使这一权利,有利于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立法机关从实际出发,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了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报案、控告、举报的权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搪塞、拖诿。这里的“报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为,如亲眼看到某一违反治安管理事实的发生或者发现某一违法活动的现场等,而向公安机关报告,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谁,可能报案人并不一定知道。实际生活中,报案也包括有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现场被群众抓获,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或交给人民警察。“控告”,通常是指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侵犯被侵害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向公安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控告人知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谁。“举报”,一般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在治安案件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为,如举报人得知某一违法活动及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而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实际生活中,公安机关只有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有效地打击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事实也证明,依靠人民群众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是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打击违法活动的有力措施。

其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主动投案,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降低办案成本,国家应当鼓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这里所说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其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以前投案的;(2)违反治安管理事实虽已被公安机关发现,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被公安机关查明而投案的;(3)违反治安管理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均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尚未受到公安机关传唤、讯问等而投案的。主动投案的形式也有以下几种:(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本人直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的;(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投案的;(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采用信件、电话等方式投案的,等等。

再次,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如果认为该案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如果发现该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里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卫生检疫、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公安机关接到治安案件的处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主动投案和有关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的任务是追究、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不能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这里的“应当”是对公安机关的义务性规定,即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而不是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这里应当明确的是,受理并进行登记是一项法定程序。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以及移送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受理并进行登记,不能以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已查明作为受理的条件。实践中所谓“不破不立”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应当看到,公安机关如实地记载案件的来源、情况及处理结果,对于反映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量,都是有益的。即使存在报错案、报假案的情况,如实记载对于以后的调查也能起到证明作用。无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进行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对待。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意尽量问清违法的时间、地点、方法、后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特征等有关情节,做好笔录,并经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或举报人签名、盖章;接受书面报案、控告或举报的,无论是面交,还是邮寄,公安机关也都应当予以登记,这样规定方便群众,有利于群众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也有利于及时查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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