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389000000022

第22章 诉讼时效和期限(2)

案例:

2006年5月21日,李某以承包种植甘蔗急需资金为由,向好友黄某借了1万元。黄某考虑到两人关系一直不错,且李某为人也比较耿直,便同意借1万块钱给李某。李某当即立下一张欠条,欠条上写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和两人签字,但唯独没有写上还款日期。时隔两年,黄某因急需用钱便找到李某还钱,但多次催还未果,黄某无奈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款10000元。李某辩称,黄某的起诉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问题:该案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

分析:此债务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限制,但是确定一个债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十分重要。此案争点在于时效是从何时起算。如果从借款之日起算,显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但若从黄某“催还未果”起算,则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此债务为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应从债权人黄某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黄某第一次向李某主张权利之时李某就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从李某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无论哪一种计算方式,此债的诉讼时效均未届满,故法院应判决李某偿还欠款10000元。

第五节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延长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概念

所谓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将要完成之际,有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的事实发生,法律为保护权利而使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待该事实消灭,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时继续计算。

(二)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按此规定,发生时效中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障碍,包括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所谓其他障碍,应是因客观原因发生而与权利人本身无关的事实,若因权利人主观原因而不能行使权利,则不包括在障碍之内,“其他障碍”主要是: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障碍的发生或存续应在时效完成前6个月内,若发生并终结在六个月前,则权利人仍有充分时间行使其权利,所以不必中止诉讼时效。

(三)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

时效期间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而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障碍消失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一)时效期间中断的概念

所谓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法定事实的发生,使已经进行的期间全归无效,待该事实终止后,诉讼时效期间又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按此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种:

1、提起诉讼

权利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可中断诉讼时效,自不待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权利人提出要求

提出要求,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请求,无需特别方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请求均可中断时效,就同一法律事实,权利人对义务人产生若干权利,权利人就一个权利提出要求,则其他权利的诉讼时效也中断。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此外,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15条之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时效

义务人明确,表示同意履行,时效中断。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有二个:

1、已进行之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

2、在中断事由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期间,从中断事由终止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关于时效期间延长的规定。关于时效期间延长,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时效期间延长仅适用于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诉讼时效也特别诉讼时效,由于存在中止、中断事由,所以不存在延长的必要,否则,会使时效制度形同虚设。时效期间的延长,仅适用于不变的20年最长时效期间。

(二)是否延长,决定权在法院。

20年时效期间届满后,是否延长,须由法院决定,而在一般诉讼时效或特别诉讼时效,只要发生法定事由,当然发生时效中止、中断的效力。

(三)是否延长,法院有充分自由裁量权

法律未对《民法通则》第137条中的“特殊情况”作规定,立法者通过这种不确定概念,赋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就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对“特殊情况”应从严解释,应排除一般所谓不可抗力或客观障碍,特殊情况应具备二个条件:

1、该特殊情况足以使权利人在20年时间内无法行使权利。

2、权利人长期不能行使权利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通性而非个别现象。

只有具备这二个条件的特殊情况发生,法院才应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

甲、乙于2004年6月12日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在其中约定:甲为乙代理参加一审诉讼活动,乙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代理费100000元。甲于2004年10月25日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乙在合同签订之日仅支付了5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甲于2006年4月3日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乙邮寄了催款函,但在邮寄详情单上并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甲于2007年7月18日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所欠代理费50000元。乙辩称并未收到催款函,甲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问题:对于通过邮寄催款函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分析:

《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本案讼争是否中断时效问题,属于权利人一方提出要求义务人履行之情形,因此,确定该信函是否到达对方时问题的关键。如果对方已经签收,则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如果债务人举证证明其并未收到该函,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至于在邮寄详情单上并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这个问题法官可基于证据规则予以判断。总之,本案法官应根据具体的邮寄催款函的情况来判断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本章小结:

诉讼时效是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将使权利人的利益减损,正是因此才使其起到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效果,因不同事由会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不同后果,尤其是时效中止和中断,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因此,在本章学习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把握。

思考题:

1.什么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何区别?

2.未定清偿期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同类推荐
  • 广播电视基础知识(2016-2017)

    广播电视基础知识(2016-2017)

    《广播电视基础知识》是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倾力打造的“广播影视业务教育培训丛书”之一。该丛书严格按照最新的《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大纲》编写、修订,是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必不可少的考前辅导教材。本书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中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方针原则;第二部分: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第三部分:广播电视常识。
  • 航空航天科学知识(青少年科普知识阅读手册)

    航空航天科学知识(青少年科普知识阅读手册)

    技术更新,知识爆炸,信息扩张……一系列代表着人类社会巨大进步的词汇,充斥着我们的社会,使每个人都感到在巨大的社会进步面前人类自身的局限。作为人类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群体——青少年朋友,在对现有书本知识学习的基础上,更充满着对一切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无限渴望。人类的智慧在我们生存的这个蔚蓝色的星球上正放射出耀眼光芒,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容我们忽视的问题。引导二十一世纪的青少年朋友了解人类最新文明成果,以及由此带来的人类必须面对的问题,将是一件十分必要的工作。
  • 小英雄雨来:管桦经典作品集

    小英雄雨来:管桦经典作品集

    本书为管桦先生的作品集。这些作品塑造了一个个鲜活的抗日根据地人民的形象,讲述了在弥漫着炮火和轰鸣的抗战时期,人们所发生的精彩的生活和斗争,向我们展现了一个又一个平凡但又带着些传奇色彩的故事。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小英雄雨来》,这是管桦先生为少年儿童所写的小说,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就已被选入小学语文教科书,成为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爱国思想的启蒙。这些作品时代色彩浓郁,充满激情,读来令人振奋,催人进取。
  • 信息与档案管理

    信息与档案管理

    本教材为浙江省“十一五”重点教材。全书分两大部分共十章,系统地阐述了信息与档案工作的意义、特点,原则;信息的特征、功能和种类;信息收集、整理、传递、存储、利用、开发和服务的程序和方法;档案收集、分类、检索、鉴定、保管、利用、开发和服务的方式、方法;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知识。同时,较全面地介绍了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在信息与档案工作中的运用。
  • 小鹿班比(语文新课标课外必读第十一辑)

    小鹿班比(语文新课标课外必读第十一辑)

    《小鹿班比》是一部经典的杰作。这是一只鹿的成长故事,从它刚出世不久一起讲到它成年。作者察尔滕为我们描绘了一个美丽、真实的森林世界,动物的生活习性也描述得相当准确,就像一部很有诗意的森林动物手册。
热门推荐
  • 着男装倾天下:妖娆驸马

    着男装倾天下:妖娆驸马

    传说,姚驸马阴险狡诈,皇后贵妃都要忌惮其三分;某人不屑,招惹小爷自然要十倍奉还。传闻,姚驸马偏好男风,凡被他看上的,都难逃其魔掌;某人无奈,拜托,是他们赖上我的好不好?风闻,姚驸马雌雄同体,实为妖人转世。某人咆哮,尼玛,这么明显的胸中丘壑竟然看不见?传言,姚驸马上天入地,无所不在,朝堂战场,无所不胜,复国定疆,无所不能。某人得意,娃纸,你终于真相了……且看现代苦逼女穿越异世,着男子衣,收女儿态,把握机会,步步为营,从一介贱民蜕变成封疆固土、指点江山的一代巾帼。(情节虚构,切勿模仿)
  • 绝色生香

    绝色生香

    浪女秦筝,好色如命,嗜酒成痴,自命最是风流而不下流。江湖传说,一剑踏月不留痕,身侧长有蓝颜在。冷对三千橫世态,青袍一舞唾人庸,含笑慢呷一杯酒,百步杀人闹市中。她说,只要我在江湖一日,江湖便永远有我的传说。【本文依旧继续青墨的一贯风格,女尊+np+男生子,不适者慎入!】片段欣赏(一)“站住!你这个淫贼!快点站住!”柳千浔一边追,一边气急败坏地大喊,沿途撞倒青菜一筐、鸡蛋半篮子、土豆满地,市井一片狼藉。“唉唉,六扇门唯一的男捕头这么追着在下不放,可是会让人误会在下做了什么需要负责的事啊。”秦筝潇洒地转过身来,“唰”的一下展开折扇轻摇了两下,露出扇面上龙飞凤舞的四个大字——我本风流。“呸!你这人就该是‘我本下流’!”柳千浔一手扶着墙,气喘吁吁地,半天才吼道。“柳大捕头与在下果然是天生一对啊。”秦筝赞叹着,猛然间,手里的白纸扇一翻,换了一面。同样是四个墨迹淋漓的大字——你才下流!(二)“你到底有多爱我?”流云瞪着一双桃花眼,一脸的认真。“很爱很爱。”秦筝回答得眼睛都不眨一下。“很爱是多爱?”流云不依不饶,手里不住地把玩着自己的衣袖。“我以我的名字发誓!”秦筝一本正经地举起手,“你看,秦筝,情真!”“你是想说我银剑山庄出来的人都淫贱?”流云却笑了起来,纯真无比。“不是…”秦筝抽搐着嘴角,一拍额头,“你先把手里的毒镖放下…还有,头发里的毒针、指甲里的毒粉、衣袖里的毒箭、腰带里的…不对,先叫外头的毒蛇都滚远点!”(三)“秦大小姐,你知道我的规矩,让我治一次病,就要为我做一件事,你已经欠我多少债了,嗯?”楚涵秋淡然的脸上挂着一丝淡淡的笑意,声音温润如玉。“你这人都是我的了,还计较那么多欠债干嘛?”秦筝很悠闲地躺在江湖传说有严重洁癖的楚神医的床上,一手拿着细嘴酒壶,往嘴里倒酒,也不在意溅出的酒液晕染了洁白的床单。“我是你的?那你呢,可是我的?”楚涵秋笑问。“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秦筝将空了的酒壶往窗外一扔,答得天经地义,仿佛理当如此。(四)秦筝:“你为什么要学武?”风青洛:“怕苦。不会生病,不用喝药。”秦筝:“那为什么要练得天下第一?”风青洛:“怕疼。于是练到再也没有人能让我受伤。”秦筝:“那…为什么做杀手?”风青洛:“怕被人杀,所以我杀人。”推荐青墨的完结文:《凤唳九霄》:《极品女帝》:《七煞女帝》:
  • 大道称皇

    大道称皇

    虚影老者暗道:“不好,果然这个地方还留有十方地狱的后手,没想到至圣人死后那么多年,十方地狱一直窥视此处,那么多年过去了……”虚影老者注视着在场的众一辈年轻人,然后玄黄色灵气运转,顿时一张巨手包裹着吴逍遥,一声“炸”,顿时天空中长了一道半开的口子,顿时虚影老者包裹着吴逍遥带着镇魂谷那块石碑冲了出去。
  • 王妃曾有黑历史

    王妃曾有黑历史

    满门惨死,无人敢留,慕婉清一个清清白白的千金小姐,卖艺维生;花天酒地,侍妾成群,封墨宸身为纨绔代表的皇家王爷,装疯卖傻,隐忍负重。一道赐婚圣旨,她与他成为枕边最亲密的那个人,任他各种试探、戏耍,她轻松拆招,云淡风轻;斗侍妾,挡暗箭,她凭借一颗七窍玲珑心,运筹帷幄,步步为营,揭开灭门真相。待一切尘埃落地,她揭开面具,以新的身份与他重逢,他满目深情,携手相对:“婉清姑娘果真是名不虚传。”
  • 又见前妻

    又见前妻

    “你敢嫁他,我就敢娶你的好姐妹!”婚礼现场,一个邪魅狂狷的男人抓着新娘身边伴娘的手,无比阴狠地开口。“随便!”娇媚的新娘紧搂住新郎的手臂,一脸厌恶地道。“好!”男人鹰眸如血,瞬间把一脸茫然的伴娘扯入怀中,当众宣布,“今天不止是方卓安和李媛儿的婚礼,也是我柯以俊和明媚的婚礼!”一场错误的婚姻,明媚稀里糊涂地嫁给了柯以俊,婚后,两人淡漠如水,他不爱她,她也不爱他。明媚觉得这样,真的很好。P:小梦开新文了,喜欢的收藏个!O(∩_∩)O
  • 逐魂一梦

    逐魂一梦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祝君好运)人死后,三魂入地,七魄归天。问往生?投所胎。投胎是门技术活,但怎么投?
  • 异世界的青梅竹马有点不对劲

    异世界的青梅竹马有点不对劲

    莫名其妙的死亡穿越到异世界重生,成为公爵女儿的一位随身护卫兼青梅竹马,就在林克感到激动万分的时候,少女对他说出了一句让他十分震惊的话语……
  • 薇妮天使旅行

    薇妮天使旅行

    新学期伊始。一个从未曝光真容的神秘怪盗洛奇在女中学生间掀起了一股“怪盗热潮”。他的作案手法多变。从欧洲古董、南非钻石到世界级机密文件都成了他的盗窃目标。极有经济头脑的财团千金齐雅雅利用女生们的盲从心理。与废材跟班池千明和电脑宅男胡齐组成“怪盗社团”。大量发行怪盗洛奇同人志。宣称社团跟怪盗洛奇联系紧密,但其实。同人志照片上的怪盗全都是池千明假扮的!这样一个不靠谱同人社收到了一封“死亡少女”的委托信.为制造话题,齐雅雅欣然接受委托,派池千明假扮成怪盗洛奇与少女见面,没想到.临阵脱逃的池千明竟遇到了真正的怪盗……
  • 庄生梦蝶奇侠传

    庄生梦蝶奇侠传

    本书专治各种无聊。主要讲述了从春秋战国开始名门望族的爱恨情愁,道义仁谋,以言情和玄幻为主,同时结合了历史,武侠,权谋,传记,搞笑等元素。可以孤篇独章,也可以前后相连。历史为骨,艺术为翼。本小说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