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了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③法律、法规、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无形资产应摊入管理费用中。
在实际中存在着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合理、不合规的问题。主要是,摊销期限确定的不合理、不合规;对已确定的合理的摊销期限任意变动;将无形资产未摊入管理费用中,而是摊入生产费用或销售费用中;任意多摊或少摊无形资产、人为地调节财务成果的高低等。如某工业企业1993年12月本应摊销无形资产150000元,却按150000元摊销,致使利润压了135000元。
(6)无形资产摊销是否正确、合规的查证方法。
①收集有关无形资产的法规及其证书,如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专利权证书、商标证明书等,了解被审查的无形资产有无法定使用年限;
②根据收集到的有关资料判断企业无形资产有效期限的确定是否正确、合规。
如果法律和合同、申请书中均规定有法定有效期和受益期的,应审查企业是否按其中最短的期限作为有效期限,有无违反规定按最长或较长的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对法律无规定,企业合同或申请书有规定受益期限,应审查企业确定的有效期限与合同或申请书的规定受益期限是否一致。
对法律、企业合同和申请书中均无规定有效期限的,应审查企业确定的有效期限是否不低于10年。
③审查企业无形资产摊销是否按规定列入管理费用,有无与其他费用、开支,如制造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支出相互混淆的情况。
38.出售转让无形资产的错弊
(1)关于出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在出售无形资产时,主要是进行“注销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取得转让收入”以及“反映各种与转让无形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等方面的账务处理。新旧《制度》和《准则》规定的看起来很规范,其实在企业的会计实务中很难执行,因为无形资产出售业务的各项工作往往不可能全部在同一天完成,前后可能会相差一段时间。于是,在进行此项业务会计核算时就会产生如下一些问题:
首先,与“出售无形资产”有关的某些事项(比如企业的收款业务和付款业务等)在发生的当时(不可能等到计算出最终的出售净额时再进行会计核算)就必须按照其发生额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届时企业就无法编制出合理的会计分录。
其次,在“出售无形资产”整个过程没有结束之前,谁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此项出售结果一定形成“出售净收益”或者产生“出售净损失”,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没有办法按照“无形资产出售净额”来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
再有,当与出售某项无形资产有关的各项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时,即使企业已经将出售收入和出售支出分别计入了“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因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都是损益类科目,每个月末都要将其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而不保留余额的,由于跨越不同会计期间的缘故,企业依然无法实现对“出售无形资产”采用净额加以核算和反映的目的。
(2)无形资产出售转让业务错弊查证方法。
①对于无形资产转让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审查企业无形资产明细账中减少的记录,然后查出对应原始凭证,了解出售行为是否在正常情况下发生,有无必要的批准手续,批准手续有无伪造行为。如果存在不法行为,应进一步追查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②对于无形资产售价是否合理,可按计价原则进行审查、验证,必要时可向专家或专业评估机构申请帮助。
③对于无形资产价款是否及时收回,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可结合应收款和收入的审查进行。
39.商标不申请注册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1)商标的作用是什么。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的费用一次一标为2000元,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商标保护一般由当地工商局配合调查,协商不成是由法院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商标的使用与禁忌。
圆圈加R的是指企业已经获得了该商标注册在商标局的审查通过,而TM通常表示该商标正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虽然还未通过审查,但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目前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历了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正完善,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最高法律规范,《商标法》在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维护商标的信誉方便发挥着重大作用,切实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①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②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③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例】上市公司“福建天香”不得不向湖北一个县的公司支付了230万元的巨款,原因是其使用的“天香”商标在13天前已经被人家申请注册了;《三国演义》有“大意失荆州”的故事,而在曹操的老家,却有一个著名的酒厂大意失了“曹操”的商标;1979年曾在中央电视台“为您报时”的“康巴丝”石英钟不能长久地报时,因为企业只知道做广告,却没有注册商标,不得不花90万元买回“康巴丝”商标;孔乙己没有在咸亨酒店落户,是因为咸亨酒店没有注册“孔乙己”商标;有100多年的北京名小吃“爆肚冯”,有两家比较有名,虽说“500年前都是一家人”、“一笔写不出两个冯字”,注册了“爆肚冯”服务商标的冯掌柜,告了没有注册商标的那个冯掌柜,没有注册商标的冯掌柜只得摘下写有“爆肚冯”字样的牌匾;医圣李时珍的家乡——湖北蕲春,既有丰富的中草药资源,又有李时珍家乡的品牌,实施“以药兴县”战略,打“李时珍”牌对外招商引资,却遇到了难题,“李时珍”商标早已经被北京的公司注册了,是人家的无形资产了;新华社消息,四川省拥有40多万家工商企业,全省累计受理商标注册申请5万件,平均每8家企业才拥有一个商标。实际上中国西部没有注册商标的企业远远不只这个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