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公司是钢材经销中间商。该公司没有独立的货场和仓库,其销售的钢材由购货方直接从供货商的货场拉走,宏达公司每吨赚取10至20元的差价。付款形式是:由购货方麦永泽、严四益以支票或者现金给中间商宏达公司,由宏达公司直接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供货商以支付货款,也有部分货款由宏达公司开支票支付。货款往往是一月一结,由各公司财务之间办理,有时公司人手紧,则由黄立怡帮忙送支票。
如果不是麦永泽、严四益资金链断裂,各方会继续合作下去。
1998年12月和1999年1月上旬,麦永泽、严四益夫妇按惯例向宏达公司签发了5张“远期支票”,宏达公司收下支票后将一部分支票背书转让给建盛、明兴泰、伟达3家公司用于结算和订货,3家公司继续向麦永泽、严四益发货。同年1月下旬,宏达公司和另3家供货公司如期将麦永泽开具的支票存入银行,支票被银行退票。4公司发现支票成了“空头”,立即向麦永泽、严四益追索,麦、严逃往外地躲藏。4公司以麦永泽、严四益诈骗为由向番禺市公安局报案,报案被骗金额300多万元。
1999年2月11日,麦永泽在逃债途中自杀死亡。建盛、明兴泰、伟达3家受害公司将追款目标转向宏达公司,要求宏达公司承担损失,被宏达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业宏拒绝。3受害公司随即分别向广州天河区公安局报案,指控宏达公司诈骗。
采访时,杨学林又鞭辟入里地跟笔者剖析了案由——这个案子是典型的公安机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
客观而言,无论是黄立怡的“票据诈骗罪”也好,还是下家麦永泽的“空头支票”和中间商黄业宏的“票据诈骗”也罢,本质上都不存在诈骗。因为案发前一个多月,麦永泽的银行账户上是有钱的,但一个多月后,当黄立怡受叔叔黄业宏的指派,将支票分别送达上家那3家公司时,麦永泽的资金链这个时段突然断裂,他的银行账户上没有钱了,于是,送去的支票就无形中变成了“空头支票”。这是黄立怡、黄业宏没有想到的,也是麦永泽所不愿意看到的。
这本是一件谁也没有预料的经济纠纷,完全可以几方调解,或者民事诉讼。但麦永泽因逃避巨额债务而自杀,这事麻烦就大了。公安机关心知肚明,通过民事诉讼,即使3个上家公司的官司赢了,找黄业宏的皮包公司自然要不到钱,还不如将错就错,将民事案上升到刑事案,直接抓人——抓了黄业宏、黄立怡叔侄二人。这样一来,各方面都好交代,也就摆脱了公安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尴尬。
公安局还有一层意思是,我抓人了,就迫使你宏达公司筹款还“债”。但黄业宏一是没钱,再则他也是不肯轻易就范的主儿,他是开平市政协常委,帮他说情的人肯定不少,碍于情面,公安机关只好把他放了。但平头百姓黄立怡是千万不能放的,放了,就证明自己抓错了,自打耳光不说,对那3家公司和社会公众都不好交代。因而,就这样造成了千古奇冤!
杨学林进而一针见血地指出:我国当下经济方面的刑事案件或者说冤案,基本都是这个模式演变而来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由于办案与利益分配挂钩,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往往乐此不疲,“重拳”打击,老百姓痛斥的“吃了原告吃被告”确实切中要害。以此推论,由于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冤假错案在所难免。积之已久,我们律师受理的冤假错案过多就不足为怪了。
杨学林是个敢于担当、言而有信的人。接案后,他开始四处奔波,为本案申诉调查取证。
他又是个思维缜密、工作精细的人,为黄立怡申诉翻案的7年时间里,他写下了大量的工作日记。为避免笔者叙述的麻烦和失真,本节择录一些关节点的日记,从中不难看出整个过程的曲折艰难,以及暴露的司法弊端。
28日我和助手徐虎律师到达广州,下午3时到达四会监狱会见黄立怡。30日上午再次前往四会监狱,这次黄立怡写了书面材料。
会见完毕,狱警私下对我们说,他们也认为黄立怡无罪,希望我们好好给他申诉,让他早点出去。
——请注意,连四会监狱的警察们都认为黄立怡无罪,私下向律师求情说好话——让黄立怡早点走出监狱,可见,这是一桩典型的错案,黄立怡确实是被冤枉了!如果当时办案的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有一点良知、正义和同情心,黄立怡也不至于走进监狱,蒙受不白之冤了!再如果,黄立怡有亲戚在公检法系统的话,“官官相护”的游戏规则将会暗中助力,黄立怡也就早已开脱或从轻发落了!
10月27日:
我在北京接到黄立怡从四会监狱发来的一封信。信中写了五个问题。一是原审一审开庭时,当辩护律师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时,审判长就宣布休庭,然后过了八个月才再次开庭;二是他并不是明知是空头支票;三是出事以后他回开平并不是逃匿;四是他没有非法占有涉案的钱财;五是他被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利用下流的手段去逼迫他做下流的动作,用脚去踩自己的手和耳朵,并且先写好口供,逼他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