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5611000000027

第27章 明清时期的孝与法律(3)

如果子孙一时失手将祖父母、父母杀死,同样是大不孝的行为,要受到严厉的处罚。在乾隆中期以前,依照《大清律》的规定,因过失致祖父母、父母死亡的,要被判处“杖一百、流三千里”。而到了乾隆二十八年(1763)则将此类犯罪定为绞立决,较之前的惩罚加重。按照常理推断,一般在子孙卑幼与父母尊长发生争执或者受责打出手反抗时,容易出现过失杀人的现象,而《大清律》的这一规定,无疑是告诫子孙不得对尊长使用自卫权,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绝对顺从。之所以加重处罚,是因为这是关乎忠孝的大问题,过失虽然是无心行为,但子孙对待祖父母、父母应该万分谨慎、尊敬,不应该出现过失行为,就像臣民对君主那样全力尽忠,否则就要受到处罚。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子孙的某些行为被父母尊长视为大逆不道,在无可选择之下,一些无奈的父母往往会走上自尽的道路。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子孙同样会被法律认定为“不孝”犯罪,清朝的法律对此处罚更加固定化和具体化。乾隆三十七年(1772)规定,对这种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逼死父母的不孝子孙处以绞刑;到了乾隆四十五年(1780)又改为斩立决。虽然法律规定极为严苛,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罚。《刑案汇览》记载:一个叫汪永昌的人因为敲诈勒索被人控告,他的母亲冯氏得知后对告发者怀恨在心,可又无能为力,眼睁睁地看着儿子身陷牢狱之中,愁苦万分,一时想不开居然投水自尽了。司法官员认为冯氏自行轻生,虽然并没有受到儿子或他人的威逼,但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汪永昌被人控告入狱的事情,因此将汪永昌处以流刑。

最后,严格规范子女的守丧行为。父母去世,子女守丧历来是天经地义的行为,清朝法律对此的规定基本承袭《大明律》。如《大清律·礼律》中对隐匿父母丧事的行为规定“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对在丧期内有违礼制,饮酒作乐的“杖八十”,而丧期内脱掉丧服的不孝子则要“杖六十”。同样,对于朝廷官员而言,他们是作为社会的规范和楷模而存在,不仅要遵守上述规定,还要遵守其他的特殊规定。《大清律例》中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官员父母去世,应回乡丁忧;隐匿父祖之丧,杖刑一百,且罢职不再录用;丧期没结束就冒哀从仕的,杖刑八十。当然也有例外,那就是皇帝下旨“夺情”起复的官员不必遵守这条规定。

虽然略有改动,但《大清律例》不管是体例还是量刑标准,大部分还是沿袭了《大明律》,没有太大的改动。清朝统治者之所以这样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了取得汉族的支持,利用近千年来备受汉族推崇的儒家孝道,结合前代法律,以一种稳妥、渐进的方式让汉族人民承认其政权的合法性,促进执掌大权的少数民族的统治稳定。之后清朝的历代皇帝,虽然结合本身统治需要,对律文条款、审判程序等作过一些调整,但总体上始终未超出“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的范围。

清朝的法律虽然对“不孝”行为作出了种种约束,但当孝道与法律发生冲突时,也往往以孝屈法,成全孝道,尤其是在血亲复仇方面,统治者从儒家传统道德出发,对复仇的孝子孝女主流都是宽宥的,这是儒家“孝治”原则在司法领域影响力的具体体现。在清王朝,孝与法再一次结合,宣扬孝道,惩治不孝,子孙在严苛的法律规范下,不敢越雷池一步,唯有对父祖尊长尽孝,甚至出现众多愚孝之人。这样一来,对个体家庭而言,子孙卑幼习惯于家长制的权威,家庭自然得以和睦;对清朝政权而言,孝子贤孙也就自觉地习惯于专制主义的统治,皇权自然得以巩固。

五、清朝存留养亲制度的新发展

存留养亲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比较人性化的法律制度,它是为了解决被判死刑或者流、徒刑犯人的父母老疾无人侍养问题而设置的。自北魏创制以后,唐宋元明清的各代法典都将其纳入其中,一直到清末修律,才予以废除,这项制度在我国存在了一千四百余年之久。在这一过程中,历朝历代根据自身的统治需要,对存留养亲制度不断地加以修订,唐宋时期已经比较完备,明朝法律设有存留养亲专条,而到了清代,这一制度发展到历史的顶峰,成为一项形式多样且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

清朝建立之初,基本继承了明律存留养亲专条的内容。《大清律例·名例律》规定:“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包括高、曾祖父母)、父母老(七十以上)疾应侍(或老或疾),家无以次成丁(十六以上)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由皇上裁决)。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军犯准此。”清律把存留养亲分为两种情况,即犯死罪和犯徒、流罪。犯死罪的人,律文明确规定“非常赦所不原者”才能存留养亲;犯徒、流罪的人,律文虽然没有作出限制,但与犯死罪一样,也只有“非常赦所不原者”才能留养。

什么是“非常赦所不原”呢?清律是这样规定的:“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盗窃,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赃,诈伪,犯奸,略人(掠夺人口),略卖(劫掠贩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法官故意裁判错误的罪行);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应实犯(有心故犯),虽会赦并不原宥。其过误犯罪(过失杀人,失火及误毁、遗失官物之类),及因人连累致罪,若官吏有犯公罪(因公事而无心误犯),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及减降从轻者(降死从流,流从徒,徒从杖之类),不在此限。”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清初承袭明律对“常赦所不原”的界定范围十分宽泛,几乎涵盖了所有刑法规定的重罪,远比唐律严苛。由于存留养亲条件过于苛刻,符合条件的犯人很少,导致这一制度在清初很少见于具体实践,形同虚设。直到康熙时期,随着封建统治的日益巩固,清王朝逐渐放宽了存留养亲的限制,并在处理个案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例文与成案。

对“十恶”之罪的放宽。“十恶”历来被认为是对封建统治危害最大的犯罪,十恶不赦是封建法律一以贯之的原则。按照清律,犯有“十恶”之罪的人不准留养,但清朝的例文对此有所放宽。例如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叫做恶逆,是“十恶”之一,清律规定,对这种犯人,定案时要依律办事,不许申请留养。如果案情实在值得怜悯,要由皇帝下旨判决死缓,等两次秋审之后,官员查明情况属实,就允许办理存留养亲。清代的秋审一年举行一次,也就是两年以后才可办理留养,虽然耗时较长,但比之前不准留养的规定还是有所放宽。

但是有清一代对“十恶”中的前三甲谋反、谋大逆、谋叛,不准留养的规定还是非常严格。《刑案汇览》记载,一个叫阿小贵的爷爷犯了谋逆罪,按律阿小贵也在流放之列,但当时他年仅3岁,离不开母亲,他的母亲身为儿媳不在流放之列。于是官府决定将阿小贵交给他的母亲抚养,等到年满16岁之后再予以流放。谁知等到阿小贵长大成丁,他的母亲已经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地方官员向刑部申请阿小贵可否留养。刑部回复说:“阿小贵是叛逆的后代,为十恶不赦之罪,非常赦所原,不许留养,立即将其发配。”可见,清朝统治者处置严重危害统治的罪行十分严酷,所有的规定都是为了稳定政权而服务。

对杀人犯罪的放宽。杀人犯罪,清律规定是“常赦所不原”,不允许存留养亲,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清代形成了这样的定例:凡是斗殴命案,在查证时,就要将凶犯有无祖父母、父母老疾以及该犯是否为独生子的状况调查清楚,一并上报,定案时,就可依据这些判断是否可以留养。如果审案的时候,罪犯不具备留养条件,但当定案时,父祖已是老疾或者兄弟子侄死亡的,仍然允许存留养亲。斗殴杀人是指两相殴斗时,致使一方死亡的犯罪。根据清律,只要符合条件斗殴杀人是可以存留养亲的。

除了斗殴杀人以外,清律还将杀人犯罪中罪情较轻的如误杀、戏杀、过失杀、擅杀等,也列入了存留养亲之列。误杀,是指一时差错,失手致人死亡;戏杀,本来没有杀人动机,但在动手过程中将人杀死,如拳脚过重致人死亡;过失杀,是因为“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出现的意外杀人状况;擅杀,是指被杀者原本就是罪人,如抓获小偷,不送官府,而是擅自将其处死。这几种杀人犯都属于案情较轻的,只要犯人情有可原,一般都可以准许存留养亲。

而情节较严重的如谋杀和故意杀人犯罪,原则上讲不在留养之列,但乾隆五年(1740)制定的一项条例:“凡犯罪有兄弟俱拟正法者,存留一人养亲,仍照律奏闻,请旨定夺。”就打破了这一原则,自此之后,只要符合上述例文规定,即使兄弟所犯的是谋杀、故杀之罪,也有一人可被准许留养。《刑案汇览》中就记载了相关案例:沈现顺、沈现宇两兄弟杀死一家两口,沈现顺作为首犯,按律该处斩;沈现宇是从犯,按律判处绞刑。但他们的父母只有这两个儿子,依照清律的规定,可以存留一人养亲,于是官府上奏请旨,是否可以准许被判绞刑的沈现宇存留养亲。案件的结果是,官府遵照皇帝旨意,将沈现宇依例枷号(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以示羞辱)两个月,杖一百之后,准其存留养亲。

对孀妇独子犯罪的放宽。“孀妇独子”在《乾隆十一年之定例》中首次被纳入可申请适用存留养亲的范围,这是清代存留养亲制度的一大创新。这一例文规定,如果犯人的父亲已经去世,其母守节长达二十年及以上,犯人又没有别的兄弟,就可以申请存留养亲。封建统治者大肆宣扬“饿死事小,失节事大”,鼓励妇女从一而终,这样社会上就出现了一大批守节的寡妇,为照顾她们的晚年生活,统治者才特意制定了这种条例。

一般情况下,得以留养的犯人,其父母至少有一方或老或疾,但在孀妇独子的情况下,其母是否老疾,都可以不必考虑,只要符合上述条例就可留养,比一般条件要宽,但如果其母中途改嫁,就被视为失节,不能作为存留养亲的依据。《刑案汇览》中有这样一则案例:陕西张自得犯罪被判处绞刑,他以“孀妇独子”为由申请留养。但经过官府调查,他的母亲燕氏,曾经嫁过三个丈夫,虽然最后一任丈夫去世已经超过二十年,也只有张自得这一个儿子,但她并非从一守节,于是便没有准许张自得存留养亲的请求。可见,孀妇独子犯罪能否留养,关键在于其寡母是否从一而终的守节。

对于诬告罪的放宽。清代对于诬告罪的处罚,遵循“诬告反坐”的原则,即诬告他人犯某罪,就以某罪来惩罚诬告人。在存留养亲的问题上,理论上也是如此,被诬告罪名准许留养的,诬告人就可以留养;被诬告罪名不许留养的,诬告人就不可以留养。但清律有这样一条规定:“诬告拟流加徒之犯,除被诬罪名应准留养者仍照定例遵行外,如诬告人谋、故杀及为强盗等罪,以致被诬良民久淹狱底,身受刑讯,荡家破产,迨审明反坐者,依律发问,不准留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条例文,以谋杀、故杀及强盗罪诬告他人,如果诬告人被抓,即使被诬罪名原本是不许留养的,但被他诬告之人未受刑讯逼供、未被长期关押、也未倾家荡产,诬告人仍可申请留养。这条例文的重点在于被诬告之人“淹狱、受刑、荡家破产”的严重程度,如果情节严重,依律诬告人就不可申请留养;但如果被诬告之人没有受到太大伤害,情节较轻,那对诬告者就可以法外施仁,准许其存留养亲。

清代法律放宽了对存留养亲制度的种种限制,使之由前代的一纸空文变为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但也在原有的执行条件之上又有所补充。(1)杀人犯奏请留养的,必须先查明被杀者是否为独子,其祖父母、父母是否无人奉养。如果被杀之人是家中独子且素日孝顺,只要尊亲无人奉养,不管老疾与否,杀人者都不准留养;但如果被杀之人一向对父母不孝或者常年游荡在外,杀人犯还是有机会留养的。(2)申请存留养亲的犯人要素日守孝道且只准留养一次。犯人自身平时是否遵循孝道,对留与不留有重要影响。此外,清律还有规定,若留养之后又犯有流、徒等罪行,一概不准再次留养,这主要是考虑到若一再准许留养,将使国法失去效力,凶恶无所恶。(3)得以减死留养的犯人,必须先枷责两个月、责打四十大板,并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银两以作赡养之用,这表明清代统治者已经注意到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存留养亲制度,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情、理、法完美结合的产物,清代统治者将存留养亲制度发展到了完备阶段,更加强调和体现中国传统的孝道伦理和法律思想。这一制度的存在,体现了封建法律人性化的一面,既使老疾尊长得到亲人的奉养,可以安享天伦,也使罪犯得到亲情的感化和改造,为统治者博得“仁君”的美名,争取到更多的民心。儒家孝道文化更加深入人心,在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同时,也巩固了清王朝的统治基础。

同类推荐
  • 渭河传

    渭河传

    面对几乎承载了公元10世纪初期以前中国历史和文化经历太多精神和情感的渭河来说,她的古老与悠长、她的复杂与曲折,尤其是她所负担的华夏文明光芒实在是过于丰富厚重、波澜壮阔了!而且发生在渭河沿岸的许多对中国历史进程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入和事,读者都耳熟能详。
  • 广西风物图志(第1辑·圩集)(广西风物图志(第1辑))

    广西风物图志(第1辑·圩集)(广西风物图志(第1辑))

    圩集贸易,是有人类文明以来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现象和商品交换行为。圩集形成有诸多的原因, 诸如名人结义成圩、产品交易成圩、情人聚会成圩、节庆活动成圩等。圩集的发展与各个时代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交通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交通闭塞,一方面阻碍了商品的流通,使圩集的发展缺乏雄厚的社会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又直接束缚着圩集与外部世界的商品交流,从而使近代以来的广西圩集仍然保留了其传统的发展状态。
  • 婚丧喜庆指南(中国民间文化丛书)

    婚丧喜庆指南(中国民间文化丛书)

    本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的新旧习俗对比来介绍中国的婚丧喜庆文化:结婚、丧葬、寿诞、节日。
  • 人间瑶池:黄龙(文化之美)

    人间瑶池:黄龙(文化之美)

    黄龙自然保护区,因黄龙沟内有一条蜿蜒的形似黄龙的钙华体隆起而得名,历来被誉为“人间瑶池”与“人间天堂”。彩池、雪山、峡谷和森林谓之黄龙“四绝”。黄龙奇、绝、秀、幽的自然风光蜚声中外,藏族、羌族和回族的民族风情也令人心驰神往。看罢此书,赞叹的不止是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更是中华民族厚重的文化底蕴。
  • 季羡林谈东西方文化(典藏本)

    季羡林谈东西方文化(典藏本)

    季羡林先生是一位大学者,他晚年曾写出一系列谈东方文化将重现辉煌的文章,体现了他长期思考义理之学的结果。本书的核心思想是主张文化起源多元论、文化交流论,认为东方文化的综合思维方式可以弥补西方文化的分析思维方式。《季羡林谈东西方文化(典藏本)》比较完整地反映了季先生对东西方文化的观点,对于理解季羡林先生的文化思想具有重要的作用。
热门推荐
  • 不扫红

    不扫红

    我穿过千年的雾色濛濛,沐浴着盛唐的风。看万国来朝的烟火,是如此的姹紫嫣红。那六军不发的凝重下,有割断挚爱的痛。灵魂不灭的人儿,从来不属于深宫。岁月流逝江山已不在掌中,你我栽下的青苗,蓁叶又纱红。白发苍苍的人呐,从来不扫落阶红。后人留下,《题西宫内玄宗》。你看呐,秋叶凋落露华浓,长安月色古不同。你听呐,锦瑟泠泠铮铮弦,多少嫔妃冷风中。欢迎你,小宝贝,欢迎来到不扫红。这是属于我们盛唐的时代。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侍君侧,冷宫代嫁妃

    侍君侧,冷宫代嫁妃

    他以为自己冰冷的心不会再为谁而跳动了,可是两年前宴会上的惊鸿一瞥,他从此忘不了那抹纤细的身影,可是他却在婚嫁当日发现新娘竟是由别人代替的......~~~~~~~~~~~~~~~~~~~~~~~~~~~~~~~~~~~~~~~~~~~~~~~~~~~~~~~他说,说出柳芸甯的下落,朕可以给你一切你所想要的。她说,我要的,你给不起。他说,既然你那么喜欢当替代品,那就如你所愿。她说,若是可以,我只想逃得远远的。他说,你逃不了的,你生生世世都将被留在朕的身边,以柳芸甯的身份。她说,我是柳韵凝,从来就不是柳芸甯。~~~~~~~~~~~~~~~~~~~~~~~~~~~~~~~~~~~~~~~~~~~~~她抬起头,视线穿越殿堂上的众人,落在那冷眼看着她的帝王,无声地低问:“柳韵凝,在哪里?”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三曲异世

    三曲异世

    前世爱恨交加,今生无声守护,异世血雨腥风,三世只为佳人!与人斗,与妖鬼斗,与天下神魔斗,只为谱写三世绝唱!神之使者的强大,不世名将的功勋,万族俯首的荣耀这一切都是这异世强加于身的宿命,凡事种种都是幻影,只为了……
  • 天磨玄奇

    天磨玄奇

    一串串有计划的征服,一场场野蛮与文明的较量,一次次神奇的遇险,一幕幕人心的诘问……读写交流QQ群:10473146
  • 召唤契约的玩家

    召唤契约的玩家

    罗杰斯·兰顿:我是一名异界召唤师,我召唤到了第四天灾军团,现在该怎么办?在线等,挺急的。玩家:策划在论坛上就叫罗杰斯吧?你说,我们干掉他,有没有经验?掉不掉装备?
  • 式微,式微!胡不归?

    式微,式微!胡不归?

    文清丽,1986年12月入伍,陕西长武人,毕业于解放军艺术学院文学系和鲁迅文学院第三届中青年作家高级研讨班、鲁迅文学院第二十八届中青年作家高级研讨班(深造班)曾发表作品三百余万字,多篇作品被《小说选刊》《小说月报》《中华文学选刊》《中篇小说选刊》转载,出版有散文集《瞳孔湾湖》《月子》《爱情总是背对着我》,小说集《纸梦》《回望青春》,长篇非虚构《渭北一家人》现供职于《解放军文艺》。唉,我爸又去养老院了!一顿饭吃完了,沉默了半晌的爱人才叹息着来了这么一句我说呢,一向吃饭笑语不断的爱人今天怎么玩起深沉来了,原来又是他父母给添堵了。
  • 大楚神级老头

    大楚神级老头

    附身范增,脑藏奇谋,身怀绝技,楚汉之争应该精彩点!刘邦:范增老贼越活越年轻,莫不是仙人下凡?项羽:亚父之勇,不在我之下。张良:既生良,何生增啊!韩信:范老头点兵宁缺勿滥,着实高明。……这是一个七旬老头勇冠三军、谋定天下的牛批拉风故事。
  • 痞子王爷

    痞子王爷

    一朝穿越,她竟然捡到一个孩子,意外的成为了他的娘亲。为了他,她应征做了丫鬟,却遇到一个明明有着婚约却只嚷嚷着要自己嫁给他的痞子王爷——洛天逸。谁知一向不愿意留下的儿子竟然认了这个痞子王爷做爹?要毒药,斗青莲,意外学的一门功夫,待再次回城时,痞子王爷婚期已定,前世的渊源今世的结,撇开喜欢上这个痞子王爷的情愫,她毅然决定嫁给痞子王爷的大舅子。只是当一切都朝着美好的一面发展的时候,交自己功夫爷爷失踪了,给自己毒药的阿峰死了,整个洛王府更是被诬陷谋反,随着事情的不断变化,几年前的皇宫旧案被翻了出来,一切的一切似乎都由这桩旧案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