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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明清时期的孝与法律(2)

孝道作为儒家纲常礼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历代统治者所提倡,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不仅以身作则,更是将其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一种手段。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治理国家的不是法制而是皇帝,虽然“罪有常刑”,但至高无上的皇帝是超乎法律之上的最高裁判者,朱元璋处理孝子“代父受刑”这类案件时,在不危害国家统治的范围内,还是更偏向于“以孝屈法”,希望孝子们在孝亲的同时能够忠于明王朝,为皇帝尽大孝。正是因为他在明初奠定了这种基调,自此之后的历朝皇帝为了显示自己的仁爱之心,对因孝而犯法的人常常都是网开一面,将“孝治”思想渗透进封建国家的司法领域。

三、张居正身陷“夺情风波”

隆庆六年(1572),穆宗驾崩,年仅10岁的朱翊钧即位,次年改元万历,身为帝师的张居正随之取代高拱荣登首辅之位。此时明王朝经过两百多年的风风雨雨,已是百病丛生,危机四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张居正以其非凡的智慧和魄力,开始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推行万历新政,使奄奄一息的明王朝重获生机。正当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父亲的突然离世,使张居正陷入了一场激烈的“夺情风波”,成为他政治生涯的转折点。

万历五年(1577),是新政推行的第五个年头,经过整饬吏治、实行考成法、整顿驿递、厘清税制等一系列改革,万历王朝的财政状况有了根本性的好转。正在张居正要将改革进一步深化之际,突然接到了老家江陵的来信,得到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张居正的父亲张老太爷已经仙逝。按照明朝礼制以及《大明律》的规定,张居正应该立即辞官回乡守制三年,也就是所谓的“丁忧”。万历皇帝和一些官员从国家政治需要的立场出发,主张张居正“夺情”,按照明代的规定,如果遇到军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由皇帝特别批准,可以为国家夺取孝亲之情,不必弃官去职。但明朝自建国以来,一直大力提倡孝道,大多数官员都能够遵循祖制丁忧守丧,特别是到了嘉靖年间,如果有人提出“夺情”,就会被看作是禽兽不如,说起来,这全拜孝子杨廷和所赐,他在正德年间任首辅时,父亲去世,他无视正德皇帝多次的“夺情”旨意,坚持回乡守满了三年丧期才再次回京任职,从此杨廷和就被士大夫视为尽孝楷模。

杨廷和的名声实在太大,有了这位孝子官员在先,加上当时许多人早已看不惯首辅大人的跋扈,因此朝中大部分官员从维护儒家礼制和国家法度的立场出发,主张张居正回乡守制。于是,双方各有各的道理,互不相让,掀起了一场“夺情风波”,而这场风波的当事人张居正也在此刻陷入了深深的矛盾与纠结中。

在接到父亲噩耗不久后,张居正便上疏请求回乡守制。但在这个关键时候,朱翊钧母子怎能离得开首辅大臣?于是在接到张居正的上疏后,万历皇帝便下诏不许他回乡守制。其实,张居正内心也十分矛盾,虽然因为外出做官,他已经十九年没有见过父亲,父亲临终前也没能侍奉身旁,但于公于私他都不愿意在这个时候回乡,当时他任首辅五年,而在内阁做官已经有十一年之久,经历了太多的明争暗斗,他深知今日的首辅之位和眼前的安定来之不易,他也不是没见过那些“丁忧”归来的官员大多没有起色,而且在改革的过程中,自己树立了许多政敌,如果这次回乡守制,三年后再回到京师,还能不能再成为首辅,也尚未可知。此外,自己一手推行的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他担心自己一旦回乡守制,所有的努力都将前功尽弃。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在接到万历皇帝主张“夺情”的圣旨后,张居正便决定顺水推舟,虽然《大明律》关于丁忧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夺情不用此律”,但毕竟还是有违礼制,为了堵住那些言官士大夫的闲言碎语,他又多次上疏乞归。

很快,张居正又上了一道《再乞守制疏》,意思是他今年才53岁,“丁忧”的时间实际也不过二十七个月,到时候身体如果还健康,只要皇上不嫌弃,再召回任用也不迟。此时的朱翊钧只有一个念头,那就是不能让先生离开,于是他再次下旨:“我幼年即位,全靠先生您的辅佐才能到今天,片刻都离不开您,怎么能让您离开三年呢?”很明显,万历皇帝是肯定不会让张居正回乡守制的,并对另外两位辅臣张四维和吕调阳说即使张居正再上百道奏疏,也决不同意。就这样,经过几辞几留,张居正“夺情”的事情算是定了下来,而朝臣中的分歧和争论也就由此展开。

户部侍郎李幼孜平时就对首辅大人百般奉承,皇上的“夺情”旨意一下,他更是迫不及待地表示赞成。还有宫中大太监冯保,他可是张居正的“好伙伴”,可以说,张居正和冯保的亲密合作就意味着朝官与宦官的相安无事,如果张居正回乡守制,谁敢保证下一任首辅能否和冯保合作,因此,冯保也不想让张居正回乡守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在仕途上依赖张居正的官员也为张居正的“夺情”造势。

支持的人固然不少,可更多的官员或出于对儒家礼教的维护,或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坚决反对张居正“夺情”。他们提出张居正此前由于忙于政事,十九年没有回家探望过父母,已经是大不孝,如今不回乡守制更是违背孝道伦理,况且张居正身为万众敬仰的首辅,带头违反祖制,会破坏“百善孝为先”的社会风气,动摇国家根基。恰恰在这个时候,天空出现彗星,在当时是被认为不祥的征兆,朝中开始传言说这是因为张居正“夺情”,遭到了天谴。翰林院编修吴中行率先上疏,这位翰林后进和张居正有师生之谊,但此时他认为“夺情”不合人伦情理,也不合义理法度,提议张居正回乡奔丧;随后翰林院编修赵用贤再上疏,请令张居正归葬父亲,事毕回朝;刑部员外郎艾穆和主事沈思考又联名上疏,他们认为“社稷所重,莫如纲常”,张居正身为首辅大臣更应该回乡守制,以示典范。万历皇帝见到这几人的奏疏,龙颜大怒,以攻击辅臣的罪名将四人处以明朝对大臣特有的手法——廷杖,杀一儆百,以暴力手段堵住言官的嘴。

淫威之下,还是有不怕死的言官进谏,那就是刑部观政进士邹元标。他对张居正一向没有什么好感,在看到四人被打后,他连续三次上疏反对“夺情”,矛头直指张居正的诸多过失,认为他与禽兽无异。结果,彻底激怒了万历皇帝,当场下旨将邹元标廷杖八十,发配充军。为了制止这场“夺情风波”愈演愈烈,万历皇帝颁下圣谕指责那些反对“夺情”的人是借着维护纲常的名义,来排挤辅臣,并说“群臣都当助朕留贤,才是同心为国”。在万历皇帝恩威并施下,最终压制住了朝廷的混乱局面,张居正在职辞俸守制,“夺情风波”才算告一段落。

经过这场风波,违背礼法的张居正在士大夫中的威信和形象一落千丈,但他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来弥补这件事对他造成的影响,反而走上了一条相反的道路,成为他整个政治生涯的转折点。“夺情”之后,他认为一部分士大夫不能理解自己的苦心,便借口考察官员,将在这场风波中指责过自己的人相继罢官;在用人方面,鉴于曾被自己的门生弹劾,便不再以贤取才,而是凭借个人好恶,选择那些对他唯命是从的人。从此之后,朝中再也没人敢和张居正争论,他变得越来越专权独断,听不进半点逆耳忠言,造成他死后,压抑许久的政敌纷纷上疏弹劾,不但改革成果付诸东流,自己也落得一个家产抄没、险遭鞭尸的悲惨下场。

不管张居正是否贪恋权势,“夺情”之后的确保障了改革的继续推行,给已值暮年的大明王朝带来了一丝鲜活的生命力。但明朝重视孝道伦理胜于任何一个朝代,一旦有违背礼制的事情发生,那些早已被儒家礼教洗脑的明朝士大夫总是迅速地群起而攻之。在这场“夺情风波”里,身为首辅的张居正选择“夺情”,从法律角度看,显然没有触犯;但就封建礼制而言,却是公然违背了“丁忧”祖制,这也难怪会招致诸多非议。

虽然说当时处于改革的关键期,张居正选择“夺情”在今天看来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但在当时的士大夫眼里,百善孝为先,这种行为俨然破坏了一以贯之的“孝治”原则,为礼法所不容,加之他在改革过程中树敌过多,这场风波才会愈演愈烈,即使最终被压制,可还是留下了诟病。不得不说,“夺情风波”使张居正性情大变,也是导致这位大政治家、大改革家不得善终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清朝对“不孝”的法律约束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专制主义王朝。入关由一个地方政权变成全国政权后,大量吸收传统的汉族文化融入自己的统治,对儒家礼教维系统治的重要性也有充分的认识。因此,为了取得汉族人民的支持,他们在血腥的武力镇压之外,还采取必要的怀柔政策,继承了前代的“孝治”原则,运用法律手段对不孝行为进行了种种约束。

入关之初,为了缓和满汉民族矛盾,清朝统治者暂时沿用《大明律》处理案件。顺治二年(1645),以“详议明律,参以国制”为指导思想,着手修订法典。顺治三年(1646)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后经过康熙、雍正两朝君臣的努力,到乾隆皇帝即位时,再次重修法典,乾隆五年(1740)正式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成为清朝的传世法典。

建构在中国宗法制度基础之上的法律,浸透着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体现出浓厚的“孝治”思想。清朝统治者同样重视以礼入法,用法律手段维护孝道,制约不孝行为,与唐宋以来的法律一样,《大清律》也将“不孝”列入“十恶”之一,即规定“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为不孝。除此之外,清朝的法律还在其他方面对不孝行为作出了比以往更细致的规定。

其一,子女要孝养父祖,对父祖绝对服从。《大清律·刑律》中“子女违犯教条”一条规定:凡是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以及奉养有阙的,都要处以杖刑一百。明明能够遵从教令却故意违背、有能力赡养父祖却故意供养有阙的不孝子,属于亲告罪,不告不管,一旦父祖将其告官,就要依法论处。也就是说子孙不仅要遵从父祖的教令,还必须尽心尽力地侍养父祖,不得供养有阙。清代《刑案汇览》收录了这样一个案例:谭亚平左脚稍微有些跛足,仍然能够行走,但他却以此为由整日游手好闲,不赡养自己的继母,结果他的继母因生活无依继而自缢身亡。当时处理这个案件的官员认为谭亚平只是左足微跛,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却使得其继母因缺少赡养而自尽,是大不孝,于是下令将他判处流刑。可见,在当时看来除非是子孙本人没有劳动能力,否则任何人都必须好好地对父祖尊长尽赡养的义务。

另外,乾隆四十二年(1777),皇帝又下诏:“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孙,恳求发遣,及累次违犯忤逆显然者,即将被呈之子孙发烟瘴之地充军,旗人发黑龙江当差。”这条诏令给予祖父母、父母将有“忤逆”行为的子孙发遣的权力,被发遣的子孙是遇赦不免的。如果遇到恩赦,发遣之犯的祖父母、父母要求其回家,才有释放的机会,如果回到家还不能尽孝,父祖可再次申请将忤逆的子孙发遣,普通人发往新疆地区给官兵为奴;旗人戴枷两个月,再发往黑龙江当差,加重处理。如此一来,子孙的人身自由完全掌握在祖父母、父母手中,子孙尽孝就必须对父祖绝对服从,一旦“违犯教令”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牢牢地保障了父祖尊长在家族内的权威。

其二,保障父母对家庭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古往今来,父母身为一家之长,理应享有对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在封建社会更是如此,孝顺父母就必须保障他们在家庭财产方面的绝对权力。不得分家另立门户是历代封建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对于子孙擅自挪用家庭财产的行为,在《大清律·户律》中也有规定:在同居共处的大家庭内,一旦子孙卑幼未经尊长同意,私自挪用家中财物,十两内笞打二十下,十两之上,每十两再加罪一等,最严重的可被判处杖刑一百。这样一来,一旦有不孝子孙对父母的财产打歪主意,就会受到皮肉之苦。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于家族内财产的归属权有了明确界定,保障了父母及尊长在家庭中的经济主导地位。

其三,维护父母尊严,不得侵犯父母的人身安全。打骂、谋杀父母绝对是大罪,会受到极为严厉的处罚。《大清律·刑律》规定:“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这一点可以说是完全沿袭了《大明律》的规定,骂、殴和谋杀祖父母、父母都是死罪甚至是凌迟处死,父祖尊长的尊严与人身安全容不得半点亵渎与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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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亚军,现为北京武警总部某文学杂志主编。著有长篇小说伪生活等六部,小说集硬雪、驮水的日子等七部。获第三届鲁迅文学奖,第十一届庄重文文学奖,《小说选刊》《中国作家》和《上海文学》等刊物奖,入选中国小说学会排行榜。中国作家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