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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建设用地(9)

其次,既然双方的纠纷是有关集体土地使用权回收的纠纷,那么对于因涉案土地收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我国关于宅基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从本案的背景材料看,琶洲经济联社的《迁补偿安置方案》是有益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利益的,并且也已经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所以琶洲经济联社收回胡某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6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7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22.青苗补偿费归谁所有?

【宣讲要点】

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收土地需要及时出让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产值予以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比例予以补偿。具体标准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应归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典型案例】

位于乌鲁木齐县托里乡乌拉泊村附近的万亩草饲料基地属于某政府集体所有的土地,崔某享有其中33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2年2月,田某、刘某与崔某达成口头协议,由田某、刘某以每亩170元的价格转包耕种该331亩土地,期限一年。

2012年8月,因西气东输管道工程需要通过托里乡万亩饲草料基地,要临时性占用开挖土地,在地下管道铺设完毕后进行回填,并非永久性占用。该工程项目部对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进行征用补偿,田某、刘某转包种植的18.5亩土地在该补偿范围内,按照每亩3000元的价格,共计55500元已支付到某政府。随后,某政府向崔某发放了补偿款55500元。田某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崔某返还青苗补偿费55500元。

法院认为,2012年涉及补偿的18.5亩土地的实际耕种投入人系田某、刘某,而非崔某。55500元的补偿费应属青苗补偿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的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崔某并非土地被征用时的实际耕种投入人,其从某政府获取的18.5亩土地的青苗补偿费555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实际耕种投入人即田某、刘某予以返还。

【专家评析】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问题是本案中18.5亩土地的补偿款是青苗补偿款还是土地补偿费?另一个问题是谁是涉及补偿的18.5亩土地的实际耕种投入人?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给予土地补偿费是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本案中,西气东输工程只是需要在18.5亩土地的地下埋输气管道,并不是要永久占用该片土地,因此,不会影响土地所有人的长远生计和发展,故没有给予耕地补偿费的需要。但是,开挖土地埋管道,会毁坏地上的青苗作物,应该给青苗的所有者以青苗补偿费。由此看来,本案争议的55500元是青苗补偿费而不是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所以,这55500元青苗补偿费应归青苗所有者。土地承包人崔某在与政府签订承包合同后,又将土地转包给了实际耕种人田某和刘某,那么田某和刘某才是青苗的所有者。《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承包方已将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耕种人田某、刘某所有。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3.抢栽抢种的也要给补偿费吗?

【宣讲要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相关权利者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具体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一般来说,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越多,被征收人就能获得越多的补偿。所以,有些人在得知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后,就会在土地上抢栽抢种苗木,以得到更多的补偿。

但是,这样的行为不仅阻碍了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还违背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针对这样的不法行为,国家出台了专门的治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典型案例】

2006年5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征用西北旺镇冷泉村的部分土地,公告载明:征地补偿标准为16.5万元/亩,全部采用货币补偿方式,青苗和地上物依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补偿。

冷泉村村民付某承租的7亩土地均属于此拆迁范围内。陈某得知此事后,遂与付某协议约定:陈某负责投资种植苗木,如遇国家占用土地,土地补偿与青苗费归陈某和付某双方所有,付某占50%补偿款,陈某占50%补偿款。事后陈某便从苗圃购买了价值17万元的苗木给付某栽种。

之后,付某得知签订协议后种植苗木属于是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依法不能获得补偿,遂通知陈先生拉走苗木,但陈某未拉走苗木。2008年,陈某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付某未依协议分给其50%的补偿款并擅自处理了种植在该土地上的青苗,要求付某赔偿其青苗费1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实际征地实施前种树,属于抢栽抢种。该合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投资购买苗木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负担。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协议书无效,同时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从案情来看,陈某在得知付某土地将要被征收后,才与付某签订了栽种苗木的协议,并且栽种的数量较大,完全超出了一般土地的承受能力,故他们栽种苗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不是为了经营而培育苗木,而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费,完全符合抢栽抢种的行为特征。抢栽抢种是一种带有欺诈性质的违法行为,即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又会给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本案中,陈某、付某在明知土地将要被征收的情况下,还合作在土地上栽种贵重苗木,所以他们二人签订的合同就是一种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还规定,对于合同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法院判决陈某与付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并且驳回陈某又付某返还17万元苗木损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还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抢栽抢种的行为,不仅在民事领域得不到认可和保护,而且在刑事领域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征地过程中,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获得补偿,切不可采取抢栽抢种、乱搭乱建等违法手段,否则会使自己得不偿失。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合同法》

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第26条第1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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