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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建设用地(10)

24.土地补偿费归谁所有?

【宣讲要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相关权利者的补偿费用。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包括青苗、地上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据此,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才是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

综上,农村土地补偿费,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占用、滥用承包方应得到的补偿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贪污、挪用土地征收补偿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03年,建和机砖厂向莲花村汤岸村民小组租赁其所有的17.58亩土地,双方就此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该土地的补偿款、安置费、青苗按照国家水田耕地标准赔偿归汤岸村民小组,除此以外的一切补偿或赔偿款均归建和机砖厂所有。

建和机砖厂于2004年以村委会的名义向土地房产管理局补办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缴交了土地配套费后,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该证将讼争地块确定为工业。

2008年,因厦深铁路建设需要,该地块在被征用范围内,按照工业用地补偿标准,该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为4688484元。建和砖厂认为,根据约定,该地块的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应按相应的水田补偿标准计966900元(即每亩55000元)归汤岸小组,按相应的水田补偿标准每亩25000元的地上物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因此,剩余的补偿款(包括每亩25000元的地上物补偿款)3721548元应当支付给原告。但汤岸小组拒绝支付该款项。建和砖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和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3721548元。

法院认为,被告莲花村村委会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但现以工业用地补偿标准,即每平方米400元补偿标准征收系因原告已足额缴交土地配套费所致,因此,每平方米多得到的补偿费50元系属原告投入所得,根据公平原则,每平方米所增值的50元当属原告所有,故本次征收面积为11721.21M2,原告累计应得到11721.21×50=586060.5元。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土地补偿费应该给谁?对于超出水田补偿标准部分的补偿款应该由谁享有?

首先,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不属于承包经营收人,农村土地所有权人为农村集体组织,因此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是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土地补偿款应归属土地的所有权人莲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其次,本案中,诉争地块被征收后,相关部门将土地补偿款按照建设用地的标准支付给村委会,超过了按照水田标准的补偿。对于超出的部分,是归属村委会还是缴纳配套费的机砖厂?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认为,导致土地性质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是被告莲花村村委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讼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莲花村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有权获得所有的土地补偿款。但不可否认的是,机砖厂代为缴纳土地配套费才使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得以取出,否则按照厦门的标准,每平方米将少50元的补偿费。50元每平方米的补偿费应归机砖厂。这样,既保障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也能体现公平原则,对承包方的贡献予以肯定,鼓励企业的投资,达到双赢的效果。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第26条第1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5.征地安置补偿费应该怎么分配?

【宣讲要点】

安置补助费的性质,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被征收后,需要安置的人员,可以采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其他单位安置或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方式处理。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和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不由被安置人员直接领取,而是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对于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才能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支付保险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家庭承包方,只有在放弃统一安置时,其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才能够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

文昌益承包户是红坡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户。1998年,该户以文昌益为户代表依法承包了红坡村民小组的土地5.5亩。2005年,由于修建高速公路,该户承包的土地及宅基地有3.121亩被征收。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按3.4万元/亩的价格支付了安置补助费给红坡村民小组,红坡村民小组取得该安置补助费后,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统一调整土地后,该款进行统一分配。

由于文昌益承包户不同意统一调整土地统一分配征地费用,要求安置补助费“占谁给谁”,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06年,文昌益承包户起诉至法院院,要求村民小组给付安置补助费106114元。

法院认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于文昌益承包户没有放弃统一安置,仍属于农业人口,其安置方式属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这一方式,因此安置补助费应由红坡村民小组管理和使用,至于红坡村民小组如何使用安置补助费,则属于红坡村民小组的内部事项。所以红坡村民小组通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统一调整承包耕地,按人口统一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文昌益承包户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评析】

要解决本案中的纠纷,首先必须要对安置补偿费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安置补助费是安置被征地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所以,《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次,对安置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本案属于属于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情况,因此,原则上,安置补偿费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红坡村民小组来管理和使用。虽然允许在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情况下,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但是在本案中,请求发放安置补偿费的是承包经营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中也明确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家庭承包方,只有在放弃统一安置时,其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才能予以支持。所以,只要文昌益承包户在没有放弃统一安置的情况下,该户就不能要求红坡村民小组单独给付安置补助费。

【法条指引】

《土地管理法》

第47条第2款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3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26.外来户可以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吗?

【宣讲要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而农村土地又是农民的命根子,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征收、征用农村土地涉及甚多利益,需要谨慎处理。

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决定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应归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共有,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但我国法律并没用就各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向成员分配土地补偿款做详尽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时常出现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剥夺集体成员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情形,比如,某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会通过村规民约设定有一些资格限制,排除部分集体成员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但是,这样的做法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吗?被村规民约排除在外的集体成员的权益可以得到法律救济吗?

【典型案例】

2005年,河南省修武县周庄乡李屯村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用,征地补偿款给付该村委会。

2006年春,村委会决定将征地补偿款作为集体收益分配给全体村民,并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分配方案。90%的村民认为,村里有36名村民是“外来户”,在村里未住满15年,按该村村规民约,不能分钱。这36名村民为8户人家,曾先后从河南省辉县市、林州市等地迁入,并办理了户籍登记。村委会按照“合民意”的村规民约,决定不向这36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

36名村民认为,他们是村里合法村民,在村委会发放集体收益时,该得到应有的收益。于是,36名村民多次向乡政府反映情况,请求乡政府出面协调。但李屯村委会仍不发放征地补偿款。

36名村民向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屯村委会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里的重大事项应由群众代表讨论决定,在村委会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上,90%的农户签名不同意给这36人分钱。而原告说,现在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任何村民都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作为村民,外来户承包土地与当地人承包土地没有任何区别。既然村里当时承认、接纳了外来户,就不应再与其他村民区分开来。无论是外来户还是当地人,他们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理应获得同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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