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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近代国家制度的确立

一、西欧民族国家的确立

(一)近代世俗国家制度的形成

中世纪后期,西欧居民的政治管理和社会组织结构,较之前代稳定性逐步提高,国家的存在不再是单纯军事征服的结果,它愈来愈靠聚居于该区域内的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往与合作而获得完善和巩固,国家遂开始以民族作为存在的基础,近代民族在西欧开始形成。中世纪后期民族观念发展的原因主要在于11世纪以后西欧经济的普遍恢复,道路和桥梁修建使国王和贵族能够把自己的统治有效地扩展到更为广阔的区域,城市和市场的发展把更大范围的居民纳入了共同的经济生活之中,而印刷技术的发明和使用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并直接有效地促进了信息的广泛传播,交往手段的发展和交往范围的扩大,相应地促进了人们的思维、文化和群体观念的发展,正是这种经济和社会的交往最终导致了近代民族观念的形成。

14、15世纪,经过长期的混战,西欧近代各国的雏形已经出现,伴随这一过程的是民族感和民族国家的发展和加强。民族感与民族国家发展的结果,使西欧在15世纪末出现了一系列互相争雄的国家。它们具有共同的文化(基督教文化)、类似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阶级斗争尖锐化和形成中的民族国家的残酷战争,造成了这一时期的政治动荡,呼唤着国家权力的集中。

近代早期,实行中央集权遇到各种巨大障碍。许多臣民说着不同于官方语言的方言,官方政令在许多“穷乡僻壤”难以传达,以致无法实行有效治理;某些“团体”、特别是教会,拥有保护自己不受国家干预的特权;那些新近被国王兼并的省份又都受到确保其传统生活方式的特赦状的保护。每当国家试图侵犯或改变这些特权时,就会发生极为严重的政治动乱。1566年、1572年和1576年的荷兰人起义,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他们认为由西班牙控制的中央政府威胁了他们的传统自由,他们的反抗终于在1609年使西班牙承认了这7个起事省份的独立,由此而诞生了荷兰共和国。在英国,“大叛乱”导致了真正的近代国家的建立,由代表商人与地主的国会和国王分享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仍是专制主义的。法国的反抗虽未达到荷、英两国这样的程度,但路易十四的马扎兰红衣主教(1602—1661年)的专制政策和苛税征收也大大触怒了国家官吏、贵族和巴黎民众,他们在1649年将国王逐出首都,并迫使他作了重大让步。直到1655年,国王的控制才完全恢复。不过,在这三国中,国家机构都保存下来了,造反者当中没有人怀疑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问题只是在于这种权力机构归谁所有。独立的民族国家确立之后,现代世俗国家制度开始确立。

(二)近代国家制度的要素

在中世纪中期以前的大部分时间里,国王只能靠分封土地来换取贵族的义务,并与世袭的贵族分享权力。这时的国王与其说是国家的君主,不如说是他封臣的宗主。从大约12世纪起,正规官僚性质的官员便产生了。随着这种不以授予土地而以薪俸相酬劳的、必须每年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的、可以撤换的人物的出现,一种新型的政府出现了。这种官吏处于封建等级制度之外,其性质完全不同于旧的世袭的推事、总管或城堡主。除了官僚制之外,国家还发展了非封建的军事制度。从12世纪起,英国的骑士以交纳“盾牌钱”代替以往给国王的军事服役。不久这种方式也传入法国和其他地区。国王用招募和雇佣的方法组织新的军队。

由此可见,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确立已经蕴涵了现代国家制度的要素。现代国家制度的要素之一即主权观念。主权是国家的本质属性,欧洲近代世俗民族国家的纷纷建立表明了这一观念的增强。法治也是现代国家制度的要素之一,就是在国家政权中,以法律制约权力,以保障国家公民得以享有平等权利;在国家机构中,每一个部门或个人行使权力时,都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承担相应的责任。欧洲近代的民族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均为专制君主制,但也不乏属于现代国家制度的要素的萌芽。欧洲近代巴黎高等法院已发展成为重大案件的第一审级和普通案件的最高审级。随着人们的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法律诉讼日趋复杂。以法国为例,巴黎高等法院内部机构增加为5个院:一是最高审判庭;二是两个调查法庭,负责听取下级司法官向法院提交的司法审理意见,并由顾问们作出最后裁判;三是债权法庭;四是刑事法庭;五是宗教事务法庭,亨利二世时设立,专门负责审理新教徒与天主教徒之间的纠纷。巴黎高等法院的全部成员由60名世俗和僧侣界人士组成。地方法院的设立是在15世纪,它们是从各自治省自己发展起来的,分别有:鲁斯法院、多菲内省的格勒诺布尔法院、波尔多法院、第戎法院、鲁昂法院、普罗旺斯省的艾克斯法院和不列坦尼法院,加上巴黎高等法院,它们共同组成了法国君主专制统治时代八大法院。随着专制主义的发展,国王竭力将全国的司法机构纳入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国王的敕令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加强王权的行政法规,而且涉及到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对各级法院组织的管理等内容。国王的大量立法文件成为法律的重要依据。

(三)新专制主义国家的兴起

君主专制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国王把全国各种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在整个封建时期,西欧封建国家的政治制度几经变换,或迟或早地都经历了三种政治形式:早期君主制,分封等级君主制和君主专制。由分封等级君主制演变为君主专制制,形成了一批新专制主义国家。16世纪至18世纪,专制君主政治的广泛确立是西欧各主要国家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

中世纪后期和近代早期,西欧多数主要国家都先后建立起集权的君主制度。这种集权君主制首先是在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初出现于法国、英国和西班牙,接着出现于瑞典和奥地利,最后在17世纪出现于普鲁士。15世纪末、16世纪初,法国路易十一、英国亨利七世、西班牙菲迪南二世和奥地利马克西米连一世群雄并起,开辟了君主专制制的时代。

英国君主制的行政权力集权化在中世纪发展得比较早。长达30年的玫瑰战争则决定性地为君主专制制铺平了道路。许多名门望族在战争中毁灭。亨利七世(1457—1509年)凭借武力取得王位后,获得了征收关税的永久权力,奠定了中央集权的财政基础。中央政府的权力集中于国王和少数私人顾问。国王设立了王室法庭,强化了对付贵族的最高司法权力,坚决镇压了北部和西部地区的贵族叛乱。私人武装遭到严厉禁止,私人军事城堡均被拆除。

君主专制制度的典型是法国,它在路易十四时代臻于鼎盛。路易十四使军队正规化,建立了军队的指挥系统,取消过于独立的军职,固定军队编制,设计并制造统一的军服。他还改进军备,在各地建设军用仓库,打击军队中腐化渎职行为,极大地提高了部队战斗力。他重视法制建设,先后颁布刑法、水地法、森林法、商业法、海运法等,法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较完整的法律体系,被称为“路易法典”。路易十四强化官僚制度,恢复一度中断的向各省派出巡按吏的做法,架空由大贵族担任的省总督,并通过建立国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机构限制和打击各级三级会议。

总体分析起来,西欧君主专制制度的形成还有以下特点:战争及其引起的财政需要成为专制制度强化的直接原因。军备竞赛的另一个重要结果是刺激了经济竞争,使军事扩张与经济扩张结合起来。国王们都知道经济状况对战争的意义,他们为了战争必须改进经济基础。他们不断加强已有的与工商业者的关系,军事扩张与经济扩张结合起来,成为15世纪以来西欧发展的一大特色。

二、英国从君主专制向君主立宪的革命变革

(一)都铎王朝

都铎王朝(1485—1603年)是里士满伯爵亨利·都铎(史称亨利七世)于1485年8月夺取英国王位而建立的,前后有4位国王,即亨利七世(1485—1509年在位)、亨利八世(1509—1547年在位)、爱德华六世(1547—1553年在位)、玛利一世(1553—1558年在位)和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1603年,伊丽莎白一世去世,苏格兰国王詹姆士一世(1603—1625年在位)即位,都铎王朝结束,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统治英国。

经过了红白玫瑰战争,英国旧的封建贵族力量被削弱。亨利七世排斥旧贵族参与政事,新贵族成为王朝的依靠力量。1540年,英国成立枢密院。枢密院、议会和地方的治安法官组成了国家管理机构。枢密院由大臣组成,听命于国王,是真正的行政中枢。但国王不一定征求或采纳枢密院的意见。地方的治安法官有司法、行政、征税和管理商业的权力,受枢密院的指导和监督。议会通常只是国王的御用工具,但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自身的作用。

都铎王朝时期国王与议会的关系,体现了此时英国专制制度的特点。在整个都铎王朝时期,尽管王权的威望有所提高,并且王权的独断性不时显露,但英国的议会仍然在整个16世纪继续活动,巩固了它的地位,扩大了它的影响。

与前几个王朝相比,都铎王朝的专制王权是空前强大的,但同西欧其他国家如法国、西班牙等的君主专制制度相比,都铎王朝并未达到绝对的专制主义。都铎王朝的王权加强不是以牺牲议会为代价,而是通过利用议会达成合作。这样就形成了“国王在议会中”的局面,国王只能利用议会,不能甩开议会。所以有人认为,都铎王朝的政治体制不是专制君主制,而是一种“混合君主制”,或称“有限君主制”,这是有道理的。

(二)詹姆士一世的“君权神授”论

詹姆士·斯图亚特是玛利·斯图亚特和亨利·达恩利之子,一岁多就被立为苏格兰王。在《关于自由君主制的正确法律》(1598年)和《国王的馈赠》(1599年)里,他表达了自己的君主专制理论:君权神授论。1603年,他来到英格兰,继承王位,成为英王詹姆士一世,开始了他的君主专制统治。詹姆士一世的理论包括以下内容:

君主代表上帝。詹姆士认为,君主不应在臣民面前而应在上帝面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君主代表上帝管理国家事务。君主的崇高地位接近于神权,并且“国王的权利是自由的,王权同神权一样有升有降”。君主是从上帝那里接受委任而进行统治的,他自然知道如何为国家和人民谋福利。并且,他的权威来自上帝,只对上帝负责,因此,议会和教会不应有监督政府的权力。

君主独裁。詹姆士认为,君主专制是最好的制度。因为王权与神权相似,君主就近似于具有神性。因此它比其他政府形式都能更好地实现和谐。并且,只有在惟一的首脑指挥下,才能达到最高的统一,只有在惟一权力的控制下,才能避免国家分裂。因此,为了整个国家的利益,英国人民应选择君主专制制。

君权高于法律。君主既然受命于上帝,人世间的法律对君主就没有制约力了,因此君主凌驾于法律之上,可以只凭借自己的理由来拒绝议会制定的法律。詹姆士从历史的角度证明该理论的正确性,他写道:在等级产生、国会建立和法律颁布以前,君主就已经存在,是君主设置了等级,建立了政府。“是君主创制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制了君主。”因此,君权是至上的。

由于詹姆士的君权神授论既否定了教会的干预,又排斥了议会的监督,不可避免地引起了人民的担心和反抗。在素有自由传统的英格兰,这种绝对专制主义的政策是行不通的。很快,议会作出了反应。

(三)高压政策和议会反抗

詹姆士一世的专制统治,引起了议会的不满,王权和议会的关系紧张起来。

冲突首先来自财政问题。由于国债高垒,詹姆士一世于1604年召开第一届议会,要求征税,遭到拒绝。1610年,国王任意提高关税的行为又受到议会的批判,而议会提出的“大契约”也没有得到国王的同意。随后,议会被解散。1610年后,詹姆士一世的财政更加困难,被迫于1614年召开第二届议会。这届议会明确宣布,未经议会同意一切税收均不合法,国王必须答应议会提出的改革要求,否则,决不考虑征税事宜。詹姆士一世恼羞成怒,又解散了这届议会。

此外,议会还就自己的合法权利和詹姆士一世进行了斗争,并反对国王的对外政策和宗教政策;利用弹劾权反对王权;强烈反对工商业专卖制。议会的这些斗争都是充分利用法的力量来反对王权的专制统治的。如1624年,议会通过了《反专卖制法案》,规定将根据普通法准则对专卖行为审查,违者罚款。该法律对国王也是有效的,它的通过是议会反王权斗争的一次胜利。

到查理一世(1625—1649年在位)时期,议会与王权的斗争进入新的阶段。双方立场不可调和,斗争异常尖锐。白金汉弹劾案清楚地反映了这种对立。尽管弹劾案以国王强行解散议会而告终,但斗争过程中产生的宪法思想对以后事件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1628年,议会与王权的斗争进入白热化阶段。这年3月议会提出《权利请愿书》,其根本动机在于剥夺国王高于法律的权力,将国王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议会许可的范围内。由于查理不理睬议会的不满,议会在吨税和磅税征收问题上抛开国王,通过了埃里奥特议案。一周后,国王下令解散议会,逮捕了9名下院反对派领袖,此后连续11年未召开议会。议会与王权决裂。

在这一系列的斗争中,议会用法律的手段来反抗王权的专制统治,并在此过程中发展了宪法的精神。但真要建立君主立宪制,还需要血与火的洗礼。

(四)宗教问题

政权与宗教问题是当时西欧各国的普遍问题,英国也不例外。由于天主教会有自己的土地和财产,教士的生活腐化又促使他们大肆搜刮钱财,这对王权无疑是一个很大的威胁。英王亨利八世对教廷的特权忍无可忍,遂借离婚案之机和罗马教廷彻底分裂,开始了宗教改革的步伐。他禁止英国国会向教廷纳贡,封闭大小寺院几百所,没收教会的财产。1534年议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国王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首领,英国教会不再承认罗马教廷的最高权力。

爱德华六世继承亨利的改革方案,吸收了新教的一些教义,宗教改革有了不小的推进。但在女王玛利即位后,天主教一度复辟,新教徒受到迫害。到伊丽莎白时期,亨利的宗教法案得以恢复。1563年,国会制定了“三十九条信条”,重申了英国国教的教义,确定圣经为惟一信仰,否认教皇对教会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英国议会以一个世俗机关的身份行使了决定宗教事务的权利。

改革后的国教教会,隶属于国王,不再受罗马教皇的控制。没收的教会财产和禁止英国教会向教廷纳贡两项措施,加强了国王的财政大权。教士会议仍允许召开,但只能根据国王的命令行事。宗教法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而国王有权修改教会法。主教也保留下来,但要根据国王的提名选举产生。国王统治教会,教会服从于王权,这就结束了英国神权与王权、教会与国王对峙的状态。国王的势力随之大为扩展。可以看到,宗教改革为专制君主制的建立和巩固扫除了一个障碍。

到16世纪70、80年代,英国反天主教的清教徒人数大增,建立了自己的宗教团体。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他们同支持专制主义的国教教会抗衡,1640年资产阶级借用清教徒的旗帜,掀起反对专制制度的革命。

(五)清教革命和光荣革命

英国是在西欧最早进行并以君主立宪制方式完成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国家。17世纪40年代以后,英国资产阶级发动了两次革命:一次是1641年开始的“清教革命”,这是一次流血的革命,另一次是1688年的不流血的“光荣革命”。前者使查理一世和国会陷入一系列的战争,最终把这位专制国王送上了断头台,建立了长达10年的共和政体。后者对国王没有伤害,但剥夺了他的特权,确立了君主立宪政制。

查理一世在经历了11年无国会的专断和1640年的“短期国会”后,于1640年11月召开议会。这届议会存在13年之久故称“长期国会”。英国的清教革命实际开始于这次长期国会的召开。之所以称为“清教革命”,由于在同国王对峙的长期议会中,清教徒占绝对优势。

革命一开始,议会就与国王针锋相对。1642年8月22日,查理一世在诺丁汉堡誓师,内战开始。1642年10月23日,议会军与国王军在埃吉山开战。至1645年的纳斯比战役,查理一世逃亡苏格兰,第一次内战结束。但国王军不甘心失败,又发起了反扑,结果第二次内战仍以议会军胜利而告终。1649年1月20日议会经过辩论,判决国王死刑,1月30日,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清教革命结束。5月19日,英吉利共和国宣告成立。

但共和国并没有给人民带来他们想要的东西,复辟的詹姆士二世竭力要恢复专制主义和天主教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发动了1688年至1689年的革命,目的在于推翻国王的统治,防止天主教复辟。辉格党和托利党出面邀请奥兰治的威廉二世和他的妻子玛利到英国,詹姆士二世听到威廉带兵前来的消息,就出逃了。威廉和玛利登上王位,共同统治英国。这就是英国历史上的“光荣革命”。

1689年10月,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终止任何法律,不经议会批准不得征税,天主教徒不能担任国王,国王不能与天主教徒通婚等。威廉接受该法案。英国自此成为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国家。

三、法国和西班牙的专制主义

(一)法国专制主义的起源

法国是西欧各国君主专制政治发展最具典型性的代表,近代早期法兰西民族的民族意识呼唤一个集中的、强有力的王权统治,这是法国专制主义的根源。和英国一样,法国也经历了早期专制和分封等级君主制阶段,到1515年法兰西斯一世继承王位,进入君主专制政体形成的新阶段,主要表现为:第一,中央和地方两大行政机构与官僚机构的设置;第二,全国性法律的公布和司法机构的建立;第三,财政税收制度的形成;第四,官职的出售与官僚队伍的膨胀。

法国的新专制主义初步确立于16世纪初法王路易十一时期,1594年波旁王朝的第一代国王亨利四世继承王位,法国君主专制政体进入发展阶段;在路易十三时代高度集权制建立,在路易十四时代(1643—1715年)专制王权最终取得彻底胜利,君主专制政体最终确立。总体而言,经过了150余年的逐步发展,法国终于成为当时西欧“最强大”的中央集权专制国家,18世纪后期逐渐趋于衰落。近代法国君主专制政治确立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一时期法国封建主义母体内资本主义经济因素不断成长,日趋没落的封建贵族和力量日趋强大的新兴资产阶级为了维护与扩展各自阶级的既得利益和特权,在相互对抗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政治上的均势,即依靠君主对两大阶级的相对独立性来调整彼此间的利益和特权分配。

(二)波旁王朝

在法国历史乃至西欧历史上,波旁(Bourbon)家族是最有权势的家族之一。波旁王朝是波旁家族在法国、西班牙和那不勒斯等国所建立的王朝。这个家族因9世纪末其祖先主教艾马男爵封地在法国波旁纳斯的法旁堡而得名。

1572年波旁家族的亨利与瓦罗亚王朝公主至格丽结婚,于1589年瓦罗亚王朝无嗣后继承王位,称亨利四世(1589—1610年在位),开始了波旁王朝在法国的统治。它在法国实行封建专制主义。路易十四统治期间,法国封建专制达到鼎盛阶段。路易十四末年,封建君主专制已开始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主要障碍,开始走向瓦解和衰落。波旁王朝对西班牙的统治始于1700年,法王路易十四的孙子腓力继承西班牙王位,称腓力五世,波旁王朝开始对西班牙进行统治,并延至1931年。在1735年和1748年,腓力五世的幼子分别领有那不勒斯王国和帕尔马公国,从而开创了波旁王朝在意大利的统治。这两个国家在意大利的统一运动中,于1859年至1860年并入撒丁王国,波旁王朝在意大利的统治亦随之结束。到路易十六时,法国大革命爆发。1792年9月21日,国民议会宣布废除君主制,次日又宣布实行共和制,波旁王朝的统治中断。拿破仑失败后,波旁王朝一度复辟后又被推翻。以后在历史上著名的七月王朝、第二共和国和第二帝国期间,以及第三共和国初期,拥护波旁王朝的王党分子“正统派”,曾不断图谋复辟,均以失败告终,波旁王朝的专制统治也告终结。

(三)路易十四

1661年3月摄政的红衣主教马扎然去世,成年的路易十四亲政。路易十四亲政时期,法国专制主义进入鼎盛时期。路易十四一改路易十三时期权力主要由首相控制的状况,把国家权力集中于自己手中。他宣称“朕即国家”,“法出于我”,声明不再需要首相,自己单独行使王权。

在中央,路易十四亲自组建四个中央理事会:即内政外交理事会、财务理事会、行政法院、陆军理事会。每天他都亲临主持其中一个理事会的会议,各理事会由路易十四亲自挑选的17名大臣负责。他们只起咨询作用,没有执行权,非经国王同意不得下达任何命令。他的主要谋臣先后有财政监督官柯尔伯(1619—1683年),负责战争的国务大臣勒·泰得埃、负责外交事务的国务大臣利奥尼。四位大臣两周举行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和确认王命,首相被废除,实现了国王直接统领财务、外交、军事、司法四位大臣的绝对专制统治。路易十四宣布教士会议必须听命于国王,各大臣未经国王同意不得发出任何政令。1665年宣布巴黎高等法院和地方高等法院不得讨论和表决国王的敕令。在地方,路易十四继续推行监察官制度,向新近吞并的地区增派监察官,增设了“海军监察官”,监察官成为代表中央政府常驻各省的行政官员。每届监察官的任职由3年延长到5年甚至10年。而且每位监察官还配备了监察官助理、专业助手和秘书,组成幕僚机构,凌驾于地方各级官僚体制之上,成为绝对君主制的得心应手的工具。路易十四还抑制省一级的三级会议,只允许它在需要征税时召集会议。

路易十四在1672年组建18万人的正规军队,后来扩展到45万人(包括海军)。1663年法国只有20艘军用帆船,1677年增加到270艘,大炮由1000门增加到6000门,在地中海上布置了随时可以进入战斗的40艘大型轻帆船。

至此,经过150余年到路易十四时代,法国君主专制统治取得彻底胜利,最终完善了行政、司法、财政三大统治系统和国家常备军指挥机构,造就了绝对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

(四)西班牙专制主义的兴起

西班牙的君主专制制建立在两个基础上:首先,1469年伊莎贝拉一世与斐迪南二世联姻,通过这种方式在西欧获得了广大的领土;而且,通过这一联姻,阿拉贡和卡斯蒂利亚两个王国得以合并,从而奠定了近代西班牙专制王国的基础。在新王国成立之后,两位君主都坚决地确立王权对封建贵族的权威。伊莎贝拉一世经过4年的西班牙内战,击败了国内反对派贵族和葡萄牙国王,维护了自己的权力。与此同时,伊莎贝拉还支持斐迪南进行了1482年至1492年长达10年的征服格拉纳达的战争,进一步加强了王权。在治国方面,两位君主实行了一系列集权化措施,如废除军事骑士团;将贵族城堡夷为平地;给城市任命行政长官;改组了政务院;清除大贵族,补充进出身于小乡绅的官员,等等。

其次,西班牙在美洲占有最广大的殖民地,从而获得最丰富的贵金属来源。西班牙的绝对君主制的实力来自国内的封建体制和海外的财富,海外财富给西班牙王室以雄厚的财力基础。由于自身的实力,西班牙王室和国内资产阶级的关系同英、法等国有很大的区别,它对本国和西欧的资产阶级毫不放在眼里。这个特点带来了两方面的结果,一方面由于西班牙大量输入美洲殖民地的贵金属,加速了西欧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但另一方面,西班牙的绝对君主制反而成为打击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主要堡垒。西班牙专制帝国对16世纪两个最有资本主义活力的地区意大利和荷兰,都采取了毁灭政策,西班牙本国的资本主义也长期受到压制。

(五)查理五世和腓力二世的帝国

1516年斐迪南死后无嗣,其外孙查理继承西班牙王位,称查理一世(1516—1556年在位)。查理一世出生于根特的哈布斯堡家族中,6岁时继其父业成为尼德兰统治者。16岁时继承其外祖父的西班牙王位及全部领域地。19岁靠贿赂收买德国的7个选侯,当选为“日耳曼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称查理五世(1519—1556年在位),一时成为头戴多顶王冠、声名显赫的封建帝王,他施展灵活多变的外交手腕,凭借连绵不断的征服战争,终于建立了一个横跨大西洋,纵越地中海,囊括西欧大部分(德、西、尼、意)、北非一部分以及中南美绝大部分地区这样一个大帝国。1522年7月他亲率4000名德国雇佣军残酷镇压西班牙城市公社起义(1519年),并在西班牙建立起反动的君主专制;又与教皇勾结,共同反对宗教改革,镇压异端;他还联合德国诸侯,残酷镇压1524年至1525年的德国农民战争,杀害农民达十万之众。1552年德国新、旧教诸侯联合反抗其统治,法王也趁机出兵占领洛林。查理五世惨败并被俘获。1555年双方缔结奥格斯堡和约,从此德国诸侯称雄割据愈甚。1555年10月25日查理五世退位,将神圣罗马帝国的帝位让与其弟斐迪南,将西班牙王位让与其子腓力二世(1556—1598年在位),查理五世大帝国遂告破裂。

腓力二世的帝国领土包括了西班牙本土,尼德兰、意大利境内属地和非洲殖民地,腓力二世自命为西欧封建秩序的保护人和正统天主教的卫道者。他在帝国内部强化封建专制统治,对外和英、法争夺霸权,妄图依靠武力和天主教称霸欧洲。1581年,他兼并了葡萄牙及其全部殖民地,1588年,腓力二世派无敌舰队远征英国,在英吉利海峡几乎全军覆没,在对法、尼的战争中也屡遭失败。连年战争耗尽了国家财力,殖民地财物大都由统治者消耗掉,资本主义受到限制,此外,专制统治、民族压迫、宗教压迫使人民起义不断,至17世纪中期,腓力二世帝国由于内外交困而瓦解,殖民优势被英、荷取代,失去了在欧洲的重要地位。

四、德国和奥地利的专制主义

近代德意志仍是中世纪时沿袭下来的“神圣罗马帝国”,它由300多个大大小小的邦、51个自由市、1000多个小骑士领地组成,帝国皇帝仍为哈布斯堡家族所把持,但有名无实,形同虚设。其君主专制主要是各小邦的专制制度,以帝国最大的国家奥地利和普鲁士为代表。

(一)普鲁士:弗里德里希大帝

普鲁士绝对君主制诞生于三十年战争之中。在此之前,条顿骑士团早已解散,骑士已融入世俗地主之中。但是,三十年战争期间,瑞典军队驻扎在勃兰登堡和普鲁士,强行征收捐税,任意勒索,这刺激了勃兰登堡选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他以军事紧急状况为由,不经等级议会同意,强行征税,效仿瑞典军队模式,建立起一支两万人的军队。以后,普鲁士不断地卷入各种国际战争,以军队为核心,建立了一个为战争服务的官僚机构,形成了该国专制主义的一大特征。

普鲁士专制主义的另一个特征是大力进行国家中央行政机构的建设。1723年弗里德里希·威廉把旧有的国务委员会改造成为初具内阁型的“最高财政、军事和领土委员会”,简称“总委员会”,由它负责管理国内政策、财政和军事。总委员会以下设立若干部,每个部设一名大臣和若干协助其工作的顾问官。各部分分别负责管理若干国家事务如司法、造币、征税等。后来又建立负责国家日常事务的机构“战争和国内事务枢密院”。普鲁士还加强了国家财政机构。18世纪初以前,国家财政由彼此分离的三个机构管理。1713年建立了财政总委员会,取代以前的财政机构,实行统一管理。18世纪普鲁土国家机构的建设有利于中央集权,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机构重叠庞大的弊病。

普鲁士的专制主义与西欧其他国家的专制主义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即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农奴制和优先发展军事力量。普鲁士政治生活中存在着浓重的封建残余,这一特征严重地影响了19世纪普鲁士以至统一后的德国的政治,使德国最终发展成军事化的、容克贵族较有势力的帝国主义国家。

1740年普鲁士王弗里德里希二世(1740—1786年在位)即位,后世称他为弗里德里希大帝。在对外政策方面,弗里德里希二世时期,普鲁士的军阀统治和对外扩张空前加强,他把军队扩充到20余万人,占欧洲第四位,但普鲁士王国的人口却占欧洲第13位,从而使普鲁士成为欧洲的一个强国,登上了欧洲的国际舞台;普鲁士作为在德国内部出现的一个新强国,频频和奥地利互为争雄。普、奥这两大强国之间的最初冲突是奥地利帝位继承战争(1740—1748年)。弗里德里希二世参加了奥地利帝位继承战争和七年战争(1756—1763年),并在战争中取得胜利,获得一些土地。1772年又参加了对波兰的第一次瓜分。其后弗里德里希·威廉二世(1786—1797年)又同俄、奥两次共同瓜分波兰(1793—1795年),此时普鲁士领土增至35万余平方公里,人口860万。

在对内政策方面,弗里德里希二世提倡以“开明专制”的精神进行改革,自命为伏尔泰的朋友和庇护者,标榜“哲学家和君主”的联盟,自称“国王是国家的第一个仆人”。实际上,他的政策的中心是军队的强化和推行专制主义的统治。普鲁士的专制制度是容克、官僚和军国主义的混合物。为了保持农户的数量,1763年弗里德里希二世颁布法令,取消皇室领地波美拉尼亚的农奴依附关系,禁止地主从土地赶走农民。1777年,又颁布法令保证农民的财产权和土地继承权。可是这些法令只是一纸空文。在工商方面,他实行了重商主义的政策,即全面奖励出口制成品,限制工业品进口制成品,也禁止出口工业原料(羊毛等)。国家禁止输入约500种物品,取消国内关卡,限制行会垄断,奖励资本家兴建各种手工工场,限制工人自由,严禁一切罢工。他的经济政策和目的是保证容克国家的需要和贵族对工业品、货币的要求。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开明专制”使得普鲁士在中欧的地位举足轻重。

(二)奥地利:玛利亚·特利萨的时代

哈布斯堡王族统治下的奥地利帝国是一个封建专制的多民族国家。奥皇查理六世在位时,为防止各国分裂帝国领土,于1713年颁发“国本诏书”,宣布帝国所有世袭领地不可分割,若无男嗣,由其长女继承。1740年,长女玛利亚·特利萨即位(1740—1780年在位)。法、普等国想分裂奥地利帝国,发动了奥地利帝位继承战争,战争的结果是玛利亚·特利萨的继承权得到了承认。奥地利专制主义时期国家制度的改革经过了两个阶段。其中,玛利亚·特利萨的改进是第一阶段,这个时期所推行的“开明专制”奠定了新型国家的基础。

玛利亚·特利萨为了对付法国和普鲁士随时可能发动的入侵,首先进行军事改革。虽然奥地利从1649年起已有由招募的士兵组成的常备军,但其数量不大,大部分兵力是战时国王与各领主协同征集的,这种军队的组织方式不能确保奥地利在战争中获胜。为了维持一支较大的常备军,奥地利从1748年开始征收“军税”,每个领地每年应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款项,国王用这些资金来装备和训练军队。1749年玛利亚·特利萨成立执政部来管理内政和财政,并规定10年的税额。中央拥有征税权,即每年征税无须受封建主控制的地方会议批准的限制。政府大量征召新兵,经过军事训练遣散复员,一旦需要时重新应招入伍。军队最初为10万余人,到80年代初增至27万余人。由于实行买赎免军役和代服军役的办法,贫民和小手工业者成为军队的主要社会成分。当时玛利亚·特利萨还创办了军事学院,即“陆军大学”。此后军官都必须经过正式训练才能任职。1761年,她改组中央机构,成立了国务会议。

玛利亚·特利萨还改革税收制度,国家普遍征收所得税,即依照纳税人的财产和等级来征税。大封建主每年应缴纳600盾,一般贵族为200至400盾,农民为48克莱茨,雇农为4克莱茨。政府对大部分新办工厂的厂主免税10年。后来又开征间接税和遗产税,并从遗产税中提取用于开办学校的基金。政府还统一了国境关税和国内关税,只规定了两种国境关税,即输入税和输出税,对奢侈品输入规定了很高的税率,而对国内短缺的原料的输入则规定了很低的税率。奥地利废除了大部分国内关税,并确定只有国家才能征收国内关税的原则。同时建立较完善的国内交通网,使商品的运转迅速而且价格低廉。这些措施使政府收入在很短时间内从3600万盾上升到5600万盾。政府还调查了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颁布限制贵族地主权利和部分减轻农民对地主从属地位的法律。根据1770年的劳役特许令,农民服劳役日数每周不得多于三天,每天为10小时。宫廷领地的农奴制则予以取消。

由于国家技术落后,发展经济需要各种人才,1749年政府颁布命令进行改革,允许外国人自由迁居奥地利,给予免税和宗教自由,并修改了防止外籍工厂主发展的市政法规。国家设立奖学金。奖励新生产方法的发明和新企业的开办,并悬赏征集技术发明。国家以官费派遣人员到国外深造,并禁止熟练工人外流。国家还统一了币制,从1762年起发行纸币。

玛利亚·特利萨的最重要的改革措施是制定了新的刑法典和民法典。1776年废除了刑讯,并显著减少了死刑,在大监狱内设立工厂,用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手段来改造犯人。政府拨给学校巨额补助金,使大学和部分中学脱离教会,并开设了一批培养专门人才的技术学院和女子师范学校。这些改革是在1753年起任首相的考尼茨公爵的帮助下进行的。

奥地利专制主义改革的第二阶段由约瑟夫二世(1780—1790年在位)开始,他继续推行玛利亚·特利萨时代的“开明专制”,进一步强化王权。玛利亚·特利萨和约瑟夫二世的改革,受到了封建贵族的敌视,1790年约瑟夫二世死后,这些改革措施被取消,奥地利专制主义逐渐衰微下去了。

五、17世纪和18世纪的战争

16世纪至18世纪,西欧大地发生了接连不断的战争,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经历过战火的考验。分析这些战争的起因,我们可以发现,16世纪的战争多与宗教改革有关,穿插的是不同教派的斗争,而到了17、18世纪,王权之间的斗争成为主要的特点,各王权开始在欧洲争夺势力范围,寻找机会确立自己的霸主地位。

(一)哈布斯堡王朝和波旁王朝称霸企图的破灭

哈布斯堡王朝和波旁王朝在当时都是实力比较强、而且野心很大的王朝。

从16世纪到17世纪初,欧洲各主权国家面临的主要威胁来自哈布斯堡王朝。野心勃勃的哈布斯堡王朝一心想统占整个欧洲。当时哈布斯堡王朝的势力范围很大,这种扩张很大程度上是由西班牙王室的野心造成的。胡安娜和哈布斯堡家的美男子腓力成亲,他们的儿子查理继承了西班牙的王位。西班牙在美洲和意大利的殖民地、哈布斯堡王朝在中欧的世袭领地与勃艮第领地都归到查理一世的手中。接着,查理不顾英、法等国的反对,于1519年当选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1526年匈牙利和波希米亚王国为抵抗土耳其,选举查理一世的弟弟斐迪南作了它们的国王,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哈布斯堡王朝的地位。由此,欧洲笼罩在哈布斯堡王朝的阴影下,其势力之强大引起了当时很多国家的恐慌,尤其是在哈布斯堡王朝包围之下的法国。

当时法国在波旁王朝的统治之下。为抵抗哈布斯堡王朝的强势,法国首先支持德国的“新教同盟”,参与了三十年战争,最后迫使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三世签署《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通过这份条约,法国扩大了自己的势力范围,得到了洛林的3个主教区和除斯特拉斯堡外的整个阿尔萨斯,成为欧陆的头号强国。随着法国势力的扩大,路易十四野心大长,企图称霸欧洲与世界,于是接过西班牙的王权,宣布其孙为西班牙国王,称腓力五世。这样法国波旁王朝就取代了哈布斯堡王朝成为欧洲各国的威胁。

各国联合起来反对波旁王朝称霸,于是爆发了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战争彻底挫败了路易十四的称霸迷梦。

从哈布斯堡王朝和波旁王朝称霸迷梦的破灭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此时西欧各国并不希望有一个无比强大的势力统治自己,于是纷纷通过战争限制强势力的扩展,以维护自己的地位和利益。除了前面已说过的三十年战争外,我们再简述两场战争和各大国势力消长变迁的过程。

(二)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

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国王查理二世(1665—1700年在位)没有儿子,立遗嘱把王位传给法王路易十四的孙子腓力,但要保证法兰西和西班牙不能合并,否则,就要将王位传给奥地利皇帝奥波德一世的儿子。1700年,查理二世去世。次年,法国宣布腓力为西班牙国王,称腓力五世,同时侵犯西班牙领土尼德兰。奥波德一世想让他的次子查理大公继承西班牙王位,此时,他立即和英国、荷兰及普鲁士结成反法联盟,后又有葡萄牙和萨伏依公国加入。西班牙人忠于国王的遗嘱,支持法国,巴伐利亚因为和奥地利敌对,也成为法国的盟友。1701年3月,战争打响,历时12年,主要战场在意大利、尼德兰和德意志,还蔓延到了美洲。

战争波折不断。1703年,反法同盟在奥克斯塔特大败西、法军队。1706年发生的都灵战役、拉米伊战役和1708年的奥得纳尔战役,法国均告失利。1710年,在利亚维西奥战役中,西法联军挫败查理大公,1711年的战局转为有利于法国。

战争的转折比较有戏剧性。1711年,查理大公因其兄身亡继承了奥地利王位和神圣罗马帝国皇位,史称查理六世(1711—1740年在位)。这样,英国和荷兰害怕查理势力过大,就改变态度,不再支持查理争得西班牙王位。1713年4月交战双方在荷兰的乌得勒支签订《乌得勒支条约》,次年又签署《拉施塔特和约》。腓力五世被承认为西班牙国王。战后,法国失去欧洲霸主地位,英国则加强了在海上和殖民地的势力。

(三)七年战争

1756年至1763年,在欧洲、美洲、印度等广大地区和海域,欧洲主要的国家组成两大集团,进行争夺殖民地和领土的战争,历史上称为“七年战争”。

奥地利为了夺回在奥地利王位继承战(1740—1748年)中被普鲁士夺占的土地,准备发动对普战争,于是组成了奥法联盟,俄国、萨克森、瑞典和西班牙也加入进来,组成了交战的一方。英国为牵制法国,支持普鲁士,结成交战的另一方。1756年8月,普、英7万大军进攻萨克森,旋胜。次年5月,俄军攻入东普鲁士,普军败北。1757年、1758年英军与法军在法国海岸交战,普军趁机打败法奥联军。但在1759年,俄奥联军重创普军,次年再占柏林。至此普军困难重重,战局的转机在1762年,这年俄国彼得三世即位,退出战争,使得战局转变。1763年2月15日普鲁士、奥地利和萨克森签订《胡贝图斯堡条约》,欧洲战事结束。

与此同时,英、法在美洲和印度等地争夺殖民地。在印度,普拉西战役(1757年)英国取得胜利,到1761年,英国完全取代了法国在印度的优势地位。在美洲,英、法两国展开了争夺战。1759年英国占领魁北克,1760年法国占领蒙特利尔。另外,在西非、西印度群岛等地的战事均以英国胜利而告终。1763年2月10日,法国被迫与英国签署《巴黎和约》,欧洲以外的战事结束。

七年战争是英国和普鲁士走向强盛的契机。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七年战争成为世界历史上一系列重大事变进程的动力源之一。此后,法国一步步走上革命的道路;而美国的崛起也与此有关。

六、近代国家主义政治学说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一些思想家们对这种新的社会关系做出了反映。他们一方面反对教会和封建专制的统治,为新生事物作论证,另一方面又受到时代的限制,不能摆脱君主专制思想的影响。他们从自然法和人性论出发,反对君权神授,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根基,论证新兴资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合理性,体现了新兴阶级的利益;但他们也持有一种情结,希望国家能强有力地保证这一阶级的利益,因此在国家主权问题上大多主张君主专制的制度,反对人民主权;他们已摆脱了从宗教与道德视角看待国家的观点,而是从法律的视角看待国家政权,法律成了新兴阶级的武器,法治也成为近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特点之一。

下面我们将从让·博丹、托马斯·霍布斯和雨果·格劳修斯的思想中,认识这种导向思想变革的政治学说。

(一)让·博丹

让·博丹(1530—1596年)生于法国翁热地区的一个贵族家庭。在图卢兹学完法律后,他来到巴黎从事律师职业。由于他对政治的浓厚兴趣,不久,他就进入行政管理机构,并成为国王的检查官。在天主教徒与胡格诺教派信徒之间的激烈斗争中,他站在了“政治家们”一边。1576年他作为第三等级的代表参加了布卢瓦的三级会议,反对削减王室财产的建议。1566年发表的《历史研究的简便方法》和1576年发表的《国家论六卷》,是他的重要政治学著作,表达了他对宗教、国家等方面的观点。

博丹生活于16世纪的法国。16世纪初的法国虽然封建生产关系仍占统治地位,但资本的原始积累已经开始,资本主义的手工工场已经出现,对外贸易活跃,这些因素促进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成长。当时,法国还是君主专制的国家,但由于推行了一系列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措施,资产阶级与王权的联盟有所巩固,但占统治地位的仍是封建贵族和教会,因此,矛盾仍然存在。博丹的思想就是针对这种历史背景而展开的,其要点如下:

国家的本质不是宗教。博丹的国家观念是在坚决抛弃宗教的基础上建立的。同马基雅弗利一样,博丹赋予国家浓厚的世俗色彩。他没有完全否定宗教,而是认为用世俗的观点认识人和人类社会是接近上帝的惟一途径。在《历史研究的简便方法》中,博丹承认上帝是世界的起点,认识上帝也是必要的。但要认识上帝只有通过世俗的生活而不是来世的生活。所以人要认识自然与社会、社会组织的特性和国家的生活。君主作为上帝的代理人治理人类,但君主是为了人而进行统治活动。博丹的国家观念虽然没有完全抛开宗教,但他的立足点是人而不是神,其目的是为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作论证而非为教会论证,在当时有进步意义。

国家的基础是家庭。国家的本质不在于上帝,那么,国家是怎样产生的呢?博丹是从家庭入手解决这一问题的。他认为,家庭是人类社会联系的首要的和关键的形式,国家就是从家庭产生的。家庭是最符合人类自然本性的社会组织形式。家庭有两个特点:一是以私有财产为基础,财产像家庭一样,是符合自然的制度。二是家庭体现了合法权威和政府的完美原型。男人因为富有理性成为家庭的统治者,女人和儿童接受夫权的统治是天经地义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家庭之间因为利益结合成松散的联合体,联合体的范围和功能逐渐扩大,最终形成了国家。而国家的形式和特点也就类似于家庭,这也是自然而然的。国家有三个特点:第一,国家以不平等为基本原则。因为家庭中的成员是不平等的,国家中如果人人平等就违反了人的本性。第二,承认私有财产的权利。第三,家庭需要家长的统治、管理,国家必须靠君主的权威。这就为君主制及个人私有财产的合理性作了论证,体现了时代的烙印。

国家的核心是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这也是博丹国家思想的核心。博丹认为,国家的根本特征就是主权。主权是绝对的,因为它是最高的权力;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但主权并不是不受限制的,要受到神法、自然法以及关系到国家结构的那些法律的约束。主权不属于政府而是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永恒的属性,只要国家在,主权就在,而统治的职能可以从一个政府转移到另一个政府。主权不是上帝的产物,他产生于人的本性,人类的需要和期望,他是人自身利益的体现。国家的管理作用体现为制定法律,法律体现了国家的主权。

在博丹的思想中,我们看到了亚里士多德的影子。博丹恢复了系统阐述国家论的亚里士多德的传统,从此,国家论在西方政治思想中不断得到研究,逐渐完善理论构架。博丹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把国家看做是自然的制度,认为国家产生于人类的需要,国家有至上的权威。但博丹又超越了亚里士多德,他不再用道德而是用法律论证国家权威,他不用“好的生活”而是用主权来界定国家的属性,这表明博丹的思想属于新的时代。

(二)托马斯·霍布斯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年)出生于英国南部威尔特州的马尔麦斯堡,15岁进入牛津大学攻读古典哲学和经院传统的逻辑学,毕业后留校讲授逻辑学。22岁在大贵族卡文迪希家做家庭教师。卡文迪希成为德芬郡的伯爵后,霍布斯通过这一家族结识了英、法、意等国的学术名流。他结识了伽利略、弗兰西斯·培根、笛卡儿等人,他们对他影响很大。在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的熏陶下,他写了多部哲学与政治学著作。而体系最完备、内容最充实、论证最严密、学术价值最高、影响最大的,要数《利维坦》(成书于1651年),他的国家思想也体现在这本书里。

霍布斯继承了马基雅弗利和博丹的思想。马基雅弗利以资产阶级的视角来看待国家,但没有提供适当的内容;博丹试图弥补这一缺陷,他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国家思想,重视了主权的作用,但国家主权的建立基础尚显薄弱,不能有力地说明服从的问题,这是博丹的弱点,也是霍布斯的起点。霍布斯对国家的产生与国家统治的根据作了说明,构成其富有特色和影响力的国家观点。

“人对人像狼。”霍布斯假设了一种自然状态来建立自己的学说。自然状态是人类社会的起始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自然法是支配法则,人在体力和智能方面都是天生平等的。但人性是凶残多疑、完全利己的,人是好斗的、富有侵略性的和自私自利的动物,不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决不善罢甘休,并且人的欲望是无限的。拥有平等体力和智力的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由于没有任何约束,再加上如果没有足够的东西,不损害他人很难满足自己的欲望,这样,人们就在各自无休止的欲望的支配下处于相互斗争的景况,这就是“人对人像狼”的状态。

契约国家。自然状态是如此悲惨可怕,由于人的理性的驱使,人们就要求摆脱自然状态中互相争斗、如狼似虎的可怕社会,寻求有组织的和平生活。摆脱自然状态也是在自然法的指导下完成的。按照自然法,人要寻求和平,保守和平,必须在相互平等的权利下,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自愿放弃权利。于是,一群人走到一起,相互订立“契约”,大家都同意把自己原来享有的自然权利转让出来,交付给作为第三者的某个人或一些人,由他或他们进行统治。由此建立了国家。国家不是神意授权的,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的。这样,霍布斯就彻底推翻了君权神授之说,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这一理论基础。

君主与权力。霍布斯强调君主的权力,主张专制主义与集权主义,这也是其学说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社会中的人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将其归属于某个人或一些人,这个人或这些人就拥有了巨大的权力。按霍布斯的判断,政府形式会从契约式的原始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并最终达到君主制。因此,君主代表国家的权力是完全合理的。君主以契约权利的名义行使自己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分割的。君主的意志代表的是大家的意志。人民在让渡权利后,就只能服从和接受,而无权抱怨。

霍布斯的学说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根基,他主张的君主专制制,以资产阶级的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为根据,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他害怕革命与社会动荡,主张以君主制的形式来实现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统治,认为只有实现全面控制的强大的政治权威才能给资产阶级带来秩序。他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言人。

(三)雨果·格劳修斯

格劳修斯(1583—1645年)是17世纪荷兰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国际法的奠基者。格劳修斯出生于荷兰的商业城市代尔夫特,17岁就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他从青年时代起就投身于政界,一生担任过很多官职,这些政治活动为他的国家学说提供了丰富的现实材料。他在政治法律方面的著作有:《捕获法》(1604年)、《论海上自由》(1609年)和《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

同霍布斯一样,格劳修斯的政治思想以人性论为基础,以自然法为出发点。格劳修斯是世界上第一次明确提出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概念的学者,他适应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对自古以来的自然法观念作了梳理和探讨,并加上了自己的思考,对自然法理论做了系统和完整的论述。在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格劳修斯建立了一整套国际法理论,用于调节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因此,格劳修斯也被称为“近代国际法之父”。格劳修斯的国家政治学说有以下要点:

自然法学说。格劳修斯恢复和发展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对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一系列自然法则加以世俗化改造,并赋予自然法以新的内容,实现了自然法理论的近代化、神圣化和权威化。

在格劳修斯看来,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自然给予任何动物以生存与自卫的能力,这是动物的一种自然本性,人也具有这种本性。但除此之外,人还有不同于动物的地方,这就是人的理性。人生而具有社会性,有交往的愿望,有合作的需要,人就在理性的指导下按自然的规定行动。人的自然本性和理性是自然法的第一源泉。而神法是自然法的第二源泉。格劳修斯承认神的存在,但他认为神也不能改变自然法,而只能以自然法为依据。

不仅是神法,人类社会的各种法律也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格劳修斯给自然法下了一个定义:“自然法是理性的命令,他指明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本性相合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自然法是“公正”和“正义”的体现,而二者是社会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是一切法的依据。

国家主权论。格劳修斯从虚构的故事开始讲国家的起源。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过着“自然状态”的生活,受自然法的支配,享受自然的权利,过着和平、安定、自由的生活。人们为了防止外来侵袭,保护自己安定的生活,本能地要求联合起来,通过契约,“彼此同意”建立国家。国家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安全和福利,保障了人们的自由和平等。主权作为国家的统治权,是至高无上的,只能由君主来掌握。

国际法理论。在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格劳修斯提出了他的国际法理论,把战争纳入法律的范围之中。当时流行“战时无法律”的观点,在格劳修斯看来,在战争中,自然法也是存在的,这就要求交战各国要讲正义和信义。他对战争作了分类:从性质上讲,战争就可以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从形式上讲,战争可以分为公战、私战和混合性战争三种。他认为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不一定诉诸于武力,和平是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如果战争不可避免,则交战各国要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维护正义,坚持人道主义,尽可能减少战争的破坏。

格劳修斯同博丹一样主张君主主权论,但在国家主权问题上他和博丹有不同之处。在格劳修斯看来,国家不是为了“统治者”的利益,而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而建立的,主权是暂时的、可以分割的。可见,在格劳修斯的主权论中存在着矛盾:一方面他主张主权是至高无上的,一方面又承认要有限制;一方面认为主权只能由君主来掌握,一方面又说主权可以分有的。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格劳修斯和霍布斯的观点。二者都是从假设的自然状态开始论证国家的起源的,但对自然状态的描画不同:格劳修斯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安定的,而霍布斯认为那里充满了战争。订立契约的目的也不同,格劳修斯认为契约是为了保护现有的利益,而霍布斯认为订立契约是为了结束战争状态,追求利益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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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爆萌猫妃:腹黑皇叔你别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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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梦不清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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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一生中能做很多的梦,我以梦中情景解你,带你入梦,出梦。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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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大道真皮如斯

    大道真皮如斯

    地球青年被无限网强制穿越道文明,这是个唯心精神文明,驱动世界前进的不是科学,而是符文悟道体系,所有人都是求道者。emmmm……带着啥功能都有的搞事系统,王星开始了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忽悠,耍剑的影响世界之旅。当他回过头,啧啧的发现整个世界的命运都被他带跑偏了。“想什么呢?给我继续跳,老是搞事,这次一定要关你小黑屋。”心魔祛除中心,男左用操物术控制王星的身体前进,一蹦一跳像是僵尸。PS:玄幻都市逗笑文,请不要养,否则会失去看的兴趣,皮裙:38.711.87.83等等,老司机,这貌似不是去起点的路啊,我要下车,我要下车啊啊啊……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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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雄行走人间

    这是一个属于英雄的时代,每个人都有资格成为英雄!阿卡纳议会的英雄们掌握着各种匪夷所思的能力,拥有着最高智慧的女英雄NO.10命运之轮将英雄的能力分成了十三个型,称为十三法则!生命法则,治愈恢复。长生法则,开发肉身力量突破极限。死亡法则,杀伐和破灭。灾难法则,散播瘟疫疾病,削弱敌人。灵魂法则,念动力和灵魂攻击。时间法则,时间。空间法则,空间。元素法则,地水火风光暗。预言法则,预知判断。造物法则,制造万物。变化法则,变身。支配法则,操纵重力,温度,爆炸,还有各种武器。罪恶法则,用情感战斗。你,会选择哪道法则?哪道法则选择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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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人有点甜

    大名鼎鼎的帝国司令,死后却重生在了另一个世界。君莫离仰天长叹——如果上天要我珍惜这重活一世的机会,那我偏要浪费!诶,前面那个蓝孩纸,就是你!我有个恋爱想跟你谈,先触及灵魂再走向婚姻的那种~听说你有很多仇家,没关系,我护着你,你嫁我好不好鸭~~【1V1互宠,一本女强文,小甜饼送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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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一天你嫁为人妻请别忘记娶你是毕生的梦想我的女王殿下臣退了这一退就是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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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名《焚尽七神:狂傲女帝》)前世,她贵为巅峰女帝,一夕之间局势逆转,沦为废材之质。魂灵双修,医毒无双,血脉觉醒,一御万兽。天现异象,凰命之女,自此归来,天下乱之。这一次,所有欺她辱她之人必杀之!他自上界而来,怀有目的,却因她动摇内心深处坚定的道义。“你曾说,你向仰我,你想像我一样,步入光明,是我对不起你,又让你重新回到黑暗。”“你都不在了,你让我一个人,怎么像向仰你?!”爱与不爱,从来都是我们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带走了所有的光明与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