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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行政常识篇 (3)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1.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乘客搜身?

在行驶的火车上,一个妇女的钱包丢了,哭喊着找乘警求助。乘警来到失窃的车厢后巡查,发现一个女士可疑,遂将其带到警务室“审讯”,并强行搜查这位女士的上下及里外的衣兜,可是并没有发现钱包。随后,这名警察开始在车上走动,并逐一搜查车上乘客的随身物品,甚至搜身。警察的做法合法吗?

警察的做法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警察“搜身”的问题,法律确实规定了警察不能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一般认为,对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才可以搜身。但是,从程序上说,一般女性由女性警察搜身的规定是可以肯定的。本案中,如果车上有女性乘客,则男性警察不能对其搜身,否则就是非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22.下班后,警察还应当履行职责吗?

吴某是某派出所的民警。一天,吴某下班后到街上闲逛,准备买些礼物,好送给自己的恋人。在去商场的路上,吴某看见有一个年轻男子正在抢一位孕妇的手提包,该孕妇大声地呼喊求救,而吴某没有理会,觉得自己是在下班时间,不必管这等闲事,转身离开了。那么,吴某的行为合法吗?

吴某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在非工作时间,警察遇到其职责内的紧急情况,也应该履行职责,否则就视为行政不作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孕妇的手提包被抢,孕妇大声呼救,希望有人能将抢劫犯截住归还她的手提包,而吴某就在事发现场,漠然地看着发生的一幕却没有任何作为。此时,身为警察的吴某应该履行警察的职责,追捕犯罪嫌疑人。但是,吴某没有理会此事,这显然是警察的“不作为”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要追究吴某相应的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23.警察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抓捕精神病人?

女孩小玲因为失恋的打击,精神失常了。小玲的父母都有工作,无暇看护她,便将她委托给一个邻居看管。有一天,负责看管的邻居去买菜,小玲从家里挣脱绳索,跑到了大街上。精神不正常的小玲见到年轻的男人就纠缠,口中叫着前男友的名字,甚至上去拥抱、强行亲热,吓傻了一个个路人。接到报警后,警察赶到将其控制。小玲是精神病人,警察可以抓人吗?

尽管小玲是个精神病患者,如果扰乱治安,对他人构成妨碍或威胁,警察也可以将其拘捕。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本案例中,小玲是一个精神病人,其家属和邻居没有看护好她,致使她在大街上“为所欲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对她自身也会带来一定危险,警察可以对其采取约束措施。但是,警察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在拘捕后,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24.警察因执行公务造成公民财物损坏,怎么赔偿?

某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称某商业广场有人从事“传销”活动。警察根据举报人的指认,将几名嫌疑人带回到公安局,并将现场所有人的物品缴获,其中有手机、照相机等贵重物品。其中,陈某因没有参与具体活动,被取保候审。不久,陈某要求公安局返还与案件无关的照相机,发现相机被人使用过,并且已经损坏,遂要求公安局和警察赔偿(相机价值2万多元)。那么,公安局对该损失应该赔偿吗?还是由警察赔偿?

对警察的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公安局应该作出赔偿。在实践中,为避免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出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政行为,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赔偿制度。

本案中,警察违反规定,擅自将被扣押的物品使用,结果造成物品损坏,给行政相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该警察所在的公安局应该依照《国家赔偿法》作出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5.追捕罪犯时,警察开枪误伤人质怎么办?

在某市火车站广场上,突然出现枪响,群众惊慌地四散奔逃。混乱的人群中,一个年轻男子举着枪高喊:“请大家赶快趴下,不要走动,我是警察,在执行任务!”边说边瞄准前方不远处的一名持枪男子。该持枪男子正挟持一名女性人质向火车站候车室逃跑,为了不使犯罪嫌疑人逃到候车室,警察便果断地开枪,结果将人质打伤。那么这种情况下,警察是否要对人质承担责任?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人员伤害的害的,应当赔偿。本案中,警察追缉犯罪嫌疑人原本是正常的,即使追缉地点是在火车站的广场上,也实属无可奈何,毕竟,犯罪嫌疑人究竟何时何地出现是无法预测的。但是,无论基于什么原因,警察在处理人质的问题上应该是慎之又慎的。开枪打伤人质,就是警察的失职。无论出于经验的判断、环境的迫使或是人质处境的考虑等都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为此,对受伤的人质,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适当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6.遭逮捕后被判无罪,可否向检察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羡某所在企业因拖欠工人工资数月,遭到工人集体罢工和抗议。羡某是活动的发起人和领导者,被企业领导“深恶痛绝”。企业领导打电话报警,称有人聚众闹事,阻止正常办公和生产,十几名警察赶到现场。在警察驱赶人们的过程中,羡某与执行人员发生争执,误伤了其中一个工作人员的手臂,自己也在拉扯中受轻微伤。之后,羡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法院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判决羡某无罪。羡某是否可以向检察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羡某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本案中,羡某虽然实施了一定的妨害公务行为,但是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其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因此,如果检察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地作出了逮捕决定,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7.公民享有哪些信访权利?

某乡政府与外商洽谈后,决定在某村的后山上开发建设一个采石场。乡政府只是向村委会通知了这件事情,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也没有向村民征求意见,就与外商签订了协议。村民获悉后反应强烈,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害,采矿不仅会破坏资源和环境,也会对村民的身体造成影响甚至危害。村民们决定向上级政府机关逐级信访,反映情况。

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主要有七种权利和五种义务。

权利主要有:一是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二是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三是请求复查权;四是了解权(要求答复权);五是申诉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是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七是受奖励权。

义务主要有:一是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二是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三是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四是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五是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本案中,林某进行信访依据的是当事人享有的信访权利中的信访事项提出权。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8.应该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2009年10月,某化工厂因为排污,造成附近村民的稻田污染并严重减产,更为严重的是,村民经过对稻米检测化验,获悉这批稻米也受到污染,含有毒有害成分,对人体有害。村民们拿着检测结果找企业和县政府说理,讨要赔偿。在几次交涉之后,县政府责令化工厂象征性地赔偿村民,村民极为不满,遂集合数百名村民集体上访。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单位提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走访要到有关部门指定的接待场所,要如实反映情况。

本案例中,因为涉及多人利益,所以可以推选代表,上访的形式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也可以采取走访的形式。因为是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所以应当向乡政府的法制部门提出,所有的乡、镇政府都有司法服务所,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

《信访条例》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9.依法信访遭遇陷害,该如何维权?

申某是一个国企的员工,多年来一直上访,反映企业领导的腐败问题。开始是匿名反映,可是上访信投出去如石沉大海,没有回复,也没有看到领导受到任何处理,于是,从2009年开始,申某开始实名反映问题,后遭到领导报复,借故掉其换岗位,找碴儿扣其奖金,甚至无故怀疑申某偷盗厂里的东西,毁坏申某的名誉。这种情况下,申某应该怎么办?

信访者应依法进行信访,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条例》规定,信访者遭到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报复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因此,申某可向有关上级部门申诉。

《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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