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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政策引导,促民以孝(5)

(一)因不孝受惩罚

惩罚不孝子,是法律保障统治者实现“以孝治天下”重要手段。虽然,“以孝治天下”是在汉代时才被明确提出的,但早在三千多年前,法律就已经将不孝定位为了犯罪,而且是诸多罪行中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古书中记载的“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等都显示出了不孝之罪的严重性。只不过,此时的不孝虽然是大罪,但是对于什么是不孝、如何惩罚不孝之人还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已。

从秦朝开始,不孝罪的定罪标准、惩罚标准都逐渐开始具体化。如秦朝的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这里的“大父母”指的是祖父母,黥是古代在脸上刻字一种刑罚;城旦舂,秦汉时代的刑罚名称,意思就是强迫犯人从事苦役劳动,使男子修筑城墙,女子舂米。从秦律中的这句话可以看出,当时殴打祖父母的人,要受在脸上刻字并做苦役的惩处。

汉承秦制,随着封建社会法制的逐渐完善,关于不孝罪的规定也越来越详细,越来越规范。在不孝罪的判定上,不赡养父母、不听从父母的教诲、不按规矩为父母守丧的都属于不孝之罪。一旦被判定为不孝罪,最轻的惩罚是施以耐刑,其次是流放、罚做城旦舂,最严重的是弃市。

所谓耐刑就是指剃掉胡须的刑罚。在今天看来,剃掉胡须根本算不上是惩罚,但在古代社会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的观念根深蒂固,人们自小就有蓄发蓄须的传统。剃掉胡须也就相当于给罪犯画上了一个犯罪者的标志,无论走到哪里都会因此而遭到大家的唾弃与鄙视。

流放是仅次于杀头的一种刑罚。被流放之人虽然能暂时保住性命,但由于流放地区条件艰苦,加上繁重的苦役等,最终也往往难逃一死。根据《汉书·景十三王传》的记载,长山宪王刘勃在父亲生病的时候不在旁侍奉,也不亲尝汤药。其父死后,他竟在守丧期间与女子私通,而且饮酒、赌博、看戏、听音乐样样不落。最终,他的这些不孝行为被人告发,不仅被废除了王位,而且被流放边疆。

对于那些不孝行为严重的人,则要处以弃市。所谓弃市也就是将罪犯处死之后曝尸街头。这种刑罚一般仅用于罪大恶极之人。由于过于残酷,在隋代之后弃市之刑便遭到了废弃。将不孝者弃市,足见汉代对不孝罪的惩罚之重。据记载,汉代梁平王及其夫人任王后就因不孝而受到严惩。梁平王刘襄本为皇室之后,出身高贵,享有封地。他的祖父为梁孝王刘武,窦太后曾一度想扶刘武为帝,但没有成功。刘武死后留下了亿万家财,其中有一件传世之宝罍尊。梁平王刘襄的夫人任王后非常想得到这件传世之宝,但刘襄的祖母李太后说:“先王有命,罍尊不可以送与他人。”为了满足夫人的愿望,梁平王刘襄不听从祖母的劝诫,擅自打开仓库取出罍尊,赐给了任王后。李太后知道后勃然大怒,但又没有办法制止这个不孝之孙。当朝廷派使臣到梁平王府上时,李太后便想告诉使者刘襄的恶行,让皇上为她作主。为了不泄露此事,刘襄与任王后强烈阻拦李太后见汉使,并企图将李太后关在屋内。李太后多次试图夺门而出但都没有成功,还因此夹伤了手指。经此事之后,梁平王刘襄与任王后更加视李太后为眼中钉肉中刺。李太后生病了,梁平王与任王后也不去探望,不去照顾。李太后去世后,梁平王跟任王后,依旧日日歌舞升平,丝毫不按规矩守丧尽孝。后来梁平王及任王后的不孝行为被揭发出来,众大臣们都要求将梁平王与任王后诛杀,但皇帝念梁平王是皇室之后,只是削夺了他的封地,任王后则被袅首弃市。

从皇帝对梁平王及任王后的判决可以看出,在汉代不孝的确是重罪,但并不是每个不孝之人都会按律问罪。具有同样不孝行为的梁平王与任王后,按汉代的律例都应处以死罪。但梁平王却仅仅是被削夺了封地,原因就是他皇室之后,只要皇帝肯对他网开一面,那法律便不能奈他如何。

隋唐之后,关于不孝罪的惩罚有所减轻,惩罚的标准也更加明确。虽然《唐律》中明确指出诽谤父母、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在而别籍异财,不赡养父母,父母去世隐瞒不报,不按礼制服丧等都是不孝的行为。但对这些不孝行为的处罚不能一概而论,仅不按礼制服丧一项就分为了多种情况:丧期未满就举行婚嫁的,要被流放三年;守丧期间赌博游戏的,要被流放一年;守丧期间听音乐或者是参加喜宴的要被杖打一百。由于唐朝对不孝进行惩治的法律规定已比较完善,此后的宋元明清等朝对不孝的定罪与量刑,也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小范围的变动调整。

从秦汉到明清,不孝治罪都是一种保障孝的有效手段。这种手段的有效性,源于严惩不孝子而给普通民众带来的极大警示作用。虽然,当法律遭遇皇权时,还是会失效,但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不按法律规定行孝尽忠,其后果就必然是杖打、流放,甚至是杀头。

(二)因孝受宽宥

因孝受到宽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犯罪,但由于需要尽孝而暂不执行刑罚。这种情况下按照尽孝的类别不同,又可分为“存留养亲”和“存留承祀”。二是,因为尽孝而触犯法律,被减轻或免于刑罚。

“存留养亲”实际也就是罪犯因需要尽孝而获得的一种缓刑。它萌芽于东晋时期,在北魏年间被正式写入法令。至隋唐时期,“存留养亲”已发展得较为完善,宋、元、明、清各朝也都继承发展了隋唐的“存留养亲”制。关于“存留养亲”的标准各朝代宽严不一,但最基本的有三点:第一,父母或祖父母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北魏规定可以申请“存留养亲”者父母或祖父母的年龄为70岁;唐宋则规定父母或祖父母80岁以上或者不到80岁但患有疾病的犯人可以申请“存留养亲”;而元代又将这一年龄限制放宽到了70岁;清代则规定,除父母或祖父母年老有疾外,“寡妇独子依母守节二十年,也可请求留养”,这也就进一步放宽了“存留养亲”的范围。第二,必须是家中除犯人之外,没有人照顾父母、祖父母者才可以申请存留养亲。如果犯人家中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则无法获得存留养亲的资格。这一条也是判定犯人是否需要“存留养亲”的最基本的标准。第三,在前两条都符合的前提下,所犯罪刑相对较轻的犯人才可以最终获得留养的判罚。怎样才算是罪刑较轻呢?对于这一点历代法律的规定又有不同。如在唐代,法律明令剥夺了犯“十恶”罪犯人的留养资格。这“十恶”具体指的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0种犯罪行为。俗话说“十恶不赦”指的就是这10种不可赦免饶恕的罪行。而到了明代,不仅犯了“十恶”罪的犯人没有资格申请留养,犯杀人、盗窃官府财物、放火、盗墓、强奸、拐卖人口等罪的人的存留养亲资格也被取消。由于对“存留养亲”申请者限制的增多,明代能被允许“存留养亲”的人极少,这一制度实际上已形同虚设。而到了清代,雍正、嘉庆两位皇帝在位时期,则再次放宽了对申请“存留养亲”者的资格限制,杀人但“非金刃而伤止一二处”者、调戏妇女造成妇女羞愤自杀者,也可以申请“存留养亲”。

“存留承祀”实际上是存留养亲制的一种拓展和延伸。它与“存留养亲”一样,都是一种缓刑措施。所谓的“存留承祀”指的是为了让犯人家中后继有人,延续家族香火,而暂缓执行刑罚。即使是在父母已故的情况下,若犯人家中仅有他一个独子,并且下无子嗣,那便可以申请“存留承祀”。雍正皇帝是“存留承祀”制度的开创者。雍正四年(1726),民间发生了一起弟弟杀死亲哥哥的案件。犯罪者名为吕高,因与哥哥发生口角争执而一怒之下杀死了哥哥。此时,兄弟俩的父母都已经亡故,吕高按律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雍正帝听说此案后,认为吕家父母已死,又没有其他兄弟,兄弟俩也都没有子嗣,如果处死吕高那势必断了吕家的香火。因此雍正帝提出让吕高“存留承祀”,在经过九卿会议之后,吕高最终获得了“存留承祀”的资格。此后,雍正帝又将弟杀兄存留承祀推广到了夫妻。只不过夫妻间的“存留承祀”仅限于丈夫打死妻子的情况下,允许丈夫“存留”,并不包括妻子打死丈夫的情况。这也反映出古代社会中男女的极大不平等性。由于“存留承祀”制度过度地放宽了刑罚标准,因此反对之声越来越强烈,到乾隆年间,弟杀胞兄的“存留承祀”被废除,但夫杀妻的承祀制仍保留下来。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存留承祀”与“存留养亲”都是因孝而网开一面的法律特例。在孝面前,法外开恩的例子除“存留承祀”与“存留养亲”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孝子因孝亲而犯罪,被减刑免刑,有的甚至还会获得政府的旌表。在各朝的《孝义传》、《孝友传》中,都有为父为母报仇而杀人,但免于刑罚的案例。位居《宋史·孝友传》前两位的就是为亲复仇而被免罪者——李璘和甄婆儿。

李璘,瀛洲河间(今河北河间县)人,出生于后晋开运年间。此时正是战乱不断,民不聊生的年代,社会治安极差。开运末年,契丹进犯中原。一位叫陈友的人趁乱杀死了李璘的父亲及另外三位亲人。李璘有幸躲过了一劫,得以保全了性命。宋太祖赵匡胤建立宋政权后,李璘凭借着自己的能力获得了殿前散祗候的差事,而陈友杀人后不仅依旧逍遥法外,还在军队里当上了一个小头目。一天,李璘与陈友在京城相遇,李璘一眼就认出了这位杀父仇人。为了替父报仇,他亲手杀死了陈友。在杀了陈友之后,李璘并未逃走,而是选择了去官府自首。审理此案的官员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认为李璘虽然杀了人,但他是为父报仇,实在是情有可原。难以决断的审判官只得将此案据实禀报给皇上。宋太祖听后,认为李璘的行为是大孝大勇之举,当即下令释放了李璘。

甄婆儿的案件发生在宋太宗雍熙年间。甄婆儿的母亲刘氏因为跟乡里的董知政起了冲突,董知政一怒之下打死了刘氏。当时甄婆儿年仅10岁,哥哥甄课儿也不过十五六岁,他们的妹妹还尚在襁褓之中。由于父亲已经过世,母亲如今又遭恶人杀害,年幼的甄婆儿只得将妹妹托付给邻居张氏喂养,自己与哥哥避难他乡。数年之后,甄婆儿与哥哥都已长大成人,他们想去张氏那里看妹妹,却被张氏拦在了门外。想到母亲大仇未报,妹妹又不得相见,甄婆儿哭着对哥哥说:“我们的母亲被人杀害,妹妹又流落寄居在别人家里,这深仇大恨不报,活着还有什么用。”当时正值寒食节,她给母亲上完坟后,便决定去找董知政报仇。她将斧头藏在衣服中,悄悄来到董知政家中,此时董知政正在逗小孩玩耍,对甄婆儿没有丝毫的防备。甄婆儿绕到董知政的身后,取出斧头,狠狠地砍向了董知政的脑袋。董知政顿时倒在了血泊之中,气绝身亡。有司以这件事向皇上请示,太宗不仅赦免了甄婆儿的罪,还对甄婆儿为母报仇的行为大加称赞。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明清时期为父复仇的傅辑、何兢、俞孜、张震、孙文、李复新、王恩荣等人都获得了朝廷的赦免。其中,用石头打死被赦免出狱的杀父仇人的李复新不仅没有被依法治罪,而且还被政府旌表为“孝烈”,从此声名远播。

无论是“存留养亲”,“存留承祀”,还是为亲复仇免罪,都是在孝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律被迫妥协让步的结果。这种让步一方面是因为封建社会法治大不过人治,为了表示皇恩浩荡,表示皇帝不忍心惩罚那些为尽孝道而触犯法律的孝子们,任何法律条文在皇帝那里都可以变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社会舆论压力使法律不得不让。对普通民众而言,尤其是对每天都在温饱线上挣扎的下层民众而言,法律离他们是遥远的。而孝离他们却近在咫尺,不论家贫还是家富,从他们懂事开始,便已经对孝有了基本的了解。而尽孝作为现实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为了今天的老人也是为了明天的自己,是每个人都绕不过去的话题。法律与孝,一远一近,一疏一亲,让人们自然一边倒地偏向了孝这一边。更为重要的是,在家尽孝,才可以为国尽忠,孝道和忠君是紧密相连的。在封建统治者看来,任何东西都应为保持封建的伦理道德服务,都应为皇位永固服务,而孝道这一发自民众内心的伦理观念,是保卫皇权最为原始的力量。保护民众的孝行就是保卫皇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弘扬孝行让法律受点委屈也就算不得什么大事了。

在孝和法律冲突时法律的让步,无形之中进一步说明了孝的无比重要性。这种活生生的现实教育,更加深了民众对孝的推崇,使民众为了孝道前赴后继,奋力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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