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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论征服 (1)

175.虽然除上述以外,政府根本没有别的起源,而社会也只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但是野心致使纷乱充斥了整个世界,以致在构成人类历史很大一部分的战争的喧噪声中,大家很少能注意到这种同意;因此,有许多人就把武力误认为是人民的同意,认为征服也是政府的起源之一。但是,正如拆毁房屋并不等于在原处重建新屋一样,征服并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固然,为了创建新的国家结构,往往要摧毁旧的,可是,如不取得人民的同意,决不能另外建立新的结构。

176.一个侵略者因为使自己同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于是无理地侵犯这个人的权利,所以决不能通过这不义的战争状态来获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权利。对于这一点,人们都很容易同意,因为人们不能想象强盗和海贼将有权支配他们用强力制伏的人,或以为人们必须受他们在遭到非法强力挟制时不得已作出的诺言的约束。如果一个强盗侵入我家,用刺刀对着我的喉咙,逼我立约将我的产业让渡给他,这能成为使他获得相关权利的根据吗?这其实也就是一个不义的征服者用剑锋逼我顺从时所取得的权利的根据。不管是出自戴王冕的人还是微贱的人之手,损害和罪行都是一样的。除了加重罪行之外,罪犯的名位以及他的党羽的数目,并不能使罪行有何差异。唯一的不同就是,大盗惩罚小盗使他们服从自己,而由于大盗们过于强大,决非这个世界软弱的司法力量所能惩办的,因而他们便得到了桂冠和胜利的酬赏,反把惩罚罪犯的权力拿到手里。对于这样一个侵入我家的强盗,我有什么救济办法呢?那就是诉诸法律,以求得公道。

但是,我也许不能得到公正的裁判,也或者我因残废而不能行动,遭受抢劫却没有诉诸法律的财力。如果上帝剥夺了我寻求救济的一切手段,那我除了忍耐,别无他法。但是,当我的儿子有能力时,他可以寻求我被拒绝的法律救济;他或他的儿子还可以重新起诉,直到他收回他应享有的东西为止。可是,在人世间没有法庭,也没有仲裁者可以告诉,那么,被征服者或他们的儿女可以像耶弗他一样,诉诸上天,并重复他们的申诉,直到恢复他们祖先原有的权利为止,这个权利就是拥有一个为大多数人赞同并爽快地接受的立法机关来支配他们。当然,也许会有人反对,认为这会引起无穷的纠纷。对此,我的回答是,这不会比司法所引起的纠纷更多。如果司法对所有向它申诉的人都受理的话,那么如果一个人无缘无故骚扰他的邻人,便要受邻人所诉请的法庭的处罚。诉诸上天的人必须确信他有充分的理由,并且还有值得付出与申诉相关的精力和费用的理由,因为他将对一个不能受蒙骗的法庭负责。要知道,这个法庭肯定会衡量任何人对同属社会的成员,即人类的任何部分所造成的损害而加以惩罚。由此可见,不义战争中的征服者不能享有使被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

177.但是,假定胜利是归于正义的方面,让我们来考察一下合法战争中的征服者,看他得到什么权力以及是对谁享有这种权力的。

第一,显然他不能因他的征服而得到支配那些同他一起进行征服的人的权力。那些在他的行伍中进行战斗的人们,是不能由于征服而受到损失的,至少还必须是像从前那样的自由人。最通常的情况是,他们根据一定的条件效劳,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同他们的领袖分享战利品的一部分,以及由胜利得来的一些其他利益,或至少应给予被征服国家的一部分。我希望征服的人民不是通过征服而成为奴隶,或者仅仅为了显示他们是他们的领袖的胜利的牺牲品而戴上桂冠。

那些凭借武力建立专制君主统治的人们,使他们的英雄,即这种君主国家的创立者变成放肆的德洛坎塞之流,却忘记了还有将校士卒为他们在战争中取得胜利作的贡献,或帮助他们镇压,或同他们一起占有他们所吞并的国家。据一些人说,英国的君主制是建立于诺曼人的征服时期,我们的君主因而取得了享有绝对统辖权的依据。如果这是真实的,(但从历史上看,事实却并不是这样)并且威廉王有对英伦岛作战的正义权利的话,那么,他靠征服得来的统辖权也只能及于当时居住于此的撒克逊人和不列颠人。无论征服会造成什么样的统辖权,同威廉一道来的那些帮助他征服的诺曼人,以及他们的所有后裔,全是自由人,而不是因为征服而变成的臣民。如果我或别的什么人作为他们的后裔而要求自由,就很难作出相反的证明了。显然,既然法律没有对这些民族加以区别,也就是无意使他们的自由或利益有任何差别。

178.但是假定(纵然这样的事很少发生)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并未结成一个国家的人民而受制于同样的法律,享有同样的自由。我们再来看一下一个合法的征服者对于被征服者享有什么权力。我说,这种权力纯粹是专制的,他享有绝对的权力来支配那些因不义战争而丧失其生命权的人的生命,但是,对那些没有参加战争的人的生命或财产,以及那些实际上参加了战争的人的财产,他却不能享有这种权力。

179.第二,我可以说征服者只有权支配那些实际上曾帮助、赞成用来攻击他的不义武力的人们,因为,既然人民没有授权给他们的统治者做不义的事情,例如发动不义的战争(因为他们自己也从未拥有过这样的权力),那么除非是他们实际煽动了这一战争,否则他们就不应该被认为对在不义战争中所做的暴行和不义行为负有罪责,正如他们不应该被认为对于他们的统治者对人民或同一国家的臣民的任何部分施行的任何强暴或压迫行为负有罪责一样,因为他们未曾授权他们的统治者去做这类的事。诚然,征服者很少对这些加以区别,而是有意地借由战争的混乱把一切都混同在一起,不过这仍变更不了正义,由于征服者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的权力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后者曾用强力进行或支持不义的事情,所以他只能有权支配那些赞同这种强力的人们,其余的人都是无辜的。征服者无权统治那个国家那些对他没有伤害的人们,即那些没有放弃自己生命权的人们,正如他无权统治任何没有侵犯他或向他挑衅,而是同他和睦相处的人们一样。

180.第三,在正义战争中,征服者对被他打败的人所取得的支配权是完全专制的,后者由于使自己处于战争状态而等于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因此对他们的生命,征服者享有一种绝对的权力,不过他并没有因此对他们的财产享有权利。乍听起来,这无疑是个很奇怪的学说,因为它与这个世界的惯例完全相反。在说到国家领地时,最常用的说法是指那种通过征服而得到的土地,似乎光征服就转移了占有的权利。但是,如果我们再仔细想一想,无论强有力者的做法怎样被普遍采用,都很难成为正确的准则,尽管构成被征服者的顺从的一部分的,是对征服者用剑锋强加给他们的境遇不加争辩。

181.在所有的战争中,强力和损害通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当侵略者使用强力来对付那些同他进行战争的人们的人身的时候,很少能够做到不伤害他们的财产,但是,真正使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的只是强力。因为,不论是以强力开始造成损害还是悄悄地使用欺诈造成损害,侵略者都拒绝赔偿并会用强力维持那种损害(这与最初使用强力造成损害是一样的),而造成战争的正是这种强力的不正当使用。因为,一个人破门而入,用暴力把我撵出门外,或是温和地进来,却用强力把我拒之屋外,事实上,他所做的事是没有什么差别的。我现在所论述的情况,是假定我们处在世界上没有可以向其告诉的、双方都向其服从的共同裁判者的状态。所以使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处于战争状态的是强力的不正当使用,犯这种罪行的人也就等于放弃了他的生命权,因为,不使用作为人与人之间相处准则的理性而使用与野兽的力量一样的强力,他就有可能被他用强力侵犯的人所毁灭,如同用任何方式危害生命的残暴野兽那样。

182.但是,父亲的过错并不是儿女们的罪过,纵然父亲残暴不仁,儿女们也可能是有理性和平和的,所以父亲由于他自己的过错和暴行,断送的只能是他自己的生命权,并不会使他的儿女被牵连进他的罪行。从尽可能保护全人类这一愿望出发,自然为免儿女死亡,使父亲的财产已经属于他们,所以使父亲的财产仍应继续属于他的儿女。假如由于儿女们年幼、身不在场或自己意愿,并不曾参加战争,那么,他们就不曾做过任何放弃财产的事,而征服者也不能因为他已制伏那个谋以强力毁灭他的人而享有夺去这个人的儿女们财产的权利,虽然也许他对这些财产可以拥有某些权利,以补偿在战争或在保卫自己权利时所受到的损失,至于这应该涉及被征服者财产到什么程度,以后再加论述。

由此可见,一个人通过征服享有支配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他可以随意毁灭他,但并不因此享有支配他的产业的权利,无论是加以占有还是享用。因为,使侵略者的对方有权把他当做野兽一般夺去他的生命并随意毁灭的,正是他所使用的暴力,但是使他具有支配另一个人财产的权利的,却只是他所受到的损害。因为虽然我可以杀死一个半途拦劫的强盗,却不可以(这似乎也是很少见的)夺去他的金钱并把他放走,如果真这样做,反倒变成我在抢劫了。强盗的暴力以及他使自己所处的战争状态使他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然而这并不能作为给我以享有他的财产的权利根据。因此,征服的权利只能适用于参加了战争的人的生命,而也只是为了向他们要求所受到的损失的赔偿和战费,才适用于他们的产业,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将他们的无辜的妻子儿女的权利加以保留。

183.即使征服者在他的一方面,具有可以设想的最充分的正义,他仍没有权利占取多于战败者所能丧失的东西。他的生命是掌握在胜利者手中的,他的劳役和他的财产胜利者可以占有以获得赔偿,但胜利者却不能夺取他的妻子儿女的财物,他们对被征服者的财物也享有权利,他所占有的产业也有他们的一份。比如,我曾经在自然状态中(一切国家彼此都处在自然状态中)伤害了另一个人,由于我拒绝赔偿而进入了战争状态,这时我以强力保卫我不义之财的行动便使我成为了侵略者,接着我被征服了。诚然,我的生命权由于已经丧失而任人处置,但我的妻子儿女的生命权却不是这样,他们没有参加战争,也没有帮助作战,我不能放弃他们的生命权,这也不是我所能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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