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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章 禮政十一服制上(6)

陳子亦韓。著適孫葬祖父論。任子韙之。然余思之。尚有未盡者。迺復更為之說。陳子之言曰。或問甲之長子乙。乙之長子丙。甲夫婦前死。乙既喪之矣。未葬也而乙歿。則其長孫丙為承重否乎。答曰。古無除喪而後葬者。是以有改葬服而無葬服。無葬服。又安得有為葬而承重之服。後世既除喪而後葬者。十居八九。既不可以無服送至親。如其即吉已久。斬焉衰絰。亦非喪事即遠。與稱以立文之道。進退俱不可。其咎總失之乎慢葬而已。且所謂承重云者。承先祖之重。而為之重服也。假使前已承重。而居祖父母之喪。今也沿承重之名以葬無疑。若並未承重于居喪之日。忽承重于居喪後之葬。于實既不符。且與夫祖父母不得沒于子之手。而己以適孫承統系者同稱。是直沒其父之曾居父母喪也。尤不可也。余謂陳子之說。至矣精矣。然謂父曾居喪。己不得仍服重服。固也。然過時而不葬。是乙之罪。而非丙之罪也。沒父居喪之實。而仍為之承重。獨不可償父慢葬其親之過。而攝父之服。以卒父未竟之志乎哉。父之不得以重服葬其親也。是于父之身猶有闕焉。而未始不可以人子補之也。且丙之葬其祖也。必且兼葬其父。未有父先祖而葬者。使祖父兩喪在堂。親朋雜然受弔。為人子者。將居父之喪次乎。抑居祖之喪次乎。使父有兄弟。或叔父季父主祖之喪。而已更無兄弟為父主喪。猶之可也。萬一父為單丁。是直使祖父無主也。己既居祖之喪次矣。將齊衰而受弔乎。是使祖父有孫而無子。又沒其有子之實也。夫使祖父有孫而無子。而父不得服重服以葬。父之心有不安焉。父之心不安。即子之心有不安者矣。陳子又謂後世有有其名而無其實。如所謂承重云者。必先立宗法。使族不渙。而後天下眾著于重之實。愚又以為非也。古者宗法必原于封建。封建不行。則大宗之法。亦斷斷不可行。何也。古者諸侯受國于天子。世守其地。其適子嗣封。眾子別受采地為卿。謂之別子。繼別子者。謂之宗子。百世不遷。如魯之三桓。鄭之七穆。皆是也。然公羊且曰。春秋譏世卿。孟子亦曰。士無世官。則春秋之世。已有疑其不可行者矣。夫既以世卿世官為不可。必且禠其爵與祿。夫使宗子無祿。何以收族人。不得爵于朝。何以為族人主。後世宗法久廢。往往有起家為公卿。赫然聞望者。多出于支庶。而其大宗有行止無賴。降為皁隸者矣。夫以行止無賴之人。而強畀之爵與祿。是使朝廷私爵祿也。既夷于皁隸。而使公卿有聞望者。百世奉以為宗。主祭必告。冠娶妻必告。死而為之服。是得為情理之正乎哉。柳子之論封建之法。繼世而理。上未必果賢。下未必果不肖。是非聖人之意也。勢也。愚謂宗法亦然。夫以周公大聖之後。亦不能世世皆賢。故世卿之法行。則雖孔子之聖。猶絀于季孫。吾知周公而在。必不以為然也。後世惟賢是擇。公卿之後。可黜為氓庶。白屋之子。可入佐廊廟。則是後世之法公。而三代之法私也。雖聖人復起。必不能易此以治天下。是知宗法亦出于當日之勢。而非必永為後世法。今日之不得不變者。亦勢也。然則宗法廢。後世將遂無收族者乎。曰子孫之賢而貴者。受祖宗之澤。當推類以恤族人。而凡族人亦因而宗之。則敝邑先正有言之者矣。如范文正公為義田以贍族。不必其先世世為大宗也。故知宗法朝廷不可預立。在士大夫之賢者自為之。此亦所謂禮因世而變也。且古之小宗。非特不承重而已。其在儀禮。小宗無後。當絕死。則貲財歸于大宗。祭于宗子之家。此又不可行也。宋世如韓魏公。勳業與天地相終始。而于其父國華實庶子也。假令魏公而無子。將以庶子而不立後乎。朝廷之恩蔭。後世之享祀。將盡入于宗子之家乎。有以知其必不然矣。故今日之承重者。無論大宗小宗行之。特沿古者重嫡長之遺意。而其實不過代父之事。以終父之志云爾。必欲合于古者上治下治旁治之法。固知其有所不能也。

請考正承重服制議

全祖望

喪服小記。祖父卒。而后為祖母後者三年。鄭康成曰。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為母也。古人於父母之服。概稱三年之喪。而父在祇為母杖期。非敢獨薄於母。以吾父之所以喪吾母者。不過於期。使子之服不除。恐傷厥考之心。故服從父而心喪仍以三年。惟父亦達子之志。必三年而後娶。然則子之不敢申其喪者。即父之不忍遂其娶。周公禮意之精。垂之百世而不惑者也。歷朝改制以來。禮從其厚。已成不易之條。而適孫承重。猶然喪服。小記所云。其於畫一之旨未合。說者以為孝慈錄之作。原別有為。非真有見於禮之當然。故當時議禮諸臣。亦不復推廣而講明之。其信然歟。則是後人之所當釐定也。至若康熙二十七年。吏部議得陝西藍田縣知縣鄧士英祖母馬氏病故。以其祖父在。不許丁艱。則竊更有疑者。夫居三年之喪之與去官是兩事也。既為父之嫡。則即令厭於祖在。不為三年之喪。而不可以不去官。彼思為後者。祖父在而為祖母。其與父在而為母同也。古人父在為母亦期年。其亦可以不去官乎。彼漢晉人於旁親期功之赴。猶然駿奔。甚至友生且行其禮。而本朝亦許臣下於本生父母繼母隨嫁母。俱得給假治喪。奈何以所後之祖母。而反不然哉。然愚嘗考朱子有曰。祖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詳玩朱子之言。則似亦因當日之不承重。而特舉而言之也。然則因不為三年之喪。而遂誤認以為不承重。而廢去官之禮者。其失自宋已然。不始於近世也。楊次公誌評事劉暉墓。稱其喪祖母時雖有諸叔。援古誼以適孫解官承重。以為篤厚。而李敬子以祖母之喪。援劉暉事為請。許之。范蜀公以為賢。然當時反有咎之者。以為祇當從眾。則朱子之前。雖祖父亡。而為祖母持服者。亦寡矣。臣子奪情不得持服。是必有不得已之故。今假口於祖在不為三年之喪。而竟晏然居官。是自奪其情也。夫以古人著禮之意而言。不惟其文惟其實。即令為三年之喪。而實不至。亦何當於禮。然以 國家一定之制而言。則似不容有參錯者。愚故以為直當改定舊禮。不問祖父在否。皆行三年之喪。是在前儒俞汝言已嘗論之。非愚一人之私言也。

適孫有諸叔而承重始服考

陳祖范

宋楊傑誌劉之道暉墓云。祖夫人卒。之道以適孫乞解官。承重服。府尹王贄之曰。按著令。凡適孫為祖父母承重者。其適子無同母弟以承其重者也。今子先君有同母二弟。已自服重喪。何遽哀號杖而後起乎。之道曰。暉聞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重正適而尊祖考也。 國朝封爵令文。皆子孫承適者傳襲。豈有處貴者之後則封爵先于適孫。在凶喪之際則重服止諸叔父耶。下禮官議。以暉為然。適孫有諸叔而承重。自暉始。暉即劉畿。為太學體之文。見黜于歐陽公。而改名得第者也。

論曾孫不當稱功服書

萬斯大

昨見令郎名刺有功服字。不審此何人之服也。若仍是令祖母之服。則令郎為曾祖母。當齊衰五月。不當功服。考儀禮。曾孫為曾祖父母齊衰三月。注云。高祖同。今制。曾孫為曾祖。則齊衰五月。元孫為高祖。齊衰三月。喪服。斬衰之下。即是齊衰。其服最重。蓋曾元孫之於曾高祖。乃一本之親。故服齊衰重服。但以其世已遠。恩已殺。故降於期。而五月三月。在古則儀禮可案。在今則家禮會典可證。昭昭然不可易也。今杭俗曾孫皆稱功服。夫功服有大小。皆旁支及外親之服。本支子孫無服此者。唯高祖為元孫。曾祖為曾孫。祖為諸孫。乃尊服卑。上服下。故報以緦功。今之曾孫稱功服者。不審大功乎。小功乎。令祖母之喪。在去年八月。至十二月。則齊衰五月之期已滿。令郎之服可除。而今正月尚稱功服。必謂是大功矣。夫大功九月。較齊衰五月。月數雖多。而服反殺。徒知九月之重於五月。而不知大功之輕於齊衰。是欲厚其曾祖而反薄之。欲親其曾祖而反疏之。如之何其可也。古人服制有輕重。衰布因有精麤。故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布猶未成。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則已成布。故齊衰重於大功。不唯五月。即為高祖之三月。亦非大功所得同也。豈以月數拘哉。今喪禮幾亡。五服之衰。輕重一施。無精麤之別。第惟先生制禮。其所以崇一本之親。而為之稱情以立文者。其名不可或紊也。故特言之。

本生父母降服說

田蘭芳

司士賁告於子游曰。請襲於。子游曰。諾。縣子聞之曰。汰哉叔氏專以禮許人。甚矣夫禮之不可無據而言也。故雖習禮之家。必有所據。援引折衷。示不敢專。矧在寡昧。顧可以意為進退乎。世衰道微。禮壞樂崩。學士大夫罔以屑意。縱有通材。無從究考。又孰能盡其文。精其義。質諸古今而無失。求之情文而咸得哉。夫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制服。重事也。間考書載記。散見無明文。儀禮喪服曰。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持重於大宗。故降於小宗也。朱子家禮曰。凡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降服。降服者期也。明會典云。子為人後。為其本生父母齊衰不杖期。以至  皇清律令。莫不皆然。則是為人後者。降服其親。粲然明白。尊祖敬宗。以義制恩。而不以私廢公也。然傳記所載。往往有丁艱本生之文。明神熹時鉅公。多許以本生之喪而注籍。以禮之所不得為者。而心有所不忍。不得已而出於此。欲以異夫凡為伯叔父母也。於是恍然悟曰。為人後而降其所生之服者。禮也。所以明有尊也。雖有仁人。無得而踰也。所謂賢者俯而就也。其不能以服之期。而限其罔極之懷者。天性也。自不能已也。即或庸愚。莫之或恝也。所謂三年之愛。不以其服而奪也。夫三年之喪有盡。終身之慕無窮。禮固當遵。恩亦難殺。惟知禮者有以權衡之耳。或曰。服必三年而後為孝乎。曰。如禮何。先王制禮。不敢過也。然則期之外。可以遂如常人乎。曰。服可降而名不可降也。名不可降。而恩顧可薄乎。要之期以外。易凶而即吉。亦可無惡於有司。三年之中。食稻而衣錦。或至見薄於君子。夫有司所守者法。而君子所誅者心。能無戾有司之所守。而卒不至見薄於君子者。斯為情文無憾。而公私咸盡也夫。噫。

為人後者為其曾祖父母祖父母服考

汪中

為人後者。為其本宗之服。經惟載父母昆弟。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殤。姊妹之適人者。而曾祖父母祖父母。無文以記。於兄弟降一等推之。而知其不可行也。此曾祖父母祖父母。雖不為之後。猶是正尊。小功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其祖。齊衰三月。降則無服。準之經意。其服本服無疑也。持重於大宗。服不二斬。故降其父母。期親無數並服何嫌曾祖上殺益無嫌矣。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期。為曾祖父母祖父母不降。傳曰。不敢降其祖也。斯其例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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