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3500000018

第18章 旅游购物(6)

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23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40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48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48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3、经营者销售“水货”手机,应否双倍赔偿消费者?

【宣讲要点】

经营者销售“水货”手机,构成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欺诈,应当双倍赔偿消费者。

【典型案例】

2009年5月27日,李某、钟某、唐某3人同时到某风景区旅游,在该地的“联通”某分公司购买诺基亚某型手机一部,每部手机费1800元。6月11日,3人根据报纸上介绍的鉴别手机的真伪的方法,调出了各自的屏显电子串号,结果吃惊地发现每部手机的电子串号与其标注的机身号、用户手册上填写的机身号都不相同。于是3人认为某“联通”分公司在他们购机时作了手脚。

7月,3人先向市消协进行了投诉,又申诉到该市工商局,要求某“联通”分公司加倍赔偿。该市消协、市工商局受理投诉后,随即委托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3台诺亚机手机均不是诺基亚公司总部在我国境内的合资厂生产。鉴定还特别悦明:手机机身号为手机内部惟一电子串号,正规销售中手机号应与包装上的号码相同,如果手机的主板被调换,手机机身号也将随之改变。

3人遂将“联通”某分公司起诉到某人民法院,要求“联通”公司加倍赔偿其损失。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出售水货手机而引起的加倍赔偿案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何为欺诈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一解释,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一下三个条件:其一,一方有欺诈的故意。这里的故意,既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也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但故意均是以当事人对真实情况明知为前提的,如一方并不明知真实情况,则其陈述不论与事实真相有无出入都不会构成欺诈。其二,一方欺诈的目的是使对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目的,不在于与对方实施民事行为,则也不构成欺诈行为;其三,对方当事人因受欺诈才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之实施民事行为。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因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不真实所致的,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真实情况则不会实施该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三项:(1)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2)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3)消费者因此受到了损失。本案中,联通某分公司出售的诺基亚手机是“由非法厂家所产及从非法渠道购进”,属于人们平常所讲的“水货手机”。该分公司作为电信专营公司,当然应当知道这些情况。所以在审判中,其知假卖假的行为法院认定为欺诈行为,并判令其加倍赔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3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54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14、已经投保的产品爆炸伤人,生产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宣讲要点】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典型案例】

刘某准备集资外出旅游,于是到某市天然居餐厅打工。2010年5月6日下午,当刘某在餐厅收集易拉罐时,堆在附近的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刘某的左眼顿时鲜血淋漓。虽于当晚施行了眼球缝合手术,但因伤势较重,终致左眼萎缩失明,其时年18岁。消费者协会几次主持调解,但因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调解未达成一致协议。于是刘某将该啤酒酿酒公司诉到法院。

【专家评析】

啤酒爆炸伤人是消费投诉的热点,也是解决问题的难点。本案中,举证对于刘某来说相对较难。本案某啤酒公司并没有在这一点上作文章,其抗辩的理由是与保险公司鉴订了保险合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侵权责任也发生了程大的变化,所谓侵权责任,就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外发达国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商家普遍投责任保险。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提供一个良好的纠纷解决环境,同时又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损害后迅速得到赔偿。这应该是世界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当仿效,特别在某些领域应当是法律强制规定。本案某啤酒公司的做法是对的,但其不应不顾消费者的利益,也即其应首先向消费者赔偿,然后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即我们要讨论的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关系的突出特点。它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拘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对合同承担义务或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64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主体的当事人,债务人指负有债务主体的当事人。

本案中,某啤酒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真意之一是:当啤酒爆炸伤人构成侵权之债时,由保险公司代替侵权之债的债务人——某啤酒公司向侵权之债的债权人——受害的消费者承担履行义务。这种约定只能拘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某啤酒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于消费者而言,对其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不论保险合同如何订立,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某啤酒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保险公司追偿。

同时,某啤酒公司与保险公司所订合同,是否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客体,也值得研究。

消费者的知情权又称为知悉权。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有关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其对消费者正确选择、接受、使用商品和接受跟务有着重要意义。知情权的客体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如商品的名称、商标、产生、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的内容、规格等;第二类是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这包括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所含成份、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第三类是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从这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生产者、经营者与保险公司所订保险合同内容并不构成消费者知悉权的客体。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言,应当成为知悉权的客体,因为有时生产者、销售者不存在偿债能力或偿债不足时,让消费者直接找保险公司,这虽与合同的相对性有点矛盾,但这可以由法律特别规定,因为消费者是弱者,应特别保护。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7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1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8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40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类推荐
  • 仲裁法学

    仲裁法学

    本书共十二章。第一章至第六章主要介绍仲裁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第七章介绍仲裁程序;第八章至第十章阐述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仲裁裁决的执行制度和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第十一章介绍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十二章介绍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等。
  •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4

    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4

    本书运用中英文对照的形式,从10个方面对我国2014年法治建设进程进行了全面概括,并对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及存在的新问题和重要意义进行了阐释。本书出版,对我国法治宣传、法治建设具有积极地现实意义和重要的推动作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著作权权利配置研究:以权利人和利益相关者为视角

    著作权权利配置研究:以权利人和利益相关者为视角

    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领域不断催生出新的经济利益,在印刷时代和模拟技术时代尚能维持的著作权权利配置的平衡格局在数字时代遇到重大挑战,产业投资者取代自然人作者成为主要的权利主体,并推动著作权在范围和权能方面不断扩张,著作权权利配置的天枰向权利人的方向严重倾斜。本书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以著作权的诞生地英国和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强国美国为比较蓝本,同时借助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思路,提出了我国应建立以知识信息共享为模式的著作权权利配置格局,解决我国作为知识产权的后发国家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
  • 保险法学

    保险法学

    本书共分四编。第一编,保险法导论,概括介绍了保险的基本范畴和保险法的基本理论。第二、三编分别为保险合同法,就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等保险合同总则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重点就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进行了深入研究与介绍。第四编为保险业法,分别就保险组织法、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中介法、保险业的监管进行了系统介绍。
  • 宋朝法律史论

    宋朝法律史论

    《宋朝法律史论》收录了篇关于宋朝法律史的论文,其中包括:“论宋朝法律文化特征”、“论宋代的讼学”、“宋代立法简论”等。
热门推荐
  • 行动的作为(现代人生成功方案丛书)

    行动的作为(现代人生成功方案丛书)

    你的周围到处都充满了机会,只要你有一双锐利的眼睛,就会捕捉到它们的踪迹;那些渴求帮助的人呼声越来越弱,只要你善于倾听,就一定能听到那越来越弱的呼声;你不会仅仅为了私人利益而工作,只要你有一颗仁爱之心;高尚的事业就徘徊在你的周围,只要你伸出自己的手,就永远有机会去开创。本书引导您发掘潜能,心动行动,战胜自我,荣获成功!
  • Collected Poems 1909-1962

    Collected Poems 1909-1962

    'Each year Eliot's presence reasserts itself at a deeper level, to an audience that is surprised to find itself more chastened, more astonished, more humble.' Ted Hughes Poet, dramatist, critic and editor, T. S. Eliot was one of the defining figures of twentieth-century poetry. This edition of Collected Poems 1909-1962 includes his verse from Prufrock and Other Observations (1917) to Four Quartets (1943), and includes such literary landmarks as The Waste Land and Old Possum's Book of Practical Cats.
  • 雀是烟来不见月

    雀是烟来不见月

    一个故事,一段过往。纷纷扰扰,几回梦;梦醒,烟散,人可还?
  • 七里樱

    七里樱

    年少时,我们,似乎成为了世界的主角,遗憾过,苦恼过,伤心心过,但庆幸的是在那个即将逝去的青春里,你世界的男主随着四季辗转在你身旁,陪你笑,陪你哭……终有一天,你发现他只是喜欢你身边的那个人而已…“你知道的,我喜欢她哎。”“没事…”至少我的青春,你来过就好。
  • 鬼谷子(白话全译)

    鬼谷子(白话全译)

    本书依据《鬼谷子》的权威原著,甄别、博采众家之长,力求对原文作出精当而晓畅的注释与翻译,每篇篇首皆附有提要加以解析、导读。并借鉴国外工商管理硕士的培养方法,精选古今中外颇具代表性的,涵盖商场、职场、处世等各个领域的经典案例,对鬼谷思想逐篇阐释、透析、解读,可使不同行业、不同背景、不同层次的读者皆能从中有所获益。同时,本书设计精美独到,图文并茂,大量古朴生动的图片,与文本和谐统一,相得益彰,大大增强了阅读的趣味与兴致。经典深刻的思想,精审独到的案例及评析,恰到好处的图文相生,使本书融哲理性、故事性、实用性、全集性于一体,可谓是各类读者参悟、运用鬼谷子大智慧的首选读本。
  • 太白飞歌

    太白飞歌

    大衍三帝英宗在位期间,江湖纷争不断,灭门惨案不知有几。皇权王法受到挑衅,英宗颁发《禁武令》,违者血腥镇压,一时江湖喋血,谈武色变。天柱三圣有感于武道没落,遂派十八岁弟子杨振下山,弘扬武道精神,光复中兴武林。 杨振热血沸腾,但却被现实泼了一头冷水。夹在武林与皇权之间,他左右为难! 但他牢记使命,不忘初心。历经千难万阻,终于得到皇权认可。杨振却功成身退,携爱妻隐于幽谷。
  • 诸天悍将群

    诸天悍将群

    “孔明,听说你有一招草船借箭?敢接我飞将军一箭否?”“啥?五虎将要跟我拼酒?让我敬三杯酒先。上敬战死的英灵,下敬涂炭的生灵,中间的敬人世间的良心!”“什么,江东天险难越?!,柱子,把我的意利炮拉来!”穿越三国时代,偶获诸天悍将群,带着一群桀骜不驯的悍将大佬,征服一个又一个诸天。
  • Tales of the Fish Patrol

    Tales of the Fish Patrol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太上说玄天大圣真武本传神咒妙经注

    太上说玄天大圣真武本传神咒妙经注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黑灵之舞

    黑灵之舞

    一架曼谷飞往上海的班机。在茫茫无尽的黑夜學遭遇了强大气流。当全机人都因此而惶恐不已时,只有一对头倚着头沉睡的小夫妻丝毫不为所动。飞机安全降落后,机上工作人员却发现这对夫妻竟然已经死亡!更诡异的是,曼谷力面沒确他们的任何出境记录。而法医鉴定的结果是,他们俩在登机的两天前就已死亡……一场情与欲的较量、灵与肉的博弈!人心的沉沦胜过一切未知的恐惧!带着我的灵魂离开,逃离这冰冷的深海。我愿在故土的夜幕下,不停不息地旋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