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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0)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政策的规定。

【本条释义】

我国的职业教育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对教育的领导和立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小平同志关于“应该考虑各级各类学校发展的比例,特别是扩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比例”的指示,积极调整中等教育机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使得职业教育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健康发展。1985年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划了我国职业教育制度的基本结构。1996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规定了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目前,我国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不仅有了相当的规模和水平,而且积累了符合我国国情的许多宝贵经验。职业教育的发展,已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输送了数以千万计的各类初级、中级、高级人才。

发展职业教育于国于民都有着重要意义。第一,发展职业教育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这一点早已为世界许多国家走上发达道路的历史所证明,也已为我国十几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所证明。职业教育是与行业、企业的发展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一类教育。企业中生产和服务第一线所需的人才和熟练劳动者都需要通过职业教育来培养。德国战后经济之所以发展那么快,它的产品之所以能在世界上取得良好的信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德国有世界最优秀的职业教育,他们把职业教育称作“秘密武器”。职业教育关系着经济发展的素质和速度,决定着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影响经济的竞争活力和发展后劲。第二,发展职业教育有利于劳动者就业。尽管我国在职业教育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劳动者文化水平整体偏低,特别是技能素质偏低。近年来,我国出现了“技工荒”,技能劳动力特别是高技能劳动力求大于供的矛盾比较突出,而且后备技能劳动力的数量也远远不能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创业能力、择业能力、转业能力和岗位工作能力,有利于劳动者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而促进就业,因此,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不仅已经成为当前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更应当成为一项长期的促进就业的战略。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职业教育第一次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职业教育法对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职责、义务和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要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各级政府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安排职业教育的专项经费并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第三,要办好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开展实用技术的培训,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第四,要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必须用于职业教育。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广义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狭义的职业教育,就是指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相并列。

职业教育和培训是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因此促进就业法设专章对职业教育和培训作出规定,这也体现了我国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一贯重视,在本法中主要是从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角度对职业教育和培训作出规范。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必须依法进行,包括依照职业教育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教育法是有关职业教育的基本性规范,但考虑到已经制定了十年多,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法作出了一些调整。

【适用规则】

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直接目的就是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这点应该成为社会各方面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出发点和目标,绝不能为教育而教育,为培训而培训。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和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的规定。

【本条释义】

职业教育法对我国职业教育工作管理职责分工作了规定。首先,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工作。这既体现了该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的总体性规定,也体现了职业教育与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直接服务于就业活动的鲜明特点,明确了教育部门既要管理职业教育工作,又不能管得太死、包揽过多。其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职业教育管理职责的分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再次,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工作。职业教育具有极强的地方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不同区域在经济、产业结构上的差异,决定了不同地区职业教育层次结构、专业结构、服务对象的不同,因此要使职业教育符合实际的需要,就必须降低管理重心,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突出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和作用,这样才能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尝试,实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坚持职业教育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因地制宜地确定职业教育的发展模式,是已经被证明的行之有效的重要经验。

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行政管辖区域内对发展职业教育负有决策权和直接管理权。换言之,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对所辖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需求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制定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并将职业能力开发计划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引导职业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职业能力开发计划要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岗位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为目标,规划指导各类职业培训的发展。

根据劳动部的统一部署,在“十一五”期间,明确职业培训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服务、为培养技能人才服务的发展方向,围绕加快培养一大批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和数以千万计高素质技能劳动者的任务目标,有关职业能力开发计划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包括: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素质整体提高。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国新培养190万名技师和高级技师,新培养700万名高级技工,并带动中级和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实施“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深入推动再就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5年内对2000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广泛开展创业培训,发挥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5年内对200万名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提高成功开业率和稳定经营率,并努力实现创业带动更多就业的效果;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转移就业效果。5年内对4000万名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使其提高职业技能后实现转移就业。除了上述劳动部统一部署的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等四类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并实施好其他有利于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计划,在宏观上安排好当地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并分阶段将其做好,进一步改变我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相对滞后的现状,发挥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

【适用规则】

做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对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有效开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做好计划工作,使职业教育和培训能够科学、可持续地开展。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开展职业培训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各种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类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职业培训与职业学校教育都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职业培训不同于职业学校教育,是职业学校教育所不能取代的。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个层次,有国家规定的学制,较为系统的教育,职业学校教育可以颁发学历证书,而职业培训形式比较灵活,没有国家规定的学制,只有培训证书而没有学历证书的一类职业教育。国家实施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开展各类职业培训,综合而言,我国的职业培训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职业培训可以由多种机构实施,包括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我国的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个层次。各类职业院校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各自相应的职业学校教育,但是各类职业院校有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在开展职业培训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各类职业院校也要同时积极承办职业培训活动。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一个范围较广的概念,有的将技工学校、技术学校以及职工培训学校都归到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之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主要是指就业训练中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地劳动部门在建立劳动服务公司,贯彻执行“三结合”就业方针的过程中,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开展就业前的培训工作,相继建立了就业训练中心,到目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为开展职业培训而专设的机构,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还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包括在内。

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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