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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解(2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的人口流动,人口流动的增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特征。旅馆业作为流动人员居住和活动的场所,加强对旅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的旅馆包括高级宾馆、饭店和单位内部的招待所等场所中,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一些犯罪分子使用假证件在旅馆落足藏身,有的被公安机关通缉的重大逃犯经常出没于宾馆、饭店。甚至有个别的旅馆实际上已成了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等藏污纳垢的窝点。一些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责任,有的对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采取放任和纵容的态度,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从中牟利。加强对旅馆业的管理,提高预防和查控违法犯罪的能力,是充分发挥人口流动的积极作用,依法打击其中极少数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的重要管理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该条处罚的对象是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单位经营者,也包括个人经营者;既包括作为投资人的老板、股东,也包括被老板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

该条第一款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三种违反旅馆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治安处罚:

(一)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加强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是旅馆业管理工作的基本工作,同时也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手段。根据1987年11月公安部颁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一些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使犯罪分子能够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因此,强化旅馆业的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强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旅客住宿登记的管理,是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手段。根据该条这一项的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的登记,必须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旅馆对其接待旅客住宿进行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二)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行为我国对危险物质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其目的是防止这些危险物质危害到公共安全。旅馆作为一个聚集着众多流动人口的地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因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授权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其旅馆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该项法律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求是明确的,即:一是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要求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旅客携带的危险物质必须是明确知道的,而不仅是怀疑有危险物质,或者估计可能有危险物质;二是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在明知住宿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加制止。法律没有要求旅馆业的工作人员的这种制止行为一定要达到何种结果,但要求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必须要履行这一职责,而且要求履行这一职责的标准,并不是只是口头上说说,而是要有具体的行为,对旅客不听制止的,不是简单地放弃,而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防止危险物质的扩散,保障公共安全。

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的两种违法行为的,规定了处罚,即:(1)警告;(2)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该条第二款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针对旅馆业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不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预防和查控违法犯罪的能力,如不断强化技术防范和物质防范的措施,要求星级宾馆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大堂、电梯、楼层及其他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控,并配专人值班;要求客房房门改用电子锁;设置旅客贵重物品存放室;在直辖市、省会市及较大的市实行旅馆业住宿登记计算机管理等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提高了我们的管理水平,有效地防范、打击了出现在旅馆业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且,也为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犯罪分子提供了条件。该项规定处罚的行为是: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主观上明知住宿其旅馆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是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不仅是旅馆业的工作人员的责任,也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防止犯罪分子再度危害社会的有效途径。

该条第二款对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有该款所列行为的,规定了两档处罚,即:(1)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房屋出租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对出租房屋人违反有关出租房屋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的规定。

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房屋租赁业也随之得到迅速发展。人口流动的增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重要特征。我国正处在经济迅速发展时期,在市场配置各种资源的过程中,要求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按照经济规律在产业间和地区间流动。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较大。因此,人口流动增多是我国现阶段一种必然现象。一方面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冲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租赁管理和治安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1995年3月和5月公安部和建设部分别颁布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法在总结了近年来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经验基础上,对出租房屋人在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时出现的几种比较严重的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增加了给予治安处罚的规定,即警告、罚款。这是本法新增加的处罚内容。

根据该条的规定,该条要处罚的对象是房屋出租人。其中,这里所说的“房屋出租人”,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将属于公民本人所有和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别人的经营者。也就是说,该条处罚的对象房屋出租人即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单位。

该条对房屋出租人有下列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其职责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行为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私有房屋和单位房屋出租的,经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人都必须向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人承担的治安责任中也明确规定: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同时,对房屋承租人也有明确要求,要求其在租赁房屋时,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方可承租他人住房。房屋出租人认真查验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是其了解承租人基本情况的一项基本要求,这既是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保障其房屋出租利益的基本做法。对房屋出租人而言,这既是必须要做到的,也是容易和应该做到的。对于承租人提供的身份证件是否是合法、有效的,法律并没有要求房屋出租人查明其真伪。但是,作为房屋出租人无论是出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而言,还是出于其个人的利益的保障而言,对承租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认真查验都是有益无害的,对非常明显的伪造的身份证件,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消除治安隐患,保障社会稳定。

(二)不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行为这一行为与前面所规定的行为基本一致,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进行登记,是房屋出租人的一项基本工作。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掌握了解房屋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其中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将承租人提供的身份证件种类进行登记,这是确认房屋承租人身份的一项基本工作,是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要求房屋出租人对房屋承租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是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工作。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条第一款对上述两种行为规定了处罚,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该条第二款房屋出租人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当前在房屋出租行业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使违法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房屋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联系最为密切、广泛,因此,也最为容易发现问题。根据该项的规定,法律对房屋出租人实行治安处罚的条件为:一是出租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房屋出租人对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犯罪活动不知道的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行为。二是承租人必须是利用出租人出租的房屋进行的。如承租人利用其承租的房屋进行组织、介绍、容留他人卖淫或者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等犯罪活动。如果承租人进行的犯罪活动不是在其承租的房屋里进行,而是在其他地点,房屋出租人没有报告,也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该处罚行为。三是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是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该条第二款对该款所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两档处罚,即:(1)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对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是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及处罚规定。

该条要处罚的是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反了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二是制造噪声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国家正处于发展建设阶段,在建设中造成的一些噪声污染问题在一定阶段会比较突出。对于各种噪声污染的防治,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噪声的排放标准、防治措施、赔偿标准、审批程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制造噪声者,其行为只要是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与国家和其影响到的周围的人民群众达成谅解并做了相应的赔偿的,则不属于本法规定要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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