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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合同权利义务变更 转让与终止(1)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读者应当了解合同变更的概念和要件、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和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理解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掌握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及效力、合同义务移转的效力和要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类型和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解除概念、特点和分类、清偿、抵销、提存和免除的内容。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概述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可分为广义上的合同变更与狭义上的变更两种。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和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主体的变更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合同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在此变更中,合同债权人的变更,称为债权让与或债权转移;合同债务的变更,称为债务承担或债务移转;合同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的,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狭义的合同变更,即合同内容的变更,指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前提下仅改变合同的内容。也即合同的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变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本节仅讨论合同内容的变更,即狭义的合同变更。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合同关系的存在。合同变更是改变合同的内容,没有原合同关系的存在就没有合同的变更,因此,合同变更是离不开原已存在的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因其自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被撤销,效力待定合同被拒绝追认,亦无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也无从产生。

2.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的变更,必须产生使合同的内容改变的效果,否则,不能认为是合同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化是合同变更不可或缺的条件。

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1)标的变更;(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3)标的物品质的改变;(4)价款或酬金的增减;(5)履行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点的改变;(7)履行方式的改变;(8)结算方式的改变;(9)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10)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11)担保的设定或消灭;(12)违约金的变更;(13)利息的变化。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裁判,有时依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如选择权人可以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除此之外,合同的变更一般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的,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4.合同变更应遵守法定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应遵循自愿互利原则,有时需要采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法要求。依照《合同法》第77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内容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在合同变更后,除当事人另有明确的约定外,任何一方不能因合同内容的变更而要求对方返还已为的给付。

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是对原合同已有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实际上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来的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构成违约。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至于何种类型的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并存,应按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而变更合同,不存在损害赔偿;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在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误解人应赔偿相对人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的,双方对损失的赔偿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则无赔偿。

第二节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合同法中,合同权利转让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权利转让是指的合同主体的改变,而非合同权利的内容的改变,并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的转让将导致受让人代替原合同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新的债权人。

第二,债权让与的前提是债权具有可让性或财产性。

第三,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因此可作为转让的标的。合同的转让在性质上是债权的转让,因此完全受合同法的调整。

第四,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权利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将完全取代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合同权利转让须具备如下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须有合同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合同权利转让的前提转让人所享有的债权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权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前提。如果合同根本不存在,所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2、合同转让必须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的转让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合同生效要件。若有使合同无效的情形时,转让合同就不能生效。当转让合同有可撤销或可变更的事由时,当事人得请求撤销或变更。但是,转让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经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就应当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债权人。合同债权的转让,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原合同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转让协议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是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3、转让的合同权利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合同权利的转让须具有可转让的,否则,转让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有如下三种:

(1)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二是不作为的合同债权;三是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债权,例如,以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的合同,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了不得将债权予以转让的约定,就该根据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来处理。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应当产生法律效力。

(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易言之,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成为转让的对象。

4、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为要件。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再撤销。

5、合同权利的转让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权利的转让须遵守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形式。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的生效,应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成立;二是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此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合同权利转让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合同权利的对内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力。此效力具体表现在:

第一,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而成为合同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一起成为债权人。

第二,在转让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随主权利移转而移转。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三,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也即,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不存在权利的瑕疵。如果在权利转让后,权利有瑕疵而给受让人有损失的,转让人应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转让人在转让时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瑕疵的,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第四,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重复转让。如果让与人重复转让债权,则涉及到确定取得债权的受让人的问题,一般情况认为,有偿让与的受让人应当优先于无偿让与的受让人取得权利;全部让与中的受让人应当优先于部分让与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先前的受让人应优先于后受让人取得权利。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合同权利转让生效后,对债务人产生以下效力:

第一,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无需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若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的终止。

第二,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由此可见这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使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受有损害。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三,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务人履行的义务。在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后,转让合同被宣告无效或可撤销,若是债务人出于善意,则债务人向受让人作出的履行仍有效。在债权让与后,受让人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同时免除其向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

第四,债务人的抵销权仍有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须要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须是到期债权。债务的抵销是合同法的重要制度,在合同债权转让中一样适用。

二、合同义务的移转

(一)合同义务移转的概念

合同义务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承担的现象。亦称为债务承担。合同义务的移转可以是债务义务全部转让,也可以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依《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让其债务,除应与受让人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外,还应当取得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则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行为无效,不对债权人发生拘束力。

(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构成要件

1.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当事人移转的合同义务,只有在有效的债务存在的情况下所签订的转移债务的协议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本身不存在,或合同订立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能成立债务转让的后果。

2.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让与行。因合同义务移转后,合同义务主体发生变更,因此,所转移的合同义务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在性质上不能进行转移的债务,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债务,不得进行转移,否则转移协议无效。

3.须有合同义务移转的协议。合同义务移转是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因此,债务转让协议是发生合同义务转移的基本前提。

4.须有债权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不会给债务人造成损害,但是债务的转让则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允许债务人随意转让债务,而受让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或有能力履行而不愿意履行,将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因此,取得债权人同意是合同义务的移转的必要条件。债权人的同意,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采取默示的方式。若是债务转让的协议送达债权人后,债权人没有作出明确的同意表示,从其行为也不能认定债权人已经接受第三人为合同的债务人,则认为债权人未同意债务的转让,债务转让协议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与第三人间达成的转移合同义务的协议,一经债权人的同意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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