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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有啥别有病(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患者当然是消费者,不管公立医院还是市场化的私立医院都不能否认患者的消费者身份,患者自然也要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征得患者意见又无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关的内容,阐述了患者的知情权应该包括的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也就是患者有权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治疗措施知情权,也就是患者为了避免或降低就医时所遇到的风险,有权利选择医疗服务提供方将采取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的具体内容;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也就是患者有权利掌握自己就医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用途和支出等情况。在其中的第11条中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现在公众的维权意识是越来越强了,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种医疗纠纷事件也呈上升的趋势。这是由于以前患者在出现了疑问或觉得受到了委屈时不敢出面争取权利,怕忙了半天得不到理想的结局,甚至还可能成为笑话。现在不同了,患者都有了质疑医院和医生的习惯,可以不再随便地忍受委屈了,别说是医院真的欺负了患者,就算是有所怀疑,多数人也要追究一下。

虽然病在自己身上,可患者基本上对于病况没有太深的了解,虽说是有久病成医一说,但大多数的患者由于不是专业人士,根本就不敢说对自己的病情有很大的把握。从这个意义上说,毫无疑问,患者想要实现知情权和选择权,就必须依赖于医院方面的告知,如果医院或医生在这方面不配合的话,患者的知情权就无从谈起了。所以说,这种知情权和选择权虽然是属于患者的根本权利,却是与医院方面的告知义务要绞合在一起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在过去发生的被确认的许多患者知情权受侵害事件,其中不少都是医院和医生耍无赖的结果,医方不承认告知义务患者自然就没有知情权利了。

患者在就医时所拥有的权利是天然的、法定的,不是谁突然大发善心赐给的。患者有知道自己病情和治疗情况的权利,有知道医生给自己确定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和可能发生相关情况的权利,有同意或者拒绝医生所拟定检查、治疗方案的权利,在面对多种治疗器械、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利,有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相关程序的权利。

说到在患者就医时,医院对患者的告知义务,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是病情告知。医院方面必须如实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趋势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的后果等诊断结论,这是医院方面必须要做的事情,是法定义务,不是可做可不做的。

但是出于防止患者病情急剧恶化、避免对患者可能或者必然造成不利后果的善意考虑,医院也可以对患者本人延迟告知。比如把患者的病情如实相告就可能使患者心绪波动、病情恶化,那就可以采取延迟或直接告知其主要亲属的手段。

其二是治疗告知。就是要如实地告知患者,根据其所患疾病而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了避免治疗过程中的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在采取手术治疗之前,应当由患者或者其家属对治疗方案表态,如同意实施则签字。

其三是风险告知。要如实地告知患者,治疗措施可能或者必然产生的风险,或因为患者体质特异可能发生的过敏、排异、恶化和并发症等其他损害结果。尤其是对于一些治疗方案临床成功率不非常高的病种,进行治疗时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这风险虽然是医生与患者共同担负,但后果却主要由患者承担。患者将自己托付给医生,并不是将自己所有的权利都交给了医生,患者还是要保留着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而决定命运前是必须要了解风险情况的。

其四是费用告知。要如实告诉患者治疗疾病时,他所应当承担的费用以及其计费依据。

医院方面对于患者的告知义务也是法定的,不是想告诉就告诉,心情不好就不告诉了,那是不行的。医院方面有依据相关的法律履行向患者告知的义务,经过患者同意之后才能够进行相关检查、治疗。患者提出疑问时医生要给予解答,这是医生应该尽的告知义务,要告知患者医疗风险和如何避免产生不利的影响。有一点比较特殊的是,在不适宜或者没有办法向患者告知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具体怎么办才可以规避医院的法律风险?直接告诉患者就可能导致其病情恶化,不告诉吧,又要承担违法的风险。这时就要向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这是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避免不利后果的一个方式。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医护人员可以也非常需要选择适当的时机、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向患者近亲属介绍病情也被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一个延伸。

所以说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给患者提供治疗的过程中,是绝对不能擅自为患者做决定的,必须要告知患者治疗措施的利弊得失,把自由选择权完全交给患者,你这样做了才能够尽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医疗事故纠纷,如果只是考虑不告诉患者就能减少麻烦,最后带来的可能是更大的麻烦。

没错,对于是否应该拥有知情权,就连患者也不一定都有明确的看法,有的患者说:“手术风险知情权其实也给我们这些即将要做手术的病人和病人家属带来了恐慌。”有的患者家属说,“现在很多手术同意书上,都要把术后有可能引发的症状写得特别详细,看上去都有点吓人,手术风险总应该有个范围吧。比如做个不大的扁桃体切除术,同意书上罗列出了大大小小十几项危险,在签同意书时,本来不害怕也害怕了。犯得着吗?看着这些风险就好像病人都要活不下去了,这不是在吓人吗!”患者和家属的这些说法,也很让医生苦恼,医生说:“有时你对患者解释了好半天,他也不明白你在说什么。你说得多了他就觉得烦,说得过细了他说你在吓他,是为了向他多收钱。可你要是不告诉他出了什么事情他就找你,说你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医生是会有这样的烦恼,但应该告知的还是要告知,这是法定的事情,不是烦不烦的事。

现在人与人的关系状态和以前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医患关系已经极端物化,从前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被淡化掉了。消费者权益和基本人权相当普及,患者就医时的自主权被提到一个相当高的高度。这种情况下,医生让患者知情、同意的义务,在医疗诉讼过程中就逐步从一般注意义务中分化出来,成了一个特殊义务,成了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为患者提供足够信息的义务。

知情权可能是个很简单的事,也可能是个极端麻烦的事,对患者,对医生同样如此。

你轻描淡写,我性命攸关

患者的知情权这么重要,怎么还会出现被剥夺的事情呢?原因是多方面的,患者需要做什么样的检查需要用什么药物,都要由医生决定,患者一般都是无条件服从的。对于医生来说,他们也没有多少时间给患者详细解释,医生一天要接诊好多患者,拿不出更多的时间为患者详细解释病情和交待治疗时应该注意的事项。这就造成了患者糊里糊涂地看病、糊里糊涂地交钱的情况。

信息不对称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医生与患者本来就缺乏有效的沟通,患者在接受治疗时总觉得自己很被动,对于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都是茫然无头绪,就只好任由医生安排了,患者的知情权就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有意或无意地被剥夺了。比如在对子宫肌瘤这种病患的处理上,不少女性患者都听过“全宫切除”的建议,据媒体介绍,某大城市一个三甲医院每天的全宫切除手术都要有五六例,在这个医院一年就要切掉1000多个子宫!或许普通人会说“切就切了吧,医生说的总是有道理的。”但一位资深的妇科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却感慨地对记者说,在这些“全宫切除”手术中,其实有相当一部分是根本没有必要做的,问题就在于不少医生都是习惯性地认为得了子宫肌瘤后子宫大于妊娠两个月就该全切。在实施手术之前不少医生多是对切除后的副作用轻描淡写,由于医患信息的不对称关系,最终使病人做选择题时往往出错。就算医生可以建议病人全宫切除,但同时也应该把其他治疗子宫肌瘤的方法全都告知患者,只有当这些方法都被确认行不通的时候,或者当病人只能接受全宫切除时,最后才可考虑全宫切除。有些医生总是把患者当成门外汉,把具体情况告诉他们了他们也不能理解,说了也是白说。医生在这样的思路下,有时甚至连治疗方案都没有认真、全面地告诉患者或患者的家属。不少患者都是到了要实施手术的前一天,才从医生递过来的“手术同意书”中知道手术的相关风险,至于相关的检查、治疗、药品等项目患者更是无从知道其中的具体缘由。

上面说的只是表面上的,另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因素。由于普通人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就医时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就像旧时小媳妇站在婆婆面前一样,就只有听人家的安排了。因此,医生如果想要隐瞒什么内容是有基础的,这基础就是医患双方在信息上存在着很强的不对称状况。现在,对于医生方面的这种隐瞒行为还缺少有效的监管和处罚,除非是治疗过程中出现了问题而引起了医疗纠纷,不然很多病人并不知道他应该了解的信息。更何况医院方面对于患者总是处于强势地位,当患者意识到了知情权被侵犯想要维权,还要承担可能更不堪设想的后果。像发生在黑龙江著名的天价医药费事件,患者家属虽然感觉有问题,却不敢向院方索要收费账单,就是考虑到患者的性命掌握在医生手中怕院方报复。患者家属在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他问过医生,钱怎么花得这么快,每天都五万块钱?医生说应该的,当问对方能不能给打出一个单子看看,医生马上向医院反映家属要查账。打那儿以后家属再也不敢去问费用是多少,怎么花的,因为病人在医院那里,说实话就相当于把整个人交给医生了,怕造成一些可能体会不到也看不着的一种可能是照顾不周甚至是一种伤害。像这位病人家属的担心是普遍存在的,正是出于怕医院给病人造成不好的后果,所以就迁就医方,结果出现了天价的医疗费用。从心理学角度说,一个人在患病的状态下主观判断力就可能下降,在精神上压力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加重,既有对病患和医生的恐惧,也有对医生的强烈依赖。就是这样,医生想要隐瞒就太容易现了。

患者知情权屡屡被医疗服务提供方侵犯,由于患者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是越来越多了。那么,患者的保护神在什么地方,知情权究竟应该由谁来保障,谁给患者作主,患者不能总做冤大头吧?

对于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我们的医院都做得不够,都有一定程度的问题,医方或者是没有下工夫去琢磨怎么做好,也可能是有意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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