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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台湾问题的宪法学思考(14)

第三,反对和制止“台独”分裂势力的分裂活动应力争取得台湾民众的支持和国际社会的理解,法律手段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佳方式。“台独”分裂势力的惯用伎俩是歪曲我对台政策,误导岛内民众,故意制造恐慌,将“台独”活动与岛内民众捆绑在一起。一旦我们将对台方针法律化,从而戳穿“台独”分裂势力的图谋,并基于法律的明确、规范和权威,让台湾民众切实感受到中央政府维护两岸人民根本利益的诚心和决心,那么台湾民众就决不会轻易支持“台独”分裂活动,而且会反过来成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反对“台独”分裂势力的重要力量。从国际层面来说,“台独”分裂势力之所以日益猖撅,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外部势力的介入息息相关。既然分裂活动在世界上都被视为国家和民族利益最大的敌人,因而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和人民都不会对本国的分裂活动坐视不理,那么中国政府基于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开展对台特别立法,不仅符合通行的国际法准则,而且通过“以法抗法”的方式将最大限度地压缩“台独”分裂势力开展国际活动的法理空间,有力地阻止外部势力对中国内政的干涉。

四、对台特别立法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运用法律手段推进台湾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而无论在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的宗旨、立法的规划和工作步骤等方面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第一,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宗旨。对台特别立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就邓小平理论而言,不仅应该贯彻和体现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等有关对台问题的重要思想,而且尤为关键的是必须立足现实、实事求是,只有这样,才能使立法工作既立足于未来两岸统一的战略高度,又立足于当前实际,从而具有足够的针对性;就“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说,主要是必须立足于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争取海峡两岸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因此,在立法宗旨方面,必须始终以维护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和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归,以用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为追求。

第二,开展对台特别立法既然是战略调整、是思维方式的转变,那么就必须基于整体角度开展立法工作。台湾问题的极其复杂性,决定了并不是制定一两部法律就可万事大吉的,而必须基于系统的角度通盘考虑,只有理清环节,加强协调,才能既坚持大局又不忽略细节。

第三,涉台事务本身既是分层次的,也是有轻重缓急的,既有原则性的“一个中国”问题,又有大量繁杂的具体事务,因此对台特别立法必须区分不同层次。一方面应该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层面,就台湾的政治法律地位、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问题予以界定,以对抗“台独”分裂势力通过“宪改立国”分裂国家的图谋;另一方面根据涉台事务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普通法律。这也就是说,我们既应通过宪法性法律坚持原则性的“一个中国”,又应通过各种普通法律,保障两岸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切实维护两岸人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在现实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建设实实在在的“一个中国”。

第四,不同的形势、任务决定了不同时期应有不同的立法重点,因而开展对台特别立法必须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近期对台立法的重点或核心应该是反“台独”、反分裂,特别是反对和制止“台独”分裂势力试图通过“宪改”实现“法理台独”的图谋,因而这一时期我们需要制定的法律,是宣示和维护主权的法律而不是行使治权的法律,是反对和制止“台独”的法律而不是完全解决台湾问题的法律。

论《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基础

2005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这是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特别立法的形式,把中央对台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一致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重大举措。《反分裂国家法》的颁布,不仅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活动的坚定决心,而且也充分表明了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实现和平统一的一贯立场,因而这部宪法关联法不仅是中华民族以“法理反独”反制“法理台独”的重要法律武器,而且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符合两岸人民以及国际社会维护和平稳定,促进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共同愿望,将为维护台海和平,并最终解决台湾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提供坚强有力的法理支持与明确可行的法律框架。

一、主权国家从维护国家主权完整角度制定旨在反对分裂国家的法律,是所有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

自近代主权概念产生以来,主权的完整与统一就被认为是国家完整与统一的象征,因而维护主权的统一与完整是任何国家的基本权利。因此,迄今为止的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宪或立法方式,对主权的归属和维护国家主权的统一和完整作出明确规定。我国自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后的历部成文宪法,包括我国的现行宪法以及台湾的所谓“宪法”,都明确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这就充分表明中国的国家主权属于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中华民族的全体成员。

同时,任何主权国家都只有一个合法政府,而这一合法政府则是这个国家主权的唯一代表。一个代表国家主权的政府,无疑拥有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干涉地决定和处理其主权所及范围内一切事务的权利。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因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和国际法的一贯保护。

在历史上,中华民国政府曾经是中国主权的合法代表。但从1949年10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国际法上的唯一合法代表。尽管如此,但中国的主权和固有的领土疆域并未因此而改变。这种在同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由新政权取代旧政权的事实,在国际法上被称为政府继承。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成为享有和行使中国全部主权的唯一代表,其中包括对台湾的主权。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地区继续使用“中华民国”和“中华民国政府”的名称,但它早已丧失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的合法性基础,即便是它至今仍然分享着的中央政府在台湾地区的部分“治权”,也只是中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有限“治权”,它并不具有对抗国家主权的合法性。因此,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的主权始终与整个中国的主权合为一体,不可分割,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台湾当局的存在,既不能更改台湾属于中国的历史,更不能改变中国主权统一的事实。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主权的唯一合法代表这一事实,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1971年10月,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驱逐了台湾当局的代表,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的席位和一切合法权利。1972年9月,中日两国签署联合声明,宣布建立外交关系,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且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的立场。1978年12月,中美发表建交公报,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至今,已有160多个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它们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且承诺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处理与台湾的关系。

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立法机关,针对“台独”分裂势力,制定《反分裂国家法》,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国家的和平统一,完全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是中国的国内立法与主权行为,它既符合国家主权原则,也具备道义上的正当性。

二、领土完整是国家主权完整的基本标志,维护领土完整是主权国家的核心利益,也是反分裂国家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领土是国家的第一要素。在公法意义上,领土完整是国家主权完整的基本标志,主权国家对其所属的领土理当具备完全独立的支配权。比如为确保其领土安全,它可以在其所属的任何一个地方派驻军队,也可以针对其所属的任何一个区域制定特定的防卫性法律。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将“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作为其反分裂国家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尊重历史,是国际社会确认领土主权之归属的惯常方法。从历史上看,台湾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人最早开发台湾岛,中国政府对台湾实行有效管制的文字记录,至少可以追溯到1700多年前。元朝时中国政府正式在台湾设置行政机构,清朝时正式在台湾建省。从元朝到清朝,中国政府一直统治并保卫着台湾。但1895年4月,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强迫清朝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霸占了台湾。1937年7月,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1941年12月,中国政府在《中国对日宣战布告》中昭告各国,中国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一切涉及中日关系的条约、协定、合同,并将收复台湾。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应将其窃取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并在《日本投降条款》中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同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收复台湾、澎湖列岛,重新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此后迄今,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从未改变。

在国民政府时期,历部宪法都将台湾视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反分裂国家法》的根本宗旨,与我国宪法以及《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基本精神完全一致,这就是维护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因此,它既具备合宪性,也符合国际法精神。

三、国家安全是人民的最高福祉,领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首要前提,因此维护领土安全就是维护人民的最高福祉

美国早期政治家杰伊曾经指出:“在一个明智而自由的人民认为必须注意的许多事务中,为自己提供安全看来是首要的事情。”而人民个人的安全,历来以国家安全为必要条件,国家安全则以领土安全为前提。一旦国家疆域受到威胁,则意味着国家安全受到威胁。一旦疆土分裂,则国将不国。而国之不存,民何以安?所以,领土安全乃人民的最高福祉;维护国家领土的安全,是一国政府的首要职责,也是一国公民的当然义务。因此,为使国家免遭不必要的威胁,或者为了防止某种具有高度盖然性威胁的挑衅,一个合法政府就应当被赋予备战自卫和反抗威胁的权利。在历史上,战争被认为是维护领土安全的主要方式,因此现代社会,人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领土安全无疑是历史的进步。

众所周知,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李登辉为代表的“台独”分裂势力以所谓“民意”为幌子,开始大肆鼓吹分裂国家的活动。民进党主导台湾地区政府后,“台独”活动日益猖撅。“台独”分子极力推动“公投制宪”,企图以“宪改”之名行“制宪”之实,谋求“法理台独”;在所谓“中华民国”的简称问题上大做文章,将“台湾正名”活动推向逐步变更“国名”的新阶段;以组织机构调整为名,图谋改变台湾现行行政架构中带有中国内涵的部门;在教育与历史文化领域进一步推动“去中国化”运动,以凸显所谓的“台湾主体性”等等。这些事实表明,中国的领土安全正在遭遇“台独”势力即刻而现实的威胁和挑衅。

毋庸置疑,面对这种国土安全遭受威胁和挑衅的事实,任何主权国家都不会无动于衷。在历史上,美国为打击分裂势力企图将南方从统一的美利坚合众国分裂出去的活动与挑衅,曾发动过着名的“南北战争”。由于这场战争维护了国家领土的完整,因而被历代美国人评价为正义之战,而领导这场战争的亚伯拉罕·林肯则被称颂为英雄。因此,当我们面临国家的固有领土遭遇“台独”分裂势力即刻而现实的分裂威胁时,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包括台湾人士在内的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以立法的方式,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的分裂活动,从而扞卫中国人民的最高福祉,无疑是正义之举,因而理当受到包括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一致拥护和国际社会的普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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