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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台湾问题的宪法学思考(10)

(二)台湾地区现行“宪法”“一中性”考察

20世纪90年代后,台湾地区现行“宪法”经由“宪政改革”,在相当程度上已经颇具本土特色,但其在文本上仍坚持了“一中性”。大陆方面对于台湾地区的宪制性规定一直以来未作出积极评价,对台湾地区部分人士提出的“宪法一中”观点也未作积极回应。然而,“宪法一中”并非全然没有积极意义。

有一种被称为“B型台独”的理论认为,“台湾”是一个“国家”,依据“宪法”,它的名字是“中华民国”。此种观点事实上将存在于台湾地区现行“宪法”上的“中华民国”,透过“宪法”的建构作用,成为“台湾”作为“国家”的一种“存在方式”。有台湾学者甚至认为:“中华民国”已死,只有“中华民国宪法”一息尚存。但是,仔细考察台湾地区现行“宪法”的文本,所谓“B型台独”理论其实是曲解了台湾地区现行“宪法”。台湾地区现行“宪法”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1946年“宪法”的文本,另一部分是1990年后“增修”的文本。1946年“宪法”制定于中国大陆,其“一中性”是比较纯粹的、绝对的,无须多言,因而本文的重点是对“增修”文本的“一中性”进行分析。其一,“增修”文本序言声明:“增修”目的是“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因而并未在宪制性规定的层面否定“一个中国”,也未否定“统一”,从法理角度而言,“增修”文本在“国家未统一”前具有临时性;其二,“增修”文本虽然大量废止1946年“宪法”的规定,但这种“废止”大多以“不受限制”、“不适用”、“停止适用”等表述出现,并无一条被明令“废止”,再结合整个“增修”的文本“临时性”,1946年“宪法”被废止的条文,在法理上只是在“国家未统一前”的“临时废止”。其三,“增修”文本本身亦体现了“一个全中国性”:首先,“增修”文本将“全中国”分为“自由地区”和“大陆地区”,对于选举民意代表、直选领导人、“公民投票”等事项,都明确规定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进行,并没有将“中华民国”和“自由地区”等同起来,至少能够在“两区”基础上坚持“一国”;其次,“增修”文本在民意代表部分设有“全国不分区”代表,虽然明确规定了“全国不分区代表”在“自由地区”选举产生,但代表的选举产生方式和代表本身的“代表性”毕竟不同,台湾当局亦是想通过“全国不分区代表”弥补“全中国”和“自由地区”之间的落差。综上分析,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并未如“B型台独”所言,将“中华民国”等同于“台湾”,至少从文本上读不出这层涵义,而其“一中性”在文本上却是显而易见的。

在台湾地区的政治实践中,分处统“独”阵营的政治人物,都曾基于台湾地区的宪制性规定,表达了对于“一中”的肯定态度。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曾提出:“国民党……要扞卫现有的宪法不被更动,因为现在的宪法是以一个中国为基础所建立的宪法。”民进党人士谢长廷也曾提出,“目前宪法体制确有‘一中’架构”,因而主张“宪法一中”,两岸宪制性规定的“一中性”是“两岸具有历史连结和特殊关系”的表现,“宪法一中”是两岸交往的纽带。可以说,“宪法一中”已经成为台湾地区持不同“统独”观点的群体在“国家认同”上的最大公约数。首先,“宪法一中”以宪制性规定作为支撑其存在的基础,对于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的台湾社会,有着较强的说服力,容易使政治人物的观点获得选民认同,政治人物大多意图通过对“宪法一中”表示尊重和支持来换取选票。其次,“宪法一中”可以借助宪制性规定中所体现的“一国两区”思想,较大限度地包容不同的统“独”观点。对台湾地区政治人物的“宪法一中”言论应作辩证思考,不能因其含有“一中”而放松对其的警惕,也不能因其突出“中华民国”而否定其积极意义。就目前情况而言,“宪法一中”至少在形式上保持了“一中”,对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积极意义大于其消极意义。

两岸宪制性规定在“国家认同”上都体现出较强的“一中性”,尽管对“一中性”的具体含有存在着不同的认知,但这种差别是“九二共识”所容许的差别,并不构成当前两岸关系的主要矛盾。对两岸宪制性规定中“一中性”的挖掘,有利于推动“九二共识”从一个政策共识,向着具有操作性和明确性的法理共识发展。透过法律的规范性和宪制性规定的最高法律效力,两岸对“九二共识”的认同与承认,可以在规范层面上具体转化为对各自宪制性规定的遵守,从而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划定法理框架与法律底线。

二、宪法思维: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策略体系

两岸依据各自宪制性规定,形成了“一中性”的共同认识。至于“一中”的具体含义、两岸究竟处于何种政治关系定位等问题,两岸宪制性规定在文本表述上并非一致,也无明确共识。由宪法规范揭示的“一中性”毋宁是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法理背景,而并不能为此提供现成的答案,原因在于:两岸由于政治对立的原因,对于对方的宪制性规定,仍然采取互不承认的态度,更不可能接受由对方宪制性规定所设置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因此,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要把握宪制性规定的“一中性”,却不能仅仅依凭两岸宪制性规定的“一中性”。对于宪法资源的借助,因而除了宪制性规定的规范资源外,还需借助思维层面的宪法资源,即宪法思维。

(一)宪法思维:一种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策略思维

立基于一个中国原则解决两岸政治关系定位问题,在政策话语上是一项具有足够刚性的原则。原则的刚性,更多的是确定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前提和界定两岸政治关系的底线。此种刚性在宪法资源的作用下,借助宪制性规定的最高效力,在规范意义上也具有了刚性。坚持此种兼具政策和规范刚性的原则,事实上并未放弃策略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问题上的运用。如“九二共识”就是两岸回避“政权认同”的一项策略性共识,这一策略的运用为两岸事务性商谈奠定了政治前提,使得两会框架的运作成为可能。由此可见,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既需要坚持刚性的一个中国原则,又需要在具体的操作层面采取一定的策略,在不抵触刚性原则的基础性,尽量柔化两岸的政治争议。解决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问题,在根本上需要两岸“多一点诚意与信任、少一点权谋策略”。但是,策略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而言,毋宁是一种迂回的技术手段。对策略合理运用,有助于两岸在政治对立尚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降低因立场冲突而深化两岸政治对立的风险,提升两岸就政治关系定位进行务实探讨并取得共识的可能性。

两岸“政治对立”的焦点问题,集中在“国家”和“主权”的问题上,亦即“国家”和“主权”问题是两岸根本的结。两岸都试图形成有利于自己“国家认同”的概念与话语表达,并在此意识形态主导下建构“理想”的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模式。而这些两岸各自所形成概念与话语表达,又大多渗透着各自对于“国家”、“主权”等敏感概念的单方面理解。在绝大多数时候,两岸在“主权”、“国家”上的争议,存在着不可调和性。因此,两岸围绕“国家”、“主权”等敏感议题所展开的概念之争,是两岸政治关系定位进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宪法思维运用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契机,是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牵涉到两岸诸多关于“国家”和“主权”的议题,而后者又恰是宪法最为擅长的领域。宪法思维的运用,在相当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和克服两岸因“国家”和“主权”所产生的“结”,以期策略性地推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开展。

宪法思维,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运用宪法及其基本理论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本文之所以认为宪法思维构成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一项策略,且对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策略性”上,主要原因是宪法思维的运用,并不适合触碰宪法规范的刚性,因而在两岸“政治对立”尚未消除的情况下,宪法思维更为重要的作用并非是提供一套适合于解决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成熟方案,而是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有效回避政治敏感议题,避免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流于抽象的概念之争,透过制度、程序的作用,促进两岸达成可以为双方共同接受的共识。

在解决两岸政治关系定位问题上提倡宪法思维,首先是借助宪法在整合社会多元认同和价值冲突中的基本机理。宪法思维以承认社会多元价值的存在为逻辑起点,期望通过提供制度渠道,允许和鼓励多元价值的充分表达、商谈与妥协,达致重叠共识的状态。两岸在“国家”和“主权”问题上存在的不同观点,有些观点有着高度的政治对立,两岸因而较难在短时间之内接受对方的观点。从策略的角度出发,对于此类争议,可以立基于宪法思维,在坚持两岸宪制性规定“一中性”的基础上,尊重差异,构建制度化的商谈平台,为多元对立观点的争辩与妥协提供机会。宪法思维策略性地运用,至少可以给两岸“先谈起来”的机遇,避免因原则刚性而两岸产生“老死不相往来”和“汉贼不两立”的后果。

宪法思维作为解决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一项策略,又借助了宪法有助于政治争议文明解决的重要特点。综观宪法理论和立宪实践,宪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法背景,是政治法律化的基本形式。透过宪法解决政治争议,是法治社会软化政治争议、文明解决政治问题的最佳方式。两岸关系历史上曾经因政治争议而数次临近完全破裂乃至于军事斗争的边缘,宪法思维在根本上是规范思维,亦即透过合乎规范的思维方式解决政治争议,从而将高度对立的政治争议转化为法律问题。宪法文明解决政治争议的特点,在一些国家完成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已经获得了充分地挖掘与运用。在两岸关系中运用宪法思维,可以有效地将两岸政治对立关系,转化为两岸因宪制性规定对“国家”、“政权”、“主权”的相关规定差异而产生的规范冲突问题,进而运用法学理论中消除规范冲突的方式和原理来解决这一问题,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至少使两岸不至于因概念之争而致矛盾重新激化。

(二)宪法思维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展开

宪法思维作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策略体系的考量,要求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立基于宪法思维,形成一套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基本思路,影响两岸政策话语,为改变当前两岸自说自话的状态提供参考。立基于宪法思维在整合社会多元价值和软化政治争议方面的功能,宪法思维所提供的两岸政治关系定位思路,应当是一种具有“可接受性”的思路,亦即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应当顾及两岸各自的利益选择和价值判断,所形成的思路与方案应当可以为两岸所“共同接受”,而不是一方基于政治立场的独白。为此,结合宪法思维的特点,本文认为,宪法思维在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上可以展开为具体的制度思维、程序思维和宽容思维,由此三种思维可以形成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的一般思路。

第一,制度思维与议题化的思路。宪法思维是一种借助制度解决问题的思维。对于两岸政治关系定位而言,给出两岸都能接受的备选方案,显然是不现实的。由于两岸存在的政治对立,以及在政治互信上的缺乏,因此,两岸对于政治关系定位毋宁只能透过商谈的方式加以解决。两岸政治关系定位商谈制度平台的建立,对于引导两岸就政治关系定位开展务实讨论,并通过制度确认商谈的结果,是一种立基于两岸政治现实的务实选项。在构建相应制度的过程中,建立组织、形成机制等制度构建的外在因素固然重要,更为重要的可能是理解宪法思维推动制度建设的内在原因:亦即在不违背“一中性”前提下的相互尊重与包容妥协。后者构成制度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因此,宪法思维在制度上的着力,除开外在制度平台的塑造外,还在于引入议题化的定位思路。所谓议题化,是指两岸将政治关系定位当做一项议题,而不是两岸交往与商谈的前提。议题化思路允许多元观点在制度平台上表达,并通过制度性商谈的机制,通过两岸之间的商谈与妥协,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定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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