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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公司章程(1)

(第一节)公司章程的含义和作用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因公司的形式不同,其制定的人员也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进行制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与人合的公司,由于有人合因素,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注重人的因素,即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问题由公司的全体出资人进行决定。而在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进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则由发起人制定。

这是因为: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只有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而没有其他任何人的参与。以募集发起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成立之前,虽然有其他认股人的参与,但其他认股人只是参与设立公司的后期活动。在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之前,尚无其他认股人的参与,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送公司章程,所以公司章程只能由发起人制定。在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之后,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只是通过公司章程,而不是制定公司章程。同时,发起人的性质也决定了公司章程必须由发起人制定。因为发起人是依法筹办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他们必须完成制定公司章程在内的设立公司的一切事务。如果发起人不制定公司章程,那么公司就无法成立。而且无论是以发起方式还是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前,只有发起人最了解将要成立的公司的情况,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由发起人制定,即由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并经全体发起人对起草的章程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由发起人将起草的公司章程整理成正式文件,这就是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法人的组织和行为规则,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也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第二,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第三,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公司活动的规则,外部主要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内部环境的调整则要依照公司章程。而公司进行经济交往中,公司章程无疑是公司应当遵循的内外准则。而且,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活动原则及其细则,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由此可见,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规范公司章程的内容,使公司章程具有可操作性,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的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二节)公司章程的内容和写作要求

公司章程的内容,一般分标题和正文两大部分。标题由公司和文件的名称组成。正文先写明制定章程的目的、依据和宗旨等,这一部分可列为(第一章)总则,接着分写条文,叫做分则,即分别写明章程的具体内容。公司章程的内容,因公司类型的不同所载明的事项也有所不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的类型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具备的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名称指具备法人条件的公司名称的全称。其名称可按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填写。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没有名称的公司不仅不能从事各项经营活动,而且也不能成立。因此,公司要成立,首先应有自己的名称,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以使其他公司及社会公众所知晓。

公司的住所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住所,其法律意义在于:据以确定诉讼管辖、受送达的处所、债务履行处所、登记机关等。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指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界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直接决定并反映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广度和深度,是判断一个经济主体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的一个标准。因此,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存续的基础,也是公司承担债务与风险的担保,公司设立时必须具备的资本要素,否则,公司无法获得批准或登记。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利于债权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公司资本的真实数额,堵塞不法公司利用不实注册资本进行诈骗的漏洞,同时也便于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在与该公司的交往中正确决策,减少风险。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其为公司设立的三大要素之一。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资合与人合兼有的公司,所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必须载于公司章程中,并要注意其真实和准确,以便于股东之间及时地查询、联系与协作。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对于公司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即股东权(或者股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股东享有股东权上。股东的义务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一定的义务。股东应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详细规定在公司章程中。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是股东依照股东资格,为了实现公司盈利的目的,而缴付给公司的一定财产。股东的出资方式,又称股东的出资形态。《公司法》将股东出资的方式限定为各种形式的财产,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而不允许股东以劳力、名誉等出资,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股东财产的联合为主要的条件。同时,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这种出资方式也有利于防止政府和公司之间搞权钱交易,以权利入股。

出资额决定着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为了保证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与注册资本相一致,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前,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章程中应将出资的具体方式和数额记载清楚,以防发生纠纷时无章可循。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带有人合公司的性质,股东之间存在着可以信赖的伙伴关系,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就意味着要有新的股东入股,因此,股东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机构又称公司的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立和职权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公司章程中应对公司机构产生的办法,职权如何,怎样商定有关问题等依法作出决定,以利于公司成立后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公司登记机关认可的,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机构设置的不同而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的一个过程。公司的解散事由可以分为任意解散和强制解散事由。公司的清算是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最后程序。公司章程应当对公司清算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清算办法时,不得违反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以上事项外,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一些涉及公司全局性的事项作出规定,如董事的任期、章程的解释权、修政权等。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在确定公司名称时,必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否则,不得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和设立。

(二)公司经营范围。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经营范围时,应具体、明确,切忌含糊笼统,如将经营范围记载为“全部商业”、“工商业”等,都是不允许的。

(三)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设立方式是指公司是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还是以募集方式成立。公司以哪种方式设立,不仅关系到公司在设立时是否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而且关系到公司应当经过什么程序成立。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公司以哪种方式设立,关系到他们能不能在设立时投资,以及通过何种程序进行投资;从公司登记机关的角度来看,公司以哪种方式设立,关系到公司在设立时应当经过哪些程序、报送哪些文件。因此,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份总数是指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时,股份的总数。每股金额是指每一股所代表的资本数额,即每一股为多少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登记成立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总额。由于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是社会公众决定是否购买公司股份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必备的条件,所以公司章程中准确无误地将这几个数额记载清楚,以便社会公众及其他民事主体能够准确地了解公司的情况,在知道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作出自己的决定。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公司章程中明确发起人的名称及其认购的股份数,目的在于使社会公众及其他民事主体更加清楚地了解公司的情况,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发起人所起的作用是其他人无可比拟的。如果发起人声望较高,认购的股份又较多,社会公众就可据此判断该公司有实力,具有发展的潜力,因而在公司发行股份或者发行新股时积极购买股份,其他人也愿意与公司进行经济往来。反之,募集股份时公司可能会遇到困难,其他人与公司进行经济往来的积极性也可能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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