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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秦汉时期融“孝”入“法”(4)

两汉时期,受鬻法基本上得到贯彻执行,这也得到了考古资料的印证。如1958年河南郑州荥阳出土东汉彩绘陶仓楼养老图,图中形象展现了两位长吏亲自向老人致米粥的生动场景。汉画像石中也发现一些行糜粥养老图,如四川彭州、成都土桥养老图以及持鸠杖领粮图等,但都显示老人亲自到官府仓廪去领粮的。看来安帝诏书所说“长吏怠事,莫有躬亲”还是常有情况。

赐物存问是政府向一定年龄的老人发放一定数量的布帛酒肉等高级物品,以示慰问和尊重。文帝养老令正式开启了汉代赐物存问老人的先河,以后各任皇帝都经常进行赐物存问。据《汉书》、《后汉书》所载,西汉赐物存问老人共17次,东汉则为6次。赐物存问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专赐,专门为老人所设,其特点为受赐老人年龄划分较细,赏赐物品比较丰厚,一般八十岁为米、肉、酒,九十岁加赐布帛,如西汉文帝养老令及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夏四月、东汉顺帝阳嘉三年(134)夏五月、桓帝建和二年(148)春正月的赐物诏令;第二种为同赐,即与其他社会群体同赐,一般方式为“赐鳏寡孤独高年帛”,赏赐物品仅限为布帛,在西汉时多为常见,比重较大;第三种是就地赐物,皇帝在巡行中对所经地区的老人赏赐存问,赐物以钱、米、布为主。其中,皇帝赏赐百年是巡狩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

赐物存问经常与一些重大事件相连,如在皇帝即位、立皇后太子、封禅巡狩、祥瑞等重大喜庆事件时存问老人,与民同乐;在遭受灾害时赐物老人,给予救济和帮助。赐物存问的次数上,西汉要远远多于东汉,这可能与两汉的统治方针和经济状况有一定的关系。

赐物时间上也是有讲究的,春天赐物占了绝大部分,夏天次之,秋冬极少。主要原因是春天为一年之始,万象更新,此时政府对老人进行赐物体恤,也符合常理。

赐物执行较为严格,除文帝“养老令”中对赐物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外,后任皇帝也多次下诏督促赐物制度的实施。

六、孝大于法与以孝定法

汉代,孝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当行孝与法律冲突时,出于“汉以孝治天下”的目的,对此予以减免刑罚,如当淮南王刘长为报母仇杀辟阳侯审食其,文帝于国法不顾,而是“伤其志为亲,故不治,赦之。”另一方面,法律的修订、实施也受“孝”的影响。如文帝颁布著名的《除肉刑诏》,固有其安民的意义,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被缇萦舍身救父的孝行所感动。史载文帝“悲其意,此岁中亦除肉刑法。”

“肉刑”,是古代残废肢体、残害肌肤、破坏身体机能的墨、劓、刖、宫等带有原始、野蛮色彩的刑罚。夏、商、周朝如此,秦朝更是风行,《盐铁论》中就有“劓鼻盈车、履贱踊贵”的记述。这种让人切齿痛恨的酷刑,一直延续到汉初。

然而,到了公元前167年5月,西汉文帝刘恒却突然发布了废除肉刑的诏书。让人惊讶的是,促成汉文帝废除肉刑这一历史重大决策的,竟然是一位年龄只有十几岁的民间小姑娘。她的名字叫缇萦。

《汉书·刑法志》里记载这样一个案例。仓公(前205~前140),姓淳于名意,是临淄人,因其做过齐太仓令,管理都城仓库,所以习惯上称他为仓公。

仓公师从阳庆,阳庆传他“黄帝、扁鹊之脉书,五色诊病”。他学了三年,给人治病,能预决病人生死,一经投药,无不立愈,因此远近闻名。仓公切脉已臻于神乎其技的程度。如齐侍御史成自述头痛,仓公为他诊脉,诊断为疽症,其病因内发于肠胃之间,因贪酒所致,五日当肿胀,八日时便呕脓而死。果然,成于第八天因呕脓而死。

由于求医者众,而仓公又不常在家中,所以,病家常失望而归。日久,求医者开始愤懑异常。就像以上所举医案,由于仓公能预知生死,有的病人又无药可医,病人就责怪仓公不肯医治,以致病人死亡。怨气积久了,终于酿成祸祟。汉文帝十三年(前167),有权势之人告发仓公,说他借医欺人,轻视生命。地方官吏判他有罪,要处仓公肉刑(当时的肉刑有脸上刺字,割去鼻子,砍去左足或右足等)。按西汉初年的律令,凡做过官的人受肉刑必须押送到京城长安去执行。因此,仓公将被押送到长安受刑。

与家人临别之时,淳于意眼望哭成一团的五个女儿,不禁悲从中来,喟然长叹:“哎!可惜我没有男孩,遇到紧急事情,一个有用的也没有!”听到父亲讲这些话,女儿们更是痛哭不止。

这时,淳于意最小的女儿缇萦走上前来:“父亲,孩儿虽是女流之辈,如今也要作出一番事业来。我要和父亲一起去长安,上书皇上,替您洗辩冤屈。”淳于意没有想到小女儿竟如此勇敢,心中感到很有些宽慰,但从齐地到长安路途艰险,所以坚决不同意。缇萦以死相求,押送人员怕闹出人命来,只好带她前往。

经过一路艰难跋涉,父女俩终于到了长安。缇萦怀着对父亲的无比挚爱,和对千万受刑者的深切同情,请人代拟奏章,并冲破种种阻碍,大胆上书汉文帝陈述冤情:“我的父亲曾是齐地的一个小官吏,有清廉的好名声,现在不慎犯了事,按律当受肉刑。我不但为父亲难过,也为所有受肉刑的人伤心。一个人被砍去了脚,就成了残废;被割去了鼻子,就不能再安上,即使他们想改过自新也不可能了。我情愿做官府的奴婢,替父亲赎罪,好让他有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这封上书言辞哀婉,又加上是一个小女孩写的,因此辗转到达汉文帝手中,汉文帝觉得其情可哀。当时官府中的奴婢生活是相当凄惨的,她们日夜劳作没有丝毫人身自由,和囚徒没什么两样。缇萦为父亲免遭酷刑的这种千里迢迢冒死上书的胆识孝心,和这种甘为奴婢的自我牺牲精神,深深地感动了宽仁贤德、爱民恤民的汉文帝。同时,汉文帝也充分认识到,继续沿用秦代的肉刑,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更不利于政权的稳固。于是,他下令免除了淳于意的刑罚,也没有让缇萦去当奴婢,并在第二天就下令废除汉代初年还保留的黥(刺面涂墨)、劓(割鼻)、刖(砍断脚趾)三种肉刑,责成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等负责修改刑律。

同年,新的刑律修成并颁行天下。新刑律规定:黥刑,改为剃去头发,以铁束颈服刑四年;劓刑,改为打三百板子;斩左趾,改为打五百板子;对于那些犯斩右趾以及杀人自首、官吏贪赃枉法、监守自盗等罪,于判刑之后又犯笞刑罪者,一律弃市处死;而对于判处其他各等徒刑,在一定年限内无逃亡等行为的,则可相应递减刑罪,直至释放免刑为庶人。

尽管以打板子等刑罚代替了肉刑,却因为打的数量太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把人打死,所以,时人也讥讽这种看似减轻了的刑罚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而汉文帝本人在后来受到赵人新垣平的蒙蔽,经过他人举报并查明真相之后,一气之下,还是动用族诛,将新垣平全家杀个精光。所以废除肉刑一事也显得不那么完美。但是总的说来,由汉文帝开始的刑罚改革,还是大快人心的,使得残酷的肉刑方法在观念上渐渐不为人们所接受。此后,传统刑罚体系中的徒刑、笞杖刑成为秦汉以降新五刑体系的主体,并不断走向完善与系统化。

汉文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废除肉刑的皇帝。废除肉刑,作为中国刑罚史上著名的改革措施而引人注目,是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历史进步,是刑罚制度从极端野蛮残酷向相对宽缓人道逐渐过渡的一个划时代的重要里程碑。符合历史进步的潮流。缇萦上书救父成为中国孝道的典范,同时对于推动古代法律制度的改革作出了贡献。

七、“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

汉代以制度解决人的养老问题并以法律保障执行,使孝的观念变为现实的利益。汉代的养老制度不仅仅在经济上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高龄群体进行赡养,而且在政治上对高龄群体表达尊崇,赋予高龄老人以一定的政治特权。其意义不仅在于一般的优抚老人,更在于建立一个政治伦理系统以巩固汉家统治。

汉代养老制度的建立可溯源于高祖二年(前205)的“立三老诏”。汉二年初,刘邦在军事上平定三秦,向东略地的同时,在政治上“施恩德,赐民爵”,下诏减免巴蜀、关中农民租税,实行三老制度,刘邦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老人的社会号召力和智谋稳定社会秩序、咨询地方政务。其每年十月赐酒肉的范围非常狭窄,只是限于对这些县乡三老参与政务、稳定社会的奖励,而非赈济年老贫乏。但是,这毕竟开了奖励老人的先河,对社会舆论和风俗有着不可替代的导向作用,被视为养老制度的形成。

到文帝年间,才有完全意义上的尊养高年之举。在文帝下诏以前也是存在向老年人发放粟米制度的,只是制度不具体,官吏执行不力,甚至以次充好,把积年陈粟发放给老人,老人生活没有真正得到保障。故文帝要求以“令”的形式规定养老的具体措施标准。这里的“令”是皇帝诏令的具体化,是法律的补充规定,亦即杜周所说的“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令”和“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文帝所定之令,较高祖有着较大的补充;从指导思想上说,文帝之诏令纯粹是为了养老和敬老,而年八十以上者均是赐爵赐帛对象,其目的是“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称养老之意”,而不是高祖时期只限于三老咨政事和收人心;在内容上文帝不仅规定具体的赏赐粟帛的数目,而且强调了实施程序和施用范围即施用于“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之外的所有高年老人。

成帝即位,按惯例“大赦天下”。“建始令”强调:一是年七十者即有司法免刑特权,不是首恶和故意伤人罪即不追究法律责任。这是成帝首次把老年人的司法免刑特权由八十岁降到七十岁。二是明确鳏、寡、孤、独的含义及优抚措施,鳏夫寡妇免除终身赋役,经商免税,并要有人照顾其生活;孤、独、盲人、侏儒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官吏不得擅自征召讯问,诉讼时不得刑讯。三是对那些特殊家庭,“夫妻俱无子男”者“为独寡”,给予更多的优抚,与归附的少数民族一样,免去田租、市税,可以自由开店卖酒。从汉文帝十三年(前167)首次明确下诏“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开始,赐孤寡粟米布帛者史书不乏记载,据《汉书》诸帝本纪载,从文帝十三年到平帝元始年间,赐孤寡布帛粟米者三十余次,成帝建始元年遍赏吏民,也包括了赐“鳏寡孤独钱帛各有差”。但从出土竹简文可知,成帝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并不止《汉书》所记,在赐予钱物时,明令免其税赋徭役。后者比前者更具实际意义,前者只是临时的,后者则是长期的;前者属于治标,后者则带有治本意义。

“新简”的第七到第十一简记述的是宣帝本始二年令,其内容是赐高年王杖的诏令。曾受到学者的高度重视,并将其看作汉代养老制度完善的标志,但若仔细分析,二者虽有联系,还是有所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这道诏令内容在“十简”的“建始令”中也有抄录。本始二年,宣帝出于对曹老的同情,实行王杖制度,杖首为鸿,其长九尺,凡年七十以上持鸿杖,相当于节,是权力的象征,可以自由出入官府,行走驰道;经商不征市税;像当年追随汉高祖打天下又定居于关中的关东吏民那样终身免除赋役。吏民如有“骂殴置辱者”按“逆不道”罪论处。云阳白水亭长张熬殴打受王杖的老人,被平民王汤告发,查证属实,大约是新法刚刚施行,地方长吏对“弃市”的判决可能觉得太重,或有争议,故汝南太守上报廷尉,廷尉又奏宣帝。宣帝裁定这没有什么好争议的,“应论弃市”。从此以后,凡犯此令者一律弃市。要说明的是,宣帝所说的“曹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年长者,而是高年群体中的一小部分人,宣帝是希望通过授予这一少部分人以王杖进一步提倡良好的养老风气。

制度规定和实际执行总是有距离的,而制度本身再详尽也不可能穷尽所有事物,更何况事物本身是千变万化的。王杖令尽管对非礼杖主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但仍有违犯者。“新简”第十二至十八简记载了一个上书成帝的自诉性的案例,尽管其中第十五简缺失,案例情节不完整,但大体案情尚明白,颇能说明这一问题。

案例说的是长安县敬上里公乘广是受王杖者,广并没有犯过当判处“耐司寇”以上的罪,但乡吏却传召广讯问对质,可能还使广受到责骂。广认为这是奇耻大辱,而乡吏违背了王杖条令,也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在广看来,王杖既然没有实际意义,不如不要;所以广直接上书成帝“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这“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当然是自诉的策略,成帝接诉状后下诏说:“问何乡吏,论弃市,毋须时。广受杖如故。”按汉制,死刑于秋冬举行,这个乡吏犯了大逆不道罪,故“论弃市,毋须时”,不必等到秋决,广受王杖如故。正因为地方吏民违反王杖令者时有发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不利于尊老养老政策的执行,成帝在建始二年、元延三年又两次下诏重申王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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