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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避讳避讳本周制,《左传》所谓“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是也。然周公制礼时,恐尚未有此。虽《金》有“以旦代某”之语,然《金》之真伪不可知,而祀文王之诗曰“克昌厥后”,戒农官之诗曰“骏发尔私”,皆直犯文、武之名。虽曰临文不讳,然临文者但读古书遇应讳之字不必讳耳,非谓自撰文词亦不必讳也。而周初之诗如此,则知避讳非周公制也。今以意揣之,盖起于东周之初。晋以僖侯废司徒,宋以武公废司空,鲁以献武废具敖。考数公之生,皆在西周,若其时已有避讳之例,岂肯故犯之而使他日改官及山川之名乎?想其命名时尚未有禁,及后避讳法行,乃不得不废官及山川名耳。孔门以后,习礼者益加讲求,如《礼记》所载嫌名不讳,二名不偏讳,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君所无私讳,大夫之所有公讳,临文不讳,庙中不讳之类,可谓情义兼尽。然朝廷之上,犹未有听以私讳避官名之制。故汉时孔安国为侍中,以王瑜名犯其私讳,不肯连署,求解官。有司以公所无私讳驳之,遂不许。至晋江统疏曰:“故事:祖父名与官同者,皆许改;若身与官同名,不在改选之例。但身没之后,子孙难以称其位号,宜听其一并回避。”诏从之。则是时已著为令甲矣。《宋史。贾黯传》:律载府号官称,犯祖父名而冒荣居之者,有罪。则并有不避讳而议罪之律矣。雍熙中,诏除官若犯私讳者,三省御史台五品、文班四品以上,许用式奏改。则更有因私讳而改官之律矣。合而观之,盖自晋、六朝以至唐、宋无不以避讳著为律文也。其见于史传者:《宋书》范蔚宗为太子詹事,以父名泰,遂不拜。《陈书》孙奂欲以王廓为太子詹事,后主曰:“廓父名泰,不可为太子詹事。”《唐书》源乾曜迁太子少师,避祖名更授少傅。裴胄授京兆少尹,以父名不拜,换国子司业。萧俨拜太仆少卿,以父名不拜,徙太子右卫率。李涵为太子少傅,吕渭谓其父名少康,当避。《宋史》仁宗命胡瑗修国史,瑗以避祖名不拜。李建中直昭文馆,以父名昭恳辞,乃改集贤院。吕希纯擢著作郎,以父名公著,不拜,遂改授。此皆以私讳而改授官者也。(《宋史》:张亢授庆州,亢以父名余庆,力辞,不许。李若拙授太子赞善,若拙以父名光赞辞,不许避者。)晋咸和中, 以王舒为会稽内史,舒以父名会,不拜,诏改会为郐。后唐以郭崇韬父名宏,乃改宏文馆为崇文馆。宋慕容延钊父名章,太祖乃授廷钊同中书门下三品,去平章二字。吴延祚亦以其父名章,授同中书门下三品。程元凤拜右正言兼侍讲,以祖讳辞,诏权以右补阙系衔。此因私讳而并为改官名者也。

张世南《游宦记闻》云:生曰名,死曰讳,世俗往往有台讳、尊讳之语,是称生人亦曰讳,乃不祥之甚也。今时俗口语亦尚多如此,不可不检。

嫌名嫌名不讳,韩昌黎《讳辨》已详论之。然隋文帝以父名忠,凡官名有中字,悉改为内,已著为令。至唐时讳嫌名者更多,贾曾擢中书舍人,以父名忠,引嫌不拜,议者引《礼》折之,始受。萧复为晋王行军长史,德宗以其父名衡,乃改为统军长史。则朝廷之上且为臣子避嫌名矣,毋怪乎李贺应进士举,当时流俗以其父名晋,遂同声訾议也。然《唐书》卫洙为郑颍观察使,洙以官号内有一字与臣家讳同,欲乞改授。诏曰:“嫌名不讳,著在礼文。成命已行,固难依允。”《李奚传》:宦者摘奚疏中语犯顺宗嫌名,奚奏曰:“《礼》不讳嫌名。”不坐。则唐律本有嫌名不讳之条。

二名《旧唐书》:太宗诏曰:“依《礼》二名不偏讳,近代以来,两字兼避,废阙已多。自今官员人名、公私文籍,有世民二字不连续者,并不须讳。”是太宗之诏甚明,然唐人凡遇此二字,虽不连属者亦避之。避世为代,如代宗本世宗之称是也。避民为人,如民部改为户部,李安民改为李安人是也。惟虞世南不改世字,盖世南没于太宗时,正遵奉诏旨故耳。其后李世但称李,则当高宗时已讳世字也。

古人临文避讳之法司马迁之父名谈,故《史记》于张孟谈改作张孟同,赵谈改作赵同,此以同字代名也。有以他人之名犯庙讳,而但称其字者。如北齐以高欢先世有名泰者,故于宇文泰但称其小字黑獭;有名隐者,故于赵隐但称其字彦深。唐讳虎,故于石虎但称其字季龙;讳渊,故于刘渊但称其字元海,邓渊但称其字彦海;讳治,故于长孙稚但称其字承业(此并讳嫌名)是也。有以讳而改用文义相通之字以代之者。如汉明帝讳庄,而东汉人凡旧书所有庄字皆改为严,以鲁庄公为严公,楚庄王为严王,庄助、庄子陵皆改姓为严。王羲之之先讳正,法帖中正月皆作一月,或作初月。至唐时益踵其法,如改虎为武,渊为泉,又为深,世为代,民为人。因此并改古人之名,萧渊明为深明,李安民为安人。更以嫌名而改长孙稚名为幼,甚而别称虎曰猛兽,曰于菟。(《隋书》赵仲卿为政猛,时人谓之猛兽。《北史》又云:时人谓之于菟。)此皆以文义相同之字代用也。隋刘臻好食蚬,以父名显,乃改呼曰扁螺。此则以己之讳改物之名,殊觉可笑。东坡以其先讳序,凡为人作序皆用叙字,此又以音相同而义可通者代之。然或虽有同音之字而义无可通,则不免窒碍,近世缺点画之法,最为简易可遵矣。

逮事不逮事《礼记》: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此但讳祖名,而又以逮事不逮事为别也。然《礼》又云:既卒哭,以木铎犭旬,曰舍故而讳新。杜预注《左传》引之,以为舍亲尽之祖,而讳新者,自王父至高祖皆不敢斥其名,则讳当及五世矣。《吴志》:张昭著论,亦引逮事之义,谓六世亲属竭矣,则不必讳。周穆王名满,而后有王孙满;厉王名胡,而庄王之子亦名胡。此又讳及五世之证,则避私讳当以五世为断。(唐庙制:已祧不讳。故高宗讳治,而韩昌黎《湖州上表》内“治平日久”、“政治少懈”等句用治字甚多,盖宪宗时已祧高宗也。)

觌面犯讳六朝时最重犯讳。《南史》谢凤之子超宗,以刘道隆问其有凤毛,辄走匿不敢对。后超宗谓王僧虔子慈曰:“卿书何如虔公书?”答曰:“如鸡比凤。”超宗狼狈而退。盖各触父讳故也。殷钧尚永兴公主,公主憎之,每召入,满壁书其父睿名。钧辄流涕而去。《北史》:熊安生见徐之才、和士开二人,以之才讳雄,士开讳安,乃自称“触触生”。虽为当世所笑,然其时避讳之严,大概如此。董《燕闲常谈》云:许将知西京,有一吏白事云:“某钱若干,已有指挥许将来春充预买钱。”许厉声曰:“许将如何作得预买钱!”其人方悟。元绛知杭州,一吏白事:“合依元降指挥。”元拱手曰:“元绛何尝指挥?”吏惶恐而退。此未免觌面犯讳,故酬接时亦有不可不留意者,古人所以有入门问讳之礼也。第一章

三年丧不计闰令甲:三年之丧,以二十七月为断,遇闰月不在此数。盖本古制。《白虎通》:三年之丧,不以闰月数,何也?期者,复其时也,大功以下服月数,故以闰月除。《南齐。文惠太子传》:母穆后薨后,其年九月有闰,小祥,疑应计闰,王俭议以为:“三百六旬,《尚书》明议;文公讷币,《春秋》致讥。故先儒期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所以吴商云:舍〔含〕闰以正期,允协情理”。诏从之〔按:以上引文应有《南齐书。礼志》中〕。按期丧尚不计闰,则三年之丧益可知也。

父在为母斩衰古礼:父在,为母服期。《礼记。杂记下篇》: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注云:父在为母也。《丧服篇》曰:期者,父在为母,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丧服四制》曰: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汉以来皆遵此制。唐高宗上元元年,武后上表,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从之。然犹仅齐衰也。明太祖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其庶母,皆齐衰杖期。自后遂为定制。

妇为舅姑三年年丧妇为舅姑三年丧,起于宋太宗时。《燕翼贻谋录》云:《礼经》女子出适,以父母三年之丧折而为二,舅姑父母皆为期丧。太宗孝明皇后居昭宪太后之丧,齐衰三年。按乾德二年,判大理寺尹拙、少卿薛允中等奏:“古礼及《开元礼》妇为舅姑服期,近代多为重服,请加裁定。”魏仁浦等议曰:“古礼有期年之说,至后唐始定三年。窃以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夫居苫块之中,妇被绮罗之饰,夫妻齐体,哀乐不均。乞令舅姑之丧,妇从其夫,齐衰三年。”诏从之,遂为定制。据此则后唐已行之也。

丧次助哭世俗有丧者,于吊客至,则多遣媪婢助哭,亦有竟使之代哭者。《南史》:王秀之遗令云:“世人以仆妾直灵助哭,当由丧主不能淳至,欲以多声相乱。魂而有灵,吾当笑之。”可见六朝时已有此陋习。

避煞丧家避煞之说,俞文豹《吹剑录》引唐太常博士李才百已载丧煞损害法。如已日死者雄煞,四十七日回煞。十三、十四岁女雄煞,出南方第三家。煞白色男子,或姓郑、潘、孙、陈,至二十日及二十九日两次回丧家。故世俗相传,至期必避之。据此,则唐时已有此风。洪容斋《夷坚志》:董成二郎死而既敛,家人用俚俗法筛细灰于灶前,欲验死者所趋。已而见鹅足迹在灰上,皆疑董已堕入畜类。又侯甸《西樵野记》:乡人顾纲卒,煞回,适值夜中,其妻设香楮牲馔于灵几,阃中障以彩绮,合门皆隐邻舍,独留一媪守家。媪见一物状如猿,而大如犬,据案啖牲。见媪,连殴之,媪号呼,家人趋救,已失之矣。又储泳论男女生煞云:人以某日死,则受某日之煞气。阴阳家所载,有雌煞,有雄煞,有出,有不出。其说似不可信。然雌煞不出,则死者右足钳而向左;雄煞不出,则左足钳而向右;皆不出,则左、右足皆钳而相向;皆出,则两足皆不钳而向外云云。历按诸说,则雄煞、雌煞之说,理或有之。然泥于习俗,至倾家出避,则惑矣。善乎陈东山之论曰:“安有执亲之丧,欲全身远害,而扃灵柩于空室之内者?又岂有父母而肯害其子者?”乃独卧苫块中,帖然无事。此可此破俗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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