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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死刑与肉刑刑具(5)

西周时,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就有五百条之多。《尚书·吕刑》篇也云:“墨罚之属千。”可见,当时的刑罚是很严厉的,百姓稍有小过,就要被黥面。周代,奴隶主贵族常用黥面者做守门人(《周礼·掌戮》)。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标记,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而且受过墨刑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响劳作。春秋战国时,墨刑的使用仍比较普遍,且黥有了不同的种类。如《秦简·法律答问》有对奴妾“黥颜颓”之刑。颜,指眉目之间,即面额中央。杝,也作頄,頄即颧。颓即面之颧部。黥颜杝就是在人面额中间及颧部刺墨。当时各国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种苦役。秦商鞅变法时用法极严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师傅公孙贾黥面,以示惩戒。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经典,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秦简·法律答问》也有“城旦黥”的记载,当为对城旦所施加的特种黥刑。城旦是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当时“黥为城旦”成为一种比较固定的处罚犯人的措施,这样的犯人遍布全国各地。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就有许多受过黥刑的囚徒。例如被高祖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年轻时也曾因罪受过黥刑,因此《史记》《汉书》为他作传就称为黥布。

汉初刑法沿袭秦制,仍使用墨刑。《汉书·刑法志》规定“墨罪五百”,条款数目同周初一样。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应受墨刑者“髡钳为城旦舂”。意思是,男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剃去头发、颈上戴上铁制的刑具,去做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去做为期四年的舂米苦役。以后直至汉末,黥面未再实行。但在汉代,匈奴曾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以墨黥面,不得进入单于所居住的穹庐。有一次,王乌充任汉朝使节,出使匈奴时顺从了他们的规矩,单于大喜,同意让匈奴的太子到汉朝做人质,请求与汉和亲。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墨》中说,匈奴的这种规定是他们的一种习俗,只是用墨画在脸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面,并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这和作为刑罚的黥面当有所区别。

汉朝以后,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墨刑也重新被采用。晋代规定奴婢逃亡,抓回来之后要黥其两眼上方;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两颊;第三次逃跑,黥两眼下方。上述三处,施刑时都要使黥痕长一寸五分,宽五分。这种黥痕要深深刻印到人的骨头上。唐代贞元年问,段成式的从兄经过一个叫黄坑的地方,他的随从拾取人的头盖骨,打算用它配药,看见一片骨头上有“逃走奴”三个字的痕迹,色若淡墨。黥刑要伤人骨,所以用凿。段成式判断这是古时被黥面的人的头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晋代逃奴的遗骨。

南朝宋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刘或颁布黥刑和刖刑的条令,规定对犯有劫窃官者、伤害吏人等罪者,要依旧制论斩;若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卜“劫”字,同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若是五人以下结伙以暴力夺取他人财物者,也同样受处罚。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罪行不同,针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排列形状也有区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字排成一个方块形;若为杖罪,所刺的字则排列为圆形。凡是犯有重罪必须发配远恶军州的牢城营者,都要黥面,当时叫做刺配。例如著名小说《水浒传》中写林冲被刺配沧州牢城,陆谦指使董超薛霸在半路上结果林冲性命,特意嘱咐他们揭取林冲脸上刺字的那块面皮来复命。武松被刺配孟州牢城,他被黥面是刺在额角上的,后来他扮成行者,把头发垂下来可以遮盖着被刺的字。小说的这些描写,可以帮助我们今天了解北宋时期黥刺刑罚的详情。北宋名臣狄青年轻时也曾被刺配,虽后来显贵,仍保留着针刺的印记,而不愿去掉它。

辽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刑方法基本相同,也是用针刺,但针刺的部位不完全一样。重熙二年(1033),辽兴宗耶律宗真规定,对判为徒刑的犯人,施行黥刺,要刺在颈部。奴婢逃走被抓回,若他(她)盗窃了主人的财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而要刺在他(她)的颈或臂上。犯盗窃罪的,第一次刺右臂,第二次刺左臂,第三次刺脖颈的右侧,第四次刺脖颈的左侧,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处死。

金代规定犯有盗窃罪且赃物在十贯以上五十贯以下者要处以徒刑,同时刺字于面部,赃物在五十贯以上者要处以死刑。元代仿照宋、金的有关法律,对盗窃罪要予以刺字,并同时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杖的数目有非常详细的条款。另外,对什么情况下免刺、什么情况下已刺过仍要补刺等等,也都有具体的规定。

明代关于黥刑的法律与宋元大同小异,但使用的范围更狭窄一些。洪武三十年(1397)规定,谋反者的家属及某些必须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类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种刺配的方法。另外,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窃盗”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处以绞刑。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再犯抢夺罪名,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明代的刑法中对免刺、补刺的情况也有明确的规定。

清代的黥刑主要针对奴婢的逃跑,而且常和鞭刑一起施刑,称为鞭刺。顺治十一年(1654),朝廷议准,对于逃跑的奴婢凡在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应免于鞭刺。顺治十三年(1656)又规定,犯盗窃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1665)规定,对逃亡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同盗窃罪一样都刺小臂。但第二年又下令说,若逃亡者改刺小臂,这样逃亡者会越来越多,很难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康熙十二年(1673)诏令规定,凡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逃亡者可免予鞭刺,如果是夫带妻逃,或父带女逃,或子带母妹逃者,妇女免予鞭刺,若是妇女单独逃亡则不能免除。这些规定说明,清代奴婢处境的悲惨,同时说明统治者对逃亡者镇压的严厉。

纵观历朝各代实行黥刑的历史,由远古时刀割凿刻法的黥面变为宋、元、明、清的用针刺字,其残酷的程度应该说是在逐渐减轻。

黥面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同人类的刺面文身的习俗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早有刺面文身的风俗,以南方最为突出。《礼记·王制》篇云:“东方曰夷,被发文身。”后疏曰:“越俗断发文身,以避蛟龙之害,故刻其肌,以丹青涅之。”这里说的具体做法和黥面相同,只是残酷的程度有些差别。唐代文身的风气最盛。据《酉阳杂俎》记载,当时京城中的一伙青皮无赖最好文身。有个名叫张干的,颇有勇力,他在左臂刺“生不怕京兆尹”,右臂上刺“死不怕阎罗王”两行字,其心理状态于此略见一斑。又有一个叫王力奴的,请工匠在他的胸部和腹部刺上山水园亭、鸟兽草木,精细清晰,染上不同的颜色,简直就是一幅美妙的图画。

古典小说中也有写到文身刺字的情况,例如《水浒传》中的史进身上刺着九条龙,因此绰号为“九纹龙史进”。又如《说岳全传》中写岳母在岳飞的背上刺“精忠报国”四字,这是激励儿子为国为民的警语,和一般的刺字、文身的意义显然不同。

砍刀

中国古代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国王或皇帝是最高的统治者,朕即国家,国家即朕。国王下面是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这些领主是真正的地头蛇,他们对所属的臣民拥有生杀予夺的权力。例如战国末年,燕太子丹为了阻止秦兵东进,实现收买刺客西入秦刺杀秦王嬴政的计划,用各种手段笼络武艺高强的剑客荆轲,金钱美女、美味佳肴,要什么有什么。有一次,荆轲无意中说了句千里马的肝好吃,太子丹就立即杀了自己心爱的坐骑给荆轲做菜。有一天,太子丹在华阳之台设宴,让一名美女弹琴助饮,那女子弹得婉转悠扬,悦耳动听,荆轲情不自禁地称赞说:“好手!”太子丹就立即表示要把美女送给他,荆轲说:“我不是迷恋美色,而是爱她那双手啊!”太子丹就命令把那女子的手用刀砍下来,用一只玉盘盛着端上宴席,摆在荆轲面前。太子丹的做法实在太荒唐了。他无非是向荆轲表示“你喜欢什么,我就能给你什么”,以此来固结荆轲的心,让其无条件地为自己效力,完成刺秦计划,而竟然不惜残害一名无辜的女子,用心又何其毒也。

燕丹的这种随便用刀剁人手的荒唐举动,竟然还有人效法。汉初吕后专政时,用鸩酒毒死赵王如意之后,残忍之心还未满足,她又将如意的母亲戚夫人砍断双手和双足,扔到厕所里,说是“人彘”。由此而知,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吕后的狠毒超过了燕丹。然而无独有偶,唐初武则天擅权时,让高宗李治把王皇后和萧淑妃废为庶人,囚禁在别院,唐高宗不忘旧情,有时去看看她们,武则天知道了,就指使亲信把王、萧二女各杖一百,用刀砍去双手,又把她们装在酒瓮中,对人说:“让这两个老太婆的骨头都醉了吧!”从这里看得出,武则天的残酷又超过吕后。

有的朝代曾把用刀断手列为官方正式使用的刑罚,无疑,这种砍断手的刀,就是这刑罚的刑具。例如,晋初刘颂为廷尉时,上书晋武帝司马炎,建议恢复肉刑,他认为古代使用肉刑是有道理的,因为要惩罚犯罪必须去掉他犯罪的“工具”,即是要“止奸绝本”,比如对于逃亡的罪犯要处以刖足之刑;对于偷盗的罪犯要处以断手之刑;对于强奸的罪犯要处以宫刑。并说:“除恶塞源,莫善于此。”但刘颂的主张是否实行,则于史无证。北宋时,宋太宗赵炅诏令,犯有贪赃罪的官吏被判处死刑者,斩首之前要先断腕。雍熙二年(985)十月,汴河主管粮秣的胥吏因侵夺漕军的口粮,就被用刀砍断手腕,绑在河边示众三天,然后才斩首。蒙古兴起之初仿效宋朝法规,也有用刀断手的刑罚。太宗窝阔台死后,皇后乃马真称制,宠信富商出身而执掌了朝政的奥都剌合蛮,下诏说,凡是奥都剌合蛮的提议,令史如果不如实记录在案,就要断其手。大臣耶律楚材启奏道:“国家的典章制度,先帝都交给老臣办理,与令史有何相干?奥都剌合蛮说的话如果合理,自然应当照办;如果不可行,即使判我死罪也决不躲避,断手又有什么可怕的?”这个事例说明,用刀断手的刑罚在那时候确曾实行过。到了元朝灭南宋之后,情况有所变化。至元二十七年(1290)七月,江淮平章沙不丁奏称,某管仓库的官吏侵盗钱粮,请依照宋代法规把他黥面并断腕。元世祖忽必烈说,断手是“回回法”,因而没有准许。所谓回回法,是指回族的法规。历史上,回纥(回鹘)的刑法曾规定犯盗窃罪者要处以断手或断指的酷刑,直到现在,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国家的法典上还有盗者用刀断手的条文。

有些朝代虽然没有正式规定使用用刀断手的刑罚,但用刀断手的做法时有出现。例如北魏时的著名酷吏于洛侯就曾将人断手,他辖下的百姓有个叫富炽的,犯了偷盗罪,于洛侯就把他鞭打一百并用刀截断右腕。又有一位百姓叫王陇客,因杀有两条人命,依律判为死刑就得了,但于洛侯下令将王陇客砍掉舌头,刺伤胸腹二十余处,又立起四根木柱固定他的四肢,然后用刀砍断手和脚,最后才斩首。辽代穆宗耶律璟残忍成性,所使用过的各种酷刑其中就有用刀断手截足之刑。

明代酷刑和刑具名目繁多,《大诰》中正式规定有用刀去指、剁指、断手等刑罚。又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占领南京后,更是滥用刑罚、滥使刑具。建文帝的刑部尚书暴昭被擒获,不肯屈服,朱棣命令武士先打落他的牙齿,然后用刀截断他的手和脚,暴昭仍然骂声不绝,直到砍断脖颈才死去。天顺元年(1457)英宗复辟,兵部尚书于谦等人被斩首之前,也是先被用刀砍断手和脚。明代对犯有谋反叛逆大罪的死囚予以处决时,常先用刀割断手指。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兵部奏称南京擒获叛乱者四十九人,关押在应天狱中,为首的一人名叫刘天叙,他就是被人用刀割去手指,又被剔去膝盖骨,然后才被凌迟处死的。

我国境内的有些少数民族,历史上也曾使用过用刀断手的刑罚惩治那些犯盗窃罪的人。其中藏族有一种传统的刑罚称为“牛皮包手”,施刑时先把罪犯的手用刀划破很多血道,然后在掌心放上盐巴,用手握住,再用一块生牛皮把手包住,用皮线缝牢。手上的伤痕被盐巴浸渍,犯人痛得死去活来。过一段时间打开包手的牛皮,那手上的肌肉全部坏死,只剩一把白骨。这种刑罚虽然没有把手砍下来,但它给人造成的痛苦比断手还要厉害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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