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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法字从水篇(5)

再看录取之时。曾有传言,高考是“场上考学生,场下考家长”。吾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总觉得这样的事情是不可能的,要是可能的话,也不妨去趟趟浑水捞些油水。不是曰“阳光招生”乎?阳光普照之下,录取时怎能搞得了鬼哉?谁要说有人搞鬼,能指得出是张三李四,还是王二麻子乎?能举得出证乎?既然不能,便是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然自罗彩霞被王佳俊冒名顶替的事件暴露以来,俺的这一套伪道学便不攻自破,气得我老人家只好扇自己的嘴巴。接着,又曝光一个叫王俊亮的学生,七年前被一个叫郑飞的高二学生冒名顶替上了长江大学。其他若更改民族以加分、利用航模竞赛以加分、办理某某级别运动员以加分,实乃花样百出,无不出奇制胜。民谚有云:“鬼的胡子都是人栽的”,意指这世上没有造不出来的假。高考录取,何等严格之制度也,不可能的事也变成了可能,“没有什么不可以!”

哇噻!阿弥陀佛!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似乎是一个“没有什么不可以”的时代。除了教育考试问题外,在与小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等方面,都能看得到这样的做法。棉被本应用棉花弹编而成,却可以换成废弃的医用棉球、纱布、绷带,以及卫生巾等物填充而就“黑心被”。蔬菜本应环保无害,却可用“敌敌畏”保鲜,猪肉可用福尔马林防腐,牛奶可掺三聚氰胺让蛋白质达标。修房造屋,百年大计,本没进行合格验收,也可以“实体交房”的名义逼业主接房,不接房就扣违约金。行车走路,本来只能装20吨的货车,可以装60吨货物,足与火车车皮媲美……没有什么不可以!

“没有什么不可以!”这个流行大江南北的广告语,用于“己我”层面,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你想把自己表现得“笑不露齿、言莫高声”,是可以的,此乃传统之美也,求的是一个“雅”;她想大吼大叫、放浪不羁,也是可以的,此乃现代语境中的野性之美也,扮的是一个“酷”;睡龙先生偏要把自己打扮成“狼外婆”形象,还是可以的,乃不伦不类之美也,装的是一个“怪”。这便是多元社会带来的多元标准,谁也不能说谁错了。然将其推行到“己他”层面,便直逼法律底线矣!因为这涉及他人的权利,不再是一个人关起门来独善其身的问题啦!那些奉行该观念的公民,便会像《红灯记》里面唱的那样“临行喝妈一碗酒,浑身是胆雄赳赳”,视法律如儿戏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观念肆虐,与其说是多元文化的产物,不如说是道德体系崩溃的表征,再无是非善恶的道德准则矣!

孔子曰:“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有了道德感,民众才会为“没有什么不可以”而感到羞耻,从而自觉遵守法律。古往今来,法律实施皆以道德为后盾。切合实际而非口号式的道德建设,正是当务之急!

《诗经》中的婚姻法

老祖宗教导云:“书读百遍,其义自见。”鄙人暑期无事,猛读《诗经》以消夏。发现这话说得真是有理,俺不但看见了其中的文学之义、史学之义,还看见了其中的法学之义。正经地讲,《诗经》是我们得以观察两千多年前之婚姻家庭法的时空望远镜。

就方法而言,用《诗经》来考察周代法律,在史料上是可信的。学术界认为,《诗经》是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也是儒家“五经”之一,相传为孔子所编订。现存诗305篇,分为《风》、《雅》、《颂》三大类,大抵皆是周初至春秋中叶500多年间的作品。按照“六经皆史”的说法,用以反映当时法律状况,应当是可靠的。依平常心论之,其虽名曰经书,但说白了就是将流传各地的民歌收集整理后,再加以汇编。这些看似土俗的东西,其实最能真实地再现当时的生活。

从内容上看,《诗经》中的很多篇目,对周人之婚姻生活和相关法律,描绘甚详。兹以《卫风·氓》析之: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该篇共六段,此处为前两段)这第一段反映周代的婚姻大都是包办婚姻。

婚姻之成立,必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原则。氓不找媒人去提亲,而像当代青年或西方王子一样,自己就求婚去也,哪怕他单腿下跪、山呼“爱拉吾油”,也不能得逞,因为这不符合当时的礼法。《齐风·南山》唱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云:“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此时的媒人非同寻常,乃国家公务员,官名“媒氏”,职“掌万民之判”,专门为未婚男女做媒。故《说文解字注》云:“媒者,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可见,只有父母认可、媒氏说合的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包办,也有自由恋爱。诗中的美女与氓,看来是先自由了,但不敢私订终身,还想披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合法外衣。不愿披上这层外壳,非要私订终身者,法律也网开一面,不赶尽杀绝。《周礼·媒氏》贾公彦疏云:“仲春,令会男女之无夫家者,于是时也,奔者不禁。”也就是说,第一,在仲春季节;第二,帅哥和没嫁人的美女相互看上了且成了家,法律是不禁止的,但由此形成的婚姻就不是明媒正娶,只能叫“奔”。奔不是说二人私奔了,想当初,交通不便,语言各异,料也跑不远,岂不被抓回来废啦!而是说奔的婚姻,女方只能当小老婆,《礼记·内则》曰:“聘则为妻,奔则为妾。”虽委屈如斯,然观《诗经》之《关雎》、《蒹葭》、《秦洧》、《淇奥》、《褰裳》等篇目,可知已经奔的和正在奔的男女,实大有人在,足见爱情力量之大也。

再看第二段:“登上那破墙,遥望氓哥住的复关那方。不见有人来说媒,我的泪光柔弱中带伤。既见有人来提亲,有说有笑喜若狂。你家用龟甲和蓍草来占卜,说俺俩是天设地就的一双。请你驾车来迎接,俺带嫁妆跟你往。”这段反映了当时的婚姻是仪式婚。

结婚须经“六礼”,依次为:一纳采,二问名,三纳吉,四纳征,五请期,六亲迎。不履行这六种仪式,婚姻无效。不像今天结婚,只要扯了结婚证就合法有效,搞不搞仪式都一样。诗中说“既见复关,载笑载言”,说明男方已派媒氏从复关来纳采、问名了,每次都送了大雁作为信物,取其成双成对之义,女儿能不乐乎?又说“尔卜尔筮,体无咎言”,说明占卜纳得吉兆,大可继续发展。至于纳征、请期,乃缴纳聘礼(依礼:男方须给女方家五两帛为聘礼。一两等于40尺,共200尺丝绸布。这在当时是很大一笔财产,用来买一个奴隶还绰绰有余)、选择婚期之事,比之爱情如蜜,又算得了啥,故诗中略去不表。其所关心的是,氓哥早日来亲迎,“以尔车来,以我贿迁”,急切之情,溢于言表。话说一女出嫁上轿,哭之甚恸。路上轿夫且行且劝,仍哭而不止。轿夫无奈曰:“姑娘既然如此不忍离开父母,那我们还是把你抬回去吧!”该女闻言,哭声立止。此与诗中之义相较,女儿之心切切,诚昭然如揭。

经历这六道程序,婚姻依法成立。同时也意味着一桩或幸福、或悲惨、或平淡的婚姻生活,开始上演。

“法”是法律,还是法宝——博士毕业有感

今天(2006年7月1日),是我老人家博士毕业暨授位的好日子。三年来埋头故纸堆里,虽孤独寂寞,却也乐得清闲自在。书这玩意儿,除了能给人带来一些有用或无用的知识外,反正也不会惹人生气。及至论文定稿,从书中走出,开始和学位管理的“法”与学位管理的“人”打交道,终于明白了荀子在2000年前说的至理名言:“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乃规则,中性词也。善人持之则扬其善,恶人执之则播其恶。看到学位管理的法,在一些人的运行操持下,的确有点像川剧中的“变脸”,对有的人青眼相加,对有的人则怒目以待。一个被依法管理的博士生,在此期间,即使挨了别人的法律闷棒,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因为别人是“依法”打的。于是恍然悟得,自己三年来像侍候老先人一样悉心研习的“法”,在纸里是神圣的,来到生活中,则走了样也。

望着闪闪发光的“法学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我逐渐眼花了。尤其是上面那一赫然“法”字,更让人心空而又迷惘。它究竟是法律的法呢?还是法宝的法?

何为法律?统一划齐之行为规范也。《说文解字》曰:“律,均布也。”“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这种规则对大家是平等的,既约束别人,也约束自己。

何为法宝?整人害人之厉害武器也。犹如哪吒的乾坤圈,专门用来打别人,绝不会用来打自己;又犹如二郎神的哮天犬,专门纵使它去咬别人,不可能让这畜生来咬自己。故法宝者,只对付别人不反诸己身的宝贝也。

藉上比较可知,法律与法宝,虽同名曰“法”,其功能与价值却有大大的不同。学人孜孜以究的法,百姓翘首以待的法,莫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有的时候是法律,有的时候又是法宝;在书中为法律,在生活中则可能变成法宝;对某些人是法律,对某些人则是法宝。书上说,人人都可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但在生活中,这把武器并不是每个人都拿得动的。就像孙悟空的金箍棒,重一万八千斤,他本领通天,自可将之当宝贝耍弄;到了凡夫俗子手里,反倒成了负担。故对法之属性,不可一概而论,世人当审之,以免挨别人的法律闷棒。

一、“法”是法律

当您成为某某“法”的调整对象时,便会发现,所面对的法是那么凝重。无论您法学知识之多与少,您都难以“运”它得动,也难以“用”它得成,法遂变成律己的工具。比如您是位博士生,就成为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之法的调整对象,这个法显然是由有关人士来操持的,您只需遵守就行。但真正轮到您要答辩时,可能既无人通知您,又无人管理您,这法又不能长出两手两脚来帮您进入答辩程序。等您去问得多了,催得累了,会有人郑重告知:“本单位人手不够,你自己去操办。”值此之际,人被法约束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不遵守它自然不行,遵守它又答不了辩。虽如是,问题仍然不在法,而在那些操纵此法的人,那法依然故我,不可更改。法之调整对象们,只能望法兴叹。此时的法,便是法律。

二、“法”是法宝

当您成为实施某某法去调整别人时,又会发现,所面对的法是那么的举重若轻,简直像个玉如意,想怎么玩儿就怎么玩儿。假比睡龙先生念一阵“太上老君,急急如律令”等咒语,摇身一变而成学位管理者,便可以小人得志矣!便可以“衣服角角都扇得死人”矣!便可以“依法缺德”矣!面对博士生,如入无人之境。

对答辩时间的安排,既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既可以通知某些人,也可以不通知某些人。对优秀论文的申报材料,既可以上交,也可以不上交;既可以说好,也可以说坏,反正当事人自己又不知道。等他知道后,水已流了三分田,时间已过,程序已依法结束,其奈法何哉?

对答辩程序的具体工作,既可以自己派人去搞,也可以叫博士生自己去搞;既可以告诉博士生该怎么搞,也可以不告诉他怎么搞;等到博士生自己搞完后,既可以不挑他的毛病,也可以挑他的毛病,诸如程序违法呀,记录人系答辩人师兄师妹学生密友该回避而未回避呀,答辩人在答辩前去接了答辩委员会主席呀,在答辩后又请答辩委员吃大餐呀,建议取消其授位资格呀,如此这般,整得他娃呼儿咳哟,何其快哉!

所有这些做与不做,皆在一念之间,皆在于其与我老人家关系如何,皆在其是否懂得起“投之以木桃,报之以琼珧”……。您以为博士就了不起?诗云:“百无一用是书生。”《颜氏家训·勉学篇》中说:博士买驴订合同,写了三张纸,还不见有“驴”字,以致有了“三纸无驴”的成语,成得了啥大器?所以俺偏要整治你们,还要专挑有水平的整。整那些粑货,哪显得出英雄本色?有道是“博士博士,啥都不是。非要说是,实事毬是”。更舒服的是,所有这些做与不做,皆是“依法”而为,做也“依法”,不做也“依法”,即便有不怕事的说俺不依法,他能找得出我这管理者不依法的证据么?弄得被管理者硬是放不出屁来,就算他把天王老子搬来,也奈我不何,因为我有“法”挡着。此时的法,只律他人,不律自己,既可作中伤他人之暗箭,又可做挡箭牌。这劳什子,真正是可软可硬、可左可右的如意法宝,比《封神演义》中的各式法宝都管用。

西人云:“人人皆是法律的臣仆。”其法约束得了所有人,故成法律,遂有法治主义生焉。国人以法律为武器,其弦外之音不言自明,亦不便深究,法律遂有转变为法宝之契机,法治主义缺少文化土壤。

在今天这一特殊日子,本应去参加那庄重的授位仪式。但历经最后几月的磨难,内心的神圣没有被“法律”树立起来,反倒被人用“法宝”击碎。“哀莫大于心死”,不去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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