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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法字从水篇(1)

篇首语

如梦令·看“法”

梦里看“法”如花,

怎堪风吹雨打?

醒问未眠人,

却道完美无瑕。

惊诧惊诧,

正是法治天下!

曾有家乡农人问及:“你搞法学教学,可知吾国之法虽多,归根结底就是一部《水法》?”

吾人明白其语的喻义,意指法律像水一样变化莫测,暗讽其没有切实的保障功能。然则,干哪行爱哪行,眼看自己赖以吃饭的“法”,竟得不到民众的信任,不由得悲从中来。

既无言以对,只好戏言作答:“这不怪今天,要怪古人。谁叫他们造字的时候,用‘水’作‘法’字的偏旁呢?”

“法”字从水与“法”字从山[1]

祖先造字,讲究象形和传神。传说仓颉见乌鸦全身漆黑,无法看清它的眼睛,就好像一只没长眼睛的鸟,遂将“鸟”字去掉一点,造作“乌”字。古人云:“传神写照,全在阿堵(眼)中。”这一点的去留,实在是妙。然而,祖上造的字太多,也有些让后人无法领会其中妙处的字。比方“法”字,便是一例。

“法”字在古时写作“灋”。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法”字从水,按造字的规矩,就是要像水的形,传水的神,表示法要像水一样平。老百姓“一碗水端平”的公平理念,恐怕就是由此衍生出来的。仔细想来,这水的形和神,却有些问题,好像并不符合“法”整齐划一、稳定不变的特征。取“水”作“法”字的偏旁,似乎有点不妥哩!

先说这形。水字最早写作“”字,由几条曲线而不是直线组成,哪里有平的样子?要说水是平的,只能是死水。但有大自然的风吹雨打,加上人为的兴风作浪,便是“死水”,也会有“微澜”的时候。更莫谈遇到低洼缺处,自会俯冲而去,居高“淋”下,避实就虚,见缝就钻。看来,“平”只不过是水表面的、暂时的现象,而曲里拐弯的“曲”,才是水内在的、本质的特征。

再说这神。水的性情,最不稳当,故有“水性杨花”的说法,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变”字。观其色泽,水纯净透明,但脑筋急转弯就说,世界上所有东西都是越洗越干净,唯有水越洗越脏,大显近墨即黑,近朱即赤的特性,逃不过一个“变”字。辨其性能,水本是液体,但遇冷则变为冰,坚硬无比;遇热则化为气,挥发而去,简直是能软能硬,可有可无,还有啥劳什子能有水这样变化无常呢?古时候有个人,用手蘸水在桌上写了“我要当皇帝”几个字。别人看见,忙将桌子背去告官领赏,称某某在桌上题反书。官爷看了桌子后,反将告者问了个诬告罪。只因水汽易干,桌上那几个字早都挥发掉了。这个打小报告的,便是上了不识“水性”的当。

水之形在“曲”不在平,水之神在“变”不在稳。“法”字从水,所象征和传达的却是不平和易变的信息,这和法律追求公平、稳定的特性,实在相去甚远。法要真的“平之如水”的话,那不成了既不平又不稳了哦!岂不糟糕?然而千百年来,“法”字都是这么个写法。不晓得是造字时弄错了,还是另有玄机?

假如是先有法律,再造“法”字。莫非是祖先们见古代人间的法律,不是“官本位·特权法”,就是“神本位·任意法”,前者有不平等的特点,后者有朝令夕改的倾向,而唯有水可以同时表达这两种属性,所以取水作法字的偏旁呢?但是,字是文化人造的,古时又只有权贵才懂得文化,他们自己造字,没有必要把对自己有利的法,说得那么令人心寒,更不会把这如水的特点写在纸上。

假如是先有“法”字,再造法律。莫不是恪守“中庸之道”的祖先,在造字的时候,见“灋”字右边的“廌”要将“不直者触而食之”,杀气太重、过于刚硬,故意添点水进去,以资润滑,以便使据此造出来的法律,达到阴阳调和的佳境呢?但话又说回来,古人本就有“德”、“礼”等字,用来纠法治之偏,“宽则济之以猛,猛则济之以宽,政由是和”,似乎没有必要在“法”字中掺水。看来这种推测也难成立。

再想当然地推测,“法”字从水,最有可能是祖先们造字太忙、一时疏忽所致。心想这法一定要公平,世界上哪样东西是平的呢?好像那荷塘的水是平的,没来得及想那江河里奔腾咆哮的水和那大海中变幻莫测的水,就急匆匆将三点水安置在“廌”字旁,造出了“法”字。后人不敢擅自改动,一直传到今天。

如果当代社会重新来造“法”字,而且时间也不像古人那样匆忙,又把那水的性情品格了解透彻,恐怕不会再取“水”字而会取“山”字作偏旁了。您看,自秦汉以来,人们高呼的都是“执法如山”,绝无人喊“执法如水”的吧。

“法”字从山,虽难以象征“平”,但至少能象征“稳”。孟子曰:“二者不可得兼”,得其一总是好的!

“依法缺德”主义之批判

夫“依法缺德”者,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参照法律精神而干缺德事儿之行为也。之所以还要冠以“主义”,乃因这词儿就像高帽子,一旦戴上,就能令人侧目。君不见有“半糖主义”乎?他半斤糖都加得主义,咱也加得。

发明这一新概念,绝非凭空捏造,而是对社会现象的归纳总结。曾有统计资料表明,吾国学法之人的犯罪比例,高于不学法的人;学法人之中,执法者的犯罪比例,又高于不执法的人。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观之,犯罪是对法律的藐视,亦是对道德的蹂躏。懂法之人,理应更好地遵守道德,结果却更容易做破坏道德的事。噫!简直是种下了黄豆,长出来的却是狗尾巴草,真叫人跺脚!然生气归生气,从中却可以抽象出一条规律:法律水平的升降与道德水平的升降,并不绝对成正比,并且还会出现法律水平越高而道德水平越低的人物和现象。

在传统“礼法合一”的法文化模式中,缺德等于违法,违法就是缺德,都要受到刑罚的打击,无法在道德与法律之间自由穿行,“依法缺德”之说,故付阙如。比如在唐朝,谁干了“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的事,就要被打屁股,轻则四十,重则八十,罪名是“诸不应得为罪”。这种道德与法律合二为一的制度,有泛道德主义的倾向,不利于权利保障。始自清末改革,法律制度采自西夷,形成道德、法律分而治之,刑事、民事分部门设置法律之体系,以缩小法律的打击面。这种改革,虽代表了世界先进法治文明潮流,却与国人传统的法律观和道德观有些脱节。德、法分治,意味着某些领域中缺德不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缺德,便有空子可钻;法律之中又有刑、民之别,则有避重就轻的回旋余地,“依法缺德”由兹生焉。

早在20世纪40年代,费孝通先生就发现了这一现象。一个汉子因妻子偷人而打伤了奸夫,按当时法律,奸夫虽然缺德,但不算犯罪,殴伤他人却有罪,故奸夫便到县衙告本夫构成伤害罪,而本夫却拿奸夫无可奈何。“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歹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2]演及今日,“依法缺德”的行为,已发展成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且有相应的理论指导(只有行为没有理论,不过某些人一时心血来潮之举,是不配称为“主义”的)。其中主要有两种形态:

一曰“绝对依法缺德”主义。指依照法律规定而为缺德事,其理论在于灵活运用德法分治的制度框架。某些行为,虽然违背了道德规范,但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便放手去干。生活中常见的“性贿赂”问题,便是典型。从1910年沈家本修订《大清新刑律》以来,“无夫奸”逐渐被驱出法律领域而归道德调整,诸多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虽然缺德,却不算违法,更不能视为犯罪。有了这种改变,“依法缺德”主义者便可以充分发挥性别优势,左傍右靠,上下勾结,官运财运与日俱增。国法其奈我何哉?

某些行为,法律有规定但有一定条件限制,便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去干。忤逆不孝之徒,既不扶养年老父母,又不愿受法律制裁,便把那《刑法》第261条规定研究透彻,懂得了子女不赡养父母,要“情节恶劣”的,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才构成遗弃罪,就把自己的不孝行为,总是控制在这一幅度之下。如此,则将父母饿得到处讨口要饭,无罪矣!将父母气得打嗝捶胸兼卧床三天,亦无罪矣!缺德都冒烟了,刑法也只能望之兴叹。

二曰“相对依法缺德”主义。指参照法律的精神而为缺德事,其理论在于灵活运用刑民有分的体系设置。有的行为既违法又缺德,但法律设置的程序十分繁杂,受害人很有可能不愿追究;即便追究,也是受到的制裁轻而得到的利益重,遂恣意为之。层出不穷的债务纠纷,便是显例,大多数债务人欠债是实,却总会从“主体”、“时效”、“证据”等方面搜罗出种种理由,依法进行搪塞。

故民间有谚云:“贷款三千万,从没打算还。公安不敢抓,法院不敢判。”不是法院不敢判,而是不能将这样的借贷纠纷当刑事案件来判。债务人正是掌握了法律之中还有民、刑之分的精神,知道欠债不还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不过是“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总不至于坐牢杀头,于是缺德之志更加坚定。等到判决生效后,也可以在“执行难”的大气候中另寻良机。据报道,全国民事裁判的标的执行率只有百分之三十几,看来还是脱网的多而被拿下的少。就算在执行过程中有了“拒执罪”的嫌疑,实践中又见几人被诉了罪的?就算真的被正以典刑,最多也不过三年有期徒刑。以三年自由而搏三千万,连睡龙先生看了都眼红,谁敢保证不“必有勇夫”乎!

呜呼!“依法缺德”主义的肆虐,非吾国吾民良心大大的坏了,乃因制度上有漏洞。而人的本性又是趋利避害,您能叫他不钻乎?故欲法治日善,必得在法制建设上减少这样的漏洞;而欲漏洞日减,必得对传统法观念、法心理给予关注和吸纳。言必称希腊式的法律移植可以休矣!

抽烟也关乎法律

看到这篇题目,读者诸君会以为鄙人发了羊痫疯,竟将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问题扯在一块儿。等读了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原局长周久耕因抽天价烟而暴露贪污受贿底牌一案,方知吾言不虚矣!

洋大人云:“Smoking Result in Cancer”,意思是抽烟要导致“砍杀尔”。睡龙先生推而广之曰:抽天价烟则要导致“法律砍杀尔”。由周久耕案可见一斑。一旦抽出贪污受贿等问题,必被正以典刑,为法律所砍杀,求医求神都没救,其与癌症何异?故抽烟与法律,实有其内在联系,世人不可不察。

然并非所有抽烟的人,都会抽出“法律砍杀尔”,那些收入平平而抽天价烟的人,才有此虞。马克思主义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真理,放之烟民而皆准,即“有啥样的经济收入,抽啥样的香烟”,违者不吉。天价烟俗称“高烟”,常抽者姑谓之“高烟族”,其中除部分富翁大佬外,绝大多数是公务人员。吾国公务人员每月工资大多在几千到一万元之间不等。一两百元一包之烟,每天抽一两包,一月得成千上万元,为其工资不能承受之重,严重违背先哲教导,不惹出官司,还有天理乎?如果花自家银子,个顶个儿都得喝西北风。然则,因抽高烟而变成穷光蛋者,几兮?

以死工资而抽天价烟,如今已成为见怪不惊的社会现象,从中可以反映出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有违法犯罪的苗头。用头发就能想明白,高烟族的烟,绝对不是自己花钱买的。试想,每月几千元工资,都拿去买烟了,如何向老婆大人交账?其次是个人内心防线,也难突破。谁跟钱都没仇,眼看腰包里的工资,悉数烧成烟灰,只有死人才不会心疼。

内外压力交加,高烟族仍不改其志,天天努力猛抽,说明花的是别人的钱。唯有慷他人之慨,才不会心疼,也不怕被揪耳朵。其做法无外乎两种,或用公款买而抽之,乃公款型高烟族;或有他人送而抽之,乃收礼型高烟族,充分体现“工资基本不用”的优越性。前者有贪污之嫌,后者有受贿之疑。然据罪刑法定原则,贪污、受贿罪有立案的数额要求。比方王二麻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两条“九五至尊”,价值3000元,尚未达到立案标准,您能定他受贿罪乎?故不能说一成高烟族,就必犯贪贿罪。只能说他们正在向法律禁区渐行渐近,有了违法犯罪的苗头。盖抽得越凶,苗头就越大。

二是有藐视法律的态度。古往今来,凡来路不正的财物,事主都会秘不示人。小偷要是把偷来的劳力士金表,戴在手上四处炫耀,岂不让业内人士笑掉假牙?高烟族抽的烟,其来路不正之性质,诚昭然若揭。谁要是不信,我就跟他赌咒。而他们却不愿见贤思齐,偏要在大庭广众之下,抽比百元大钞还要昂贵之烟,若“和天下”(2400元/条),若“黄鹤楼”(1800元/条),若“天子”(1500元/条)。您说那是在烧烟,还是在烧钱?

您有高烟,不管是公款买的,还是别人送的,躲在家里或WC,悄悄地抽烟,打枪的不要,倒也罢啦!为何非要在办公桌上显而摆之,在大会场上把而玩之,在社交场合递而冒烟之?生活中,像周久耕先生那样的镜头多矣。人民群众看了,能不眼气乎?您叫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咋想?叫生活无着的下岗工人咋想?叫等米下锅的教书匠咋想?叫一月只有260元的低保人群咋想?难怪老百姓会发出“一包烟,一桶油,一个屁股坐栋楼”的愤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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