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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神话与诉讼(1)

十字架上的正义

人类,始于一场审判。

上帝造人后,亚当和夏娃在伊甸乐园中幸福地生活,从事着上帝分配的工作。但在蛇的诱惑下,亚当和夏娃违背上帝旨意,偷食智慧的禁果,犯下了必须世代救赎的原罪。全知全能的上帝并没有直接利用神威认定犯罪事实并科处严厉刑罚,而以讯问方式获得证据以作为罪行认定的依据。《圣经》写道:“天起了凉风,耶和华在园中行走。那人和他妻子听见耶和华的声音,就藏在园里的树木中,躲避耶和华的面。”耶和华先传唤亚当,对他说:“你在哪里?”亚当说:“我在园中听见你的声音,我就害怕,因为我赤身露体,我便藏了。”耶和华说:“谁告诉你赤身露体呢?莫非你吃了我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吗?”亚当说:“你所赐给我、与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树上的果子给我,我就吃了。”耶和华又传唤夏娃:“你做的是甚么事呢?”女人说:“那蛇引诱我,我就吃了。”自此,上帝方科以处罚:之于夏娃,“我必多多加增你怀胎的苦楚,你生产儿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之于亚当,“你既听从妻子的话,吃了我所吩咐你不可吃的那树上的果子,地必为你的缘故受咒诅。你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地必给你长出荆棘和蒺藜来,你也要吃田间的菜蔬。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直到你归了土,因为你是从土而出的。你本是尘土,仍要归于尘土”。(《创世记》3:8—19)

在上帝眼中,臣民的一言一行皆在掌控之中。传统的注释法学派曾论及,全知全能的上帝无须为凡尘琐事走下圣殿,因此,《圣经》的故事旨在告诫法官勿以自我认知进行定罪裁判,而应立足法定的证据,以形成罪责的心证。“依法定证据裁判”便作为上帝的一种摹仿形象(Imitatio Dei),赋予理性的人类,成为裁判者的道德义务。这在《圣经》的诸多章节中均有表述。该隐与他兄弟亚伯说话,二人正在田间,该隐起来打他兄弟亚伯,把他杀了。耶和华讯问该隐,“你兄弟亚伯在哪里?”该隐辩称,“我不知道!我岂是看守我兄弟的吗?”耶和华随即援引杀人证据,“你兄弟的血有声音从地里向我哀告”,该隐方坦诚供认罪行(《创世记》4:8—10)。人类要建造一座城和一座塔,塔顶通天,“为要传扬我们的名,免得我们分散在全地上”,上帝便决定在采取惩罚行为之前到人间去,“要看看世人所建造的城和塔”(《创世记》11:4—5),这是法律史上第一次现场勘验调查。“所多玛和蛾摩拉的罪恶甚重”,声闻于上帝。上帝云,“我现在要下去,察看他们所行的,果然尽像那达到我耳中的声音一样吗?若是不然,我也必知道”。(《创世记》18:20—21)

《圣经》对证据形式也作了颇为详尽的规定。例如宣誓,“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那看守的人,要凭着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出埃及记》22:10—11)例如实物证据,“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出埃及记》22:12—13)例如证人证言,“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利未记》5:1);“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将那当死的人治死;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将他治死”(死刑案件,《申命记》17:6),“人无论犯甚么罪,作甚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其他案件,《申命记》19:15)。

宗教与法律在西方学界一直颇受关注,伯尔曼的大作《法律与宗教》便曾深刻论及两者之间的紧密关系。

“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因此,我们对于正式的宗教和法律的幻灭就是一种征兆,它意味着我们从根本上丧失了对于基本的宗教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信任,意味着对使生活变得有意义的超验实体的信仰和委身意识逐渐消失,以及,对于带来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的任何一种结构和程序的信赖和归属感的式微。对于过去维系着我们的那些价值实体的怀疑令我们痛苦不安,我们开始面对毁灭的前景”。是以,伯尔曼疾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但《圣经》与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绝非仅仅是某种神学意义上的观念传承,或者是类似程序规则的攀附解释,而具有更为直接的渊源纽带,甚至是技术嫁接。司法宣誓(le serment judiciaire)与神意裁判(l'ordalie)便是古代刑事诉讼最常见的两种借助神力的纠纷解决模式。

司法宣誓主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以庄重的语言表明其对某一争讼事由的有利论据,且将此一论据与某种超自然的权力联系。法官在听取其宣誓后便作出有利于该当事人的判决,因为如果撒谎,宣誓者将因违背誓言而受到神的惩罚。司法宣誓的根本依据便在于对上帝的信仰。涂尔干写道,“不管宗教生活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它的目的都是为了把人提升起来,使他超越自身,过一种高于仅凭一己之利而放任自流的生活:信仰在表现中表达了这种生活,而仪式则组织了这种生活,使之按部就班地运行。”而基督徒对上帝的信仰则通过皈依予以实现。教徒们通过宗教仪式与上帝在神圣的天国相遇,实现与神的亲密接触。在这种“亲密的接触之中,也即是置自己于真实的和有意义的生存之中”。故在与上帝的相遇之中,教徒们是虔诚和畏惧的,没有任何保留地去向上帝敞开自己的心灵世界。宗教信仰的力量成为人类社会最初进行案件裁判的重要屏障。

神意裁判则更为直接,由裁判者诉诸神灵以确定被指控者是否受到神的庇护或惩罚。霍贝尔在《初民的法律》一书中便论及,“在初民的法律中,通过占卜、赌咒、立誓和神判等方式求助于超自然来确定案件真实是非常普遍的。”比较常见的神意裁判包括水审、火审、毒审、吞食审以及决斗审等。例如,在古法兰克时代,裁判者会要求嫌犯在祷告后,迅速吃掉一盎司的面包或奶酪,如果能顺利咽下,就会被判无罪。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则以成文形式规定了裁判“巫蛊之罪”的水审法:将涉案被告投入河中,如果未被溺死,则无罪,告发者应处死刑,其房屋归被告所有;反之,则被告有罪,房屋归告发者所有。《民数记》(5:12—31)还专门记载了古以色列人以苦水试验妻子贞操的记载:

耶和华对摩西说:“你晓谕以色列人说:‘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有人与她行淫,事情严密瞒过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没有作见证的人,当她行淫的时候也没有被捉住,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并没有被玷污。这人就要将妻送到祭司那里,又为她带着大麦面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浇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为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祭司要使那妇人近前来,站在耶和华面前。祭司要把圣水盛在瓦器里,又从帐幕的地上取点尘土放在水中。祭司要叫那妇人蓬头散发,站在耶和华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里拿着致咒诅的苦水,要叫妇人起誓,对她说:若没有人与你行淫,也未曾背着丈夫做污秽的事,你就免受这致咒诅苦水的灾。你若背着丈夫,行了污秽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与你行淫,(祭司叫妇人发咒起誓),愿耶和华叫你大腿消瘦,肚腹发胀,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诅,成了誓语。并且这致咒诅的水入你的肠中,要叫你的肚腹发胀,大腿消瘦。妇人要回答说:阿们!阿们!祭司要写这咒诅的话,将所写的字抹在苦水里,又叫妇人喝这致咒诅的苦水,这水要进入她里面变苦了。祭司要从妇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华面前摇一摇,拿到坛前。又要从素祭中取出一把,作为这事的记念,烧在坛上,然后叫妇人喝这水。叫她喝了以后,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这致咒诅的水必进入她里面变苦了,她的肚腹就要发胀,大腿就要消瘦,那妇人便要在她民中被人咒诅。若妇人没有被玷污,却是清洁的,就要免受这灾,且要怀孕。妻子背着丈夫行了污秽的事,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的妻,就有这疑恨的条例。那时他要叫妇人站在耶和华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这条例而行,男人就为无罪,妇人必担当自己的罪孽。’”

从罗马帝国后期到12世纪,巫师开始假借上帝之名介入刑事裁判,谓之“神谕裁判”。神谕裁判始于弥撒,礼拜仪式为颂扬神之裁判者。之后则为以水驱魔,并告诫各方当事人:“耶稣基督的身体与鲜血今日用于考验”(Corpus hoc et sanguis domini nostri Jesu Christi sit tibi as probationem hodie)。此后,巫师则以神之名义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审查各类证据并作出裁断。“神谕裁判”赋予法官以上帝的权威,系欧洲司法独立的重要思想渊源。时下欧陆许多国家的法庭还普遍以“末日审判”或“耶稣受难记”作为法庭的背景图腾。

《圣经》本身也记载了一些典型个案的审判,并抽象出了若干影响力颇大的证据规则和诉讼法则。例如“两个见证人”规则。早期的犹太哲学家对“两个见证人”的规定不吝赞辞,“不应接受单个证人的证词,这是一项美好的规则。因为首先,单个证人可能在视听上出错,可能忽略或弄错某些事项,因为因一千个理由而有一千个错误的想象;其次,以一个单独的证人指控一个或数个被告极度不公平:如果存在数名被告,则他们理应比单独的一个证人享有更高的信用;而如果仅存在一名被告,则证人在数量上并未超过被告,为何应信任证人,而不信任被告。……因此,如果双方均没有优势证据或不利证据时,优秀的法官会避免作出裁判。”(Philo JUDAEUS, De Specialibus Legibus IV 53 54)而这直接影响了中世纪法定证据制度对证人作证的规定,“两个典型证人的证言方可作为完全证据,而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则只能是半个完全的证据”。

《列王记上》(21:1—16)记载,耶斯列人拿伯在耶斯列有一个葡萄园,靠近撒马利亚王亚哈的宫。亚哈对拿伯说:“你将你的葡萄园给我作菜园,因为是靠近我的宫;我就把更好的葡萄园换给你,或是你要银子,我就按着价值给你。”拿伯对亚哈说:“我敬畏耶和华,万不敢将我先人留下的产业给你。”亚哈因耶斯列人拿伯说“我不敢将我先人留下的产业给你”,就闷闷不乐地回宫,躺在床上,转脸向内,也不吃饭。王后耶洗别来问他说:“你为甚么心里这样忧闷,不吃饭呢?”他回答说:“因我向耶斯列人拿伯说:‘你将你的葡萄园给我,我给你价银,或是你愿意,我就把别的葡萄园换给你。’他却说:‘我不将我的葡萄园给你。’”王后耶洗别对亚哈说:“你现在是治理以色列国不是?只管起来,心里畅畅快快地吃饭,我必将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园给你。”于是,耶洗别托亚哈的名写信,用王的印印上,送给那些与拿伯同城居住的长老贵胄。信上写着说:“你们当宣告禁食,叫拿伯坐在民间的高位上。又叫两个匪徒坐在拿伯对面,作见证告他说:‘你谤渎神和王了。’随后就把他拉出去用石头打死。”那些与拿伯同城居住的长老贵胄,得了耶洗别的信,就照信而行,宣告禁食,叫拿伯坐在民间的高位上。有两个匪徒来,坐在拿伯的对面,当着众民作见证告他说:“拿伯谤渎神和王了!”众人就把他拉到城外,用石头打死。于是打发人去见耶洗别说:“拿伯被石头打死了。”耶洗别听见拿伯被石头打死,就对亚哈说:“你起来得耶斯列人拿伯不肯为价银给你的葡萄园吧!现在他已经死了。”亚哈听见拿伯死了,就起来,下去要得耶斯列人拿伯的葡萄园。

在此一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两个见证人”规则的局限性。在缺乏直接证据的印证下,“两个见证人”规则将可能导致串供,陷害无辜,因此,法官在证据审查与事实判断上应有更大的主动权及裁量权。《圣经次经》中的苏珊娜案则是法官应用询问技术破解证人串供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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