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4200000030

第30章 合同的效力(15)

第五条第7款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XX公司应按照该项目投资方案的时间进度进行。项目分两期进行,每期投入不同资金、需要达到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如未及时开发造成该土地长期闲置,县政府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该宗地块的土地出让金。

2005年3月22日,郑某、陈某作为XX公司的股东,与谢某、华某及鲁某签订《股权转让及借款协议》,约定郑某、陈某将全部股权、缴纳的资本以及借入资金部分,折价2000万元,转让给谢某、华某及鲁某。2005年4月14日经A县工商局核准,谢某、华某及鲁某登记为XX公司的股东。在A县工商局企业登记档案中,保存有《关于XX项目用地合同书》。2008年7月23日,谢某、华某及鲁某以《关于XX项目用地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对XX公司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大影响,原公司股东郑某、陈某从未告知签订《关于XX项目用地合同书》事实,构成欺诈,致使他们三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股权转让及借款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份《股权转让及借款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隐瞒合同重要事实,致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股权转让及借款协议》的理由成立,原告具有对该协议的撤销权,但从2005年4月14日股东变更登记至2008年7月23日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行使撤销权1年的除斥期间,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称,其直至2008年4月才知晓有关《关于XX项目用地合同书》的情况,并未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二审法院认为该理由不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很好的解释可撤销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的案例。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项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这也是前文一直在强调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认定。

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涉及到,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认定法律规定的"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以本案为例,就是三原告在2005年4月14日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之时及之后的一年时间里是否应当知道《关于XX项目用地合同书》的存在。本案上诉人(原告)认为,法院推定其"应当之知道",必须是上诉人有法定义务知道,但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证据并不能推断出上诉人有法定义务知道该合同书的存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股权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后有及时查阅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的义务。一、二审法院均认可被告(被上诉人)在转让XX公司股权时,应当向原告(上诉人)披露有关《关于XX项目用地合同书》的信息,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被上诉人)履行了该义务,故原告(上诉人)有撤销权,但至于"应当知道",并不需要以撤销权人有法定义务知道为前提,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推定撤销权人"应当知道"。鉴于《关于XX项目用地合同书》已在工商部门备案,撤销权人完全有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故法院均未支持原告(上诉人)的诉求。

本文认为,虽然在签订《股权转让及借款协议》之前,股权出让方故意隐瞒目标公司与政府签订的《关于XX项目用地合同书》的存在,但作为股权受让方,在签订重大的股权转让协议之时,自身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通常情况下,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基础的尽职调查,了解该公司的债权债务等情况,且《关于XX项目用地合同书》在工商部门就有备案,在签订《股权转让及借款协议》之前甚至在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之时,原告只要做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就会轻易的知道项目用地合同书的存在。退一步讲,即使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和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手续时均因一时疏忽未发现项目用地合同书的存在,那么在股权变更完成后,原告实际控制并经营公司的一年时间内,只要尽到作为股东的最低注意义务,依常理都应该能知道项目用地合作书的存在,故在签订《股权转让及借款协议》之日后的一年内,原告都"应该"知道《关于XX项目用地合同书》的存在,即撤销协议事由的存在,但原告并未在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项的规定,超过了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

当然,在不同的案件中,判断撤销权人是否是"应当知道"会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实际考量时要结合合同磋商签订的过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撤销事由的具体情况,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控制程度等等因素具体考量。

此外,还要说明的是,关于撤销权消灭的事由,除了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外,权利人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如撤销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请求相对人实际履行,或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请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等,这表明撤销权人不主张撤销合同,而是选择让合同有效,继续履行或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十四、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会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吗?

【宣讲要点】

本文前面已经介绍了许多合同效力被否定的情况,但在现实交易中,很少会出现合同整体效力被否定,一般是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不仅如此,合同中交易双方还常常会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和责任承担条款,这些条款可能涉及合同无效时的处理,那么,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下,这些条款是不是也随之无效呢?并不尽然。

合同中《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可见,无效合同可分部分无效的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如某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超过了国家限制性的规定,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但整个合同效力继续存在。

合同的部分无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无效,也可以是质上的部分无效。所谓量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的,可以将范围之外的部分确认为无效。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数量,则超过部分无效,在法律范围内的部分仍然有效。所谓合同质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是由各种不同的条款组成的,而可以将其中的一个条款或者数个条款确认为无效。如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法律适用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

1.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那么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

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典型案例】

2001年2月28日,XX公司与青岛市A区B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该协议约定,B街道办事处将其处150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XX公司。合同签订后,XX公司分别于2001年4月20日和9月5日,向A区国土资源分局的派出机构-土管所缴纳土地出让定金180万元和50万元,土管所为其开具收款收据。2001年8月25日,XX公司给付一张258万元支票,土管所向其开具收款收据一份。该款项后于2003年3月27日划转至土管所。之后,XX公司使用建设用地的相关项目经过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了项目立项、规划、环保等审批手续。

2003年1月16日,A区国土资源分局(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面积为146383平方米,用途为工业,出让金总额为1800万元。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逾期之日起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3.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山东省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山东省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2003年2月18日,双方共同申请对上述合同办理了公证。此后,XX公司未缴纳剩余土地出让金。上述合同涉及的出让土地中,至诉讼时仅84亩土地经省政府相关文件批准转为建设用地。

2005年6月6日,A区国土资源分局以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出《关于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决定》并送达XX公司,并要求XX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该合同原件到该局办理解除合同相关事宜,已交款项(488万元的土地出让金)的退还事宜到相关部门办理。对于A区国土资源分局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XX公司认为其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A区国土资源分局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XX公司交付合同项下的全部土地。

一审判决涉案合同部分有效,且不支持故不支持被告主张解除合同的抗辩理由。被告不服,上诉请求认定涉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诉求解除涉案合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合同部分有效,但判决上诉人有权依约解除合同。

【专家评析】

本案中,A区国土资源分局的理由是,涉案土地为不可分物,不适用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而根据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山东省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由于本案项下的土地还没有完全办理农转用手续,不具备拟定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的条件,故出让合同还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此种情况,最高院的既往判例认为,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如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负有促使协议生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约定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且已部分履行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具体到本案,涉案合同约定合同须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生效,但在合同签订前,合同项下的84亩土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且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已经过公证,应认定已经成立。就该部分土地A区国土资源分局完全可以申请政府批准,但其并未履行该义务,因此涉及84亩土地的合同部分应认定已经生效。《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据此认定本案中未经政府批准农转用土地的部分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部分合同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就本案情况看,认定部分合同无效,不会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鉴于涉案合同项下转让的土地是可分物,可以适用量上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因此,应当认定合同中经过政府批准的84亩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效,未经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无效,其他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上述案例虽然在合同约定上冗长复杂,但法律关系经分析后会发现并不难理清,关键在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合同其他部分(已经被批准的84亩土地)是否仍然有效。

同类推荐
  • 法官告诉您怎样打交通运输官司

    法官告诉您怎样打交通运输官司

    干什么事情都一样,都得有一定的程序、步骤。生活中有些事情违反了正常程序,做错了,可以重做;但打官司是个严肃问题,不允许拿当事人的合法益当儿戏。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益,国家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律。这些法律,是法学的基本常识,也是打官司的基本常识。不管打什么样的官司,司法机关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这些法律。
  • 中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

    中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历时多年,征求各方意见,终成此稿。书中以保护公民结社自由、规范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规范政府的监管活动为出发点,对各种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变更、组织结构、财产、组织监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致规范,对学界争议较多的管理体制问题、涉外非营利组织的问题、政府支持、许可主义与准则主义的问题等进行了梳理和论证。
  • 燕京法学:法律与教育

    燕京法学:法律与教育

    本书是有关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问题的一部观点汇总。教育法制化是法学界和教育界共同关心的话题,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意。本书就是研究如何将教育改革纳入法治轨道,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教育改革顺利进行的理论结合实践之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新修正本)

    第二次修改的检察官法是旨在建立省以下法院人员统一管理制度,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法官惩戒制度等。
  • 刑事政策场域中的犯罪被害人研究

    刑事政策场域中的犯罪被害人研究

    当前我国刑事政策实践中,犯罪被害人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现实棘手问题。犯罪被害人的刑事政策实践表明:道德同情主导下的“盲目保护主义”和国家主义刑法观主导下的“刑罚表征主义”没有触及和反映潜在犯罪被害人渴望社会安全深层次本质,而被害人群体和被害认同的思潮实际上却在刑事政策实践中日益汹涌。只有方法论和哲学根基上更新知识,才能为犯罪被害人研究的深入推进提供新的理论增长点。布迪厄的场域范式为刑事政策中得犯罪被害人分析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方法,运用法社会学范式考量被害人行为策略和逻辑,辨析被害情感的刑事政策价值,从而为刑事政策中的被害人规范化出场提供教义学论证。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害人与刑事政策的“客观”关系如何界定;怎样确立犯罪被害人刑事政策与传统刑事政策区别;犯罪被害人刑事政策的合法性基础何在;被害人刑事政策能否回应实践中的犯罪被害人“困境”?被害人刑事政策与刑法制度建构之间如何衔接和协调等问题。
热门推荐
  • 绍姝

    绍姝

    “你回来了?”“嗯,回来了,还是这里比较适合我。”“那你觉得我怎么样?”“你……”不过三月“恭喜夫人,你有喜了。”将军的后宅vs村夫的小院如果是你,你会怎么选?
  • 无限接近

    无限接近

    新学期,唐见纯到东北一所重点高校工作。十一月来了,她告诉我冬天来了,东北下了第一场大雪。唐见纯拍了照片,通过手机发送给我。我赞叹北方雪景的壮丽和多情。她说,到了傍晚四点半,天就黑了,学生们在暖气充足的图书馆里自习,上食堂吃晚饭的校园小径的两旁,积雪反射出亮晶晶的白光,学生们红扑扑的笑靥与路灯交相辉映,整个校园笼罩在静谧的遐想中,似乎所有的声响都变成低语,所有的喧闹都被厚厚的积雪过滤而沉寂下来。而这个时间里,在南方福建的我,穿件长袖尚可逍遥。唐见纯发来短信说:“老钱,真想念跟你在一起的日子。”
  • 最喜欢你的十年

    最喜欢你的十年

    这世上,有一种爱叫做执念。一如乔晚安对淩郁枫十年不曾改变的情愫,相爱的十年,无论他们遇到多少风浪、和时间的考验,在她或者他的心间,都始终只有对彼此深深地温暖爱意。一场看似决然的风波之后,淩郁枫终于卸下面具,虔诚的说,“晚安,晚安,谢谢你对我的宽恕,余生,请与我同行。”
  • 诸神的来临

    诸神的来临

    西欧,梵蒂冈,教皇一脸震惊地望着眼前圣女身上洁白的圣光,高声呼喊上帝降临。北美,洛杉矶,几个穿着黑袍的人齐声念着一种不知名的咒语,一道倩影忽然出现在他们面前。澳洲,堪培拉,在城市中一个不起眼的角落里,坐落着世代守护地球的神殿。魔力在地球缓缓地复苏,而这一切的始作俑者——安东尼·布兰德,眺望着华夏那条正在苏醒的巨龙,心中若有所思。
  • 我重生变成僵尸干的那些事

    我重生变成僵尸干的那些事

    一个名为姜维的男生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当他再一次睁开眼的时候,发现他来到另外一个世界,而且……他竟然变成一只僵尸,于是他决定放飞自我,做一只不一样的僵尸。
  • 易原

    易原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汇聚授权电子版权。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追妻无门:女boss不好惹

    青涩蜕变,如今她是能独当一面的女boss,爱了冷泽聿七年,也同样花了七年时间去忘记他。以为是陌路,他突然向他表白,扬言要娶她,她只当他是脑子抽风,他的殷勤她也全都无视。他帮她查她父母的死因,赶走身边情敌,解释当初拒绝她的告别,和故意对她冷漠都是无奈之举。突然爆出她父母的死居然和冷家有丝毫联系,还莫名跳出个公爵未婚夫,扬言要与她履行婚约。峰回路转,破镜还能重圆吗? PS:我又开新文了,每逢假期必书荒,新文《有你的世界遇到爱》,喜欢我的文的朋友可以来看看,这是重生类现言,对这个题材感兴趣的一定要收藏起来。
  • 帝倾心:王妃要休夫

    帝倾心:王妃要休夫

    她天生嗜睡,孰料这一次一觉醒来,居然身处异世!最可恶的是,还是在青楼中!顶着人神共愤的小受脸蛋,她唤他小受,他勾魂夺魄一笑:“卿卿,我只做你的小受!”一张冷若寒霜,阴沉至极脸蛋的相公,酷酷地说:“你是本王的王妃,就要一辈子留在本王身边!”她潇洒地一笑,摆摆手说:“不好意思哈,我已经写好了休书,您收下就行!”洪涝泛滥,她抓住机遇,假死逃出生天。再遇,他不认识她,却还是忍不住将眼神追随在她的身上。而她,嚣张地挽住小受夫君的臂弯,倾城一笑说:“民女给王爷见礼!”三子夺嫡,偏偏招惹她牵扯其中,那好,看她如何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将权谋帝位玩弄于股掌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