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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6)

2、对强迫他人吸毒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35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3、本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区别是什么?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1)手段上不同。本罪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2)犯罪对象的主观心理不同。本罪中被害人系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则是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

【典型案例】

班某某故意杀人案

2002年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班某某(1997年12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199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迫他人吸毒罪,于2002年3月1日被监视居住)为寻求报复,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张喜庄村雅黛发艺美颜中心美容室内,乘魏某某(女,27岁)不备用注射器将海洛因溶液注入魏体内。魏回头看见班占明正从其臀部处拨下一个一次性针管,后班某某旋即逃跑,不久魏某某即昏迷。后魏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医院毒检室检测报告现实,魏某某送检的尿样中每毫升含有31.2微克吗啡,3.8微克6一单乙酰吗啡,8.9微克可待因。医生诊断魏某某系典型的海洛因中毒,如不及时治疗魏会死亡。魏某某昏迷休克6小时,后经抢救脱险。被告人班某某行凶后逃离现场后自杀未遂。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班某某在客观上实施了趁被害人魏某某不注意将海洛因强行注射到被害人体内的行为。如果仅从客观方面分析,被告人班某某的行为似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但从班某某的主观方面看,班某某出于报复他人的主观目的,强行将大剂量的海洛因注射到被害人魏某某的体内,其行为不仅仅是强迫被害人吸毒,而是想通过大剂量注射毒品的方法致被害人于死地,且在客观上导致被害人休克长达6小时,经医院抢救方挽回性命。结合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看,班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实施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一百一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容留他人吸毒罪就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群众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首先会导致吸毒人员增多,使特定场所成为毒品泛滥之地,同样还会导致吸毒者的身体健康受害,也危及特定场所其他人员的身心健康。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提供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自己所经营的场所,如酒吧、宾馆、舞厅、咖啡馆等营业场所,以及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对容留他人吸毒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35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1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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