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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3)

所谓监事会的定期会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的会议。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应当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按时召开。这就要求公司章程对定期会议的召开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明确规定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或者召开两次会议等,并明确每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如每年年中或者年底等。

所谓监事会的临时会议,是指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间召开的一种不定期的会议。临时会议相对于定期会议,指在正常召开的定期会议之外的会议。根据本条的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保证监事会会议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前提。议事方式是指监事会会议讨论问题采用的形式,表决程序是指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的步骤、方式。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包括如何通知监事参加会议、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讨论问题的方式、有效出席人数、议事议程的提出和确定、议事规则、表决方式等。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规定得具体、详细,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监事会会议的顺利召开和作出决议。由于不同公司的情况不同,对监事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要求也不同,所以法律不可能对此规定得十分具体、详尽,需要由公司章程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因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不实行主席负责制,而是实行民主决策,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四、监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关,在实施监督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依照职权,作出决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及讨论后所得出的结论,具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监事讨论意见、决议通过情况等。

监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督事项发表意见。为了备后查询,明确监事责任,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监事的一项法定义务,监事必须履行。同时,监事作为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也是监事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其签名的权利,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应当保证监事的签名权。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费用承担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这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依法行使职权时,有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如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可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如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直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需要相应的会议经费;如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如果聘请律师代理的,还需要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等等。这些费用,是为了监事会、监事依法履行职权,所以应当由公司承担。

根据本条的规定,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必须是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所谓“必需”,按照现代汉语的解释,是指“一定要的”、“不可少的”。因此,由公司承担的费用,必须是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不可缺少的费用,如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时缴纳的诉讼费用。如果该费用不属于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则不由公司承担。至于“所必需的费用”究竟包括哪些具体项目,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概念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通过立法形式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是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战略,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与合理配置。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国有独资公司有权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设立国有独资子公司。根据原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才有权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而国有独资公司本身除非依法上升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一律不得再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这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二是能够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开业自由,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迅猛发展,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三是有利于拉动市场内需,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强化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发挥其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决策灵活的特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五是有利于确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唯一归属者,激发投资者单独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根据本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根据本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但其又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1.法律性质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原则满足公司法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受该法的调整和约束。

2.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能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承担的税收义务有所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股利分别缴纳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缴纳法人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及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额的规定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实行的仍是法定资本制,但是出资可以分期缴付,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性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规定一人股东出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要求其一次缴足。从理论上讲,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性得到法律确认后,必然会大量出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也必然会出现另一种意义上的“皮包公司”,因此,本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必须缴足,否则不予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以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进行保护。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如果虚假出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

“有限责任”待遇最早仅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需要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出资人并不享有“有限责任原则”待遇,则无法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中小企业难以发展。所以,适应这种需要,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并为各国所仿效。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建立。于是,一人建立的企业的股东对扩大“有限责任原则”适用范围的需求又显得比较突出。开始,仅有个别国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多数国家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允许公司设立后出资人将出资转让为一人占有。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日益增多。在此情况下,各国公司法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强化了一人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有些国家还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特殊公示义务和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特定情形。本法在制定过程中,也遇到相同的问题,即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其受到伤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本法对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即通过立法,允许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为了防止其滥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同时,还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新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该一人有限责任不能再设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说,法律上不允许一个自然人拥有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无限责任的特性,如果允许自然人同时拥有不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其所拥有的无限责任势必形同虚设,债权人权益的保障也无从谈起。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

【本条释义】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出于降低风险的需要,无论洽谈业务、签订合同、还是法律诉讼,对方都希望能够知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出资情况。而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于诚信和促进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考虑,对于股东及出资情况也应当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示,以便对方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这是“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原则在本法中的重要体现。同时,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予以公示,也利于债权人及时保护自身的权益,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条释义】

公司章程是指记载有关公司和公司行为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公司是自治企业,公司依靠章程来实现自治,因此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不设股东会,其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投资主体,因此,其公司章程必须由股东制定。当然,虽然只有一个股东,但是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基本一致,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而且股东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股东行使职权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实践中,股东多元化的公司由于股东之间的利益不同,极易导致股东间的权利之争,或者决而不断,或者相互推诿扯皮,从而妨碍公司效率。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唯一性则有助于简化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不存在股东冲突问题。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之一便是公司没有股东会,只有一个股东。如果照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进行机构设置,显然机械与不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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