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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4)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受到支付经济补偿十二年限制的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不超过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赔偿金。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但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本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促使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实施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殴打等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本条对用人单位实施强迫劳动、违章指挥、殴打等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四种。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实行殴打、捆绑等强制手段,使劳动者不得不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劳动;威胁手段,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恐吓、要挟等精神强制手段,如以人身伤害、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相要挟,使劳动者产生恐惧,不敢做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是指采用关押、禁止离厂、不让回家、扣留身份证件、不允许与外界联系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只能在用人单位限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劳动。

2.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所谓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不顾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劳动者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不顾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强迫命令劳动者进行作业。

3.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所谓侮辱,是指用人单位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诋毁劳动者的人格,破坏劳动者的名誉。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体罚是指用人单位采取捆绑、冻饿、罚站、罚跪等方式惩罚劳动者。殴打是指用人单位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击打劳动者。非法搜查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进行搜查、检查。根据法律的规定,搜查、检查他人身体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检查。非法拘禁,是指用人单位以非法拘留、禁闭、关押、隔离审查等方式强制劳动者身体、剥夺劳动者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公民实施拘禁,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实施拘禁。

4.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所谓劳动条件恶劣,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所谓环境污染严重,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场所等受到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要求。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八条中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行政责任。用人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中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等。

3.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如体罚、殴打劳动者,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等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劳动者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但完整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并不仅仅存在于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还包括先劳动合同义务和后劳动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概念。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规定明确确定了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虽然劳动合同在性质上与合同法意义上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种协议,但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也存在着后劳动合同义务。本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与原劳动合同有较强的关联性,后劳动合同义务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伸,是以原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由于在后合同义务的履行上不存在合同法上的抗辩权问题,即一方不得以另一方不履行后合同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后合同义务。这样就可能使履行了后合同义务的一方的权益受损害。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实践中人们常常重视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但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却忽视了后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侵害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再就业的权利等合法权益。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遏制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后劳动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本法根据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予以了区别规定。首先,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未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责令改正的目的是纠正已发生违法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恢复到合法的状态。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其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享受一定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而下岗失业人员要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首先就需要通过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证实自己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如,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因此,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损害的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给劳动者造成的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是对劳动者实际损害的赔偿,既包括对劳动者直接损害的赔偿,也包括对其间接损害的赔偿。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后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不仅可以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赔偿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害,而且将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后劳动合同义务,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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