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471600000024

第24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3)

这里要指出的是:除了居民身份证外,劳动者的户口簿、护照等重要的个人证件,用人单位也不得非法扣押,所以本条的表述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这里的等证件就是指的护照、户口簿等其他证件。关于护照,我国于2006年4月颁发了护照法,该法明确规定,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除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护照。此外,对于到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的护照,用人单位也不得非法扣押。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责任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特别是非本地户口的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才能予以录用,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性行为。为了惩治这一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将违法收取的财物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一)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是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方式。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是:罚款是对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剥夺;而没收违法所得则是对当事人非法占有的财产的剥夺。罚款与刑罚中罚金的区别是:罚金是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罪犯。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其适用远远超出非法牟取利益的范围,对许多并无牟利目的的违法者也同样适用罚款。

罚款这种处罚由于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的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此成为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在治安管理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处罚、环境保护管理处罚、财产金融管理处罚等许多方面都有罚款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罚款这一处罚种类,有效地制止乱罚款、滥罚款,行政处罚法从设定权、处罚主体、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对罚款进行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罚收分离制度,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了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收分离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杜绝了行政机关以罚款搞创收的不正之风,确保罚款能及时、全额上缴国库,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处罚中的一大举措。

本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标准,即每一名劳动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多少名劳动者的权益,就按本条确定的标准,乘以受害劳动者的人数,来决定对用人单位罚款的总数额。例如,某一用人单位违法要求10名劳动者提供财物担保,对此,劳动行政部门除了责令该用人单位将收取的担保费退还给这10名劳动者外,还要按每人500元至2000元的标准,乘以10,来决定对该用人单位的罚款数额。

(二)民事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所谓全部赔偿原则是指致害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须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即赔偿受害人的所有实际损失。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不能把刑法上的量刑标准搬到民事责任上来。在刑法上,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罪过形式和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等,都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然而,在民法上损害赔偿范围,完全是根据损害的大小来确定的。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等,通常对于确定侵权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并无实际意义。因此,若认为故意造成损害或对错误认识不好,就应该全部赔偿甚至多赔偿,反之,就可以少赔偿或不赔偿,这都是错误的。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多赔或少赔。多赔会给受害人不当收入;少赔则又会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应得的补偿。

第二,不能把实际损失只理解为直接损失。全部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全部的实际损失。民法上所说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因此,在确定赔偿范围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不应忽视,特别是间接损失,否则,就不可能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赔偿。

第三,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既要公平合理,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确定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时,要考虑用人单位违法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受害人的数量,用人单位的经济实力,劳动者一方权益受损害的具体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对这些因素要进行综合考虑,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作出赔偿的裁决或者判决。

三、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这一权利,依法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不得以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用人单位,本条第三款明确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非法扣押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是本法制定过程中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为此,本法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章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章中,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本法的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本条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一,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没有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安排劳动者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的,或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没有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第二,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之间的差额。第三,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行政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差额、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即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确定。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本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即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等。同时,本法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原则的要求,而且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因此,本条对因上述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因劳动合同无效而给予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该劳动合同已经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类推荐
  • 个人信息保护:应对法律合规要求,妥善处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应对法律合规要求,妥善处理个人信息

    本书是德勤企业风险丛书的第六辑,主要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前沿话题。内容包括如何通过数据丢失防护系统应对日益严格的信息保护法规及监管要求;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及监管要求;个人资料保护制度建置;隐私保护的企业现状和合规挑战;管理数据隐私的利器——身份和访问管理;个人资料泄漏调查经验;企业敏感数据保护之道;银行信息科技安全风险管理探讨,等等。本书可为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理论基础和最佳实践。
  • 法伴人生

    法伴人生

    本书结合相应的法律条令,用案例分析作具体的讲解分析,并展示相应的法律知识要点。
  • 刑事政策场域中的犯罪被害人研究

    刑事政策场域中的犯罪被害人研究

    当前我国刑事政策实践中,犯罪被害人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现实棘手问题。犯罪被害人的刑事政策实践表明:道德同情主导下的“盲目保护主义”和国家主义刑法观主导下的“刑罚表征主义”没有触及和反映潜在犯罪被害人渴望社会安全深层次本质,而被害人群体和被害认同的思潮实际上却在刑事政策实践中日益汹涌。只有方法论和哲学根基上更新知识,才能为犯罪被害人研究的深入推进提供新的理论增长点。布迪厄的场域范式为刑事政策中得犯罪被害人分析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方法,运用法社会学范式考量被害人行为策略和逻辑,辨析被害情感的刑事政策价值,从而为刑事政策中的被害人规范化出场提供教义学论证。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害人与刑事政策的“客观”关系如何界定;怎样确立犯罪被害人刑事政策与传统刑事政策区别;犯罪被害人刑事政策的合法性基础何在;被害人刑事政策能否回应实践中的犯罪被害人“困境”?被害人刑事政策与刑法制度建构之间如何衔接和协调等问题。
  • 司法改革(依法治国研究系列)

    司法改革(依法治国研究系列)

    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多年来政府大力倡导,司法系统全力推进,学界助襄热烈。本书作者从一线法官到学界领袖,从最高院院长到司法改革策动者,内容涵盖法理、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可以说,本书涵摄了我国当前司法改革问题的全部重要方面,是十多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就、难点与重点的呈现,其中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应对建议,对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具有很强的现实参考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新修正本)

    第四次修正的仲裁法,将推进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推动建立从优秀律师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探索建立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
热门推荐
  • 我的锦衣卫大人

    我的锦衣卫大人

    古代女版霸道总裁爱上我。女追男!女主又傲慢,又痴迷男主,又喜欢作天作地,男主闷骚又傲娇:刘泠:沈大人,我觉得你一点都不爱我。沈宴:我每天陪着你无病呻吟,还不够爱你?
  • 君如初见

    君如初见

    谁说女子不如男,在这个异世安月馨必当活出当代女子的潇洒。
  • 笙倾楼联盟

    笙倾楼联盟

    她,楚陌水,性情高傲,不畏权势,希望世间和平。他,岑临,温和善良,高度思想,打破不平条约。然而他们相知相伴,共度患难。她,司徒羡鱼,崇尚自由,不屑权贵,只争一朝一夕。他,谢道情,出身世家,骄傲自满,只欲百姓安乐。然而他们却一次相遇,进行了猫鼠游戏。她,南芷,性格开朗,志向远大,有着深远思想。他,风怜涯,高贵优雅,绅士平等,永远保持原则。然而他们一线一针联系在一起。在绿野大陆中,在九个国家里,在笙倾楼的时代,高手如云,少年英雄数不胜数,而她,他,他们携手只为那一方的平和。谁是王者,谁又是强者,谁也不知道。笙倾楼的榜单中谁会登上顶端,谁又会遥遥领先,这谁也不知道,所以他们为了自己,为了所爱的人,一起奋斗到底!
  • 半妖红颜

    半妖红颜

    李诗梦,爹娘被杀,一门惨死,流落人间,潦倒度日。一朝变化,再临风口浪尖。不求高居人上,不求长生不死,只求报了血海深仇。一不小心,竟重振了轩辕门?!行路难,行路难,多歧路,今安在。
  • 光浅影淡

    光浅影淡

    科技,在力量的凝集过程中发挥着强大的推动力量。忙(盲)于科技新力量研究的众,在西行之旅中奋斗着,贡献着。可渐渐地,他们日益憔悴、日益冷漠。而那些尚未被冰凉的尚美灵魂,则偏执着各自的偏执……在一场AI模拟人研制的过程中,苏霓影渐渐看到了众一点点凝聚的力量究竟去向了何处。———已完本,欢迎试毒。
  • 你是我的鬼迷心窍

    你是我的鬼迷心窍

    人人都知道商业奇才宁时修的心里住着一个女人,并且经年不忘。可是谁都没有想到,后来的某天,他会将一个刚刚出狱有过案底的女人带到身边,尽心呵护,百般照拂。有人说,宁先生不过是贪图这个女人的美色,玩玩而已;也有人说,这个女人的长相和宁先生的前妻一般无二。但后来的后来,所有人都开始渐渐明白,想要讨好宁时修,必先要讨好林一一。可是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林一一却似乎并未当一回事,身边的男人换了又换,甚至夜不归宿。对此,宁时修只有一句话:“玩够了就回来。”他宠她,像宠一个孩子。却很少有人知道,他曾经伤她的时候,也是那般的手起刀落,毫不留情。--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 何以冬

    何以冬

    借一点干净的阳光让我怦然心动.才不要为你上九天揽月月亮才没有我可爱.你那么温柔走两步风都会甜一点想把你揉进二十四桥明月夜的温柔晚风里.
  • 原罪

    原罪

    某高档小区住户莫名被杀害,警方调查竟查出弥天大案;一系列的阴谋扑面而来,这刻意人为的一切背后,究竟隐藏着多少字不为人知的事情。
  • 冷酷总裁霸道爱

    冷酷总裁霸道爱

    她是一个被所有人抛弃的人,她的母亲,她的父亲,以及她最爱的人,于是在众人厌恶的眼光中她黯然绝望的离开。五年后的她是一个成功的职场女子,艳丽的外表是她复仇的工具,她要让所有伤害过她的人付出代价,本以为这辈子她就会生活在仇恨里,可是上天却偏偏让她遇见他。那个如冰的男人,那个俊美的男人,一个R.W公司的大总裁却偏偏在第一次的邂逅里只认定了她。意外的一夜情后她失踪在他的的掌控中,他疯狂的寻找却毫无消息,在他要绝望的以为这只是一场梦的时候,她出现了,在那场豪华的宴会上。。。。。。亲亲们,如果喜欢的话多多收藏推荐哦,香凝尽量每天更新。多多留言,好与不好香凝都会虚心的接受,至少让我知道我不是孤军奋战哦!!如果喜欢文文的就加香凝刚申请的群QQ1,2,7,0,8,2,3,6,3吧,更新状况我会告诉你们的。
  • 我提笔写下你

    我提笔写下你

    冷面逗逼女主,貌似高贵的混血白天鹅,实则是个惹上了腹黑债主的冤大头。什么债?情债...当然这是被某腹黑债主的自行定义。欠债双方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表里不一”。两人都站在顶级权贵的世界里,却又仿佛是两个世界的人,一缕缕牵扯,一段段过往。缠缠绕绕编织出了一支唯美的圣帝曜之恋...五年前的债,到底什么时候还完?还记得五年后的那次,他说:“不愿与不想终究还是两码事,而我依然选择了不想。”记得再次相遇,她在烟雾缭绕处看见他时,仿佛有什么要喷薄而出,却又适时地熄灭,她双唇微启:“其实不是不想,是不敢。”念念:我其实很害怕你转身,因为我害怕在你转身的那个瞬间看见孤独的我,看见我没有你的余生。财阀掌权人,家族继承人?不,他的身份太过神秘,这个矜贵又优雅的妖孽站在了这个世界的顶级权贵阶级。蠢蠢的卿家大小姐一不小心被宠入了骨子里。本作品将带你走进世界顶级贵族生活,经历各种高配置人的明争暗斗,感受社会中的人间疾苦,重温亲情友情的温暖。来一场名媛的苏爽逆袭人生。敬请期待卿夙CP上演一段绝世的圣帝曜之恋...【因为作者相信亲情友情的纯真可贵,所以没有闺蜜背叛or姐妹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