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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5)

第三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本条释义】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其从事的活动应当与停留居留事由相符,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外国人超出停留居留事由和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是破坏中国出入境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

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大部分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按照停留居留事由从事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等活动。但是也有一些外国人,以合法的事由为幌子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如有的以学习为名来华,实际却在中国打工,挤占中国的就业岗位。为了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出入境管理秩序,对这些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处罚。根据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二、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外国人持有的签证和停留、居留证件中都会注明停留或者居留期限。外国人应当按照注明的停留居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需要延长停留居留期限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延长停留居留期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予延长停留居留期限的,该外国人应当按期离境。外国人在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后仍未离境的,属于非法居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适用要点】

外国人进入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必须有停留、居留的事由。例如,普通签证有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多种事由。外国人停留、居留的事由和期限都是由中国出入境主管机关根据中国法律进行审查后予以批准的。在批准的事由和期限内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是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八条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证件查验、交验的规定。

【本条释义】

外国人的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是证明其合法身份的重要证件。通过对外国人的证件进行查验打击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就业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外国人有义务随时接受停留居留国主管机关对其护照、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查验。1985年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就已经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居留或者停留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件或者护照,以备外事民警查验;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本法在原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证件查验、交验相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外国人在证件管理方面的两项义务,一是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二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前者是被动接受查验的义务,是随时的;后者是主动交验证件的义务,是定期的。

一、随身携带护照、居留证件等接受查验

本法将随身携带护照等证件的要求限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这是因为在很多国家,十六周岁即达到必须领取身份证件的法定年龄,有义务随身携带身份证件以备查验。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就有义务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外事民警等执法人员的查验。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为便于掌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最新情况,以更好地对境内的外国人进行管理和服务,本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这里明确了接受交验的主体应当是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交验的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必须每年一次在指定的时间到居住地的公安局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公安局认为必要时,可通知外国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缴验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应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前往缴验。本法通过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将为本法制定新的配套规定,在新的配套规定实施后,有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的规定以新的配套规定为准。

【适用要点】

外国人违反本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住宿、居住登记的规定。

【本条释义】

外国人住宿、居住登记是加强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原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该法实施细则设专章,进一步细化了住宿登记制度。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对境外旅客的住宿登记也作了规定。2007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对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的住宿登记作了规定。本法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实施经验基础上,区分了在旅馆住宿和在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住宿、居住登记制度。

本条分两款,分别对外国人在旅馆住宿和在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两种情况下如何进行登记作了规定。

一、外国人在旅馆住宿的登记

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目前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就是指《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也就是说对中外旅客,旅馆都必须进行登记,查验旅客的身份证或者护照、居留证件等身份证件;对外国人,还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二、外国人在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登记

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原《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七十二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为提高居住、住宿登记的时效性,本法将居住、住宿登记的时限统一规定为二十四小时。

根据本款规定,接受外国人居住、住宿登记的主体是外国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9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目前的《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对象,是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在社区警务室办理。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适用要点】

违反本条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本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出生、死亡有关登记、申报手续的规定。

【本条释义】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国出生的外国婴儿,须于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者代理人持出生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办理登记手续。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或者代理人须于三日内持死亡证明向当地公安局申报并缴销死者的居留证件或者签证。外国人非正常死亡,有关人员或者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本法根据实际情况,放宽了出生登记的时限要求,对死亡申报的时限未作具体规定,并将受理登记和申报的机构明确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一、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应当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本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1)需要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的外国婴儿只限于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在外国出生后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婴儿,无此要求。(2)办理外国婴儿出生登记的义务人是该婴儿的父母或者代理人。(3)办理的时间要求是婴儿出生后六十日内。(4)办理出生登记,首先要办理出生证明。出生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的医学证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无论是否中国国籍,都应当依法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5)受理外国婴儿出生登记的主体是该婴儿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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