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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13)

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关于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居留证件是主管机关向外国人签发的证明其合法在华居留的书面文件。

2005年之前,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外国人居留证和临时居留证,采用的是与护照相分离的单独持有的方式。2005年开始,公安部对外国人居留证和临时居留证进行改版,启用贴纸式居留许可。2010年6月1日起,公安部进一步扩大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对象的范围。目前外国人居留证件共分为任职、就业、学习、记者、任职者家属、就业者家属、记者家属、探亲、投靠、置房、置房者家属、赡养、寄养、其他共十四类。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在中国境内居留并多次出入境,出境前无需申办返回签证。

根据现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国人所持的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是定居、就业、学习、常驻外国记者类签证,这类签证的停留期限一栏标注的是“000”,外国人持该类签证入境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目前有一些规章对此也作了规定,如1996年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2000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持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当然,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哪些签证种类需要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以该国务院规定为准。

二、关于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申请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申请办理和签发。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如留学六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应按照规定提交《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等材料;如到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应提交工作许可等文件。另外,所有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都应按规定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人体生物特征信息具有“人各有异、终身不变”和“随身携带”的特点,无法仿冒与借用、不怕遗失、不用携带、不会遗忘,具有独特性、唯一性、安全性的特点。这一规定是考虑到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人员一般会在我国境内居留半年以上,是重点管理的人群,对这些人员采集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有利于甄别其身份,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加强出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关于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草案初审时,该款规定的是:“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第二十九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相衔接,本法原则上将一百八十日作为划分停留和居留的界限,因此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该最长期限的规定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

草案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外国人来华短期工作,期限经常在半年以下,对这类来华短期工作的外国人,现行管理制度是可以签发有效期短于一百八十日的居留证件,这种作法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增加了但书规定,修改为“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草案三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避免表述歧义,应当对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和非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分别加以规定。经研究,将这一款修改为:“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两种证件,前者发给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人员,后者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一年的人员。本法取消了这种区分,将二者统一为外国人居留证件。

【适用要点】

第二款中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居留事由签发相应类别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证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审查决定,既可能是决定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也可能是决定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并非只要外国人申请就一定签发居留证件。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包括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以及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如果有这些情形,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不予签发居留证件。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和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五种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情形,分别是:

1.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的签证如果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只能在中国停留,持该签证去办理居留证件将会被拒绝。

2.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如伪造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用他人证件冒充自己证件、伪造护照或签证等出境入境证件等。之所以选择弄虚作假,一般都是试图骗取居留证件以达到非法目的,因此对这类情形不能签发居留证件。

3.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根据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就无从审查,因此不能签发居留证件。

4.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入境后应遵守中国法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国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查认为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有权不予签发居留证件。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在外国人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前的这段时间内,外国人如果违反该条规定,说明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签发机关将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5.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这是兜底条款,赋予了签发机关自由裁量权,更具有弹性,以适应不断变动的出入境形势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停留变更为居留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国人可以申请由停留变更为居留。对于外国人进入一国境内后是否允许在境内变更身份,国际上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不允许外国人在境内变更身份,如果变更,只能出境后再变更;二是允许外国人在境内变更身份,无需出境。从该款规定看,我国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在境内由停留变更为居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中指出,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国服务和投资是我国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策。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方便制定了一些政策,这对吸引他们来中国服务和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规定明确对六类外国籍人士及其配偶和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包括持旅游签证、访问签证以及学习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就业签证,办理二年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就业签证。

外国人在境内由停留变更为居留,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当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通知》的规定,目前包括以下六类外国籍人士: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一百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三百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2)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本法其他涉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一般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只有这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说明这项工作非常重要,至少应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来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延长外国人居留期限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是有期限的,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最长为五年;非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外国人居留证件期限接近届满时,该外国人想继续在我国居留的,应依法申请延长居留期限,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时间要求。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相对于签证而言,居留证件的有效期较长,最长可达五年,外国人在居留期限内从事了哪些活动、是否与居留目的相符等的审查环节需要的时间较多,应当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留有充分的审查时间。

第二,主管机关要求。应当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项目包括签发地点,这个签发地点一般就是居留地。

第三,材料要求。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这些材料用来说明该外国人是否遵守了中国法律,其延期理由是否合理、充分等。

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经过审查后,分情况作出决定。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适用要点】

需要注意的是,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这是因为根据国际移民法理论,是否允许外国人居留、允许哪些外国人居留以及居留期限的决定,由所在国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国际形势自主决定。任何国家没有接受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义务。给予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是我国国家主权的体现,因此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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