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准则的规则导向备受非议的原因
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看起来只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但是它何以能导致美国国会的高度关注?既然规则导向是各方利益经过现实权衡的必然结果,那么美国GAAP为什么还会受到如此强烈的责难?
平来禄等(2003)认为,其中的原因是“多维且复杂的”。首先,政府面对安然事件所引发的危机,一定要及时做出反应,以避免引发社会不满。尽管仓促之间拟就的《萨班斯法案》虽“重点突出”但“逻辑混乱”(刘峰,2004),甚至有人评价该法案“带有明显的政治机会主义倾向”(张力、陈许高,2007),但此时法案的质量似乎并非最重要。更何况,危机也往往成为政府加强监管的最好借口。其次,安达信自然更是需要寻找一个理由来为自己辩解;最后,SEC不顾自己在整个事件中的失察与疏于监管,也在用指责会计准则、指责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而为撇清自己。
(三)美国回归原则导向的可能性
应《萨班斯法案》要求,SEC于2003年7月发表报告《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导向的会计体系的研究》,首次提出“目标导向”的概念。FASB于2004年7月发表报告,从总体上接受了SEC的建议。
研究报告提出,“应当更为一致地以原则为基础或以目标基础制定会计准则,即目标导向的会计准则。”报告给出了目标导向的几个特征:(1)以经过改进并一致应用的概念框架为基础;(2)明确提供准则的目标;(3)提供充分的细节和结构,使准则能够得到一致的实施和运用;(4)尽可能减少准则中例外情况;(5)避免使用使财务人员能在技术上遵循准则却在实质上规避准则的“界限”。(财政部会计司,2003)从中可以看出,美国所谓的目标导向,只不过是原有规则导向的一种收敛,更大程度上仍属于规则导向,并不是原则导向。
尽管对于美国的准则制定导向是否有本质转变、这种转变是否意味着更高的会计质量、以及这个转换期将持续多长等等这些问题人们还没有定论,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这种“目标导向”的提法和大力改革的姿态确实使得美国获得主动。一方面,既可以虚心的姿态对国内不绝于耳的批评做出回应,又可以通过对现行准则的梳理和修改进一步提高准则质量;另一方面,可以借机进一步扩大并巩固在IASB的主导地位。从世界范围来看,会计准则的国际化已经是大势所趋,美国的“目标导向”可以进一步缩小与IASB在制定模式上的差异,扩大自己在IASB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从而制定对自己有利的国际会计准则。
四、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会计准则导向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原理
讨论会计准则导向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还要从“法与金融”学派的经典文献说起。LLSV(1998)发现普通法系比大陆法系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更高,并将其归因为司法体系的不同执行机制: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采用判例法,因此可以遵循“公允性”、“信托责任”等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做出裁决;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更强调法律的确定性,无法离开法条本身进行判决。会计准则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其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及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Levitt,1998)。如果LLSV的结论成立的话,那么会计准则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也会因不同的司法效率而有所不同。
Black和Kraakman(1996)认为,在司法效率较低的环境中,制度安排应该更加强调自我执行特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规则应该更多地体现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第二,规则应该尽可能地由其直接参与方(比如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来执行,而不应依赖于间接参与方(比如法官、政府管制部门、法律与会计职业界、新闻媒体等);第三,依赖程序性保护;第四,应该尽可能地使用“明线规定”;第五,具备强有力的司法补救措施或条款。
将上述五个方面与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相对照就会发现,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自我实施特征更加突出,实施也更为容易,在司法效率相对较低的环境中,也更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保护目标。
沿着这样的分析思路,贺建刚、刘峰(2006)得出结论:会计准则能否保护投资者、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与国家产权保护、司法体系有关——那些拥有良好司法环境和健全的市场机制的国家能够较好地约束公司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原则导向可以为管理人员提供足够的职业判断从而提升交易实现的灵活性,因此更有利于保护外部股东的利益;而那些司法保护缺失的国家(如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果外部约束也比较弱,那么为了减少公司内部侵占对外部投资者的损害,规则导向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二)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既然原则导向本身会给公司管理层提供利用职业判断进行盈余操纵的机会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规则导向又是原则导向发展的方向,那么此处不妨只分析规则导向能否以及如何保护投资者。
1.规则导向与会计信息质量
“规则”的范畴很广,既包括实施指南、讲解、判例、例外事项,也包括特定标准、明确的临界值、范围限制等。规则导向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是正反双向的。
(1)严格、复杂、详尽的会计准则会降低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空间,相应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而可理解性是相关性的前提。规则导向对于“可理解性”的影响是正反两面的。一方面,复杂的准则会使得会计信息的内容和披露都日益复杂,从而降低可理解性。另一方面,规则的某些形式(如范例、讲解)又可以提高可理解性。
(3)在规则导向中,一些规则(如界限检验、范围限制)也会给管理层的“交易设计”提供“路标”(林钟高、徐虹,2007),诱导信息编制者刻意迎合或规避,引发盈余管理,降低信息质量。
由此看来,规则导向与信息质量的关系取决于正反两个方向的角力,到底哪一方面会占优势,还需要大量的实证检验提供支持。
2.规则导向与准则公平性
如本章第一节所提到的那样,在准则的制定与实施中,仅仅从经济维度进行分析是远远不够的,观察视角还需要向伦理维度延伸。
从准则日益走向规则导向的多方博弈中,我们看到的是公司管理层、注册会计师、财务分析师、证券市场监管者、准则制定者的需求,投资者的利益诉求被湮没了。
尽管会计准则导向及其所决定的准则复杂程度关乎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但这种利益往往是普遍而又分散的。集团越大,沟通的交易成本越高,达成一致的难度越大,而搭便车的心理也导致越难以去增进其共同利益。按照奥尔森(1995)的说法,投资者实际上成为了一个“被人遗忘的、忍气吞声的集团”。而相反,管理层、注册会计师、财务分析师的利益是直接而紧密的,属于小集团。按照集体行动的逻辑,小集团在参与规则导向选择方面有着更强的参与动机和能力。结果,准则体现的更多的是小集团的利益,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从而直接影响了准则的公平性,无法公正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由于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利益各方均不会甘于被排除在制定过程之外,即使FASB很想站在投资者一方,最终的会计准则也只能是一种微妙的平衡。因此,单纯以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目标来制定会计准则,愿望是美好的,但也是难以完全实现的。
(三)“雷曼105事件”引发的准则导向与投资者保护关系的再思考
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破产是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的标志性事件。2010年3月,美国Jenner&;Block LLP律师事务所发布了《沃鲁卡斯报告》,将雷曼公司管理层的渎职责任定位于“从事回购105交易”,认定该交易为会计操纵行为。这项指控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安然的“SPE3%”。
回购是指证券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持有人(回购方)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交易对手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以事先确定的价格(或按事先确定的方法计算出的价格)购回同一笔证券的行为。从回购方的角度看,回购类似于以证券为担保进行融资,但它比传统民商法下的担保更灵活,成本也更低。因此,回购成为金融机构常用的短期融资手段。
“回购105”,简单说就是,在出售阶段转让价值105元的证券、获得100元资金额的回购交易。在美国,市场惯例是提供2%的超额担保,即所出售的证券通常为融入资金的102%或者融入资金为基础证券价值的98%,即102/98规则。雷曼利用该惯例,在将自身的“回购102”交易确认为担保融资的同时,刻意将105元的资产以100元的价格出售,人为制造不符合“102/98规则”的情形,以形成这样的结果:雷曼收取的“担保”资金不足以重置标的证券,按照GAAP的规定,此举属于未保留对标的证券的控制,从而可以将整个回购交易按“出售”对待,这样雷曼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将“回购105”和“回购108”确认为销售,虚增销售收入(刘燕、孙乃玮,2010)。调查机构认为,雷曼此举真正目的是降低公司的杠杆率,保住公司的评级,并因此认定公司上述做法属于会计操纵。从中我们再次看到了会计准则的疏漏以及规则导向被滥用的影子。
事实上,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有其无法避免的局限性——不完备性。无论采用哪种制定模式,盈余管理都可能发生:原则导向下,上市公司会利用准则赋予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空间来操纵利润;规则导向下,上市公司会通过交易设计绕过准则而操纵利润。并且,无论准则怎样演进,盈余管理都会存在。
至此,我们发现,无论是安然的“SPE3%”还是雷曼的“回购105”,GAAP惯例及其所代表的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并不是会计盈余操纵的原因,而仅仅是一只替罪的羔羊。即使没有规则导向下的这些明线规定,聪明而自利的经济人出于利益考虑也会想出其他办法进行作假。
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盈余操纵的真正原因在于“资本市场日益增长的复杂性及其对个人及公司改进财务成果的压力”。安然事件中暴露出来的这个问题,在其他国家(包括我国)也已经存在并日益严重。解决不了会计环境问题,任何导向的会计准则都无法彻底根除会计违规机制的特有土壤。而会计环境建设又是整个社会系统的问题,会计准则对此是力不从心的。
本节小结
本节分析了会计准则制定导向中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之争的实质,并对其投资者保护机制进行了阐述。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几点结论:(1)目前只存在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这两种制定模式,美国所提出的“目标导向”严格说来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模式,而只是对上述二者的融合。(2)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各有利弊,并且一方之利恰是另一方之弊,因此难分伯仲;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之间也并非泾渭分明,甚至在安然事件曝光之前根本不存在相关的“原则导向”的提法。(3)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之争更多的是源自对权力与利益的争夺而非对真理的追求。(4)经济的发展与各方的博弈将使得会计准则必然走向规则导向。(5)准则制定导向对投资者的保护因国家司法效率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司法效率高的国家,原则导向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而在司法保护缺失国家,更好地保护投资者需要借助规则导向。(6)任何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都无法根除会计造假。要遏制会计违规行为,需要整个社会系统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