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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合同法律制度(3)

【知识链接】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民法上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的条件,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内在真实意志的表示,即当事人行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是完全一致的。

(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我国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都包括在内。

(四)合同标的要确定和可能

标的确定,即合同标的明确、具体。标的可能,即标的存在客观上的现实性,交易目的是当事人能够实现的。

【案例讨论】买卖月球土地

2005年,北京惊现一家自称“月球大使馆”的公司向市民兜售月球土地。公司称将发给购买者月球土地证书。购买者拥有月球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以上及地下3公里以内的矿物产权。公司2005年10月19日正式开盘后,3天内共有34名顾客购买了月球土地,总金额为1.4万余元。

该公司首席执行官说,买卖月球土地在美国已经炒得沸沸扬扬,自己在1997年就开始关注此事,与卖月球土地的美国月亮大使馆(公司)总裁进行过交流,并与美国总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专门向中国人销售。美国月亮大使馆的总裁发现联合国1967年制定的《外层空间条约》有漏洞,即在这份条约中,所有联合国成员都签署并同意外太空天体的主权不为任何一个国家所有,但该条约却没有规定私人不可以拥有外太空星体。于是该总裁向当地法院、美国、前苏联和联合国递交了一份所有权声明,宣布自己为月球、太阳系除地球外的八大行星及其卫星的土地拥有者。如今,月球大使馆拥有230万名客户。

根据我们所学的合同生效条件,你认为顾客与“月球大使馆”公司签订的购买月球土地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以上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此外,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出现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出现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也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合同的无效

无效合同,是指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订立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产生了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内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效合同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又称合同绝对无效,是指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中某些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但其他部分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合同绝对无效的具体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绝对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在这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得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作出不合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胁迫则是一方当事人以施加肉体或者精神压力的方式,使对方当事人陷入恐惧而作出不合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下列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

【案例链接】

2003年7月,甲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部商品标签上表明产地为欧洲、价格为8000元的数码摄像机一部。甲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此摄像机性能不佳,怀疑是假货。甲便将该摄像机送至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鉴定,鉴定结论是该摄像机并非欧洲所产。甲认为某电器商场在买卖中对其故意隐瞒了产品的真实情况,自己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购买的摄像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电器商场退货并加倍赔偿。后法院审理认为,在甲与商场买卖摄像机的合同中,商场隐瞒产品真实情况,做了虚假的宣传,损害了甲的权益,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双方互相返还财产,即原告甲将所购摄像机退还给被告,被告将购机款8000元返还给甲,同时,被告赔偿原告8000元。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欠缺生效条件,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通过法定机关和程序,使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归为可撤销合同的范畴。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相对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在有撤销权一方行使撤销权前,对当事人均有法律效力,而当有撤销权一方行使撤销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时,该合同无效,且自合同成立时起无效。

(二)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

按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或者条款在理解上存在重大的错误,并使自己遭受较大损失。现实生活中重大误解的情形主要包括: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2)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

(3)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

(4)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

(5)对当事人特定身份认识的错误。

2.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对自己明显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此种合同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合同法原则,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经济利益分配上明显不均。导致显失公平的原因可能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也可能是其他的因素。

3.欺诈、胁迫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在构成条件上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损害的利益不同。无效合同的欺诈、胁迫,在其构成要件上须损害国家利益,因而构成合同的当然无效,而此处的欺诈、胁迫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4.乘人之危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面临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的情形,在没有价格竞争的条件下,迫于对方压力订立的不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

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的合同,否则为无效合同。

(三)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符合可撤销的情形时,合同的受害人获得撤销权,即受害人可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撤销权的实现须是在受害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由仲裁机构和法院认定。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在被权利人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在受害人获得撤销权的同时,为保持生活和经营的正常秩序,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如果受害人在1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放弃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归于消灭。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在合同出现可撤销的原因时,合同中的受害人也同时具备了合同的变更权。受害人可以就合同中有瑕疵的部分(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之处)要求改变合同的相应内容。行使变更权的方式、期限与撤销权相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不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拒绝才能确定效力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区别的。效力待定合同在成立时并没有生效,其法律效力是悬而未决的,之后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如权利人拒绝则无效。相比较而言,可撤销的合同本身有效,但是,如果受害方当事人主张了撤销权则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之后的任何行为都不改变合同的无效地位。

效力待定的合同究其原因主要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瑕疵所造成的,一般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有效要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因而其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而当然有效的合同有:纯获利益的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或者义务被免除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在构成表见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的情况下,出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该表见代理有效,被代理人须承担合同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被代理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进行承担。

3.以无权处分形式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财产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但其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五、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只是不发生订约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后果,这些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处罚等。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缔约过失责任承担责任。合同无效还可能产生追缴财产、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债务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债权人实现了其合同权益的统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将合同所约定的权利转化为一定的经济利益,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所期望的经济利益能否实现,就取决于合同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时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除了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等基本原则外,还有以下专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叫全面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地完成合同的义务。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全面履行自己合同债务的同时,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配合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这个原则表明,合同的履行不仅仅是债务人的单方面的事,它需要双方积极配合、相互协作才能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实现。

3.经济合理原则

合同履行本身也需要一定的成本的支出,比如标的的运输方式、履行期的选择等,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债务人在完成合同义务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好的合同利益。

二、合同履行的主要规定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如果合同中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以下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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