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性基金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国家通过向社会征收以及出让土地、发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并专项用于支持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对于提高政府预算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原则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使用”。基金支出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当年基金预算收入不足的,可使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安排支出;当年基金预算收入超出预算支出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各项基金按规定用途安排,不调剂使用。
自2002年7月起,所有政府性基金均纳入预算管理。目前,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基金共43项。
1.按收入来源划分
①向社会征收的基金31项,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
②其他收入来源的基金12项,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彩票公益金、政府住房基金等。按收入归属划分,属于中央收入的基金9项,属于地方收入的基金20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基金14项。
2.按支出用途划分
用于公路、铁路、民航、港口等建设的基金9项,用于水利建设的基金4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基金8项,用于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发展的基金7项,用于移民和社会保障的基金5项,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的基金5项,用于其他方面的基金5项。
2010年全国基金收入18704.49亿元,加上中央基金上年结转收入655.71亿元,可安排的全国基金收入总量为19360.2亿元;全国基金支出19360.2亿元。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收入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国家按年度和规定比例向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计划。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2007年12月,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印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1)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我国采取区别不同行业、适用不同比例的方式将企业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资源性特征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净利润的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上交比例为净利润的5%;第三类为国家政策性企业,暂缓3年上交或者免交。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2.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是指国家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制订的支出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2007年11月,财政部下发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划分为:
(1)资本性支出,主要是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当前,要重点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特困企业职工生活补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的节能减排。
(3)其他支出,即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政府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编制的、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在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计划性和约束力将进一步提高。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起试编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先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纳入预算编制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也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将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2.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4.工伤保险基金预算
(1)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2)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5.生育保险基金预算
(1)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2)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医疗费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2009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五项基金”)总收入14583亿元,比上年增长17%;总支出10989亿元,比上年增长24%;收支相抵,当年结余3594亿元,比上年增长2%,年终滚存结余17710亿元,比上年增长26%。
五、政府预算周期
政府预算周期一般是指从着手准备编制预算起,经过预算草案审批成立、执行、调整、决算、评审及报告结束为止的一个完整的预算循环过程。
(一)预算准备
向政府各部门发出准备预算的通知,通知包括有关预算规定、政策以及建议等,新的预算周期从此开始。在预算编制前,有关方面需就预算项目达成一致,并明确支出的最高限额和收入形势等预算目标。
(二)预算编制
由财政部门起草预算年度的预算框架,将其提交给政府。政府讨论后,确定预算框架的建议数后,各部门根据预算框架建议数起草各自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的最初预算进行评估,形成预算编制方案。
(三)预算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在人民代表大会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预算才能成立。
(四)预算执行
立法机关审批预算后,年度预算即作为一个法律文件而进入执行阶段。预算执行的基本任务在于确保预算执行的结果能够同预算的初衷相一致。但预算执行不应简单地遵循初始的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会导致收支的变动,例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来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这就需要对原来的预算作必要的调整。预算执行应致力于促进预算管理的关键性目标(如支出控制、配置效率、营运效率、合规性以及控制风险损失)的有效实现。
(五)财政决算
预算执行的结果也就是决算,决算将通过财政账户反映出来,包括各科目账户的情况及其说明、年末资产负债表及其说明。从执行预算的基层单位开始逐级编制、汇总,最后由财政汇总编制成财政决算草案,报政府审定后,由政府提请立法机构审查和批准。
(六)财政评审
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绩效相关原则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审计,产生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与预先规定的基准或产出指标进行比较,激励公共部门提高运作效率;同时,需要对财政年度的财政决算进行审计签证,出据审计结论。
(七)财政报告
我国政府财政报告是完整反映政府的财政和财务状况、公共资源运营情况的综合报告,包括数字报表和文字形式的预算报告、执行报告和决算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政策的选择、执行和废止;财政目标的设立和实现程度;财政活动运营的既定标准的实现程度;实施财政活动和管理的方法、程序和过程的业绩;忠实和合规的情况。财政报告是满足信息使用者需要,进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我国的预算管理权限划分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中承担着各自不同的职责。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是: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是: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各级人民政府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是: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和下级政府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拥有的预算管理职权是: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各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权
各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权是: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
(六)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权
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权是: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按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政府预算监督机制
(一)目前我国的政府预算监督体系
1.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