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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一、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

近几年来,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下,权力腐败、司法腐败、行业腐败等现象较为突出,引起人民群众的痛恨和不满。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加大了惩治腐败的力度。从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情况来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仍呈上升趋势,大案、要案亦有增长的态势,权钱结合、权钱交易性质明显。从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可反映出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关于职务犯罪的数据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工作报告,1988年至1992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214318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5818人,追缴赃款赃物计人民币25.8亿元。在侦破的万元以上大案中,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有1782件,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有122件,100万元以上的有81件。1988年3月,广东省深圳特区市检察院首创了贪污贿赂罪案件举报中心,省高检迅速推广了这个好经验。全国已有3600多个检察院建立了举报机构,通过举报受理的贪污贿赂线索73万件次,已立案侦查15万多件,还查办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2922件,查办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案件328件。1988年至1992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4629名,其中厅(局)级干部173名,省(部)级干部5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在1998年的工作报告中指出:1993年至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案件387352件,其中贪污案102476件,贿赂案70507件,挪用公款案61795件,徇私舞弊案5507件,玩忽职守案22211件,有大案168904件。其中贪污贿赂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86616件,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1656件,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8539件,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797件,100万元以上的617件;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的27698件。侦破了一批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的重大案件,共查办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16117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17214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8144人,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13330人。5年中,共起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的被告人181873人。其中有县(处)级领导干部2903人,地(厅)级干部265人,省(部)级干部7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在1999年工作报告中指出: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35084件,涉及40162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2700件,涉及26834人,其中省(部)级3人,厅(局)级103人,县(处)级171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3.8亿元。

韩杼滨在2001年工作报告中指出: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45113件,立案侦查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的案件18086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1335件。因公务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县(处)级干部2689人,厅(局)级干部184人,省(部)级以上干部7人。在厦门特大走私案中,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滥用职权等公务犯罪嫌疑人169人。全年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930件,比上年增加45%,其中属于刑法新立罪名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等案件3360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1793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关于职务犯罪的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2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国法院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公务犯罪。全年共查处此类犯罪分子20120人,其中省(部)级公务人员5人,地(厅)级89人,县(处)级419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3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国法院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全年共判处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5年上升65%。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4年工作报告中指出,2003年全国法院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2986件,其中,判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458人,地(厅)级73人,省(部)级6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5年工作报告中指出,2004年全国法院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审结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渎职等案件24184件(含旧存),上升5.21%,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罪犯772人,其中省(部)级6人,地(厅)级98人。

从上述情况看,当前我国国家工作人员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情况确实是严重的,不仅数量在增加,而且严重程度也在加剧,一些大案要案的发案率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干部因贪污贿赂等腐败性质的犯罪而被判刑的人数居高不下,一批高级领导干部沦为罪犯。如原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宝森,利用职权贪污25万多元人民币、1万多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人民币、2500万美元,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原铁道部副部长张辛泰因受贿被判刑等。以牟利为动机特征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贪婪性和危险性,新的犯罪手段、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经济热点部门和管理经济的宏观调控部门发案增多,犯罪手段的技术性、专业性强,利用电脑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增多。大案背后往往隐藏着要案,跨地区、跨部门犯罪增多。同时,一些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犯罪问题也较严重。

当前,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特别是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权力和价值规律对经济活动都发生作用,倘若把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渗透到人际关系中,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和行政行为中,会诱发不同形式的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在讲效益、讲盈利激励人们的时候,也往往会使人滋生极端利己主义思想,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经不起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品质在拜金主义思潮中受到嘲笑,为追逐物质利益而不惜以手中的权力作筹码,陷入职务犯罪的泥坑,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而牟取个人私利;有的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侵害群众利益,捞取个人好处;有的把权力商品化,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权物交易,玷污了政府的形象,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根本不相容的。

二、美国警察腐化及其法律规制

1.美国警察腐化问题的概念、现象和危害

在美国,关于警察腐化有一句谚语,即:自从有警察以来,就有警察的腐化。腐化是美国警界最古老、最难消除的问题。警察腐化通常被认为是警察为了牟取个人或别人的私利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被认为是一个复杂的多方面现象,形式多种,存在于不同于阶层。

美国的警察自有史以来就不断出现丑闻。在殖民地时的纽约,可以发现,控告执法官员的投诉书多不胜数。在南北战争以前的肯塔基,司法长官(警察)这个官职常常被高价拍卖。买到这个官职的人当然心中有数,他们可以通过贪污取得补偿。纽约和芝加哥经常出现涉及警察的丑闻。在纽约,特大丑闻有规律地每隔20年出现一次。纽约市警察局的腐化活动也很普遍。腐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从接受小惠、偶尔受贿到定期分赃。有调查披露,警官参与大规模偷窃毒品,并把涉及刑事案件的重要情报卖给被告的律师。在现今的美国,影响严重的警察腐化屡见不鲜。尤其是警察滥用暴力的情形最为明显。如芝加哥警长乔恩·伯奇以及手下在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对犯罪嫌疑人存在滥用暴力现象,受虐者绝大部分为黑人。

美国的警察问题研究者认为,警察腐化为害非浅。社会需要为此付出四种代价:第一,商人为避免警察的侵扰不得不进行贿赂。第二,腐化损害执法工作,使大大小小的非法活动蔓延无阻。第三,腐化损害警察机构本身,它使警察丧失自尊心,使他们看不起自己的上级和单位。腐化发展为有组织的活动时,就无法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四,群众一旦得知腐化的内情,就会丧失对警察和整个司法系统的信赖,给警务工作造成阻力。内部纪律是一个单位好坏的另一标志,如果不诚实的警官不受同僚们的约束,腐化活动就会盛行。

2.警察腐化的类型

第一类也是最常见、最普遍的腐化形式,警察接受小惠。如警察在巡逻中的餐馆免费用餐,在洗衣店免费洗衣,在商店买东西打折扣等。研究者把这种情况分为“吃素者”和“吃肉者”两类。“吃素者”是指被动接受小惠或贿赂的警官,“吃肉者”是指伸手索取小惠或贿赂的警官。

第二类腐化是指破坏刑事司法的执行。主要表现为:收受贿赂,致使违法者免于被捕和惩罚的行为;执法部门最有计划、有组织地败坏执法的行为多是以保护非法活动(通常是赌博和贩毒)为手段牟取赃款;商人多可以为“额外”执法而支付贿赂;进行逮捕前也可以出卖情报;即使在逮捕后,警方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舞弊,例如将一些未决案的案情定期出卖给被告的律师;警官可以接受贿赂,在预审时更改对被告的重要证词,有时干脆表示“忘记”或“记不清”某些要点了等;警官利用工作之便将别人的钱财据为己有;警官可利用接触机密之便非法滥用职权等。

有些腐化行为发生在警察局内部,并不直接涉及公众。在有些部门,升职需要用钱来“买”。有些部门甚至定出了各级职务的价格,有时还给警察确定了向某些地方政客“自愿”进“贡”的金额。不肯进“贡”的警员不会得到好评、获得好的工作或被提升。

3.警察腐化的程度

警察部门的腐化行为不仅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程度也各不相同。有些单位腐化程度比别的单位严重,有些单位只是个别现象,在另一些单位腐化可能是普遍现象。根据劳伦斯·谢尔曼的理论,美国的警察腐败可以从腐化的普遍性、腐化的组织和贿赂的来源等角度分为若干不同的层次。

第一层次,“烂苹果”和“烂口袋”。如果它只是少数警察个人进行的活动,其严重程度是最小的。所谓“烂苹果”理论,是人们广泛用以说明某个基本诚实的单位存在几个腐化警官。也就是说,这些败坏的警察是独自在干坏事,没有得到其他警察的合作和认可。几个警察合伙贪污的现象被称之为“烂口袋”。这类例子不胜枚举,最典型的是同一个单位的警官们分享贿赂。“烂口袋”的存在,通过两个方面使腐化现象延续下去。一是把新警员卷入不法行为。他们常常坐享腐化的果实。新警员一般是不太愿意得罪同一单位的老警官的,他们很快就会同流合污,变为同谋。二是“烂口袋”的成员最能得到提拔。于是,腐化盛行越久,就会有更多亲自积极参与腐化活动的负责警官,使腐化风持续下去、蔓延开来。

显然,出现“烂口袋”以后,消除腐化就更加困难。因为直接参与腐化活动的警官会订下攻守同盟,都不会愿意证明同伙的不法行为。而当某些单位暴露出腐化现象时,警察局的领导人往往就会引用“烂苹果”的理论。这种理论很适用,既说明问题确实存在,又否定了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人们接受“烂苹果”的理论,解决的办法只不过是查出腐化的警官,解除他们的职务,无需对该部门的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层次,无组织的弥漫性腐化活动。如果某个部门大多数人都有腐化行为,虽然彼此之间互不相干,这种腐化现象也更为严重。譬如,某警察局的所有警官都在签发交通违章传票过程中接受贿赂。弥漫性的腐化活动是指大多数的警员都有牵连而言。但这种活动并不是有组织地进行的,因为警察之间无主动的相互配合。

第三层次,有组织的弥漫性腐化活动。问题最为严重的是某部门的全体警官有计划、有组织地参与腐化活动。最突出的例子是有计划地保护非法活动,从中分赃。显然,这种腐化的程度是最为严重的。

4.警察腐化的原因

(1)大多数专家认为,警察腐化根源于美国的社会结构。社会、政府和政治的一些重要特点助长了执法机关的腐化。

第一,警察腐化的直接原因在于美国法律的特性,特别是法律的两个方面:刑法和规章条例。

美国各州的刑法包括确定道德标准的各种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赌博、饮酒、毒品和各种性活动的法规。这些法律确定了一些所谓“无受害者”的犯罪。按照法规,这类活动均属犯罪活动,但由于没有被迫违愿这样干的控方,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些活动是没有受害者的。简言之,人们所以赌博,是因为他们想这样干。人们认为,有关所谓无受害者犯罪的法规是无法执行的,因为很多人把这类犯罪视为娱乐或消遣,严格执法会引起广泛抗拒。再者,由于这类犯罪没有受害者,因而没有申诉一方向警方控告。

这些支配着道德标准但却无法实施的法律只能助长腐化,因为这些法律促成了大批蓄意破坏法律的集团。这些利益集团既有消费者也有供应者。消费者——赌徒、想在合法营业时间以后喝酒的人、嫖客——不愿别人剥夺他们选择的娱乐方式。即使这些消费者不去主动腐蚀警察(如行贿等),他们本身的存在就造成一种容忍别人搞腐化的气候。

供应非法服务的人是警察腐化问题的核心。道德犯罪是大生意。据执法问题总统委员会1967年估计,有组织的犯罪分子每年经营赌博活动的总投入达500亿美元,估计获利润达60亿至70亿美元。经营这种犯罪活动的人,当然要维持其有高额利润的犯罪生意。利润之大足以使他们不惜必要的破费。从这个角度来看,为保障非法的服务而向警察行贿,导致警察的腐化只是一种正常的营业开支,实际上也是一种确保营业得以维持的保险政策。

达到前述第三类腐化程度的警察腐化形式,几乎无不与保护道德犯罪活动有计划地谋取酬金相联系。对纽约市警察局的调查,揭露了为保护赌博而进行的最有计划的分赃形式,由于赌场的赌注甚大,加上非法经营者定期行贿的工作组织严密,因此,行贿成了一种固定的惯例。

第二,在法律制度的目标问题上存在冲突,是腐化的基本前提条件。在法律制度的目标问题上存在的冲突,还明显地反映在美国法律制度第二个方面:规章条例。许多具体腐蚀形式,都涉及政府制定有关交通、停车、使用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所等规章条例这些相对而言比较次要的职能。对法律制度的不同要求导致了腐化的诞生。例如,商店老板收买警察,希望他们不要因为顾客在其店前双排停车而发传票。政府的法定职能包括以制定交通规章作为保证日常生活中人口流通秩序的手段,但商店老板为了取得个人的眼前利益(让顾客在商店前停车买货)就设法破坏这个规章。

上述涉及规章制度的腐化行为说明了两种不同腐蚀方式的重要区别。有些腐蚀方式是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不正当的目的(通过贿赂保护非法赌博)。但另外一些腐蚀方式,如谢尔曼所说,是用不正当的手段达到社会合法目的。商店老板为了不让警察为在店前双排停车而发传票就向警察行贿,这是为了社会合法目的的——生意兴隆。不论哪一种情况,警察的腐败都是由于与法律制度的目的存在冲突所致。

(2)腐化的存在还可用有关警察机构的因素来加以解释。这些因素分为两类:一类是警察工作性质中所固有的,一类是某些警察部门所特有的。

第一,工作环境。警察工作的环境为腐化活动增加了机会。警察通常是独自一人或两人一起执勤。就此而言,警察工作的特点是可见度低。可见度低有两个方面:一是警员不能直接受到上级主管的监督,二是他的工作得不到广大公众的监督。每发生一起事件,往往涉及一名警员(可能还有一个伙伴)和一名涉嫌公民。由于是单独执行任务,警员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往往享有很大的自行处理权。可见度低加上自行处理权,就会造成一种使腐化活动滋生和泛滥的环境。管理专家一致认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会招致工作效率低下和胡作非为,胡作非为一旦发生,缺乏监督就会使之持续下去。要害的问题是,缺乏直接监督是警察工作固有的一个特点。

警察工作的特性还会从其他方面导致腐化。普通警察,尤其是大城市的警察,目睹人类最黑暗的一面,天天遇到坏人坏事,见惯了人们尔虞我诈的手段。结果,他也很容易地养成了一种玩世不恭的态度。见惯了坏事会使他相信,人人都是这样干的。警察很容易就会逐渐把腐化活动看成是一种每个人都想伸手捞上一把的赌博。

除了在日常警务工作中受到一般腐蚀影响外,警察还面临直接引诱,如别人向他行贿,自己发现伸手可得的钱财、毒品。最坏的腐化方式往往发生在那些引诱最多的单位——负责处理道德犯罪的侦查部门。

第二,部门特点。在不同单位或一个单位的不同时间,腐化程度各不相同。这些差异部分可通过一个单位内部的特点来说明。

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质量对腐化的广度有重要作用。在那些管理无方、监督不严、不遵守业务道德的单位,腐化容易泛滥。当一些警官知道他们的行为无人严密监督,胡作非为也不致被人发现或受到处罚时,他们就会肆无忌惮地腐化起来。管理一经改进,就会对腐化产生影响,从而大大减少了腐化现象。

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质量与最高行政领导人的态度密切相关,如果警察局长或总监明确表示决不宽容腐化的行为,腐化活动就不致在他这个单位泛滥。一些成功地减少或消除腐化的单位,几乎全靠最高行政领导人在腐化问题上采取坚定的和秉公办事的态度。相反的,单位领导人如果通过个人的言行向下级官员流露出他对腐化问题漠不关心,腐化活动就会在这个单位泛滥起来。

单位的气氛对警察的腐化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那些已有腐化现象而下级警员对胡作非为又普遍采取宽容态度的单位里,腐化活动就会盛行开来。相反的,如果下级警员都采取制止的态度,形成一种压力,腐化活动就不会盛行。一个单位的气氛大都是最高领导人的管理方式和态度等上述因素的后果。管理不善和领导无能使腐化得以产生,宽容的气氛使腐化得以蔓延。单位气氛的重要性不在于一般说明腐化的原因,而是在于它能说明警察个人是怎样被腐蚀的。新吸收进来的警察要适应工作单位的行为准则,而那里的腐化却是工作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于是他也被腐蚀了。

腐化的警官不是生来如此,他们并不是在参加警察队伍以前先天就是腐化的,而是经历了一个“痛苦的选择过程”后腐化起来的。

一个警察腐化的历程是以接受“赏钱”而开始的。先是接受免费用餐,接着开始认为这事即使不是理所当然,也该是工作的正常组成部分。来自其他警员和提供小惠者的压力,是促其走上这一步的重要因素。新警员通常在开始执勤的最初几天就会碰上接受小惠的道德问题,而且同事劝他接受的压力相当之大。因此,这位新警员几乎一开始就被引进了腐化的第一阶段。走上腐化的第二、第三阶段是违反规章,如警察接受酒店老板免费招待后,允许酒店在法定营业时间过后继续营业,或从超速驾车人那里接受贿赂。如果一名警官得知其他警官经常干这类事情,这时,同伴的压力就会起很大的作用。就此而言,这位警员还只是在被动地接受好处。道德历程这样发展下去,就会渐渐地把警官变成“吃肉者”。这时的腐化行为将带有更严重的违法性质,更有计划,涉及金额也更多,进而开始主动采取腐化行动。

整个机构的腐化过程也是如此。和警察个人一样,一个单位的腐化也是经过几个阶段,从轻微和有限的腐化走上普遍和广泛的腐化。一个单位的“道德历程”要经过三个阶段:开始是个别人或少数团伙单独干。当实际上所有警察都有腐蚀行为时,这个历程就进入了第二阶段。最后一个阶段是有组织的、普遍的腐化。这时,实际上所有官员都参与了同犯罪分子有组织的勾结。由于部门领导不再积极地制止腐化活动,这个部门也就不断地腐化下去。

5.警察腐化的代价

腐化的代价是巨大的,腐化不仅仅关系到搞非法活动的警员个人,而且关系到警务工作的各个方面。

(1)腐化削弱了警察最基本的执法功能。不管是为了放过一起交通违章事故而接受小小的贿赂,还是为保护赌博活动而接受定期的大小贿赂,非法活动都不应受到人们的宽容。社会、警察部门和警察个人所付出的代价可从不同方面来衡量。从社会方面来讲,腐化削弱了法律的潜在威慑作用。它等于传出一个信息:犯罪活动是可以允许的。以赌博活动为例,腐化保护和支持了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的巨大收益反过来又支持了非法活动并推进了政府机构的腐化。

(2)腐化严重损害了警察机关在社区的名声。腐化行为的消息会在社会上传播。腐化愈蔓延,消息的传播面愈广。结果是警察在群众中威信的丧失,反映在许多不同的方面。

第一,警察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公民的合作。警察要依靠公民报案,为侦查破案提供信息。警民关系的动力部分来源于公民对警方所抱的态度,如果警方有腐化的名声,公民的态度就可能冷淡、不合作,甚至敌对。

第二,失去群众的尊重还会损害招募工作。条件好的人才是不大愿意到一个名声不好的机构去谋求工作的。一般来讲,腐化对争取职业的地位也有不良影响。专业化的标志之一就是,某个职业是否已作为一门专业获得群众的承认。腐化的名声是争取职业地位的最大障碍之一。

第三,腐化也是使警民关系恶化的一个因素。民意测验不断显示,在美国,少数民族对警察的评价低于白人居民。主要原因是,与道德犯罪相关的腐化活动在少数民族居住区最为严重。少数民族目睹更多的腐化现象,因而自然对警察产生了更大的恶感。腐化不是警民关系恶化的唯一原因,但它会使这种关系更加恶化。

(3)腐化有损于在警察部门内部实行专业管理和监督。腐化使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成为一纸空文。新警员一旦被引入腐化活动,也就学会了对官方关于诚实和专业化的花言巧语采取漠然的态度。真能约束警察行为的规章是那些非正式的习俗,即容忍腐化的风气。

如果普通警员得知其上级在搞腐化活动,那就无法、至少是很难对他们实行有效的监督。如果下级有可能揭发上级的不轨行为,那么上级是难以对下级执行纪律的。这种监督作用的削弱,不仅影响对腐化行为本身的监督,还将影响警察工作的各个领域,如果某个侦查单位的行为准则遭到破坏,那里的主管就难以有效地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实施效率标准。

6.控制警察腐化

有效控制腐化的条件是什么?首要条件是有一套现实的目标,警察腐化的某些最重要的构成因素在美国的社会和政治结构中根深蒂固。这些因素是不会改变的。因此有人提出,面临的问题是设法降低而不是消灭警察腐化发生的频率。第二个条件是明确防止腐化和消除腐化的区别。在一个“干净”部门防止腐化比在一个腐化部门消除腐化要容易得多。对不同情况要采取不同对策。

美国控制警察腐化的战略大致可分为两类。外部战略系指改变一个警察部门所处的环境,并运用部门以外的其他控制腐化的机构。内部战略系指部门本身的方针和程序。

(1)控制腐化的外攻战略

第一,群众舆论。动员公众舆论是走向改革的第一步。在众多群众容忍腐化现象的情况下,腐化是无法消除的。反之,群众支持改革就为有志于改革的警方领导人提供了政治后盾。它还能鼓舞诚实的警官——或已有悔改的腐化警官——挺身而出,提供情况。

传播丑闻、暴露腐化是动员公众舆论的一个重要手段。传播丑闻是美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老传统。丑闻作为一个事件,通常包括新闻媒介的大量报道,接着引起知名人士、政界人物和新闻界本身的义愤。其直接结果常常是大家强烈要求解除警察局长的职务。丑闻可以激发改革,至少可以为改革创造条件。新闻媒介在传播丑闻和动员公众舆论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非罪化。人们普遍以认为,撤销一些有关道德犯罪的法律,可能是一个解决警察犯罪的办法。例如,保护赌博是最有组织、有计划的腐化方式的根源。人们普遍认为,使赌博合法化就可以改变警察的工作环境,从而减少在法律制度的目标问题上产生的冲突,消除腐化的一个重大诱因。

但非罪化并不是一剂灵丹妙药。将赌博合法化,建立合法的、有管理的、纳税的赌博企业,并没有消除非法的赌博活动。非罪化只是部分解决警察腐化的办法。它或许可以消除外部环境中的一些诱发腐化的主要因素。

第三,改变政治环境。警察部门未必完全受政治环境的支配,警方施加正面影响,改变政治环境是可能的。例如上世纪50年代奥克兰警察局的例子。当时,警察局长威胁要逮捕卷入赌博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政客。结果,他不但消除了警察局内部的腐化,还减少了外界环境的腐蚀影响。

第四,调查腐化。警察部门出现腐化,面临的问题是选择最有效的战略进行调查。新闻界在揭露腐化和发动公众舆论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腐化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各州有关行贿、勒索、渎职以及其他胡作非为的法律可以用来打击腐化。地方检察官和州检察长有权进行调查和提出起诉。在有些情况下,利用大陪审团可以使起诉活动获得更大的政治独立性,也便于搜集情况。

有些警察腐化行为还可能触犯联邦法律。因此,地方联邦检察官有权调查和起诉。此外,还可以运用联邦伪证法,可以在大陪审团调查阶段当作有效的武器,利用联邦检察官有某些好处,联邦检察官与卷入腐化活动的地方政客有牵连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在腐化极为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特别检察官、特别大陪审团或“办案组”。

特别调查委员会在打击警察腐化方面也是极为有效的。特别委员会的优点是它能在政治上保持独立,特别委员会作为一个被委任的机构,与当地正在进行的政治腐化活动毫无牵连,委任特别委员会还可以造成声势,在腐化的运动中有利于发动群众,取得群众的大力支持。

(2)控制腐化的内攻战略

美国防治警察腐败的经验说明,一些警察部门成功地消除或减少了腐化,改革始于而且主要依赖于警察机关最高领导人的态度。警察机关的领导人必须明确表示:腐化是不能容忍的,对腐化行为必将采取行动。

第一,警方领导人在发起反腐化斗争时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怎样划分界限,并非所有腐化行为都是同等严重的。有些小惠(如餐费打折扣等)能否称得上腐化,很值得讨论。此外,这些小恩小惠数量太多,问题太小,要想统统消除是极为困难的,况且,有些小恩小惠往往是对方要求警官非接受不可的。有些在反腐化方面取得成绩的警察局长所采取的立场是:凡是接受小惠,不管数量大小,都是不可宽容的。

不管单位领导人采取什么样的立场,事实证明,诚实是必要的,政策上言行一致是必要的。警官们之所以采取玩世不恭的态度,部分原因是他们看到人们公开声称要诚实,实际天天搞腐化,两者自相矛盾。

第二,单位的士气是有志于改革的警局领导人面临的另一个难题。腐化,不管是据说的还是已被证实的,必定祸害整个单位的士气。诚实的警官也会感到痛苦,因为他在群众的眼里属于一丘之貉。发动反腐化运动的领导人——实际上等于承认腐化的存在——往往会遭到下级警官的憎恨和敌对。心怀敌意的下级官员可以轻而易举地破坏领导人实行的其他方针。

维护一个单位土气的办法之一是鼓励诚实的警察,诚实警察在一个腐化单位里处境十分孤立。因为许多称职的官员发现,如果将腐化情况汇报上去,即便是一次,也会损害他们一生的前程。单位的压力和晋升的鉴定迫使官员们默默地接受其他官员的腐化行为。不奖励诚实最终会使某些诚实的官员认为,人人都是这样干的,诚实没有好处,因而同流合污。本人不搞腐化的以及有愿意汇报腐化行为表现的诚实官员,均应予以奖励。

第三,改善行政管理是持久地进行反腐化的最有效的方针。管理糟糕、权力界限不明、监督最松的单位腐化最盛。改善管理可以通过过几种办法。传统办法是加强决策的集中。

第四,一般认为,如要反腐化取得成效,有必要在警察局内成立一个强有力的内部调查单位。这些内务单位的实力来自两个方面。首先,它们必须取得最高领导人的全力支持。领导人对待腐化问题的态度是至关重要的。如果领导人对反腐化采取认真态度,内务单位会朝着这一目标去干。单位领导人必须对已经证实的腐化行为采取适当行动,以表其决心。其次,内务单位必须有足够的人力以保证其能够完成使命。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职务犯罪及其法律规制

20世纪香港经济腾飞的六七十年代,贪污的现象与经济同步高速发展到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贪污已成为香港警察的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的自然。”这是廉政公署成立后第一个因贪污受贿入狱的警司韩德的名言。在他19年(1954~1973)的警察生涯中积累了500万港币的财产。按当时的估计,警界每年从“黄”、“赌”、“毒”方面获得的贿金高达10亿港元,超过同期香港第一大银行汇丰银行的利润总额!

1973年,一名涉嫌贪污且正在接受调查的总警司葛柏潜逃到英国匿居,引起市民的愤慨。港督麦里浩感到事态严重,委派高等法院大法官百里渠爵士成立委员会进行研究,最后决定成立一个独立的反贪机构,以遏制贪污蔓延。1974年2月15日香港立法局通过《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廉政公署遂正式成立。廉政公署的成立标志着香港反贪独立机构的诞生。廉政公署成立后,立即对葛柏案进行深入调查。1975年1月,葛柏终于被遣返香港,法院裁定葛柏两项受贿罪名成立,判其4年监禁。葛柏案件的成功,增加了市民反贪污的信心和热情,也确立了廉政公署在反贪工作中无可替代的地位。

在廉政公署成立后掀起的长达3年的肃贪浪潮里,他们把90%的精力集中在政府部门,而在政府部门中又把90%的精力主要集中在警察部门。1974~1977年2月,被廉政公署以贪污罪起诉的警官就达200人之多。警察中的贪污集团虽然在3年的打击中一再受到重创,但却没有真正伤筋动骨。警方中的贪污集团被廉政公署的多方攻击激怒了,已经摆出了一副要与廉政公署决一高低的姿态。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廉政公署制定一项名叫“雷霆行动”的作战计划。1977年3月上旬,“雷霆1号”行动开始。尖沙咀警署中的100多名警务人员,因涉嫌集团串谋贪污案被揭发,20多名警务人员,包括前任警长许琛、江炽昌均遭廉政公署检控。1977年7月~9月,“雷霆2号”行动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摧毁了又一个贪污集团。这是廉政公署成立以来破获的最大警队集团贪污案。这个旺角警署中的集体贪污行为前后存在达6年之久,涉嫌人员众多,案件的查证落实工作繁杂。廉政公署人员在短短3个月中,先后传讯旺角警署140多名警务人员,最终结案起诉了其中大部分人员。廉政公署指控他们身为执法者,与社会黑势力朋比为奸,包庇该区的赌档及黄色架步,利用不执行职务、纵容其非法经营等手段,换取报酬。香港电影《廉政风暴》集中反映了六七十年代的香港警察的腐败状况。

但是今天的香港警察已经成为世界上警察队伍最为廉洁的一支,原因就在香港廉政公署的成立及有效运作。香港政府为使廉政公署严厉有效地打击贪污受贿等非法行为,先后颁布了3个特别法例,即《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授予廉政公署相当广泛的权力:廉政公署有权要求涉嫌贪污的公务人员说明合法收入以外的财产来源,对不能作出圆满解释的,即认定为非法收入,可交付法庭审判;凡获得廉政公署专员授权的廉政公署人员,可无需拘捕令而拘捕涉嫌者,进行审问;在调查时,有权直接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此外,廉政公署还被赋予一些其他权力。廉政公署的职权独特而超然,极其有利于执行人员调查取证,一旦发现问题,便可依照有关法律避开各种障碍,对贪污腐败分子形成突然的、出其不意的打击。并且这种制度已经开始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

另外,香港警方为保证警务人员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和权力,保持警队的纯洁和良好形象,防止和惩处警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香港已经建立起较完善的警察执法监督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条例的规定,香港政府和警队对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内部监督。香港警察的内部监督机制,是根据《警察条例》、《警察通例》有关规定建立起来的。监督方式主要是通过施行警务人员行为守则、纪律和惩处规定等内部的规范,教育、惩处违法、违纪的警察。香港警察的内部监督机制,在强调警察必须遵守《警察条例》、《警察通例》的有关规定的同时,更加强上级警察对下级警察的监督,要求所有的警察必须服从其上级人员以口头或书面发出的一切合法命令,在纪律处分中特别强调上级的权威。在对警察的纪律处分方面,警务处处长享有最高权威,行政长官也可行使部分处分决定权。

(2)内外结合监督。香港警队采取内外结合的方式,建立了市民投诉警察制度,市民对警方的投诉由警队专职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独立于警方之外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审核,由其从外部来监督警方对市民投诉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以保证警方对投诉案件处理的公正和效率,香港市民对警察的投诉范围很广,可以针对警察个人的行为,也可以针对警方处理案件的程序或方法。无论是署名或匿名的,任何个人或团体对警察的指控或不满,都视为投诉,警方必须受理。市民投诉警察的方法和渠道也很多,即可以直接向正在值勤的警察提出,也可以前往警署或以书面方式递交投诉书,或直接打电话向警方或其他法定受理投诉的机构提出,包括行政、立法两局的议员和议员办事处、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廉政公署以及全香港19个行政区议会提出投诉。所有调查结果都要书面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查证属实的,被投诉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相反,无中生有、恶意制造事端的投诉者也会受到警方的检控。正是外部的廉政公署机制和香港警方完善的监督机制的结合,使香港警察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警务机关。

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据报道,2005年香港警队至2006年10月间,被揭发有近百名警务人员因涉及刑事或贪污案被捕,平均每周至少有一人犯法,情况令人震惊。大部分被捕警务人员年龄为40岁以下,引起警队管理层高度关注。以至于警队人事科罕有地发出一份操守指引,要求基层警员阅读后签署。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20日,共有48名警务人员被拘捕,相当于2005年的数字。此前的21个月被捕警务人员总数达96人,主要涉及盗窃、赌博欠债、贪污及与不良分子为伍等案件。警方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的警务人员,自我品格要求很高,但随着社会环境转变,90年代开始加入警队人士归属感已不及过去,道德观念较薄弱,容易误入歧途。香港警务人员在调查涉及黑社会案件时,要与不良分子交往以搜集证据,但他们反会成为不良分子的招揽对象,特别是任职毒品调查科、商业罪案调查科和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等敏感部门的高级警官,更易陷入“无间道”危机。香港立法会议员梁耀忠指出,接获市民投诉警务人员的个案明显增加。他认为,警队近年人手不足,在急于招聘下难免降低道德要求,不排除有个别新进警员操守存在问题,建议警队提高招聘标准,加强内部道德及纪律教育。香港警务队伍的纯洁性在新的时期受到了新的考验。

四、我国内地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

我国内地警察职务犯罪在新时期的发展过程中,正处于一种严重的状况。

(一)警察职务犯罪的数量在增加

关于警察职务犯罪的数量增加的趋势,我们可以从下列数字中略见一斑。据统计,从1993年至1997年5月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33295起,涉及公安警察40848人,其中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案件9044起10816人,分别占案件总起数、总人数的27.2%和26.5%。结案处理35671人,被处理的警察中,给予党纪处分的6804人;判处有期徒刑的1272人,无期徒刑的19人,死刑的107人(含死缓41人)。每年查处的违法警察在8000人左右,约占警察总数的6‰。1998年3月,全国公安机关在公安队伍中普遍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和执法大检查,共检查近两年的各种案件108.4万件,发现问题15.1万件,查处违法、违纪警察1.1万多人,其中784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273人被清理出公安队伍,1380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市1989年底警察人数为2574人,1980年至1989年10年间警察犯罪案件只有7宗7人,而1998年底警察人数为5018人,1990年至1998年的9年时间内警察犯罪案件就有35宗37人,除去警察人数增长的因素外,犯罪率仍然成倍上升。

(二)警察职务犯罪的形式多样化

1.传统的警察职务犯罪形式仍然大量存在

从类型上看,警察职务犯罪主要有:①索贿受贿,徇私枉法;②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甚至死亡,体罚虐待被监管人;③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④私放罪犯或犯罪嫌疑人;⑤贪污;⑥违反规定乱用枪械,侵犯人身自由;⑦走私、贩毒、贩卖文物;等等。

2.新型的警察职务犯罪不断出现

最为典型的是警察利用职权涉黑案件,包括警察自身成为黑恶势力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两大类。“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湖南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涉黑涉恶大案中,充当后台、“保护伞”的56人,其中公安警察32人,占57.1%,湖南省公安厅负责人称:“这极大地损害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一份资料显示,全国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被查处的公安警察有225人,其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干部48人。这相对于全国100万警察来说无疑是个别现象,但披露的事实触目惊心,造成的危害也很大。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一次会议上说:“……当前极少数公安警察涉黑涉恶案件较为突出……”上述内容充分说明了警察涉黑涉恶问题的严重性。2006年呼和浩特“6·06”大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据介绍,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原政委苏和为首的犯罪集团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内部的不法分子,以执法为名,滥用国家权力,对抗组织,欺压百姓,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公安部督办的“6·06”大案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9月23日被批准逮捕。被批准逮捕的7名犯罪嫌疑人包括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原政委苏和、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经侦大队原大队长聂子龙、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全胜路派出所原所长于新江、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察素齐镇派出所原所长恒巴图、土默特左旗公安局警察高永刚、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毕克齐镇派出所警察陈吉平、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金宇宙大酒店原副总经理孔繁军。该案涉嫌抢劫、非法买卖枪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寻衅滋事、滥用职权等犯罪。

(三)警察职务犯罪恶性案件增加

如最近揭露出来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案件。一些执勤警察在小偷行窃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盗窃团伙也心领神会,给这些执勤警察缴纳“保护费”。有的警察甚至在银行办有专用信用卡,每月由小偷按时汇钱。火车站派出所有近三分之一的警察,与站内小偷勾结谋取不义之财,有45名警察被铁路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这些事实如不是正规媒体披露,有谁会相信?当警贼结为一体、互为表里时,哪里还有群众的好日子过?岂不成了小偷的天下?又如由《南方周末》首先披露的福州警匪勾结枪杀无辜案。2001年2月20日,福州警匪勾结,制造了惊天血案,把一名无辜者以进行持枪勒索抢劫拒捕为由,当场击毙。“参战”的十多名警察都得到“雇佣”方的奖励,官员每人还得了一辆轿车。其幕后指使者是福州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振忠,在要对他采取“双规”的前夕携1000多万美金、情妇以及诸多机密文件潜逃到美国,办案人员从王振忠的家里就搜出近3000万元人民币,其性质之恶劣,手段之残忍,让人闻所未闻,瞠目结舌。正如该文作者在结尾中所说,好在随着警界正气的树立,当年“220枪案”这样的事情基本上已经没有了酝酿和产生的土壤,这才是最值得欣慰的事。但这个“欣慰”确实有点苦涩。

(四)犯罪主体涉及各级各类警察

当前,从新闻媒体披露的警察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其现状是:高级警官(指警监“正处级”以上这一层级)职务犯罪的频率很低,中、初级警官(警督、警司这一层级)职务犯罪的频率较高,尤其是区、县公安机关的科级及科级以下警察职务犯罪情况较为突出。当然,我们说中、初级警官职务犯罪频率较高是相对高级警官而言,即使在中、初级警官中犯罪的也只是极少数,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廉洁奉公、尽职尽责的。在警察职务犯罪形式中,既有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征的贿赂犯罪,又有以玩忽职守为主要特征的渎职犯罪;既有以枉法包庇为主要特征的徇私舞弊犯罪,又有以野蛮司法为主要特征的刑讯逼供犯罪;等等。

(五)以权力商品化为主要特征的腐败问题比较突出

有的公安机关和警察热衷于办有“油水”的案件,而无“油水”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不愿意办。如湖南邵阳县公安局在全县8个中心镇设立了刑侦中队,但由于刑侦中队和派出所相互独立办案,出现了两家争办有“油水”案件的现象,而对一般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则相互推诿踢皮球,谁都不愿办。1998年冬,这些乡镇有200头耕牛被盗,而破案率很低,两家关系恶化,其中有个镇的刑侦中队与派出所闹到大动干戈的地步,群众反映强烈。在县人大代表会议上,有31名代表联名提出了撤销刑侦中队的议案,该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群众反映,经调查做出撤销刑侦中队的决定。全县8个刑侦中队撤销后,归口当地派出所管理。这样派出所力量充实了,行动更加协调,责任明确,治安秩序有所好转。少数警察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的贪污受贿,贪赃枉法、敲诈勒索,有的利用执法权力搞“创收”,乱罚款,乱收费,具有明显的将警察权力商品化的特点。

(六)以执法随意性为特点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现象仍较

严重少数地方警察玩忽职守、滥用枪支警械、耍特权、打骂群众、刑讯逼供等案件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有少数警察利用“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等包庇纵容犯罪嫌疑人,个别警察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甚至内外勾结,参与走私护私,共同违法犯罪。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五、当前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特点分析在警察职务犯罪研究中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对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有助于更透彻地把握警察职务犯罪的概念;另一方面有助于分析犯罪成因,从而构建更为合理的警察职务犯罪的防控体系。在分析警察职务犯罪特点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警察职务犯罪相对于普通职务犯罪而言,本质上有共性,但因警察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某些方面的表现程度和行为方式有所不同;二是用发展的、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警察职务犯罪的特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时间、地域、形势、政策的不同而不同,所以我们不能用静止的、僵化的眼光看待警察职务犯罪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警察职务犯罪,与20世纪80年代以前相比,除了在总体上呈上升发展趋势以外,犯罪动机、犯罪的形式、犯罪的手段和类型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1)从警察职务犯罪的犯罪动机看,具有满足物质欲望的贪利性特点,贪利型职务犯罪表现比较突出,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贪污贿赂犯罪仍居首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对警察职务犯罪的影响是:一些警察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商品拜物教等价值观念的影响,为了满足物质欲望,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一切手段,甚至不惜违法犯罪。以权力换取金钱、以权谋私是职务犯罪最普遍的表现形式,这类犯罪在警察职务犯罪中仍很突出。有少数警察在新形势下,不重视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对理想、信念、道德产生了模糊的认识,看不清是非。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大潮中,经受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不讲政治,只讲金钱,不讲奉献,只讲索取,不讲敬业,只讲攀比,拜金主义思想滋生,蜕化变质,利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以权谋私。有的警察受人贿赂后,可以放跑死囚;可以雇人代为坐牢;可以为犯罪分子更改年龄;可以将属实的强奸犯搞一个“闹着玩”的假笔录私放掉,或者把强奸犯说成是嫖娼,以罚代刑;为了达到监外执行之目的,甚至不惜为犯罪嫌疑人制造假肝炎证明;可以曲解法律,压低赃物价值,把主犯说成是从犯,罚款了事。权力成为他们手中的“聚宝盆”,钱财滚滚而来,以满足其贪欲。这种肆意践踏法律、任意损害人民权力的渎职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从警察职务犯罪的手段看,以权力滥用、误用为特征的专权型职务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是当前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有少数警察不珍惜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在权力运用的过程中,将国家权力异化为个人权力并使之服从于个人利益的需要,而使庄严的国家权力蒙受损害与玷污。突出的表现形式是:违法收集证据,实施刑讯逼供,滥用刑事强制措施,滥用枪械致人伤亡,甚至枪杀无辜,随心所欲地拘禁、罚款,包庇私放犯罪嫌疑人等。如辽宁省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分局刑警二大队大队长邱某在1995年12月审理一起案件时,怀疑辽宁省石油规划设计院29岁女工程师赵某与销赃有关,审讯中,邱某为获取口供,对赵某实施殴打,致使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不久,赵某患急性心因性精神障碍、反应性精神病,发病原因与被打精神刺激有直接关系。赵某精神错乱,完全丧失了正常的思维和语言交流能力。后被告人邱某以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公安执法实践中,有的警察利用职权,与死刑犯家属相互勾结,串通一气,骗取暂缓执行死刑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警察也以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的警察利用职权,恣意枪杀无辜公民;有的公安警察忘记了打击犯罪、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是自己的天职,却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对抓获的重大贩毒人员不是依法惩办、治罪,而是拿钱放人等。这些行为亵渎了权力,背离了权力授予者的初衷,损害了警察的形象。

(3)从犯罪主体的身份看,一批中高级警官卷入犯罪,沦为罪人。

近几年来,在警察队伍中,一些领导干部,有些是高级领导干部,在日趋复杂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忘记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不是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是反其道而行之,在权力与金钱面前,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考验,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竟置国法于不顾,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包庇罪犯,最终触犯刑律,沦为罪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较为典型的中高级警官职务犯罪的要案有:①贪利型职务犯罪的典型要案,如贵州省公安厅原厅长郭政民受贿案,甘肃省公安厅原厅长贺明保受贿案,北京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敏受贿案,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原局长洪水林受贿案,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原局长李惠民行贿受贿案,河南省新郑市公安局原局长王全贵贪污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树文全贪污、受贿案,辽宁省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赵国利贪污案等;②专权型职务犯罪典型要案,如原江西省南昌市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曾新民受贿、徇私舞弊案,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原局长何士宽滥用职权案,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孙玉民徇私舞弊案,陕西省泾阳县公安局原局长费广文私放罪犯案,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原局长刘殿斌、原副局长朱家星走私案,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原局长沈玉根包庇案,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丁卫东徇私枉法案,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九处原副处长魏群星缉私谋私案,安徽省明光市明东乡派出所原所长王守富刑讯逼供案等;③失职型职务犯罪的典型要案,如河南省汤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裴国庆玩忽职守案,湖南省永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蒋传县玩忽职守案,河北省唐山市大冶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韩继宗玩忽职守案等。这些领导干部昔日都是一帆风顺、仕途通达、权倾一方的显赫人物,却因一念之差,掉入漩涡,最终有的身陷囹圄,有的被罢官,使命运之船驶入黑色之途。

(4)警察职务犯罪发案率较高的警种是治安警察、刑警、交警和看守所警察。

在我国,公安警察因其工作职责和担负的任务不同,分为若干个警种,如治安警察、户籍警察、刑事警察、交通警察、外事警察、边防警察、消防警察、警卫警察、铁路警察、航运警察、民航警察、森林警察和缉私警察。在上述警种中,治安警察、刑事警察、交通警察和看守所警察是警察职务犯罪发案率较高的。

治安警察的职责和任务是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治安管理工作,通过特种行业管理、公共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等专门工作,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有效地预防犯罪,运用取缔、处罚、许可、管制、监督等手段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治安警察管理面宽,且工作繁杂,处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广泛接触各种行业,经常与社会黑暗面打交道,容易受到腐蚀。有的治安警察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问题较为突出,没有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甚至丧失原则和立场,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以致徇私枉法;有的随意运用强制措施,滥施警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有的在查处案件中,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甚至造成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仅给公安机关造成恶劣影响,而且给工作造成损失,降低了打击力度。

刑事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专门从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的警察,是行使侦查权并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支专门队伍。它是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破案,打击和制止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有的警察破案心切,急功近利,方法简单粗暴,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或者非法拘禁等问题较为突出。

交通警察的职责是负责指挥和管理城乡道路交通秩序、车辆和驾驶人员,纠正和处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由于交通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往往是一两个交通警察在一个点上执勤,这种状况使得交通警察个人的作用突出,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有的交通警察以执勤为名,私设关卡,任意拦车,私自罚款,不开票据,中饱私囊,甚至敲诈勒索司机的钱物等现象较为突出。

看守所是由公安机关设置的主要用于羁押被依法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未决犯的场所,以及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刑在一年以下的部分已决犯的执行场所。看守所是逮捕、刑事拘留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又是教育、改造在押人员的场所。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法对被羁押人员实行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管理他们的生活,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近几年来,看守所警察利用看守、管理在押人员的权力,实施职务犯罪的情况较为突出,披露出来的问题令人触目惊心。有的看守所警察利用职权对女性在押人员实施强奸犯罪,如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看守所警察席某、李某利用看守之便对一个留所服刑的女犯实施强奸,被高安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的看守所警察利用职务之便私放在押人员,如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长万某,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提前释放犯人,被高安市人民法院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的利用职务之便“提钱”放犯人,或者权钱交易,收受犯罪嫌疑人的贿赂,如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公安局看守所原副指导员刘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看守的犯罪嫌疑人的钱物,为犯罪嫌疑人对外联络、会亲见友、随意进出提供方便,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事实上,其他警种的警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职务犯罪问题,有些问题是相同的,如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有些问题在不同的警种中具有其特殊性,或某一类职务犯罪在某个警种中较为突出,发案频率较高。纵观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应该说,在所有警种中,治安警察、刑事警察、交通警察和看守所警察职务违法犯罪的发案频率和涉及的人数比其他警种要高一些、多一些,其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也比较严重,这是客观事实,应该引起各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的重视。加强对警察的法制、纪律、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从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拒腐防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健全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管理,以遏制警察职务犯罪的蔓延和发展。

六、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

犯罪如同其他事物一样,不是孤立、静止、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国际交往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我国警察职务犯罪作为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总的发展趋势亦是如此。任何犯罪的发生总是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发生、发展的,警察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也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由于犯罪现象的复杂性、易变性,加之人们认识水平的差异,对职务犯罪的变化规律和发展方向的把握和研究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犯罪发展趋势的变化总是与该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文化结构的变化等有着密切的联系,有时这种影响是即时性的,即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等一旦发生变化,犯罪发展趋势立即随之发生变化。但有时犯罪发展趋势的变化也不一定与社会变化同步发生,如“文化大革命”极大地破坏了人们的正常社会生活和价值观念,但当时犯罪趋势总体变化并不显著,警察职务犯罪的比例很低。只是在一定时期之后,文化结构变化、价值观念破坏所造成的恶果才显露出来。研究警察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我们应以现阶段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为基础,通过对制约、影响和促使警察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因素,可能抑制、阻碍警察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因素以及犯罪主体自身条件的因素等的相关性及其变化趋势的调查分析,从而对警察职务犯罪未来发展动态和趋势进行大致的预测,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社会预防对策。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任何犯罪都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它与众多的社会环境因素和犯罪者的自身条件有着程度不同的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种联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易变性。这就决定了我们对警察职务犯罪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不可能做到准确无误、毫无差错,对职务犯罪预测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和误差,随着认识和研究的深化,需要不断加以补充和修正。因此,我们对警察职务犯罪发展趋势的预测只能是宏观的,并适用于一定的时期。

(1)警察职务犯罪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其数量和比例(犯罪者占全体警察之比)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呈上升趋势。

从职务犯罪总体发展态势来看,在我国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只要产生职务犯罪的各种条件还存在,职务犯罪就必然会存在。要根除职务犯罪,首先就必须根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土壤和生存条件。职务犯罪的长期性就在于产生职务犯罪的条件将长期存在,这决定了警察职务犯罪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将存在下去。

1)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新旧体制的交叉碰撞与更替磨合,改革措施的不配套以及市场机制不完备等原因,难免出现权力运行中的失控、失衡和失序,这就给滥用权力带来了大量机会和条件。市场经济的重利性,容易导致一些人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诱发见利忘义、唯利是图行为;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也会刺激一些人的投机心理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特性,渗透到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行为中,就会诱发官商不分、权钱交易,使公共化的权力变成商品化的权力;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人们的思想也会受到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冲击和侵蚀。这些都是警察职务犯罪的诱因。可见,警察职务犯罪的升降、消长同新旧体制转换过渡期的快慢、长短有密切联系。

2)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在一个缺乏民主和法制传统的国度以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尚不健全的条件下,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目标将是一个十分艰难的历程。由于公共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对分离,权力监督机制中本身存在的一些弊端,难以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和权力运行不会越轨。可见,警察职务犯罪的升降、消长与我国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的程度直接相关。

3)警察的成分比较复杂,获得警察身份的渠道多种多样,导致警察的素质参差不齐。近几年来,某些人以工代干成了警察,公安机关的司机、打字员、勤杂人员也能转成警官。似乎公安工作什么人都可以做,不需要严格的教育背景,不需要技术,不需要长期的职业训练等,使警察阶层品流繁杂,无法形成一个高素质的职业共同体。正由于没有很好地严把进人关,一些素质很差、水平很低的人员也混入了警察队伍。目前,公安队伍中大多数人是198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是习惯于冲冲杀杀的“严打”型警察,不少警察没有掌握必备的法律、政策和业务知识,业务技能、专业水平和独立工作的能力都相对较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刑讯逼供是这些人员仅有的看家本领。随意执法,不按法律程序办案、办事,执法违法而毫无意识和警觉,自以为是。复杂的警察成分和素质不高的现状隐藏着诸多的职务犯罪的因素。

4)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腐败之风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依然存在。腐败的产生和国家权力密切相连,权力腐败是整个社会腐败的核心层和总根源。权力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作和私有化,是国家公共权力不能正常运行的结果。一旦腐败进入某一政府机关的“血液”,它就会迅速遍及这个机关的“全身”,如果不加以“诊治”,最终必将断送政府的可依赖性和战斗力。社会腐败现象的存在,必然会侵蚀到公安队伍中来,腐蚀警察人员的思想,严重干扰公共权力的正常运行。由于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有一些警察经受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造成职务犯罪上升,使“公仆”沦为罪人的绝对数量在不断增加。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试图在较短的时期内从根本上扭转警察职务犯罪的发展态势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只要社会上存在犯罪现象,存在产生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警察职务犯罪就不会销声匿迹。

(2)以权谋私、权钱结合、权钱交易将成为警察职务犯罪的典型形式。由于国家管理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政府管理活动的范围不断拓展,行政权力作用的领域也不断扩大。为了适应国家对社会实行管理的需要,赋予警察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力,警察权的扩张将是不可避免的。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由于教育和社会防范与控制机制的弱化和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警察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徇私枉法或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仍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同时,专权型职务犯罪会越来越多地与物质利益挂钩,即与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相互交融、相互刺激、相互交错、相互结合,这将是警察职务犯罪发展的一个趋势。此外,为了适应改革的要求,针对国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等现状,国家将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构的人员进行调整、精简、分流。由于加大了改革的力度,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会引起一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混乱,懈怠职责,擅离职守,工作马虎草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有渐趋严重之势。由于懈怠职责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在一定时期内会导致失职型职务犯罪的上升。

(3)从作案人员的作案方式上看,新的犯罪形式将会出现,犯罪手段日趋隐蔽、狡猾和智能化,社会危害性更大。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犯罪将会更加普遍,犯罪形式会呈现新的态势。在实践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难题,同时也给立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课题。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智力水平,并且熟悉与其职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并且利用各种手段规避法律,逃避法律的惩罚,或者直接利用尚存的权力和影响,销赃、串供、隐匿、毁灭证据,对抗司法机关的侦查,使案件不能被发现或不能被侦破定案。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由于警察长期在司法领域工作,形成了广泛的关系网,一旦其职务犯罪的行为被发现也容易利用这种网络逃避司法追究。还有更重要的一点,警察的许多职务犯罪行为往往发生在其执法工作中,许多警察的职务犯罪行为往往被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认可为一种“因公行为”,不是为个人目的而实施的,进而被以各种手段“平息”下来。这就使警察职务犯罪披着“执法”的外衣,要揭露、证实警察职务犯罪并予以惩罚,远比一般刑事犯罪艰难得多。

(4)职务犯罪具有起伏性,呈波浪式发展。职务犯罪同其他犯罪一样,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呈现出阶段性。根据我国犯罪现象的消长规律,任何犯罪既有高发阶段,也有低发阶段,并不是始终处于高发阶段或低发阶段。警察职务犯罪的状况亦如此。从社会历史的发展而言,职务犯罪应当是逐步减少并最终走向消失,但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要社会存在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职务犯罪就不会消失。况且,职务犯罪的消长受国家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对警察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既不能估计得过于严重,也不能视而不见、掉以轻心。事实上,在一定条件下,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各项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司法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增强,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警察职务犯罪的严重程度大为降低,数量也会减少,犯罪的势头也会受到控制。因此,警察职务犯罪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时起时伏、时高时低的状况,而不是始终保持增长的势头,无休止地蔓延下去。正确认识警察职务犯罪的长期性和阶段性,准确估计警察职务犯罪的形势,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或对策,构建与完善预防和控制警察职务犯罪的机制,下大力气努力铲除产生警察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滋生蔓延的条件,警察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和增长势头是可以遏制的。

(5)犯罪领域不断扩大,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当前有两个因素对我国警察职务犯罪的发展形势产生重要影响:加入世贸组织和大量使用高新科学技术。两种因素的相互结合、相互影响,将会导致国内警察职务犯罪与国际警察职务犯罪手段相互借鉴,犯罪特点趋同。

“入世”后,WTO要求成员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旨在维护经济活动的机会均等与公正性,在权力“寻租”空间被压缩的情况下,顽固的权力“寻租”可能会以变种形式出现。一方面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干涉外商的正当经营,寻求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为了从事不正当经营活动,犯罪分子用金钱铺路,利用各种手段打通“关节”,拉拢公安机关中的领导干部,寻求庇护。一些警察可能在各种诱惑的腐蚀下,为当事人出主意或帮助放纵走私、贩毒等。权力“寻租”将直接导致警察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增多。

另外,中国“入世”以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必然加快,贪污贿赂等警察职务犯罪很可能快速向跨境作案方向发展,警察实施职务犯罪后携款外逃或在境外洗钱,以及与不法外商或国际黑社会组织相勾结进行职务犯罪等跨境犯罪将明显增多,警察职务犯罪将面向跨国境的全球化发展。“入世”后,高新技术的传播、运用更是超越国界限制,各种高科技产品、先进的计算机及通讯工具日益大众化。在此前提下,警察职务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高科技手段,借助电子商务、自助银行等犯罪载体,实施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根据美国商务部统计,100例计算机犯罪中仅有1例被发现,而被发现的犯罪中仅有70%被披露,至于面临起诉的风险则更小。这是由于计算机技术本身的智能性和快捷性,决定了此类犯罪必然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受现有侦查手段获取此类证据的有限性的制约,使得此类犯罪更加容易得逞。

概括地讲,我国加入WTO后,在高新技术运用日益普遍的形势下,职务犯罪的形式和手法将产生一些新的变化,内外勾结、共同作案、跨境犯罪的情况将会增加,职务犯罪产生的危害将会扩大。

(6)犯罪“黑数”大,追究责任难,加大了执法难度。犯罪“黑数”,又称犯罪隐数或犯罪暗数,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社会上已经发生、但尚未被司法机关获知或没有被纳入官方犯罪统计的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也可以说是对潜伏犯罪的总量的估计值。由于潜伏犯罪的实际总量很难精确测定,所以犯罪“黑数”只能是一个估计值。它表明实际犯罪的总量指标往往大于已知犯罪的总量指标。也就是说,实际的犯罪危害往往比官方了解或公布的犯罪危害严重。研究犯罪“黑数”对正确认识犯罪形势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有重要意义。

警察作为治安管理的执法者和刑事案件的侦查者,具有典型职业特点,即有很强的职务犯罪反侦查能力,犯罪“黑数”的比例可能会更高。从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上讲,警察职务犯罪隐蔽性和案件侦查被动性的特点要比一般刑事犯罪,也包括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要明显得多。作为警察职务犯罪主体的警察,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这也在客观上增大了警察职务犯罪的犯罪“黑数”。

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不是刑法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警察职务犯罪的隐匿数高,意味着追究警察职务犯罪的法律责任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也正是犯罪“黑数”的存在,意味着刑罚的必定性不能够实现,使部分警察存在的侥幸心理加大,增大了其实施警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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