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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新风尚与旧传统

上篇 旧道德与新婚姻

——太行地区女性的婚姻冲突

全面抗战爆发之后,随着中共各抗日根据地的建立、巩固与发展,各边区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新婚姻法规及其相关的支持性政策。[47]法律的规范与强制、政策的鼓励与约束、经济条件的改善、男女平等思想的宣传及冬学、扫盲班等教育带来的文化程度和认知水准的提高,引起根据地民众世界观和精神面貌的改变,一些婚姻纠纷在新婚姻法规及新政权以调解为主的治理架构下得到适当解决,“社会上人命案、花案减少了。同时,‘破鞋’也减少了好多,许多女二流子都得到改造,转入了生产”[48]。换言之,根据地农村女性婚姻家庭与两性关系在抗战期间即已呈现出与以往明显不同的样式。由于女性婚姻家庭与两性关系问题所涉及内容宽泛,有的笔者先前已做过专门论述[49],有的限于篇幅或目前掌握资料情形无法展开探讨,故本章主要围绕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待遇及与之密切关联的家庭纠纷尤其夫妻两性冲突展开研究,并以太行抗日根据地为中心进行考察。[50]

一 根据地农村女性婚姻家庭待遇

太行抗日根据地建立后,该地区妇女生活逐步改善、地位渐渐提高。但由于所处环境及中共组织与发动程度不同,各地妇女生活呈现出复杂的面相。中共工作基础较好地区,虽然妇女在家庭经济生活上与男子不同,媳妇又与婆婆不同,但通常不至于遭受多大苦闷,如武乡、榆社、平顺、获鹿、赞皇、偏城等地打骂妇女现象明显减少;妇女在吃穿上几乎不受苛待,行动不被无理限制,能够自由地参加工作及村中各种活动,如1940年村选中全区妇女参选比率达70%以上。这些妇女认同新婚姻条例特别是自主婚姻原则,以致解约离婚、寡妇再嫁等情形甚多。不过,亦有少数妇女主要是青年妇女存在出轨行为,借口工作“乱搞”,并以离婚来威胁丈夫与家庭。在中共工作基础薄弱且传统习俗较强的地区,妇女吃穿问题依然突出,如武安、沙河、涉县、林(县)北等地区女性地位与战前并无轩轾,被打骂被伤害仍是常事,甚至有被打死者。群众有句俗话“娶到的妻来买到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即妇女在婚姻中毫无自主性,寡妇再嫁受到社会各方干涉。而处于国军(亦称“友军”)管控区的林(县)南、壶关、陵川等地,“八路军及其他军队之妇女抗属更没什么地位,还因汉不在家而受侮辱的,生活困难也无人管理过问。凡八路军家属门上皆挂一个牌,上写‘叛逆军人家属’,别人则随便去欺侮她们……处于游击区与敌占区的妇女,痛苦比友军区更大”。“在游击区最大的痛苦是生活的不安与惊慌,这一点上妇女比男人更甚。夜晚睡在野地里、土洞中,导致生病的非常多。因敌人常来往于此地,有女之家不敢在家保有大姑娘,因此早婚的很多,有的十一二岁便被送到婆家。此外,因接近敌区,受到日军赌化、淫化[51]、奴化教育之影响很深。如果丈夫因吸大烟、赌钱而使家庭贫苦或破产,女人只得跟着受罪甚至干脆被丈夫卖掉。淫化促使妇女性乱,有的妇女自己也吸食大烟。”此前中共有一定工作基础而后来变成游击区的武乡、辽(县)西等地,不少妇女遭受家庭打骂,常盼妇救会干部前去解救她们。在日占区,妇女“淫化”现象严重,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亦称“破鞋”)十分普遍。对于一般正派妇女而言,日军强奸是最大的痛苦。据对武乡县的调查,在日军驻地差不多每个妇女都被强奸过,最多达十几次。如东村属于一个“维持村”,日军每天或每隔几天就索要“花姑娘”,一次多达七八个,村长没有办法,只好轮流安排村里中青年妇女到日军驻地“服务”。“淫化”“腐化”最甚者是日军居住地及控制较巩固地区,妇女对敌非常仇恨,曾为中共工作过的妇女盼望八路军、妇救会来解救,大多数普通妇女则忍气吞声地活着。[52]

在日常劳作方面,战前妇女参加推碾、上地送饭等辅助性劳动者不多,战争期间则完全相反,甚至农忙时必须参加农业生产。通常而言,中农阶层以上妇女要帮工做饭,贫农妇女要上地劳动。在纺织地区,妇女除一般劳动外整天忙于纺织,而在不会纺织或纺织条件较差地区则整天忙于针线活。从针工妇女劳动情形考察,每年男人鞋5双需时45天,袜子两双需时12天,棉衣需时4天,单衣最少需时2天,共63天;小孩每年鞋9双,妇女自己每年鞋3—4双,包括衣服等共需59天。如再加杂事和日常辅助性劳动,则更艰苦。[53]至于妇女身体状况,据调查,晋中地区妇女患月经病、抽风、腰腿痛者甚多,月经病是因经期不休息和喝凉水所致,抽风和腰腿痛是因生孩子期间伤风所致。[54]由于医疗和家庭经济条件付之阙如,绝大多数妇女终身饱受病痛之苦乃至早早故去。

二 根据地农村女性婚姻形态

(一)新婚姻风尚产生

在太行抗日根据地,妇女过去只要求丈夫给穿给吃、供柴供水即可,而新婚姻条例颁行后则对结婚认识有所改变,如部分妇女提出嫁人条件是“人性好”“工作积极的干部”“年纪相仿”“两人心事对得来”[55]。其他抗日根据地亦然。在晋绥地区,女性原来看不起农民,现在则认为爱劳动者光荣。如富农白碰苏女儿白旦儿称:“我不找有钱人家,我愿意找一个织布工人,两人一块织布就好了。”许多未婚女孩愿嫁干部,在群众中流行着这样一句民谣:“不爱你那银子不爱你那钱,单爱你那革命老经验。”如兴县刘旦儿是个纺织妇女,想找一个干部结婚,家人因干部无钱而反对,她就和家人讲道理说:“和干部结婚能进步,可以帮助学文化、做工作,生活上纺纱织布不靠别人。”[56]

因买卖婚姻的痛苦,一般青年女子非常羡慕自由结婚,正所谓“自由结婚好!你看人家队伍里的人们就没有生气打架的”[57]。在经济条件、家庭情况允许下都会有一些自由婚姻的例子。如在晋冀豫边区,新婚姻条例颁布后“自主结婚的已日益增多,特别是寡妇。据平北里峪一个村的统计,1940—1941年间共有6对夫妇是完全自主结婚的。其中一对是男的在识字班当教员(非本村),女的在识字班上课而熟悉的。后来女的丈夫死了,男的便离了婚与她结婚,感情非常好。又一对男的是工会干部,未结过婚,到周围小村工作,与女的(寡妇)结识了,结了婚,感情也非常好。但普遍说来,自愿结婚的还是干部和知识分子占大多数,仪式也非常简单”[58]。涉县匡门村寡妇王马氏因想自主改嫁受到本家王某阻拦便到区公所告发,区公所经调查将之解送专署查办。[59]

在传统时代,寡妇要为去世的丈夫守节,以经年的孤独、寂寞捍卫自己和家族的名声。根据地建立前的太行山区农村不一定刻意强调寡妇守贞,然寡妇堂而皇之嫁人则被耻笑,且要被原婆家索取财物。根据地建立后颁布的新婚姻法令均承认寡妇再嫁的合法性,甚至规定可以带走自己名下的一份土地。不过,寡妇再嫁虽有中共政策和制度层面支持,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障碍,有的地方“寡妇再嫁不仅不能自由且要钞票更多,婆家、娘家、媒人都想从中取利”,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寡妇若再嫁人常会受到本家兄弟干预和家庭歧视。[60]即使先进地区亦有因寡妇再嫁发生财产纠纷的现象,主要包括婆家无后的寡妇要求带财产时本家干涉、与婆家分家的寡妇要求继承财产时婆家干涉、寡妇招夫时婆家干涉等。据不完全统计,在1941年10月到1942年4月,四分区(太南区)共解决此类纠纷70件,六分区解决52件,再加上7个县的统计294件,总计416件。[61]

尽管中共在根据地颁布的婚姻法令有改良社会陋习及建立符合新民主主义革命诉求的新型男女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之意图,但由于各根据地处于偏僻贫穷的农村地区,且所有战争给养均有赖于此,故中共对根据地的婚姻管理不得不立足于法制与现实的协调平衡之中。

(二)早婚与买卖婚姻赓续

虽然根据地颁布的婚姻法规一律禁止早婚,但早婚在每个根据地都是普遍的社会习俗,且与早婚相伴的常常是男女之间年龄悬殊的婚姻关系。在晋冀豫边区,平顺多从两岁开始订婚,亦有指腹为婚者;太谷七八岁开始订婚,但就整个地区来说从两三岁起订婚者很普遍。至于结婚年龄,则各阶层不尽相同,贫农多男大女小,年龄相差一般是四五岁;中农婚姻多双方相近;地主富农大多女大男小,差三四岁者最多。一分区结婚年龄一般男11岁、女十七八岁,平均差5岁左右,男小女大的婚姻造成了翁媳通奸的恶风;临城虎道村结婚年龄女比男小14—23岁,一般都是16岁;赞良妇女结婚年龄多为十一二岁。在二分区,平西村妇女结婚年龄普遍为15—18岁,最小者为13岁;太谷男女结婚年龄最多相差七八岁,男大女小;赵城男女双方有相差一半年龄者,如一个30岁的妇女嫁给一个60岁的男子,“婚姻纠纷发生的特别多,多半因年龄相差而起”。在三分区,贫农男性最小者十五六岁至25岁左右、最大的有三四十岁结婚者,女子多15岁左右、最小有12岁结婚者;中农男女双方皆十五六岁,男性最大者亦有30多岁的;地主富农男性结婚年龄一般十五六岁,亦有不少是十三四岁,女性一般十六七岁至19岁。在四分区,据平南寺头村调查,结婚年龄一般男性13—15岁、女性15岁至十七八岁。“一般来说,富农地主子女的结婚年龄多半是男小女大,中农以下多半是男大女小。妇女结婚年龄多半不超过十六岁,最小有十岁的。男女年龄相差普遍都在五六岁”[62]。

“婚姻论财”在贫困偏僻的中国农村由来已久。太行抗日根据地建立后,和早婚一起最受诟病的是买卖婚姻,但其一直或明或暗地存在于境内农村。订婚及解约均非女儿自主,多半父母操持。买卖婚姻造成的男女两性情感缺失成为许多农村女性悲剧命运的肇始,亦是婚姻不幸的源头。废除彩礼事实上不可能,不废除则又助长买卖婚姻。如在晋冀豫边区,汾西平均200—300元;临城最高300元,最低50元;榆次200元伪币、10个布(“个”系当时各地土布计量单位,既有大小和宽窄之分又有区域差异,如晋西北地区1个布长约2.4丈或3.6丈,宽则1—2尺不等)及银器若干,较便宜的160元;太谷订婚价格每增一岁加10元伪币,寡妇则有卖120元伪币者;榆社普遍毛方布3打、小米3石、棉花20斤;武乡闺女一般300—500元,多者700元,而寡妇则1000—1200元甚或多至2000元;襄垣因接近敌占区价格较高,有卖伪钞700元者,还有现洋100元者;长治姑娘普遍现洋200—400元、菜饼400斤、白面200斤;壶关姑娘通常40石米,寡妇现洋1000—3000元;潞城城关一般1000—2000元,卖到敌占区则达3万元。[63]

买卖妇女大多经媒人从中说合,以彩礼形式出现,媒人从中取利。如太谷说媒有赚200元者,更为可笑的是村公所盖公章每10元要抽1元“出章洋”。在中共工作最薄弱、政策渗透较差的地区,人贩子买卖妇女是买卖婚姻的又一种形式,如裴县一个妇女曾被贩卖五六次。[64]中共工作基础相对不错的平顺龙镇有一妇女,丈夫在外地,其与北城人王某常相往来,某天王告诉她:“这里多苦,到五区去吧,五区有麦子吃。”于是在1940年6月被拐卖。平顺新城有家人因家境贫困将自家女孩卖了3次,龙尾沟有个女人因不会做活被卖七八次,新城到杨威一带从抗战开始到1941年已卖30余个“活人妻”。还有一种买卖婚姻的形式是妇女自卖,如一个50多岁的妇女曾自卖8次得现洋1800元。[65]

买卖妇女的目的主要是钱,特别是贫苦农民在债台高筑无法偿还、典地押地到期无钱赎回或遇其他变故时,便将女儿出卖。如武安一家因欠债甚多而将6岁女儿许人,得150元赎回2亩地。地主、富农之家买卖女儿主要是置办嫁妆并给婚姻作保。在日占区附近有许多大烟鬼专门卖了闺女吸料面,亦有婆家要娶个更好的便将媳妇卖了,还有的因过去价低再卖可收更多钱。[66]

至于百姓为何不愿废除买卖婚姻,其缘由大致如下:(1)需要钱。如还债、办嫁妆、供出嫁女儿开销。(2)认为买的人可靠。买来就算婆家人,不能轻易走人,婚姻关系有保障。(3)买卖婚姻可以补救穷人。穷人如出高价尚可娶妻,而废除买卖婚姻便无人肯嫁了。(4)妇女自身认为无声无息嫁人太不值,感到父母养活一辈子没给弄点钱过意不去,卖些钱亦可多买些嫁妆,且便于过门后零用。[67]

对于军人婚姻,根据地政府有许多专门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抗属社会地位较高,即便如此,有些抗属亦会成为买卖婚姻的牺牲品。如“董桃枝,沁源赵寨村人,25岁。其夫江金保是决死队战士,百团大战之役光荣殉职。董乃抗属,孤单无依,便投靠其夫兄江银保过活。其夫兄竟以600元将董女卖给一个年近四十的小贩。此时,董女父亲不仅不阻止,还与江银保串通,从中得卖女钱250元整”[68]。个别买卖婚姻甚至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如“安泽县罗云村吕和义,23岁,是一个农村中的知识分子。与村中的19岁少女赵必金相爱多年且已经发生肉体关系。赵父强迫该女嫁于别人为妻,赵女每天除了涕哭别无办法。吕和义也无法援助,两人每见面都相抱痛哭。民国三十一年三月间赵女受孕已八个月即将临盆,两人更为悲痛,于四月五日一同服毒自尽”[69]。

三 根据地农村女性婚姻纠葛

(一)家庭虐待

根据地建立之后,太行地区仍存在虐待妇女的情形,童养媳受虐最甚。涉县西达城村一个使女,主人买来时才9岁,1941年13岁,因烧火燃着被子被打死,而村中群众并不表示多大激愤。[70]冀氏郭庄村李某于1942年正月用1.5石小米给儿子换了一个10岁的童养媳,并作大人使唤,其每天做饭、洗锅、扫地、拾柴、放牛等活不间断,有一点错不是打就是不给吃饭。[71]安泽县井儿上村1943年7月发生刘氏夫妇残杀童养媳并引起全县民众不平案,县政府开庭公审主犯,凶婆刘氏被依法判决死刑,刘某被科以罚金。举行公审大会时,群众纷纷要求政府执行保障人权法令,宣判后陪审的妇救会代表陈某亦发表意见,号召群众宣传此案处理经过,以防止类似惨痛事件再次发生。[72]

在中共工作薄弱的地区,家庭纠纷是妇女最大的痛苦,表现多的是婆婆不给媳妇吃穿、丈夫打骂虐待。如“沁源妇女柴锦秀素日受到婆婆和丈夫的虐待。后因参加村选,又遭虐待。锦秀到妇救会,妇救会派代表劝解,婆婆怀恨在心。其夫任某以去平陆为名,将锦秀骗至一石崖处,将其推下去。见她没死,任某又用大石头向她头部砸去,血流如注。任某畏罪潜逃。后来被妇救会发觉,才抬回村里”[73]。“沁源县南泉村、祭祷村、罗和岩等村群众300多人集会,斗争虐待妇女之宋如旷。宋系一大学生,初娶祭祷许氏女孩为妻。许女贤淑勤劳,乡里称赞。宋供职于太原后,未得许氏同意,即另娶一介休女人为妾。此后,许氏即时遭打骂。民国三十一年六月,许氏上地拔苗误了做饭,便被施以毒打。之后,被赶出家门,逼上寻死路。有群众听得落泪。在斗争大会上,许氏痛诉前情。许氏娘家弟媳也发言并提出离婚给予生活费。本村群众表示同意,妇救会还根据许氏之要求与政府协商后,准予离婚后再嫁,并由宋某每月补助许氏生活费麦子3斗、大洋10元。”[74]涉县东乐村一妇女,丈夫患性病还要求同居,其不愿即被打断一条腿,区政府判决离婚,群众表示不满并认为处理太重。在中共工作基础较好地区,家庭纠纷多表现不明显,但实际很多。如涉县东堡村一个妇女常受家人打骂,区妇救会干预后婆婆、丈夫处处使之为难。此外,丈夫受到母亲挑拨或因对婚姻和年龄、性格不满,强迫婚姻恶果所致的双方都有外遇造成的感情不合等原因,亦造成了夫妻感情恶劣或妻子被丈夫遗弃。[75]如“左权县妇救会印发告妇女同胞书,说最近两月来左权发生了六件虐待妇女的惨案。计石灰窑村被打死一名,用绳子勒死一名;郭家峪打死一名,饿死一名;云头底村干部集体打死妇女一名;盘垴村被吊死一名。死得最惨的算傅兰和小姣。傅是石灰窑山上陈文荷的老婆,平日常被男人打骂。某日被她男人暴打两次,吊在树上打得全身满是血印,傅兰因伤势过重气闷而死。小姣是郭家峪张买地的老婆,勤劳俭朴,为人正经,但一贯被男人虐待。之前一个月她曾经到第四区署要求离婚,被批评回家。这样男人得势,更加虐待。用木棒在她头部狠狠毒打,小姣身怀有孕竟被活活打死。该同胞书最后呼吁全体妇女替傅兰和小姣等被难妇女复仇。并要求政府保障女权,迅速惩办虐待屠杀妇女的凶手和各界公正人士援助”[76]。一些丈夫去世、手中小有财产的妇女还受族人欺凌。如“沁县一区南泉村宋甲生,民国三十年其族侄宋来有病死后,遗土地四十亩,楼房六间,土场一块及妻一人而无子女。宋某因垂涎这份家业,百般巧计,拉拢侄媳,实施诱奸。而后即唆使侄媳另行改嫁,并强行将其三孙过继来有门下。一旦财产到手之后,即于民国三十年十月将其侄媳卖与三沟村申某,私自得洋三百元、麦子两石。此事发生后,族邻虽皆忿忿不平,但无人敢声张。民国三十一年七月间行署检查到该村时,群众始予以揭发,并称:宋甲生已出宋来有家五服,不该他孙子继承。检查团经调查后,乃协同政权、各救(‘各救国会’——笔者注)召开村民大会,三百多人一致指责宋某的恶霸行为,经大会决议,将宋甲生送县法办”[77]。

(二)解约离婚

在中共婚姻法令深入地区,青年男女向往自主婚姻,解约离婚案件逐渐增多。据1941年8月统计,晋冀豫区某地“1940年11月到1941年1月提请妇救会解决的离婚案有87件,要求离婚的妇女占全部妇女的1/4;冀东两个月内提请妇救会解决的离婚案有11件;脂×两个月提请妇救会解决的离婚案有25件;内×三个月内提请妇救会解决的离婚案有11件;和西三个月内提请妇救会解决的离婚案有28件,其中离婚7件,解决5件。三分区一年内提请妇救会解决的离婚案有559件,其中离婚471件;三分区一年内经法院处理的离婚案有223件,其中离婚88件。四分区一年内经政府及妇救会解决离婚案有76件。五分区一年内的离婚解约案125件,大部分是经司法机关解决的。六分区三个月内经司法机关解决的离婚案有49件”[78]。解约离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类:第一类系感情不好。据平西调查,要求离婚者占妇女人数的45%,其中因感情不合占60%。又据太谷统计,离婚案中80%属感情不合。感情不合原因有很多,其中年龄不合占30%、妇女有外遇占10%。但从榆社、武东统计可知,由女方提出离婚者则贫农妻子最多,即妇女嫌贫爱富是造成婚姻失败的主因。第二类系政治原因,如女干部嫌婆家或丈夫不让进步、男干部嫌妻子不进步或脱离生产、夫妻政治观点不一或丈夫当汉奸等。第三类系丈夫行为不佳,如丈夫赌博或吸食料面而不顾妻子死活。第四类系夫妻一方有神经病或不治之病或不能人道等病。第五类系女方家投机取巧,企图离婚后卖钱。第六类系男人外出无音讯。至于解约原因,则大多是父母想解决后卖更多钱;或因婆婆家穷了想嫁给更富一些的人家,而真正于妇女自己提出或男女双方见面后感到确实不合适者占绝对少数。[79]

到1942年,晋冀豫区离婚案件已达1600多宗。[80]而据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报告,自1945年1月以来“太行一专区共处理民事案件81件,离婚案件为41件,占总案数的50%强。依据全太行区40个县报告的统计:上半年共处理民事案件1628件,离婚案共536件,占总数的30%强。同时离婚案件各地一般的是在区一级政府解决的多,平顺今年上半年五个区所处理的离婚问题达205件。如果……连区一级所解决的数字也统计起来,更是相当大的一个数目。这和1942、1943年由于灾荒引起的离婚案件陡然增多的情况比较起来,今年是相对的增多了。这一情况,不仅是个别专区如此,可以说是全区的整个趋势”[81]。在离婚问题中首先提出离婚的绝大部分是女方,从男女双方成分来看则又多为中贫农。据涉县、磁武、林北3县统计,在84个案件中被告84人中有富农6人、中农49人、贫农29人,其中16人又为现任区村干部,而“离婚案件之多也是与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关系混乱有直接的关系的”[82]。究其离婚原因,约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群众尚未发动地区妇女受家庭虐待和丈夫苛待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如林北1944年上半年41件离婚案件中有8件就是这种情形。第二类亦是最普遍的一类离婚案,即夫妻感情不好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引起的离婚案件。这类案件中的男女双方多为娃娃婚,夫妻偶因小事反目吵打并逐渐感情恶化,女方在诉讼时常以丈夫打骂及料理家务意见不同等琐碎事情作为离婚理由。第三类是一方故意制造条件的离婚案件。这类案件中的男女双方多因年龄悬殊或身体发育不平衡产生情感上的冷淡,有的表面嫌男人家贫貌丑而实则受奸夫挑拨,并在涉讼时以男人不给吃穿、经常打骂为理由;有的甚至故意用“性乱”办法达到离婚目的,如昔(阳)东陈村一妇女在看守所反省时说“我为了和我家男人离婚故意乱搞,男人说我,我就对他说你不离婚我就乱搞,嫌我乱搞,离婚拉倒”;有的是两性生理要求不能相适应而产生痛苦。最后一类是自由结婚后的离婚案件。这类案件多因男女双方婚前了解不够,一旦结婚两情不投或女方看到男方生活艰难就灰心失望,以致影响双方感情并发生离婚纠纷。[83]如“赵家庄一个村1942年离了28个女人,都属于这种情况。自愿结婚又离婚的,原因都是在爱风流思想,特别是先奸后成亲的离婚。因双方在通奸时为了荣誉腐化,只有喜乐,没有忧愁。结婚后遇到家庭实际问题和困难形成悲观失望”。[84]武乡韩家垴村1945年6个自由结婚的妇女有4个提出离婚,“这种问题的实质是妇女在思想上一方面残存着‘嫁汉嫁汉吃汉穿汉’的落后意识,另一方面又把自由结婚、婚姻自主错误地理解为妇女解放的糊涂观念。这种类型的案件多发生在腹心地区”。[85]在黎城县,“今天订婚的明天就解约,各区均有此种情况发生”。[86]

分析抗战时期根据地离婚问题的根源,首先是经过群众运动和社会教育后广大妇女在思想上有了觉悟,接受了婚姻自主、男女平等观念。不过,有少数妇女产生了婚姻自主就是妇女解放的错觉,再加上某些地方曾经存在以解决妇女婚姻问题当作发动妇女的主要手段的偏向,间接助长了离婚案件发生。这种情况是新旧社会制度过渡时期很容易出现的情形。经过减租减息,广大贫苦农民生活条件好转、社会地位提高,夫妻和好成为农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但有不少中年贫苦农民因过去生活困苦无钱结婚,在经济条件好转之下急于建立自己的家庭,而适龄女子却不易找到,如同平顺、潞城流行的一句话“小的不行,大的缺”,使成家愿望很难实现并带来其他病态现象。其次是中共地方领导在执行婚姻政策时主观上发生的偏向亦造成某些地区离婚案件增多。这些缺点与偏向主要有:一是草率放任的态度。有些人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不慎重考虑就轻易判处离婚或批准结婚。如昔东区村干部在反省婚姻政策执行情形时承认在处理群众婚姻问题时存在“有情结合、无情分散”想法。二是不准离婚主义。婚姻问题是农民的婚姻问题,但有些干部将这一问题孤立起来,对任何离婚案件不问案情、不分性质一律抱不准态度。三是盲目发动群众解决离婚案件。如襄垣县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有些地方多采用群众大会方式,有的甚至形成斗争会。又如对于“妨害风化”问题,内邱、邢台、黎城、潞城等县采取会议坦白或在广播台向全村广播的方式,结果这些男女未认识到自己错误反而从秘密走向公开。涉县等地甚至让民兵严查捉奸,演出姜家庄民兵捉奸一次逼死两人(跳井而死)的事件。[87]

总之,在根据地经过发动群众的地区一般强调夫妻和睦,对制造离婚条件的案件不轻易判决离婚。中共力图使妇女了解其受买卖婚姻压迫时男人同受剥削,不该仇视男人,应和男人在共同生产中操持家务。但对夫妻感情真正破裂者、女方又受男方歧视虐待者亦同意使妇女有解除痛苦的机会。对于新解放区群众运动尚未深入的地区,对妇女切实遭受痛苦的婚姻问题尽量照顾女方,以免造成农村两性关系的混乱。[88]

四 小结

太行抗日根据地建立后,中共进行了一系列社会变革,而婚姻家庭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早在苏区时代,中共就于1931年11月28日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暂行婚姻条例的决议》,提出“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制度”[89]。从此,中共每一部婚姻法规均强调“婚姻以男女自愿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及“实行一夫一妻”制。无可否认,经过中共对农村社会的制度改造和道德教化,太行根据地妇女生活呈现出与抗战之前不同的样貌:男女平等思想的倡导提高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她们不仅可以吃和婆婆、公公一样的食物,还可自由参加会议和选举;大量男子参军参战后,妇女在生产、支差、护理伤员、站岗放哨方面的表现令人钦佩;自食其力带来的自信提升了妇女的自尊,一些原来“不正经”的“女二流子”经改造成为对家庭和社会有用之人;一些有奉献精神、有能力的妇女在处理农村琐事过程中得到锻炼,她们经由妇救会之类的组织进入中共基层领导层,成为有政治地位的乡村女干部。但任何社会改造都是循序渐进的,不可能在短期内取得立竿见影之效。中共对根据地社会的改造亦如此。在太行根据地仍存在虐待妇女现象,“不仅买卖婚姻极普遍,即童养媳、转卖妇女、租借老婆、抢婚、家庭独占婚甚至高利贷押妻的情况,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各地”[90]。性乱问题屡禁不止,具体表现是“妨害家庭、妨害婚姻、通奸、强奸、诱拐、人命杀伤……甚至因奸情而生盗窃、诈欺、贪污、伪造等犯罪”[91]。

社会习俗犹如冰冻三尺,往往非一日之寒。在太行根据地,尤其中共力量薄弱区域妇女依然是“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婆婆、丈夫不高兴时被虐待是家常便饭,有的甚至被虐致死而群众都不觉得愤怒。因为贫寒之家无力养活自己女儿,富裕的中农、富农之家要增加劳动力,导致早婚习俗无法根除。有些地方流行的男小女大婚姻竟演变成“翁媳通奸”的丑事。贫苦农民娶妻之难是买卖婚姻存在的根源,根据地建立后部分地区生活有所改善,这使单身农民娶妻成为可能,于是单身尤其大龄单身男性农民为娶到老婆不惜代价,许多已翻身农民为此重陷赤贫甚至倾家荡产。而买到的老婆却很少能在年龄上般配,有的中年男性农民的老婆比自己小20多岁,这种老夫少妻婚姻往往是“性乱”原因之一。寡妇不仅可以再嫁,个别寡妇因婆家、娘家和媒人均想从中渔利而身价甚至超过黄花闺女。

尽管从人性角度看确实存在一些本质上水性杨花的女人,但中共往往将根据地“性乱”问题归结为女性婚姻不自主,认为“性乱和破鞋问题就反映着妇女不满意婚姻制度,表示了妇女的自觉反抗”[92]。因此,在发动妇女参加革命过程中,根据地政府在相关文件中屡次强调要给予妇女结婚、离婚、再嫁的权利。在具体婚姻司法实践中,提出离婚的往往是贫苦农民家庭的女人,她们中虽不乏受家庭不公平待遇者,但有些人以“婚姻不是自主订定”“成婚受到媒人欺骗”及“婚姻系买卖婚姻”等为借口掩盖好逸恶劳、嫌贫爱富的本性。1941年2月施行的婚姻政策“主要的争取订婚自主”,“把解决离婚当成中心一环,有些地方甚至是唯一的工作。脱离其他问题解决婚姻问题,不了解解决婚姻问题是改造社会制度的问题,而将婚姻问题单独看作妇女本身的问题。在反对买卖婚姻上,单纯只是反对使钱。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有的地方单纯走司法路线。在认识上把婚姻自由当作发动妇女的唯一手段”[93]。诸如此类的偏差导致妇女结婚、离婚具有相当的随意性,不仅助长了“性乱”,更动摇了绝大多数普通贫寒农民的家庭基础,引起农民阶层强烈的抵触情绪。有鉴于此,在1942年之后的政府文件中将鼓励妇女离婚自由说法变成提倡妇女积极从事生产劳动而投入根据地建设中,即“应该从生产与教育中改善其夫妇关系”[94]。

无论如何,中共推行的婚姻自主政策给根据地一大批真正受苦受难的妇女以生存希望,离婚自由使得许多家庭中公婆、丈夫不敢再虐待媳妇。但在具体婚姻司法实践中亦有一些经验和教训:一是处理婚姻问题首先要认识到这是整个社会问题的一部分,稍有不慎或以简单方式处理就会发生问题。二是以群众力量来处理问题最恰当。要有很好的动员,无好的动员就不会有好的收获。三是法令本身是解决问题的准则而非唯一方法,解决实际问题时须考虑到百姓习惯、社会舆论,仅用法令教条地解决问题是不恰当的。[95]同时,离婚问题中确实存在比较棘手的情形,如夫妻感情恶化致不能同居,但男方仍不同意离婚、女方死活要离且调解不可能者。如武(乡)北一妇女在娘家有相好,婚后在婆家居住时从未脱衣服,夫妻夜里打架,男人将其裤子撕破,女方为此住娘家不肯回婆家;王某与丈夫几次要离婚因男方不同意未果,后来男方在夜间准备用剪刀谋害女方,女方发觉后逃跑;石某与男人不和要求离婚,男方不同意并参了军。[96]在中共工作薄弱地区,妇女敢怒不敢言,如某地一男子47岁而妻子才17岁,男的贫病交加,女方要求离婚,群众反映该男子家贫、年老离婚后再无力续娶,不赞成离婚。[97]

总之,“婚姻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属于婚姻问题的离婚问题同样是社会问题……离婚问题不是偶然发生,也不是新的出现,它是几千年旧的买卖婚姻制度、社交不公开、婚姻不自主的结果,使许多青年男女……造成了难苛复杂的婚姻纠纷,演出无数的惨痛悲剧。这就是今天还会发生离婚案件的社会根源”[98]。正如太行区妇委会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妇女运动是群众运动的一部分,必须随着整个群众运动贯穿民主思想的斗争,一步步解脱妇女的封建束缚,才能随着阶级群众的解放,求得妇女的解放。农村妇女的工作,是应当以家庭一员的姿态对家庭负责,同时要求有家庭一分子的地位……而不是发动妇女走出家庭。因此,根据地妇女工作的方针,应当是为建立民主的、和睦的、人财两旺的家庭而奋斗,而不是其他”[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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