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年来,自由离婚的呼声很响,别的不必说,在我知友之中也常有关于这切身问题的商量,并且有的已由商量而进于实行了。无论结合的方式怎样,已经结合了的夫妇,至于非离不可,这其间当然有不能忍耐的苦楚。我们对于知友们的附骨的苦楚,当然同情,但究不能不认离婚是一种悲剧,特别于男子离女子时,在现制度中,觉得是一种沉痛阴郁的悲剧。
我们即抛了现制度不管,单就自然状态说,觉得即使在圆满的婚姻中,婚姻一事在女子已是有损害的。娠妊,分娩,乳育,哪一件不是女子特有的枷锁?“自然”给与女子的枷锁,我们原无法替女子解除净尽,但人为地使女子受枷锁的事,我们如可避免,当然是应该避免的。女子在自然状态中,在现制度中,都是弱者。欺侮惯女子的男子,要牺牲一女子来逞他的所谓“自由”,原算不得什么。不过,人应不应牺牲了他人去主张自己的自由,究是一个疑问。
在某一意义上,旧家庭中的儿子打老子,可以说是好事,因为足以促进家庭的改良;暴兵杀平民,可以说是好事,因为足以彰兵的罪恶。依了这理由,有人说,男子可以自由离弃女子,女子愈苦痛,愈可以促婚姻制度的改善。但这话只有掌握进化大权的“自然”或者配说,人们恐无此僭越权吧!我们立在喜马拉雅山顶上去什么都可以说得,都可以提创得,一到了人间,立在受损害者的地位,就觉得不能无所顾虑了!
夫不爱妻,或积极地与妻诟谇,或消极地把妻冷遇,结果给与生活费若干,离妻别娶(其中也有一种聪明人,专用冷遇的手段,使妻一方面来提出愿离的),这大概是一般中流以上的男子离弃女子的普通过程吧。这种离婚的方式一向就有。现在居然加了“自由”的两个形容字了!据我所知,近来男女订婚时,女子很多要求男子支给学费的。离婚的时候,在现制度中,女子势又不能不要求男子支给生活费。结婚脱不出买卖,离婚也脱不出买卖,买卖式的离婚有什么自由可说呢?
我们自信不至于顽固到反对自由离婚,但不能承认买卖离婚是自由离婚,尤不敢承认男子牺牲女子去逞他的所谓“自由”是应该的事。我们以为:非到了女子再嫁不被社会鄙笑的时候,后母后父不歧视前夫或前妻之子女的时候,女子不赖男子生活的时候,自由离婚是无法实现的。即使能实现,也不过是几个有特别境遇的男女们罢了。
我们以自由离婚作为解决夫妻间种种纠葛的目标,努力来创造这新的时代吧。不算旧账,忍了苦痛,创造新的环境,使后人不至再受这苦,这是过渡时代人们所应该做的事。
那么,将何以救拯现在夫妇间的苦痛呢?这正难言。但是,夫妇的爱即不存在,只要对于人类还有少许的爱的人们,总不至于有十分惨酷的行为吧!理想原和事实不同,我们的理想虽如此,不能使世间的事实不如彼。不,正惟其世间的事实如彼,所以我们才有如此的理想。我们虽不能立即使事实符合理想,但总期望事实与理想渐相接近。同一买卖式的强迫离婚中,程度固有高低,同一牺牲对手,手段也有凶辣和忠厚的不同。能少使对手者受苦,是我们所祈祷的。能男女大家原谅弱点,把有缺陷的夫妇关系修补完好,尤是我们所祈祷的。
现世去理想尚很辽远。如果有不顾女子的苦痛离弃女子的,我们也只认为这是世间的事实,不加深责。但要申明一事,这不是我们所理想的自由离婚。
原题《男子对于女子的自由离婚》
刊《民国日报》副刊《妇女评论》第五十七期(19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