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疏云,“八事皆听者,旧事争讼当断之也”,把八成释为断民争讼,理由是八成都有“听”字,贾公彦把听理解为听讼,这是很片面的。吴廷华云,“听,察也”,甚是,听指上对下的审查、听断,如《大宰》云,,受其会,听其致事”,“王视治朝,则赞听治,视四方之听朝,亦如之。凡邦之小治,则冢宰听之”,均其证。“八成”平治的对象有咨决、校考、辩论、陈乞等。《小宰》八成,应是检查官员工作情况的根据。“比居”即伍籍,记载每地可任力役者的姓名,以之检核赋役情况是否相符。“简稽”即士卒兵器之簿书,以之检核师田发众庶时人员兵器是否相符。“版图”即人民之版和土地之图,以之检核闾里的户口、土地情况是否相符。“傅别”即债券,以之检核债款与利息数目是否相符。“礼命”即国之礼命文书,以之检核官员的禄位是否相符。“书契”是指官民财用颁授的簿书(从孙诒让说),以之检核取予情况是否相符。“质剂”即地官质人所掌之商业成交券书,以之检核市场买卖情况是否相符。“要会”是官内自用物之簿书,以之检核入出的情况是否相符。比居等八者,是与此有关的官员必须做的工作记录或原件汇档,岁终作为考核的依据。
但是,八成只涉及一部分官员,并不能包括所有的工作。对官员的考核,除了有文书可案验的部分之外,还应有对实际能力等等方面状况的课验。所以,《周礼》又有,官计”一项作为考核标准。
《大宰》职云,“八曰官计,以弊邦治”,关于官计的内容,郑注云:“官计谓小宰之六计,所以断群吏之治。”《小宰》职云:
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郑注:“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善,善其事,有辞誉也;能,政令行也;敬,不解于位也;正,行无倾邪也;法,守法不失也;辨,辨然不疑惑也。”廉字郑玄说为六事之本,贾疏从之,云,,此经六事,皆先言廉,后言善、能之等,故知将廉为本。廉者,洁不滥浊也”,其解殊觉牵强,因此,王安石、王昭禹、易祓、王与之、黄以周等均不从,而训廉为察,以廉为覝之借字,《说文》云,“覝,察视也···读若镰”,此说较安。
善、能、敬、正、法、辨六计,是岁计及三年大计时,计其功过多少的六条标准,它所注重的不是“贤”、“德”一类的软性条件,而是是否称职这类硬性条件,因此六者皆关乎其能力、工作态度等。《宰夫》云,“以法警戒群吏((书其能者与其良者,而以告于上”,郑注:“良犹善也。”小宰六计之善,孙诒让认为是指,善于其所司之职事,有辞令名誉也”,至确。能,《大宰》注云“有才艺者”。《地官·司谏》云,“辨其能而可任于国事者”,有才能者任于国事,则政令自行。其他“不解于位”、“行无倾邪”、“守法不失”、“辨然不疑惑”,也是看其是否努力、守职。六计考察的细目,散见于全书之中,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数多少
民数多少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因此,对于六乡、六遂和采地的亲民官员,民数是否增加,是衡量其政绩的主要标准之一。《秋官·司民》云: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郑注:“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据《商君书》记载,秦国每年统计的十三种数字中,就有,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等各类人口数字,可见战国时代各国对人口问题的重视。
2.行政效率高低
法家治国尤注重效率,其方法,一是依法督责官员尽职;二是让官员有明确的职责范围,有一定的处置权,避免事无巨细、层层上达,耗时误事。
商鞅说:“治国者贵下断,故以十里断者弱,以五里断者强。家断则有余,故曰‘日治者王’。官断则不足,故曰‘夜治则强’。君决,国力必然削弱。因此,商鞅明确提出“无宿治”的要求:“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广雅·释言》:“宿,留也。”宿治是低效率的治理。这种思想,也为《周礼》基本吸收。所以,各级官员对政府的各项法令是否及时执行,对有时间性要求的工作是否如期完成,也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宰夫》云,“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郑注,“治不时举,谓违时令,失期会”,孙诒让《周礼正义》云:“违时令,若十二月之政令,先后违其时节。失期会,谓事之共办有期限,而怠废不办失期者也。”
3.技术高下
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官员,则主要考核其技术水平,以决定其废置诛赏。如《天官·医师》云:“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根据其治愈人数的比率,将其技术分为五等,作为评定禄食的依据。《天官·兽医》亦云“(凡兽之)死则计其数,以进退之”,与此相类。又如《天官·酒正》云
“以酒式诛赏”,酒式即造酒之法式,合之者为善,不合者为不善,以之作为诛赏依据。《天官·内宰》云,“岁终,则会内人之稍食,稽其功事。佐后而受献功者,比其大小与其粗良而赏罚之,会内宫之财用。”献功,就是《女御》“以岁时献功事”和《典妇功》“及秋献功”之献功,即所献之产品。岁终内宰检查其粗良并确定赏罚,这是对手工业产品的检查。对于占卜者也不例外,《春官·占人》云,“凡卜筮,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岁终,则计其占之中否”。贾疏云:“至岁终,总计占之中否而句考之。
4.管理善否
《周礼》中涉及财物管理的管员很多,他们是否称职,主要看对财物的管理、经营能力如何。《天官·宰夫》云:
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
郑注:“乘犹计也”。乘其财用之出入,即以书契版图以及月要、岁会等通计其财用出入之数,然后检查其管理情况,决定赏罚。江永云:“足用,谓度支有方而用不匮;长财,谓经理有法而财自生;善物,如牧养肥充、制作精良之类;此皆能称职者,故赏之。”辟名,郑注说是“诈为书,以空作见,文书与实不相应也”,即立假账、账实不符。孙诒让认为“此句应断成,失财用,物辟名”,他说,“此经凡掌械器、膳服、畜兽诸官,多云辨其名物,盖异物则异名,名与物必相应,若以盬为良,以恶为美,则物与名违舛不相应,所谓物辟名也。财失则不长,用失则不足,物辟名则不善,上下文正对”,二说稍异,但均认为是指管理不善。
对掌物的官员,则考核其保管的状况,以及账面是否相平,所以大府会货贿之出入,外府会小用,职币会其出,泉府会出入纳其余,掌皮会财资,司裘会其皮事,等等,极为具体、详尽。
对官员的考核,除官员呈报功状、正长考课之外,还通过派官员下行巡察,来搜集和了解官员的治绩。《地官·司谏》云,“巡问而观察之,以时书其德、行、道艺,辨其能而可任于国事者,以考乡里之治,以诏废置,以行赦宥”,通过巡问观察,以考乡里之治,所得情况更为可靠、确切,以做补察之用。
《周礼》对官员的考核,贯串着“上能”的精神,这正是法家思想的体现。
(第五节 刑赏
与岁终和三岁大计群吏配套出现的是刑赏制度。大宰郑注云,“大无功不徒废,必罪之;大有功不徒置,必赏之”,深得其要。《大宰》职云:
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以驭其贵;二曰禄,以驭其富;三曰予,以驭其幸;四曰置,以驭其行;五曰生,以驭其福;六曰夺,以驭其贫;七曰废,以驭其罪;八曰诛,以驭其过。
“八柄”,《春官·内史》作“八枋”,“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顺序稍异,内容则全同。孙诒让云,,此经八者,唯爵、禄为赏罚通法,以下六者,则予、置、生为赏之事,夺、废、诛为罚之事”。因此,八柄可以归结为赏罚二柄。
以赏罚二柄驭群臣,肇源于法家。《商君书》以刑赏喻文武:“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要)也。”《管子》也有类似的说法,“凡先王治国之器三···曰:号令也,斧钺也,禄赏也”;又云,“君之所审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此三本者,治乱之原也”。也是把赏罚作为治官之本和推动力。《韩非》有《二柄》篇,其文开首即云:“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韩非》还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均极言赏罚之柄的重要。
《管子·小匡》:“杀、生、贵、贱、贫、富,此六秉也。”,秉即“柄”之借字,此处已将二柄衍为六柄。《周礼》则又增以予、置二柄。从《周礼》全书看,对官员的赏罚,只是笼统地说,进退”、“诛赏”,而没有对八柄一一做具体说明,如前所述,所谓八柄,实际上只有赏、罚二柄,凑成八数,不过是要与上下文之,八法”、“八则”、“八统”相划一。
对失职官员的惩处,有专门的刑罚,称为官刑。《大宰》八法曰“七曰官刑,以纠邦治”,官刑是大司寇五刑之一。《大司寇》云“四曰官刑,上能纠职”,官刑的具体条律,经无明文,所以无可深究。官刑的作用,在于“上能”与“纠职”两项,郑注云:“能,能其事也。”即多才艺、堪事者、能者则尚(上)之。纠职,孙诒让《周礼正义·大司寇》云“课举其当官之职事”。《宰夫》云“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即纠职之例。凡官职之不举、官联之不会、官常之不修、官成之不守、官法之不遵、官刑之不当、官计之不实者,都要黜其官爵,再加以刑罚。孙诒让《周礼正义)大宰》说,,凡百官府黜陟、废置、诛赏,并以此为断”,他认为是以官刑断赏罚,当亦是以此“上能纠职”而言。
据《夏官·司勋》文,功有王功、国功、民功、事功、治功、战功六等,则功之大者赏必重,小者赏必轻。首先是爵与禄食,《天官·内宰》有岁终会食稽功之文,《夏官·司士》有以功诏禄之文,则禄食、爵秩都是根据功之大小而定。《春官·小宗伯》“掌衣服、车旗、宫室之赏赐”。郑注“王以赏赐有功者”,则衣服、车旗之赏也是根据功之大小而定。
《夏官·司士》云:“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岁登下其损益之数。”郑注,“损益,谓用功过黜陟者”,则是以功劳为迁转之序,可见《周礼》官员不世袭。西周行世卿世禄之制,春秋时期方有人提倡以才任官,齐桓公在葵丘之盟中规定“士无世官,官事无摄,取士必得”,禁止官位世袭,兼职揽权,封官必得其人。荀子也提出,量能而授官”,借此剥夺世禄贵族的爵位。商鞅变法曾制定按军功赐爵位的制度,秦国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周礼》一律以功劳定官爵高下,则其非西周典制已无可疑,此制的进步程度与秦相一致,因此其成书时代似应在商鞅变法之后。
有功劳的官员,还可以按功劳大小获得赏田,《夏官·司勋》云“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郑注“等犹差也,以功大小为差。”赏地即赏田,在六乡之远郊。《司勋》又云“凡赏无常,轻重视功,”赏无定格,由国君视功之大小而定。功勋显著的,除赏田外还可获得“加田”,加田可享受免税的优待,此即《司勋》所谓“惟加田无国正”。
战国时,魏公叔痤为将,与韩、赵战于浍北,擒获乐祚。魏王大悦,以赏田百万禄之。公叔痤让功于吴起、巴宁、爨襄。于是,魏王索吴起之后,赐田二十万,宁、襄各十万。 因为公叔是长者,所以“王又与田四十万,加之百万之上,使百四十万”,惠士奇以此说司勋之加田,至确。但此适足为《周礼》晚出之证。战国时,各国盛行以田地奖励军功,《周礼》将司勋属之夏官司马,显然是受此种风气的影响所致。
“八柄”之义,大都较显,毋庸赘说,仅“三曰予,以驭其幸”一条义较晦。王安石释云,“予以驭其幸者,其贤不足爵也,其庸不足禄也,而以私恩施焉,故谓之幸”,甚是。此“予”即《内府》之“好赐予”,是由王和冢宰所掌握的一种特殊奖励,属于破格奖赏。《夏官·司士》云,“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以久奠食”,孙诒让认为德、功、能、久四者为考课之本。。德、功、能三者可不加解释,“久”诸家都认为即大宰八统之“达吏”。郑《大宰》注:“达吏,察举勤劳之小吏也。”小吏爵秩卑猥,凡勤劳年久者,即使没有值得称道的才德、贤能、功庸可奖赏,亦可使之达于官,赐予财物,从而鼓励能力差、从事低层次公务的小吏努力于本职。可见,《周礼》对官员的奖励,考虑甚为周全。
大宰“八柄”的顺序是先庆赏,后刑威;庆赏由重至轻,刑威则由轻而重。因此,王安石认为这种安排有,劝赏畏刑”之意,是很对的。“八柄”是《周礼》治官的重要手段之一,它的作用,是促使百官及府、史、胥、徒勤勉于自己的岗位,保证,八法”的贯彻执行和国家机器的顺利运转。
综上所述,《周礼》治官主要不是靠儒家的仁、礼、忠、义之类的道德因素,而是靠官属、官职、官联、官常、官成、官法、官刑、官计,八法”和爵、禄、予、置、生、夺、废、诛,八柄”。前者是对法家治官思想的总结和发展,后者则是沿用了法家最惯用的武器。
两者结合,组成了《周礼》的治官思想体系,它的严密和合理,是任何一本先秦典籍都不能与之相比的。宋人叶时曾这样总结《大宰》八法:
惟其有官属,则治有所统而不乱;有官职,则官有所守而不侵;有官联,则关节脉络有贯通而无扞格;有官常,则纲领条目有秩序而无舛讹;有官成,则以之经理而有所依据;有官法,则以之听治而有所操执;有官刑,则人知警戒而无慢心;有官计,则人知勉励而无怠志。
可见,八法是从一套较成熟的以法治官的理论中抽象出来的,它是《周礼》一书含有系统的法家思想的明证。但是,法家思想在《周礼》中并没有代替儒家思想而取得主导地位,它只是被当做一种为儒家思想所用的工具在发生作用,这一点,我们在第七章中还要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