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1251900000002

第2章 历代田土税制得失

第一节 井田制度存在问题与兴废

井田释疑

井田之论,自孟子起,即以其为国家建设之基本方策。因之而历代贤者,每言立国之本,皆将井田制度,奉为圭臬。唯以上古时期之文献奇缺,不易知其详情。自宋代以后,疑问丛生:有者以其环境所限,无实行之可能;有者以其为战国时期之“乌托邦”,本无其事。然近以古代史料之相继发掘,及从井田的历史发展过程去分析,井田之制,亦非全无可能之事。根据孟子言及井田原文之记载:

滕文公问为国。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兮兮然,将终岁动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唯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自宋以后,井田疑谬之说颇多。近人胡适之亦有反井田论之说,其内容约分三点:

一、古代从部落进为无数小国,境内还有无数半开化的民族,王室不过是各国中一个最强的国家,决不能有豆腐干块一般的封建制度,也不会有豆腐干块一般的井田制度。

二、孟子的话,是托古改制,是凭空杜撰。因为孟子既说“唯助为有公田”,是贡与彻皆无公田可知;他又引《诗》来说“虽周亦助也”,可见孟子实在不知道周代的制度是什么。孟子于说贡、说助之间,忽又插入“夫世禄,滕固行之矣”,并述经界不正的弊病,可见孟子所说,不过是一种“分田制禄”的经界计划,并非王地公有的均产制度。

三、孟子的井田制,并不是使百姓家家有田百亩。他所说的公田,固是属于国家的田;但他说的私田,仍是卿、大夫、士的禄田。种田的农民,只是佃民而非田主。如若不然,那“卿以下必有圭田”一段,和上文“世禄”、“分田制禄”,便不可懂了。

胡适之针对孟子所述,予以正面的反驳,理由似甚充分;唯近人以上古史料之逐渐整理,对井田制之产生、发展与衰落的整个过程分析颇详,则井田制之存在,当无疑义。

井田施行之背景

在氏族社会时代,人少地多,故可耕之地,到处有之。当时耕作方法幼稚,生产力不足,政府为便于耕作,或为便于提倡农业起见,即择其比较易耕或易于垦种之处,令每户各占地一方,在各地相连之一边,皆划一地界,使土地制度渐演进到“公有私用”,即“公同占有,各自耕种”的阶段,以便各个家庭,能善用其各自之生产力。氏族社会组织,为防御外侮,加强团结,所以尽管土地无限制地存在,各个家庭只能密集居住,构成村庄,依照一定需要,平均利用各自的土地,便自然地产生豆腐干块的井田制度了。所谓“井”与“田”之两种农地形态,其按“田”字形状之土地分配,仅为平均分配之方田制度而已。但以“井”字形状之土地分配,其中心关键,并不在于分配之外形;乃以“井”字正中之一方为“公田”,由其四围之八家共耕,用作纳税之用。孔子称此为“藉田以力”,孟子谓此是“九一而助”。井田之制,不仅在于土地之平均分配而已,其亦与地权、地用以及土地管理等,合为一体;而以“井”字形状之土地分配形态为其主体。孟子以为欲行仁政,必须先事调整地籍,使耕地分配平均;亦即必须先行井田之制,方能有仁政可言。此即孟子以井田之制,为政治建设之基础。孟子又说:“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是以井田制亦可为社会建设之捷径。

周代井田制之内容

孟子对于井田之内容,解释为“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孟子所释之井田,盖指周制而言,因周人“百亩而彻”故也。所谓“余夫”者,程子谓:“一夫上父母下妻子,以五口八口为率,受田百亩。如有弟,是余夫也,年十六别受田二十五亩;俟其壮而有室,然后更受百亩之田。”朱熹注孟子言及井田之施行,说:“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其实皆什一也。贡法固以十分之一为常数,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则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田百亩为十一分,取其一,盖又轻于十一矣。”

井田制度之得失

井田制度,乃古代政府为编制人民、管理土地及课征赋税,将三者合一而创行之制,不失为古今中外各种土地制度中之一种特殊农地制度。论其优点,大略如下。

一、《孟子·滕文公上》:“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是以井田可为社会建设之捷径。因井田分耕共耕之实行,使各地同一井之人,格外亲密,无事时互相友爱,有事时互相帮忙,养成安土重迁之风俗。

二、井田制之中心关键,乃在于中间之“公田”,不失为一理想较高的制度。九百亩之田,以中央百亩为公田,周围八百亩分授与八农家,各治其百亩;中央之公田,借八家之力而合耕之,贡其收获,以代八家之赋税。人民各治私田,又同养公田,形成公私一体兼顾之心理习惯。

三、孟子言:“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农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又说:“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此即孟子以井田之制为经济建设之理想途径。因土地处分权为公有,人民不得私相买卖或转让,故能杜绝土地兼并、贫富悬殊之现象。而人民既有适当面积之土地,按时耕作,衣、食、住之一切生活问题,便可获得保障,教育文化亦可因之而发达。同时此制度之实行,使人民不愿轻易迁徙,稳定了农村之经济。

四、国家可收足食足兵之效。井田不仅为均田之制,同时亦为地方保甲、兵车、赋役之基础。受田之家,除治公田之外,并有为公家服役之义务,兵役亦包括在内。服役期限亦有制度,兵出于民而不病民,使人人有以自乐其生,而国家亦可收足食足兵之效。

井田制度破坏之原因

周室东迁后,社会经济有很大的变迁,井田制度亦渐趋破坏。考其原因,约有数端。

一、自平王东迁后,中央政令不行,诸侯互相兼并,侵夺土地。土地之封主以自身利益为前提,可随时令农民搬迁,或用以充实占领地区,或用以贡送敌人,故农民或因出征而失去本业,或因土地被兼并而被迫迁离或改习工商各业,井田制之实行乃渐废弛。

二、《春秋》载: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由于人口增加,土地不足,生产力发展,商业抬头,土地私有发生,富国强兵斗争日烈,借法不复可行,改采履亩而税,井田的本质乃大变。农田得自由买卖,土地所有权无形中转为耕者私有,兼并之风,随之而起,井田制度更破坏无存。

三、《汉书》载:“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通典》云:“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是以井田制度之破坏,与商鞅变法甚有关系。春秋时代井田制度之废弛,私有土地之发展,已有萌芽,至战国而渐盛,但均田原则下的井田地形,亦多有改变。而秦以商鞅“坏井田,开阡陌”,井田制度遂彻底破坏。

井田之制,原为商代之农地分配制度,继而盛行于西周,至春秋而坏,亦为社会历史发展之自然趋势。盖自东周诸侯兼并,土地私有制破坏,井田制固难以施行;至“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农地之利用,已从人耕改为牛耕。人耕宜方田,牛耕则以长方形为宜,其所需之面积较大,必须废除原有阡陌,方可施行。是以井田虽至春秋而废弛,唯至秦孝公时,始以法律尽变更之。

第二节 晋代的户调制

西晋的户调制

晋代统一天下之初,系行“户调”之制。即将田赋与户口税,合并课征,名之为“户调”。因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晋法则合二为一。“调”原为调发之义,“户调”二字,始见于《三国志·魏志·赵俨传》,为袁绍在河北所行之制度,历南北朝而未改。西晋时,赋税之课征办法,据《晋书》载:“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达三分之一。夷人输宾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通志》又载:“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此即西晋之课税制度,概有三种办法:

一、在统一之初,系行户调法,将地税、户税与丁税三者合并征收,而以丁或户为课征标准,以纳绢、绵、布等实物,为缴税之物品。边郡地区之税率较轻。夷人之课征,又有其特别制度。

二、至施行占田以后,在行占田地区,其地税、户税与丁税,分别计算。其地税税率,男子占田七十亩中,课其五十亩之地税;女子占田三十亩中,课其二十亩之地税。户税与丁税另有课征之标准。

三、在未行占田地区,不课田者,仍以户为课税标准,所纳者为“义米”;其税率,为每户近者三石,远者五斗。再远者,以输米不便,即输“算钱”;其课征标准,以人为对象,每人二十八文。

东晋的户调制

晋室南渡以后,当东晋初期赋税制度尚未建立之际,因南来人民,散居于各郡县中,尚未成土著,其所纳赋税,无一定之数量或标准。至原有土著,其文化较低,因土地利用之技术低劣,皆无积蓄,即随其土地之所出而课征之。江南之范围广大,其蛮夷及岭外地区,虽如上述办法,依各地之所出而课征,然汉人地区,其课征制度,据《隋志》所记:“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其田,亩税米二斗。盖大率如此。”

东晋时之地税制度,概言之,不及西晋。因随晋室南渡者,多为贵族,其恃强占地虽广,而负担之赋税较少。当成帝咸和五年,曾度田课税,以收获量十分之一为准,税率每亩三升。至孝武太元二年,除按亩收税外,凡王公以下,又每口课税三斛;八年又增加税米,每口增为五石。此因东晋优待豪右,而豪右田多,纳税反少。以国家之负担而言,若按亩课税,富多贫少;但按口课税,即贫多富少,赋税之负担,自显有不平。

东晋时期,北方为五胡所据,其地税之课征,史载未详。仅记慕容皝时,曾以耕牛及土地,分给贫民;候收获时,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无地者,亦给予土地,即公收其七,三分入私。后以记室参军封裕之谏,为安置流入,改为用官牛者,官六私四;私牛官田者,官私平分。以此变推崇,即知当时北方地税,不为不重。

第三节 北魏均田制的创设与得失

当北魏末施行均田制以前,所推行之计口授田,是依人口之多寡,按人授田之一种荒地分配办法。且只记授田,未记还田。因仅授不还,当不能永久施行。但均田制则不然,其有规定周详之均田法,得以持续实施,可见其为一种独立而完美之土地制度。而均田制度之授田办法,仍系依据各人之年龄、性别、身份等,按口分别给予不同面积土地使用,乃“土地国有”制度之一种;虽有少数土地,亦准人民继承及有限度之买卖,但主要生产用地,皆由国家管理,由国家支配,人民仅能依法使用而已。现试就其实施原因、内容、得失加以分析如下。

均田制度实施的原因

北魏虽为鲜卑族所建国家,然在五胡中,以鲜卑族之汉化程度为最深。北魏建国之初,即设立太学,置五经博士,冀以儒家之理想而施政。然历代儒家,皆以孟子所倡导之井田制度,为土地改革之基本观念。故每当儒家当权,或其所遇之帝王,有行井田之可能,即辄用以施行授田还田之井田理想为其土地改革之主张。魏孝文帝具雄才大略,对于各种文物制度,尤其北魏所少有的,均有仿效的决心,遂毅然接纳土地改革之意见,此为均田制施行于北魏孝文帝时之主要原因。

晋末天下大乱,人民流散,或死于战争,或死于饥馑,幸而存者,只得百分之十五。由于上述原因,以致造成中原萧条、千里无烟的情况。在北方的中国,其间虽经过慕容氏苻坚等的经营,但为时短暂,接着就是战乱频生,以致人民流散,荒土甚多。在所谓“良畴毁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之情况下,北魏政府认为地有遗利,生谷之土未尽垦,故掌握上述条件,利用剩余人力,将无主之荒地,配给人民,实行均田。

北魏在推行均田过程中,除了限制豪族强占田土荫户之外,使计口授田之官民,取得较完全之土地占有权及使用权,生产力因而增加,无形中,将官民关系,建立于土地上。国家租贷收入有了保障,因而收入随之增加。基于上述原因,政府乃大量推行均田。

北魏以前,土地私有制一直在发展,豪宗大族占地和荫户之存在,使政府失去大量民力与大量由国家直接掌握之纳税户,因此造成政府的租课收入锐减,豪宗大族又掠夺兼并官民土地,或将之变为荫户。于是北魏政府为着安置游户、荫户与打击豪宗大族,乃推行均田,并以轻税办法,争取游户和荫户。

拓拔魏以一落后民族入侵中国,虏掠杀害之余,更役使百姓为奴隶,激起了中国各族人民起伏的反抗,故汉族中时有叛乱。由于被奴役的人民和奴隶坚强不屈地进行反抗斗争,而逼使北魏统治者,不得不调整经济情况,安抚人心,故推行均田法,分配土地给予人民,使其既有田可耕,维持生活,而政府亦得到课税。换言之,一方面是缓和人民之怨叛,另方面是稳定北魏统治之基础,故大量推行均田。

鲜卑民族一向居住在塞外,其所过着乃游牧时代之生活,以畜牧为主。其后由于北魏政府之发展过速,大部分已南迁。随着南来之鲜卑民族,一方面不惯于中原生活方式,另方面又无以为生,故北魏政府推行均田法,将剩余之土地与南下之鲜卑人,使其过着农耕社会生活,以安定民心,不再有北返之意图。均田制之推行,此点因素也很重要。

均田制度之内容

一、露田之分配

1.每男夫授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

2.牛一头,授田三十亩;限四牛。

3.农田之较瘠薄而需休耕者,加倍授之;下等之田,再倍授之。

二、桑田之分配

1.每男夫授田二十亩,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并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2.非桑之土,奴亦依良民授给,种榆枣及莳余果。

3.桑、榆、枣皆限三年种毕。不毕者,夺其不毕之地。

三、麻田之分配

1.凡产麻之土,除露田、桑田外,再依授还法配给麻田,专供种麻之用。

2.每一男夫及课,授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

四、宅地之分配

1.民有新居者,另给宅地,以筑居室。

2.良民每三口给宅地一亩,奴婢每五口给宅地一亩。

五、受还之规定

1.凡男女满十五岁,均为受田之年。受田后至七十岁或死亡时还田。奴婢及牛,随有无以受还。每年正月,办理受田、还田。

2.露田、麻田按时受还,但违令而种桑榆枣果者,须即还田。

3.桑田宅地皆为世业,终身不还。继承时,恒从见口。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其不足;但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4.一人所受之土地,无论正田或倍田,皆连在一起,不得隔越他人土地。

5.若因罪而远流、配谪,或无子孙绝户者,其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其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借其所亲。

六、进丁之规定

1.进丁受田者,从其所近。

2.同时进丁者,先贫后富;再倍之田,亦仿此为法。

3.地狭之处,进丁而不愿他迁受田者,以其应受桑田而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

七、迁居之规定

1.因地狭而迁往空荒之处者,不限异州他郡,随意迁徙。

2.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迁居。

八、老弱之规定

1.凡全户皆为老小癃残而无授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之田。年逾七十,虽应行还田,而亦不还所授。

2.寡妇守节,免课,而亦授妇田。

九、宽乡之规定

1.凡土旷民稀之处,随力之所及,无面积之限制。

2.以后来居者,依法授田。

十、官吏之规定

1.治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

2.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吏、郡丞各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均田制度之得失

北魏此种详细周密的规制,在当时施行,实在颇具建设性。因为北方经大乱灾荒后,地旷人稀,有大量荒土可供耕作;而规划制度,本身的周详谨慎,亦颇可称道。但每一制度假以时日之洗练,或制度本身具有其先天之缺点,足以影响此制度之废兴。现综合各种史料,以评其得失。

优点方面:

1.在均田制中,桑果田虽属世业田,得自由买卖而亦有相当之限制,买卖者不得超过其限度,仍具有防止兼并之意。还受之田,因其需还受,不得树桑榆,故称为露田。而均田制之最高意义是将豪强之荫冒一切杜绝。

2.在农民方面,得到甚大惠泽,因此易见推行。均田制施行后,由于贫农之拥护,而易见推行。

3.在豪强方面,亦仍有优假。奴婢受田与良民等,而所调甚少,八奴婢始当一夫一妇之调,此乃魏廷故意优假豪族;已夺其荫冒,故稍与宽纵。

4.至于人口疏密与土地分配之调剂方法,不采强制迁移手段。因农民多有安土重迁之天然习性,非有大利大害所关,极不愿离开家园。而均田制规定,对于乐迁者,以桑田及倍田减分之法调剂之,使不愿迁者皆乐迁。

5.由于施行均田的最基本目的就是保证和增加北魏的租课收入,而从当时户数的增加,就可看出这方面取得的成就。自均田施行以后,检查户口的工作越来越严,又诏检括户口。由于大力检括户口,通过均田将人民束缚在官田荒地上,因而租调收入也增加了,库藏中财物也就必然充实起来。

6.由于北魏统治者曾好几次将苑囿禁地赐与贫民,以无主荒地给人民耕种,因此,无地少地农民和浮游人口,多少会得到一点土地来从事农业生产;垦僻了一些荒地,农产品也增加了。由于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也稍为安定,社会经济也逐渐繁荣起来。由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商业也逐渐活跃起来,随之使户口增加。

缺点方面:

在施行均田制后,官僚豪强的大土地私有制依然存在,并且,官僚地主还请求给予土地。既然官僚地主的土地产依然存在,并且还侵夺公私土地,土地还可按私有者的意志进行买卖,则均田时欲将土地尽为官府所有进行还受的意图,当然不能实现,故土地私有制依然存在。同时,亦可见均田限制豪强的作用并不太大。故北魏均田制,名均而实不均。

均田制度的影响

然而北魏均田之主要精神,其初不在于均贫富,而实欲使贫民及流徙者亦有相当耕作之田地,使其对国家能负担基本之土地课税,使土地不致荒废。李安世建议行均田制之意即在此。故北魏之均田在于均力业,不在均贫富。力业既均,则贫者不致沦为世家大族附属,而使豪族兼并势力稍受限制;国家之财富收入,亦较为确实充裕。北魏推行均田制之主要精神在此。

第四节 隋代均田制得失

隋均田制之推行

一、沿革。隋开国在经济上较重要之措施,乃均田制度之推行。此制度原则上乃承继北魏、齐、周而来,又与北齐制度较为近似。北齐承魏法,一夫授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男子率以十八授田,输租调,六十六而退田。免租调,每丁受永业田二十亩,是为桑田;不宜桑者,谓之麻田。永业田不付还于官。此外,垦田者,亦得以其田为永业田。此时田租分垦租、义租两种,一输至中央,一留诸省国,俾水旱之用。调,输绢绵;绵十斤中,又折一斤作丝。人税一床(一夫一妇)租调(犹言一户之租调)。有室者,输一床;无妻者,输半床。一床应输之调为绢一匹,绵八两。一床输之租,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半床者,半于此数。

二、动机。若论北魏创设均田制度之动机,盖有数因:

1.利用战后大量无主之荒地。

2.安置南徙之鲜卑民族。

3.打击豪宗大族。

4.增加政府税收。

5.稳定鲜卑政权之基础。

至于隋代推行此制度之动机,除上述第二点之外,余皆大致与北魏相同,亦即利用荒废无主之土地,争取浮游人口,使其集中到国家权力支配下,以达成上述之任务。杜氏所谓:“承周齐分据,暴君幔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堕废,奸伪尤滋。”故杨坚夺取北周政权后,先后于开皇十年、十二年正式发布均田政令。《隋书·食货志》规定:“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至于官方授永业田之解释,《隋书·食货志》谓:“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通典·田制下》作三十顷)……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

三、推行之方法。至于授田与还田办法,约其要者,盖有数点:

1.一夫授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与良民之授田亩数大略相同。

2.丁牛一头授田六十亩,以四牛为限。

3.每丁给桑田二十亩,不宜种桑之地,改给麻田二十亩,皆为永业田,不在授还之限。

4.园宅地,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

5.十八岁起授田,六十六还田。

上列各例乃就一般情况而言。使在人多地少之狭乡地区,各人所分配之土地面积则多有不同,亦有少至每人得二十亩者。

隋代均田政策之得失

制度之优点:

隋承周齐遗制,推行均田政令,唯北周有关均田资料不多,近代学者遂多以为隋均田制全袭齐制而来,与北周无涉。其实隋代均田制度之承授,未必与北周无关。如唐制有“女不给田”(寡妻妾除外),则所承袭者,殆与北周为近。而唐承隋制,益见陈寅恪氏所论,未必尽然。大致上,可以确定承袭北齐而来,唯北齐施行之均田制,实已较北魏时期有所改进。

其一为田土之还授时间,由每年正月改为十月,此点对耕作避免青黄不接,颇有帮助。

其二为奴婢虽已依良计口授田,但仅依爵级品位定所限奴婢人数(《通典·食货志》:齐制奴婢授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王宗止一百人,七品以上止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逾数不给。

因隋袭齐制,故就隋代而言,已较北魏时之均田大为改善(《隋志》对于园宅地则曰“奴婢则五口给一亩”,对于永业露田却云“丁男中男皆遵后齐之制”,而不及奴婢,似已将奴婢排除计口授田之外。北魏无桑果田以外之永业田,王公贵族皆畜养奴婢而无限制,故造成彼等拥有无限制之土地。隋代权衡轻重,与其假奴婢以兼并无限土地,不如给以有限之永业田反为得计,此不能谓隋代无改进处。然以土地公有精神言之,终成弊政)。但隋制承北齐均田政令,又有“京城四面诸方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一条,则反不及北魏制度之完善。因北魏虽有桑果田而无永业田之名,实则桑果田虽为代业,殊非认许桑果田之外,私人尚可拥有永业田。唯自北齐时,曾划出“京城四面诸方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给诸特殊阶级为永业田以后,《通典·二食货》载: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京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田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

制度之缺点:

一、此制至隋代承之,不问其为桑果田与否,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至百顷,少至三十顷(《隋志》作四十亩),由是造成土地私有制与唐代均田失败之开端。如隋室重臣杨素平江南,赐公田百顷。及为独孤后建陵,又赐田三十顷。来济善相术,亦赐田四十顷。炀帝幸榆林还,过张衡宅,赐宅旁之田三十顷等。盖见隋代对于公田制定为永业田以外,并大量赐田,益发助长土地私有发展之趋势。

二、因制度规定而受田之浮客,亦因高颎输籍法之推行,间接造成隋代受田人数益增,形成土地与人口不能平均分配之现象。杜佑论之以为: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纲隳紊,奸伪尤滋。高颎睹流冗之弊,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甿,奉公上蒙轻减之征”。因为浮客归于编户,使隋代受田人数剧增。文帝晚年,太常卿苏威曾因户口滋多,民田不赡,请减功臣之赐田以解民困,唯终未见实行。《隋书·卷四十·王谊传》:“太常卿苏威立议,以为户口滋多,民田不赡,欲减功臣之地以给民,谊奏曰:‘百官者,历世助贤,方蒙爵土;一旦削之,未见其可。如臣所虑,正恐朝臣功德不建,何患人田有不足?’上然之,竟寝威议。”

三、由于宽乡、狭乡无严格规定,《隋书·食货志》:“时开皇二十年,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其年冬,帝命诸州考使议之,又令尚书以其事策问四方贡士,竟无长筹。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

故人与地之分配,日见不能适合于当时之均田政策。大体而论,终隋之世,均田政策之实施,其始虽略见裨益于国计民生,然而由于南北朝遗留下来豪宗支配之庄园私有土地继续膨胀,与制度本身具有之先天缺点,故隋代欲推行均田以解救其时国计民生之苦,不免大打折扣。明儒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一九谓:“隋乃遣使均田,以谓各得有其田以自赡也。唯然,而民困愈亟矣。人则未有不自谋其生者也。上之谋之,不如其自谋……上唯无以夺其治生之力,宽之于公,而天地之大,山泽之富,有余力以营之,而无不可以养人。今隋之所谓户口岁增者,岂徒民之自增耶?盖上精察于其数以敛赋役者之增之也……非民之数盈,地之力歉,而实籍其户口者之无余,而役其户口者不酌其已盈而减其赋也。乃欲夺人之田以与人,使相倾相怨以成乎大乱哉?故不十年而盗贼竞起以亡隋……均田令行,狭乡十亩而籍一户,其虐民可知矣。则为均田之说者,王者所必诛而不赦明矣。”

船山先生所论以为“夺人之田以与人”,在今日言之,似略嫌迂腐。因船山先生之所谓“人”者,乃当时之豪宗大族与权贵之家耳。国家施行政令,当以绝大多数人民利益为前题,绝不能让少数豪贵权臣左右国家政策。至于其他所论,大体上均能针对隋代施政缺点。而高颎输籍法,其目的在于替统治者敛财;对于解救当时民困,并无积极作用。

第五节 唐均田制之推行

沿革与内容

经隋末大乱与战争带来之灾荒,或曾因人口过度膨胀,受田人数剧增,而直接影响到均田情况者,到了唐初,又有了新转机。因为均田制度实施之先决条件,必须有大量剩余土地。唐初农民少而耕地多之现象,正符合上述条件。均田实施之结果,确曾一度使农民过着较为温饱的日子。但此种情况维持不久,均田制度又成为一纸空文。唐代均田制大体亦承袭隋代而来,而唐代有关均田法令,以高祖武德七年(624年)与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9年)诏令最为详尽。日人仁井田升《唐令拾遗》载唐高祖武德七年规定田制内容:

凡天下丁男十八岁以上者,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桑榆枣及所宜之木。田多可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厚薄,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永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取授皆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多丁者。凡乡田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比州……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乡制。其卖者不得更请,凡买卖皆需经官,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买卖,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诸工商分永业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有事落外蕃不还,有亲属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还日仍给。身死王事者,子孙虽未成丁,勿追口分田。战伤废疾不追减,终身。诸田不得贴赁及质押。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官人永业田、赐田,欲卖及贴赁者不在禁限。诸给口分田,务从便近,不得隔越。若州县改易,及与他境犬牙相接者,应依旧受。其城居之人,本县无田,听隔县受。

其次是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之均田政令,《通典》卷二其制云:

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废疾、笃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应作三十亩)。应给宽乡并依所定数。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其给口分田者,易田则倍给(宽乡三易以上者,仍依乡法易给)。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其州县界内所有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诸狭乡田不足者,听于宽乡遥授。应给园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并不入永业田口分之限。其京城及州郡县郭下园宅不在此例……诸给口分田,各从便近,不得隔越。若州县改隶,地入他境及犬牙相接者,听依旧受(《唐六典》卷三“户部条”谓:凡应收授之田,皆起十月毕十二月。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

优点方面

根据上录诏令,归纳分析观之,唐初确曾有意推行此制度,农民也曾一度受到均田之实惠,造成贞观盛世基础。若按当时农业生产量统计,每亩田若产粟一斛(《全唐文》卷六三八李翱《平赋书》称:“一亩之田,以强并弱,水旱之不时,虽不能尽地力者,岁不下粟一石。”),八十亩受田平均产量八十斛。唐人食量平均每人每月消耗不满一斛。《全唐文》陆贽《请边城贮备米粟等状》谓:“贮米粟百八十万斛,合十五万人一岁粮。”则其比例约合每人每月消耗粟一斛。若二十八斛,相当于六七人之消费。唐制永业田规定种桑榆者,而平均每亩产量约可养蚕织半匹帛。《平赋书》谓:“凡树桑,人一日之所休者谓之功……是故十亩之田,植桑五功。一功之蚕,取不宜岁度之,虽不能尽其功者,功不下一匹帛。”

缺点方面

每一受田者,应可年产十四匹帛左右。除去水旱,缴纳租庸调之税项,剩下者,尚应可过温饱生活。可是每一制度之施行,理论上虽如此,但此制度有无彻底实行,实行之时间多久,制度之先天与后天有无弱点等,均足以影响到此制度之成败与存在价值。唐代均田制至玄宗期间已名存而实亡,至于不能继续推行之原因,约其要有数端。

一、北魏制订均田政策时,其目的与实施方法,主要是将名义上属于国家之荒废土地,分给无土地之贫户与难民。对于原来有主之土地仍然保留,且任其发展。下自齐周以至隋代,大体如此。唐初承隋末之战乱,人口减少,荒闲土地较多,故能成功地一度推行均田政策。但此制度之能否推行与维持,当视国家能否经常保持大量荒闲土地。然而,事实上,历魏、齐、周、隋以至唐代,人口渐次增殖,如唐永徽三年(652年),户三百八十万。至神龙元年(705年),户增至六百一十五万,口增至三千七百一十四万多。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户增至八百四十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一,口增至四千八百一十四万三千六百九。天宝十三载(754年),户增至九百零六万九千一百五十四,口增至五千二百八十八万四百八十八。但反观荒闲之土地,则渐见减少。

另外政府在实施均田时,分田之对象不限于仅从事耕作之农民。因为土地乃国家产业,理论上,凡臣民一律有权分得耕地,除去帝皇用作赏赐之外,诸官职分田之数量亦甚大,造成分给农民之土地更少,而政府授出之田数亦不固定。唐代户口之受田,依令宽乡皆可受足,狭乡则无足,而唐初可列入宽乡者究有若干郡,殊难考定。若依唐初人口数字推之,似可类别为宽乡者,为数不少;荒地亦颇多,但人口稀疏以至无力垦僻,政府亦不能特为垦僻以授农民,或贫户非至逃移无以为生时亦不愿垦僻。多数农户皆密集于已垦熟田所在之处。故以情势推之,即在初唐时,农户能依令受足其应受之田者,恐亦为数不多。故所谓均田实施之先决条件,终无法保持;换言之,计口授田之制,势必为历史所淘汰。

二、北魏均田政令,自齐、周、隋乃至于唐代,在制度上,始终存在着难以解决之矛盾。例如自北齐以来,君主任意赐田,准许特殊阶级拥有桑田以外之永业田,无形中已破坏此制度之立法精神。至唐代上承此制度之流弊,更规定永业田以外之口分田亦得买卖。《通典·田制下》记载有关唐代田令,授受之田,可因下列情形得自由买卖:

1.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可卖永业田。

2.流移(迁徙)者可卖永业田。

3.乐迁就宽乡者,可卖其口分田。

4.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虽非乐迁,亦可私卖。

5.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不禁。

上述各点,除永业田早已成为私田,不予置论之外,口分田既由国家所授,应属国家所有。纵使由狭乡迁至宽乡时,亦应还与国家,另由国家于宽乡别授之,方合法例。而唐制乃竟许其自卖,故有“已卖者不复授”之限制。但口分田既可因迁移而得自由买卖,则口分田在唐代亦势必成为私田。至谓住宅邸店碾硙,亦可以口分田卖充,则更使贵族豪富有兼并之便,造成制度上不可救治之弊端。

三、北魏创制以来,为着迁就早已存在之事实,除去部分荒闲土地均给贫农与流民之外,其他之土地,则继续任由其时之王公贵族及豪富所私有。其后又规定奴牛得加入受田之列,使私有土地及庄园不仅可以保存,还可继续发展。故在先天上,有此种形式之庄园存在,均田制度便失去真实意义与作用。自北魏宣武孝明以后,已有不遵田令,任意经营私庄,争夺田土等情形之发生。宣武帝更以职分公田赐人,得所买卖。至齐周之世,均田令在表面上仍继续推行,但不严格,至有争地讼业三十年仍不了者。及北齐“划京城四方三十里之田”给特殊阶级为永业田,于是永业田之名,又不限于“为代业”之桑田,从此造成王公豪右之私田,在均田法令上,得到合法之承认。至隋唐之世,王公豪右阶级,更无需假奴牛之名以广占私田,而其所得之田,不分桑田、露田,概为永业田。永业田在法令上之根据遂牢不可破。然而王公豪贵大族永业田之丧失,必待诸国破家亡,势力衰退时,其私占之土地始见转移,使其特殊地位于政权转移时仍能保持,则其拥有之永业田仍可保持,不致受田令之影响。《旧唐书》卷七八《于志宁传》谓:志宁于高宗显庆年间,与高李辅、张行成俱蒙赐地。志宁上表辞谢云:“臣居关右,代袭箕裘,周魏以来,基趾不坠,行成等新营庄宅,尚少田园,于臣有余,乞伸私让。”盖见类此事实者甚多。故私有庄园之自始存在,计口授田制度之难见实现,乃为不可否认之事实。然而所谓计口授田之制度,实则仅以特殊阶级所占私田之余,按农户丁口授受之耳。

四、农民在开耕或青黄不接时,对于资金之周转,时有急切需要,故农村高利贷对土地制度之建立与维持,颇有直接关系;而唐代农村高利贷之重,实足以影响此制度之存在。据《唐六典》及《唐会要》所载:唐初武德贞观间之年利,已超过百分之百;开元年间之利率虽较低,亦不下七八分。故开元十六年(728年)二月十六日诏:“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以后,天下私举只宜四分取利,官本五分取利。”开元三十五年诏云:“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若官物及公廨,本利停讫,每计过五十日不送尽者,余本生利如初,不得更过一倍。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又不得回利为本。若违法积利,契外掣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收质者,非对物主不得辄卖。若计利过本不赎,听告市司对卖,有剩还之。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足见当时农民借贷,因利高而至家资尽或逃亡者,必常有之,政府始有此规定。农民既以因高利贷而破产,或离家逃亡,纵有土地,亦不能继续耕作。况永业口分之田,在唐代又可借故买卖,农民所分配之土地,自易流入高利贷者手中,足见均田制度之不能继续存在,与此不无关系。

五、唐代初年,因新君登位,一时政治尚较清明,加以初唐人口稀少,土地制度纵立法未周,均田制度尚能推行。然日久吏治渐见腐败,中宗以后,政风日坏,宰相韦嗣立在中宗景龙中上疏曾指出:“各遣吏皂,凌夺侵渔,百姓忿叹,诛责纷纭,曾无少息。下民篓之,何以堪命?”且任何一种制度之推行与维持,必先有良好行政效律,方可顺利推行。例如以均田制而论,倘户口失实,田亩不清,或应授而未授,应还而不还,则均田之制,均不易继续施行。开元时代之吏治可从《杨炎传》推知,其时“承平既久,不为版籍,法度宽敞,而丁口转死,田亩换易,贫富升降,悉非向时,而户部岁以空文上之”。降及天宝之际,吏治腐败情形更甚,据《册府元龟》所载:“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买卖,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吏治腐败至如此,田制已渐呈紊乱状态。政府虽三令五申,禁止侵夺买卖,早见无能为力,均田之被淘汰,已无法挽回。安史乱发,中原人民多已逃离家园,原有土地均配,已非旧观。故《通典·田制》谓:“虽有此制,开元之际,天宝以来,法令弛坏;”

“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

第六节 隋代之税率(租役调)

租调的课征

自北魏制订均田法以来,历齐、周、隋,租调之征收,虽然不替,但朝代课征之标准大同而小异,时而加以更改。故欲知隋代租调课税标准,须先了解北朝各代在均田时期租调税率之标准。

一、北魏。据《魏书》李冲上言请定三长制与定调法后,其税制大致定型。《魏书·食货志》谓:“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通考》作粟十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悉省)。’”

二、北齐。《隋书》卷二四《食货志》:“清河三年(564年)率人一床(一夫一妇)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

三、北周。《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司赋掌功赋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征焉。若艰凶札,则不征其赋。”

四、隋。《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麻土以布绢。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帝入新宫……减调绢一匹为二丈。”

庸(役)的课征

魏晋南北朝时代所征收之税率,通称为租调,至唐始以租庸调并称,故就隋代而言,有关庸役之记载不多。魏晋以来,因兵乱不息,民户流散,政府征发劳力每有供不应求之感,故人民对于政府之应役皆属现役,与汉时以钱物代现役情形类似。北齐文宣即位,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至隋开皇十年五月,其时全国已统一,文帝感宇内无事,益变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所谓“防”,实即兵役而已。北魏自太和以前,各种营缮杂役极繁重,自太和二十年规定“司州之民,十二夫调一吏为四年更卒,岁开番假以供公私力役”,是为恢复定期番役之始。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后周太祖(宇文泰)作相……凡人自十八以上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一家人。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又无力征。”至北周时期,先后有“八丁兵”、“十二丁兵”之兵之制。《周书·武帝纪上》:“保定五年,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率岁一月役。”“十二丁兵”为每年十二月之中服役一月之解释。“八丁兵”则为每年三百六十五日中服役四十五日之意。而此两者皆为更番服役之制。所以当时所谓“兵”者,乃泛指各种徭役而言。隋文帝即位,仍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开皇三年,“帝入新宫,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为每岁二十日役”,是则“役”者,乃唐代之“庸”耳。

第七节 唐代之税制(租庸调)

税制存在之商榷

国家授以民田,农民之义务是缴纳相当之税额与政府。唐代赋税制度在安史乱前,大抵以租庸调为主体。《唐六典》卷三: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今称庸)。日儒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武德二年二月令):“诸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绫绢布,并随乡土所宜,绫绢各二丈,布二丈四尺。输绢者,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布帛皆阔尺八寸、长四丈为匹,布五尺为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若当户不成匹、端、屯、者,皆随近合成。”

又武德七年令云:“每丁岁入粟二石,调则随土所产,绫绢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不得过五十日;若夷獠之户,皆以半税。”

安史乱后,至德宗建中元年以前,属于动乱时期。建中元年以后,为推行两税时期。欲知其间制度之演变与得失,首先应明了租庸调税法,主要是配合均田制之一种税役方法。换言之,均田制度一旦废弃,租庸调税法便不能继续施行(1954年《历史研究》四期,邓广铭著有《唐代租庸调法研究》。1955年《新史学通讯》二期,张博泉之《试谈对租庸调的看法》等,同样主张均田制与租庸调无涉)。而岑仲勉教授则以为:

一、隋授露田百二十亩,租粟三石;唐授田八十亩,租粟二石,租率建立于均田制之上,绝无可疑。

二、按丁征调而不按户征调,即因每丁依令得受桑田(或永业田)二十亩,故知调亦建立于均田制之上。

三、授田常不足数,则租调实征之数,不能不设法调整——户等即调整之方法,但同时户等又需依据均田之法以厘定,可知租调与均田有关。

四、庸虽立为一项,然依令,庸过定限,则租调可免。故从立法初意而言,租庸调三者实互相联系;易言之,庸与均田制亦有直接关系。

五、后世田可自由买卖,故按亩征税;法令稍上轨道之国家,即使赋税苛重,亦不能违背社会经济之基础而超然独立为一套。今土田既非任便买卖,如不执行授田,单责人民以租若干,征论统治阶级(尤其比较清明时代)不至如此幼稚。兹分述租庸调于后。

租的课征

唐代租庸调似较南北朝为轻,然唐代租庸调之负担力,乃基于计丁依令受田,一切丁口能如田令规定受足应受之田,方能维持其征税之义务与能力。事实上,应受之田,在唐代罕有受足者。不足之原因,有人为的,也有不得已之苦衷。现存敦煌户籍残简之里正户实籍账为例,将其中人口田亩数字较完整之四十一户资料作统计,显示出授田数量未能符合均田令。残简中,最主要之现象是给田不足;在宽乡情况下尚且如此,其他想见更严重。唐均田令每丁受田八十亩,合一年收八十石粟,租率相当四十分之一。然在分田不足情况下,平均已受田仅占应受者十分之三左右。就一丁而言,丁田约三十亩,税率约折合十五分之一。而唐代租庸调制度下之赋役,除天灾可减免外,只计授田有无。至于不管受田多少,而征税一律。例如开元时代,敦煌县效谷乡王万寿,全户仅受耕地十亩。有口一丁,仍计租二石。租税折合五分之一,故实际税率不轻。

庸的课征

唐代庸与徭同属义务力役。唐制,凡丁岁役二旬(有闰年加二日);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但庸役之中,不计农忙农闲,二十天相当一年十八分之一。如上述之例,庸役不出功,依法可以布帛代替,折率为每日帛三尺,二十日为六丈,相当调之三倍。

调的课征

唐调乃取自永业田之二十亩桑田中,平均能生产十匹帛。丁,调二丈,合调率是二十分之一。因唐代耕地不足,百姓永业田已普遍用作种粮,所以调租无形中成为对同一土地之重复征税,故调亦等于是额外征税。据《册府元龟》卷五零五记天宝元年令,河东、河北之公廨田,不准地租丝课同收。此即证明其时之租与调,为两种税项。若调分配在平均每丁约三十亩田作税率,则其比例为三十分之一。

第八节 两税制的施行及其得失

两税法推行之时代背景

唐初租庸调赋税制度,与均田制有直接关系。武德七年(624年)定均田制,唐初的中央集权制度亦以均田制之确立为基础。而均田法则旨在使人民尽劳动和地利,发挥农业社会的全面生产力,以谋农业上剩余生产之增进,因此,分配土地以丁男(年十八岁以上)至六十岁为止者较多。同时在赋税方面,以均田制为前提,不是对亩课税,而只对分配到桑田(永业)谷田(口分)合计有百亩的丁男课取。换句话说,只有丁男才被课税。唐初的租庸调其实都是由“丁身”来负担课税。租庸调赋税制度既是根据均田制而来,租庸调赋税制度本身,是以丁身作课税的客体。由此便可晓得,何以中唐以后,必须改行两税法。唐初均田之法,对于耕作者的田土是禁止买卖的,但开垦定额以上的占田,却没有限制。于是王侯官吏便可以凭借权势和优越的经济力量实行土地兼并。王侯官吏本来就分得较多之永业田和口分田,官厅有公廨田,官吏又有赐田;奴婢受田依常人之半,则奴主受田较没有奴婢者多。皇帝对贵族赐田,更无限制。于是,均田之制逐渐破坏,土地兼并遂大为盛行,政府也屡下诏书,禁止豪富兼并。政府虽有禁令,但民间土地兼并,仍在盛行。天宝十一年(752年)之诏书,更严禁兼并。由这一诏书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均田制在当时破坏到怎样程度。尽管政府三令五申,禁止兼并,而实际上,社会上的大地主,天天增多。土地集中,独立小农多成为兼并下之牺牲者,而在国家赋籍册上,他们的名字依然存在;由于无力负担赋税,遂多变成逃户。天宝十四载,安禄山叛变渔阳,从此藩镇祸肇,干戈满地,政府为支付庞大军费,对于人民赋役的课征,不能不加紧。而富户多丁,大都为官为僧,以避赋役;贫民独受课征,流亡者十之六七。均田制度之破坏,使独立农民流亡日多,而战争之爆发和继续,益使天下户籍紊乱,版图败坏,失掉正确户籍。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税法,当然也不能继续维持。故自丁不授田、丁多隐欺、丁多流转以后,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法,变成扰民害国的税制。两税法代之而兴,俨然变为匡时济弊之措施。

两税法之内容

要理解两税法的内容,可从下列资料得到解答。

一、杨炎的奏疏:“……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幸。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谷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度支总统之。”(《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

二、德宗建中元年正月制:“自艰难以来,征赋名目繁杂,委黜陟使与诸道观察使、剌史,作年支两税征纳。比来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停罢。两税外辄别率一钱,四等官准擅兴赋,以枉法论。其军府支计等数,准大历十四年八月七日敕处分。”(《册府元龟》卷四八八《赋税条》)

三、建中元年二月起请条:“请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夏税六月内纳毕,秋税十一月纳毕。其黜陟使每道定税讫,具当州府应税都数及征纳期限,并支留合送等钱物斛斗分析闻奏,并报度支、金部、仓部、比部。其月大赦天下,遗黜陟使观风俗,仍与观察使、刺史计人产等级为两税法,此外敛者以枉法论。”(《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

其实两税法之实施,早在唐代宗大历四年(769年)已开始改税口税户为赀税。主要是根据占有田土多少,按贫富分为九等户以征税。不久便扩展到京都地区以外,均按亩征税,分夏秋两季征缴。夏税上田每亩征六升,下田每亩征四升。秋税上田每亩征五升,下田每亩征三升。其后到了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二月,采纳宰相杨炎建议,明令废除租庸调,正式实行以实物折纳钱币为主之两税法,是根据财政支出总额税而按贫富定等级,不问主户、客户,以现居地为断。不问中丁、成丁,依贫富定等级。行商依所在州县征税三十分之一(当年增为十分之一)。田税总额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全国垦田数均摊,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此后成为唐代之主税,也是后代税制之基础。

两税法之优点

两税法之内容,主要是由户税与地税合而为一。大体上是前一时期之制度,不过此时已改变原有与租庸调并立之地位,一跃而成唯一之税法制度,租庸调反而归并到户税里。至于征收时间改为夏秋两季,在时间上已较租庸调之征收时间为佳。租庸调以外之地税,大约与租同缴纳。户税之征收时间不详。安史乱后,租庸有使,青苗钱有使,在征收时间上不一致,故改为夏秋两征,既可省去百姓征税时间,又可免去胥吏不断之骚扰。且多种税合而为一种税项,手续上也较过去为简便。故此制度之优点显然比过去之租庸调制度为进步,因此制已不再是仅征收受田农民税户定量税,而是原则上将所有有收入者,一律按财产能力比例纳税。就农民而言,不分土客户,不分田地来源;就商贾言,不论行坐商,一律缴纳基本正税。官吏之税率虽没有说明,但没有免税之明文规定。两税既是夏秋税和户税组合而成,户税之纳税户应该一切照缴两税。两税是单一税,无论士农工商,各定户等、税额,公平合理。国家税收基础扩大,而贫弱小农之负担亦相对减轻。如《旧唐书·杨炎传》谓:“人不土断而地着,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戒而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归于朝廷。”

两税法之缺点

尽管两税法是个好制度,毕竟还需要好的政治背景支持,否则,各种弊端仍会发生。因两税法是根据资产多少,主要是以占有土地多寡而定税额,实则是和庄园制之土地占有关系相通应。实行初期,颇能给与豪右地主或特殊阶级以打击,暂时和缓一下贫富悬殊之趋势,但不久便百病丛生。陆贽曾痛陈两税制之弊,其较要者约有三点。

一、在两税制下,各州人民所负担之税率,轻重不一致。负担较重之州,其民户多逃入负担较轻之州。轻者,人户增加,而税额之总数不增;重者,人户逃亡,而税额之总数不减。结果造成轻者益轻,重者益重;税户逃亡之风,愈不能息(详《陆宣公奏议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

二、两税制度下之征纳品,地税之部分为谷、粟,户税之部分则为钱。既以钱为定税之标准,则应计算合理。然昔日庸调皆征布帛,政府支出,用布帛之处亦多。于是在两税均率时,虽皆折为钱数计算,及实行征税时,又复由钱数折合为绢帛。人民纳税,仍须用绢帛,然绢帛与钱之比价时有变动。定税时,物重钱轻,其后则物轻钱重,使税户之负担,无形中增加(详《陆宣公奏议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

三、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各种征收之总额为总额,其目的在承认前此各种非法之苛敛,防止以后陆续发生非法苛敛。然事实上苛征杂敛之陆续发生与否,恒系于税制本身问题以外,正本末清,苛敛之政随时产生,非一纸法令所能截止。前此之非法苛敛既并入两税矣,继之而起者仍将接踵,各地悍将猾吏无名非法之苛敛一如往昔。若租庸调之庸,本以代役,庸既并入两税法矣,而民仍须应役如故,更属明显之例(详《陆宣公奏议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

兹复据其他资料,约其要者,归纳为数点:

1.因两税法规定以实物折纳钱币,使官吏任意折价;商人又乘机操纵,造成物贱钱贵现象,农民负担随之加重。一般官僚地主虽不在无税之列,但豪右之家子弟“尽在节度衙府州县手下”做官为吏,横行乡曲。至于贵族大官,史称文宗时“豪民侵噬产业,不移户,州县不敢徭役,而征税皆出下贫”。缺额则摊派四邻。结果,两税之负担又多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

2.两税法仅为征租而不授田,对于百姓有田无田,田多田少,置之不问,全失均田制与租庸调相配而行,寓有为民制产之精神。唐初征粟帛,两税法始改而征钱,有妨农利商之嫌。

3.计产标准不限于耕地,可是较易评产者为土地;反过来说,地主之非生产工具和动产等却容易逃避估值,或以多报少,不公平现象仍然存在。

4.土地不辨肥瘦,使豪右特殊阶级者,往往拥有肥地美田,但输税却不同于贫农瘠田之人家,又形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之现象。

5.两税收入本来是“量出制入”,与租庸调制度下之定量税不同,中央把政府支出总额分配给各地方,由地方长官根据个别情形分配,课税分配数目按大历末年旧额计算,但大历末年旧额分配很不公平。故宰相陆贽曾批评两税使匆促定配,实则以聚财为目的,引至不公平之现象。《全唐文》卷四六五载陆疏以为:“不量物力所堪,唯以旧额为准。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旧轻之家,归附益众。又以谋始之际,不立科条,分遣使臣,凡十余辈,专行其意,各制一隅遂使人殊见、道异法,低昂不类,缓急不伦。”

第九节 明代鱼鳞册及其兴废

元季丧乱,版籍散失,明初赋役之征,土地之讼,皆无准则。明太祖统一中国之后,对于赋役便不得不急于整理,但欲整理赋役,必须对丁口户籍与田土之形状、方位、主名等,先有一个明确了解。然后编制鱼鳞图册,记载土地的良莠、位置、面积以及产权所有者,官厅则按之以判决产权的争执和诉讼。

创制之原因

一、元末丧乱,经济崩溃,天下大乱,战争不息。加以群雄互争,以致田赋失收。故统一后,即行处理,以安民生。

二、开国之初,田收失据。明初田赋征收,各地不一,例如曾是李自成据地之田赋特重,目的在于惩治,故当时不以制度而定赋之轻重,而是以憎恶而定,其后便不能长期运用,而需谋一健全长久之田赋制度。

三、重新厘定,以防逃税。因天下初定,内外欠安,政策上难以马上得到效果,一般顽固小民,时常逃税,故朝廷欲重新厘定人口,整顿户口,以防逃税。

鱼鳞册之内容

因明太祖朱元璋欲查核天下户籍,故命国子学生分行各州县,随量定区。区设粮长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之名及采之丈尺,至洪武二十年十二月编成鱼鳞册。鱼鳞册以土田为主,当时亦称鱼鳞图。每县以四境为界,每乡每郡亦如之。田地以丘相挨,如鱼鳞然,故称鱼鳞图。图中田地,或官有,或民有;或是高田,或是低地;或埂或瘠,或山或荡,都详细注明,并添注上业主的姓名。其有田地买卖,则一年一注。人户纵然流动,田地则一定不移。因此,当时人称为以田为母,以户为子,子依于母,亲切可据。

鱼鳞册之优点

一、以田为母,以户为子。古时以田为母,以户为子,故易考。后世田不为母,反以田系户。户有升降,田有转易,过割之际,欺隐之弊,由之而生。田土者不动之物,不可以飞洒,不可以隐没。粮也者,随田者也,而可以有田无税,有税无田,唯在写书之笔,官府无可按据,以知其实。而鱼鳞册则以田为母,母有区别,乡有村界,故一县之田土,山乡、水乡、陆乡,其问道路所占几何,均可按图而见。

二、买卖过割,不致藏多匿少。册成后,每户照册上钱税田段,各给号单一纸收执。交易推收,即将号单黏入契内;便有卖田一亩而买主勒指,上收九分五厘。

鱼鳞册之缺点

一、册只仅据一处,而未划一。册只仅据一处之丈尺为单位,而未行整齐划一之制,此则是鱼鳞立制时之弊。

二、征收错误。土田之高下不均,起科之轻重无别。膏腴而税反轻,瘠卤而税反重。

三、不顾地改,照样丈量。如国初定赋,初据一时,一地之荒熟起科,未尝有所厚薄于其间。但年久势异,而各府之荒芜,皆尽开垦,但却以旧时之土地大小来丈量,故失准确。

四、未能量足,只限见熟。田增未知,只是以见熟为额,以致量地失准,收入减低。

鱼鳞册之破坏原因

一、限于见熟,又不起科。考鱼鳞立制之时,本限于见熟,而明初垦荒之制,又以永不起科为奖掖。永乐、宣德间,以畿辅八郡民,尽力垦荒,永免其税,所以培国本,重之畿。因而使豪户猾吏,相互为弊,有私自垦田,而不报官;有辟地数顷,而止报升合;又有隐匿腴田,而捏作陷没;更有以新额无增于前而原额日减之势。

二、岁月推移,使田数日减。初时各有定额,但其后开垦田尚多,以至增减大有出入,使鱼鳞册失去作用。

三、日积月累,奸弊丛生。当推收过割之际,奸弊丛生,又不能免,例如富家子推产,但时日过久,使无所归,而唯益于贪吏,使上失资钱,下令民困。

鱼鳞册之影响

一、无定实制,后患丛生。因鱼鳞册量度错误,将日后之“起科”不能尽计,以致田赋制度逐渐破坏。

二、改进征收。明初安定,因鱼鳞册不但改良了征收之方法,暂时抑止了兼并,使国家经济得到一时之安定;而加重了地方之粮收,直接增加国家之收入。

三、田户两者,皆有所定。鱼鳞册以田为母,以户为子,使人纵有因买卖而变动,但田亦不移,使能清楚确定户口之存实根据。

第十节 明代黄册制度之得失

明代的黄册制度是在历代王朝管理户口户籍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它是按类分户记载之方法,受到元制之影响,也有不少的简化和改革。现将其创制之因素、内容及其优劣分述如下。

黄册创制之原因

一、恢复秩序,以安民生。由于经过长期之兵争战乱,及沉重的租税徭役,人民大量逃亡,造成普遍的土地荒芜、人口锐减之荒凉景象,故当时最重要的便是“田野阔、户口增”。

二、整顿户口,安抚流亡。自元后,天下大乱,人民流失,明初统一天下,唯流亡未定,农租乃欠充足,国库受到重大影响。故太祖乃有整顿户口、安抚流亡之心。

三、均工夫图册之失效。明初虽有均工夫图册来确定户口税目,其内容重于徭役的一小部分,不包括赋税在内,亦不包括农民全部负担之徭役。但出役并非按丁分派而是按户,故使富有人家可请人代役。

四、户帖制之疏忽。户帖制仍未包括新旧田土开除问题,故亦没能通用于时。在当时而论,户帖制已普遍行于全国,但对于现有丁口财产规定重造方面,均未有常录;对于增减,亦未存结。故亦需以一完善制度来替代之。

黄册之内容

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理一里之事,凡十年编制一次。先后则各以丁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前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为畸零。又规定每十年更定其册,册凡四,一册上纳于户部,余三册分为布政司、府、县所有。上纳于户部一册之表面为黄色,故称黄册。黄册一里作一册,一里内之丁数,全部记载于此册中,役即以此为基础而征之。一岁之役,由里长一人并由一甲之丁当其事。其他里九人及九甲之丁,经岁则不服何等役,于是十年只服役一回。其服役之顺序,由丁多之甲开始,以至丁少者。

综观以黄册为基础之赋税,并非以同一单位同一方法行之,可分为如下三种:

一、里甲,亦称甲役,以户为单位。盖因赋定役,夫出于田赋,以一百十户为里,里分十甲,曰里甲。

二、均役,亦称徭役,以丁为单位,以上中下户为三等,五岁均役,一岁中诸色杂目应役者,编役均之,曰均徭。

三、杂泛亦称杂役,上命不时所课。

然而因敬老、敬圣、表彰而基于道法,基于身份地位及职业之理由得到免役之优待。

先由户部查照旧黄册原来之册式及应该注意事项,刊印大造黄册的榜文和册籍的样本,颁发于全国各省的布政司及其所辖之府、州、县卫,再由他们翻印若干份发给所有属县域公布。当各地官吏收到榜文后,便造成表格,叫做“清册供单”,再把它通过里长和甲首分给各户填写,然后上报。同时对担任专职管册的官员的要求很严,这些人员委任后都要在中央的吏部和户部登记留案。

黄册之优点

一、徭役有据,毫无偏差。黄册之编制使人民户口都有清楚记录,人民无法逃避,故可增加国家收入。同时对于户主与其内所有人口均需报告,以防逃避。

二、分家析产,以防纠纷。朝廷对于分家析产问题,十分注重,从而可免骨肉相争之弊。而僧道无论有产无产均应入户,因从前是没入户的,致使一些人民欲逃税而为僧尼,故这又可免其弊。

三、黄册之推行,有助于里甲。因为黄册特重户口,对人民户口之充实很注意,而使里甲制度推行迅速,同时亦可收地方防卫之责任与功用。另外亦可确定人民纳量当差之工作,对派徭役。就植税源办公事方面而言,黄册之贡献甚大。

四、军册之确定。明初,太祖特定其负责军务之人员,以便随时补遗,使国家有可用之兵。老兵死去,即起用新兵,或以世袭之子孙继承,使兵源充足,国家无须害怕无兵可用。而军册需赖黄册之准确来发挥其功效。

五、黄册既成,田亩覆实。黄册用以帮助鱼鳞图册来核实田亩,相互校对。它们分别详载全国人、户、土地、财产、税粮、徭役之文件,用以互相配合,交错牵制,考查核对。

黄册之缺点

一、内容繁苛,民厌其烦。因赋税的内容繁多,有夏税秋粮,兵银,役银,贴役银,往往名色不一;或分时而征,或分额而征。上不胜头绪之烦碎,下不胜其追呼之杂沓,为救此弊,世宗嘉靖间,遂创行“一条鞭法”以代之。

二、免役之由,顿加负担。明初役法有三,以户计、丁计及不时征调的称杂役。而这些役法完全根据田产丁口的标准而定。士大夫的田,不负徭役之责;负徭役之责的,仅限于平民之田。

黄册之影响

一、内容严密,以杜避役。黄册之内容相当严密,每一户一丁均有详细登记,不能故意逃役或避税,给予中国役法制度上一个很好之典范。

二、编制黄册,增加国费。凡委任编制黄册之官员,各官府皆不得令他们再做其他任何工作,无形中使国家增加负担。

三、官拟民填,制度一变。从前役法乃由官府规定,而黄册乃是由官府拟定规则,由人民填上户口人数。这种制度实为中国古代役法之一大改变。

四、黄册废后,赋役一新。由于黄册经过长期之变质而致瓦解,乃产生“一条鞭法”而代之,将田租、力役等一起并入征收,而成一个系统,为古所无。

黄册废弃之原因

一、承平日久,紊乱废弛。由于多年来之休闲,明室官吏,日趋于贪污无能,以致其制逐渐紊乱,继而废弛,不可收拾。

二、字迹潦草,质量失实。自景泰以前,册籍一向以铜板来造版册,故得以长期保存。然自天顺年间,内容及保存方面已不如前时之精细,以致其尺寸大小不一,于保管工作增加了麻烦。

三、官吏贪污,居心欺骗。明时有不少富农以其钱财来诱赂官府,使能减免其租税、力役,因而使役法失衡。

四、纸张变质,残损脱失。从前多用厚纸登记,固易保存,但其后一些贪官以较薄之纸张来代替以赚取其钱,以致纸张为虫所蛀食而脱失。

五、册漏重造,失去常规。从前,对于申请黄册和补造黄册原有一定之规定,但自弘治以后,大多数地方官府却没有按此规定办理,甚至有拖延数年不等,故使遗漏者不得补上,使黄册之功用大失。

六、打击阻挠,无法收效。因为黄册对人口分布十分清楚,从而收税无差,但日后因地主富农从中阻挠,兼并他人土地,甚至赂官瞒税,故使黄册推行大受阻碍。

七、赋税役繁,负担不均。依照明例,凡朱明子孙宗室皆有俸给,故不得不重征赋税。而差役税目愈来愈多,逐渐成索银之法,令人不胜其烦,使贫富悬殊的局面激化。

八、定征文册,黄册益废。自从黄册失准,不能发挥其作用,当时有所谓定征文册以代之,改革往日之积习,但亦无多大改进。而到中叶后“一条鞭法”之实行,把所有里甲、均、力差、银差一并计算,打破了黄册之多余琐碎,因而使得黄册制度大受破坏而致瓦解。

第十一节 一条鞭法与得失

创制之时代背景

明初以黄册鱼鳞图分载户口、田土,以整饰赋役,其法未尝不善,奈因日久废坏,又不能按照实际情形调查更定,以致其后田赋大乱,穷者有税无田,富者有田无税。同时,田赋征收之项目繁琐,役法亦极复杂,百姓负担繁重而国家田赋收入反而减少。

明代之庄园经济较元代发达,土地分官田与民田两种。官田之来历有由君主赐予,有由荒地开垦,有由民业授转。受田者除皇族以外,尚有勋戚、姻亲、宠遇或伊斯兰教僧人。此等庄田对政府而言,多不负有纳税义务;对人民而言,时常发生侵并之事实。故在张居正时代,庄园侵吞民田之风气很盛。此外,人民为避免赋税,在此情况下,做成土地愈趋不均,地籍更趋失实,国家税收短小,导致财政困难。

明代之田赋税率,自从明初已发生困难现象。第一,因地方性之不均,做成税率之高,历史上少有。第二,由于田土之不同,而税率亦异。譬如官田、民田之田赋,固以面积为课征标准,而征额则大异;官田每亩征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第三,由于大量田亩之不确,也使田亩赋税不均;由于审定田亩之办法参差不齐,故亦难趋于公平。在上述之情况下,至神宗万历年张居正执政时,便改行一条鞭法。此法之创行者为庞尚鹏,《明史本传》记庞于嘉隆间,巡按浙江,见民苦徭役,乃建议推行一条鞭之税收方法。

一条鞭法之内容

所谓“一条鞭法”,就是清查各州县的人丁田地,把人民应出的田赋力役及上贡方物,并为一条,一律计亩,缴纳银钞,于万历九年尽行之。《续通考》:“(其法)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额外征收)。凡额办(正税)、派办(附加税)、京库岁需与留存、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据上述所谓一条鞭法,是将赋税徭役及若干额外征税统一征收。一条鞭法之采行乃完全适应客观情势之需要。清儒任源祥指出:“明之一条鞭犹唐之两税。两税之行也,天下有不得不两之势,议者或咎其轻于变古,卒未有更两税而善其法者。条鞭之行也,天下有不得不条之势,张江陵不过因其势而行之。议者或病其奉行之不谨,名实之不符,卒未有舍条鞭而善其法者。自古赋出于地,役出于丁。明初编审税粮,则以地为经,以丁为纬,但银差力役有数,杂泛差无数。中叶以降,官吏得以上下其手,里甲率至破家。隆庆中,江西巡抚奏行一条鞭法,合算力差银差杂泛差之数,并入田亩折征,头绪不纷,征输两便,此条鞭法所由始也。万历初,江陵当国,知天下差役之苦,非独江西为然,遂通行天下,是以两税行而租庸调并合。条鞭行而税粮、银力杂差并征,其义一也。”

一条鞭法之优点

由于不征丁税,不只减轻人民的负担,且给予人民较大的自由。从此,人民容易离开乡土,奔向城市,另谋生计;对疏散较密地方人口,发展都市工商行业,有刺激鼓舞作用。

由于缴纳赋税,一律折现征银,无形中加重货币的使用价值,使一方商品交换得到很大的便利,同时也加促工商业贸易的发展。《天下郡国利病书·安邱县志》曾列举一条鞭法有十利,并以之比作宋代的免役法。其所举优点如下:

1.通轻重苦乐于一邑中。

2.法当优免者(指豪富不当役者)不得割他地以私荫。

3.钱输于官而需索不行。

4.民不赔累。

5.合银力两差(明制:出银应役者曰银差,出力应役者曰力差)并公私诸费。

6.去正副二户(洪武之季,分粮为正副二人)则贫富平。

7.承禀有制,侵渔无所穴。

8.官给银于募人,募人不得反复抑勒。

9.富者无弛担而贫者无加额。

10.银有定额,则册籍清而诡寄无所容。

此外《天下郡国利病书·武进县志》唐鹤征论一条鞭之利甚详,归纳其所论可得三点:

1.不役里甲,不募均徭,则蠹吏无所施其讹诈之计。

2.合并征收,条目简单,更无额外之索,百姓无分外妄费。

3.官征官解而民无贿赂赔之苦。

一条鞭法之缺点

一条鞭法之实行,以往赋役之各项繁复项目取消,其始固便农民,及至末流,各种力役又再恢复,杂税冗费名罢实存,使人民无形增加负担,其困苦比前更甚。

由于一条鞭不征丁税,严格的户籍制度的存在,便发生动摇,使中国农村自给自足的社会制度,受到严重影响。

反对一条鞭法者认为此种税法有如下之缺点:

1.已征在官,偶遇蠲免,赃吏得以窃而有之。

2.一概混征,如有蠲免,小民不得详知其数。

3.一时总征,民力颇有不堪。

4.工匠和富商大贾皆以无田免役,而农夫独受其困。

5.条鞭之法,行于富庶地区,无甚问题;但行于土地硗瘠之区,则不利于贫民。

若以现代眼光来看,当时一条鞭法之推行可视为一进步的税制。第一,符合赋税由繁而简的原则;第二,符合便利的原则;第三,合并征收,费用减轻,又符合征收费以少的原则。据《续通考》卷一:“(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迨隆万之世,提编推广如故,又多无艺之征。逋粮愈多,规避亦益巧,已解而愆限或至十余年,未征而报收,一县有至十万者。逋欠之多,县各数十万。赖行此法,无他科扰,民力不大绌。”

须知一条鞭法虽合于赋税经济原则,但此税制仅属地税征收之改进。故明代赋税制度本身之缺点尚未完全改正。此种税制只着重农业方面,忽视工商,也确有违反赋税公平之原则。但就整个制度看,一条鞭法之推行,大体上是利多弊少。

一条鞭法破坏的原因

明代末叶,屡兴军戍,田赋兵饷不断增赋,百姓无法负担,遂使一条鞭无法实施,而国祚亦不继矣。

明神宗晚年因用兵东北,岁收不足,乃于万历四十六年为增筹“辽饷”三百万,每亩加田赋三厘五毫。四十七年再增加田赋,在原有增加九厘之外,每亩再加征三厘。八年又加征每亩一分四厘九丝。十二年因杨嗣昌建议,每亩又加银一分,谓之“练饷”。此“辽饷”、“助饷”、“练饷”谓之“三饷”。三饷所增加之田赋税收达二千多万两银,民不胜负荷。加以贼盗蜂起,田土失收,一条鞭遂告紊乱不能行,而国亦以亡。故《明史》卷七十八《食货志》云:

“嘉靖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诸役卒至,复佥农氓,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也。”

第十二节 租庸调与两税法之比较

唐代的租庸调制,可说结束了古代井田、均田一脉相承的经济传统,而两税制则开始了此后自由经济之先河。兹将租庸调与两税法就以下各方面,分别比较如下。

一、预算方面。租庸调制先规定了田租定额,然后政府照税额征收,再把此项收来的田租作为政府每年的开支,这可说是一种量入为出的制度。

但两税制之规定田租额,则是量出为入的。因当时杨炎定制,乃依照唐代宗大历十四年的田租收入为标准,而规定以后各地的征收额。这在政府的征收手续上,是简单省事得多了,可以避免每年调查统计垦田数和户口册等种种的麻烦。

二、全国各地租额方面。中国历史上的田赋制度,从井田制到租庸调制,全国各地租额,由政府规定,向来是一律平均的。租庸调制之下是四十而税一,全国各地,一律平等,无不皆然。

但两税制便把这一传统,即全国各地田租照同一规定数额征收的那一项精神废弃了。因为两税制之规定田租额是量出为入的,虽然手续简单了,但这样就变成了一种硬性规定,随地摊派,而不再有全国一致的租额和税率。

三、为民制产的精神。租庸调制的精神,在于政府为民制产,然后因其产而课赋。这种办法,既没有重敛病民的弊病,又可以杜绝兼并。自两税制实行,把中国古代传统的井田、王田、均田等一贯的平均地权、还授田亩的制度打破了。从此田亩可以自由买卖,自由兼并,使土地又走回秦汉时代趋于集中的旧路,社会呈现更多的不安与病态,而把租庸调为民造产的精神全失掉了。

四、项目编排方面。唐之租庸调制,项目分明,有田始有租,有身始有庸,有户始有调。此制的最高用意在使有身者同时必有田有家,于是对政府征收此轻微之税额,将会觉得易于负担,不感痛苦。

租庸调制三个项目分得很清楚,两税法归并在一起,虽说手续简单,但日久相沿,把原来化繁就简的来历忘了。遇到政府要用钱,要用劳役,又不免要增加新项目。而这些新项目是本来已有的,并在两税中征收了,现在再把此项目加入,岂不等于加倍征收。此即税收项目不分明之弊。

五、纳税人之范围。在实施租庸调法时,官吏九品以上及皇亲、贵戚、官学生徒、孝子顺孙等,是不负担租庸调的不课户;此外如鳏、寡、孤、独以及部曲、客女(豪族的仆妇、奴婢等),也都不课。

两税法从户税、地税发展而来,而户税、地税,本来就规定官吏也要交纳的。所以从地税、户税发展而来的两税,官吏也得交纳。更重要的是浮户、客户和不定居的商贾,都要负担两税。

六、税收准则。租庸调是以丁为基础,及丁则授田,年老则还官。但两税不以年龄,而以贫富为征税的标准,打破往日的所谓中男、丁男等的差别。

七、税收之主体。租庸调法是实物、力役并重,而且租庸调法规定五十天的力役可以代替全部实物,所以租庸调还是以力役为主的。

但两税法是以实物为主的赋税。我们知道两税法是“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实际征收时是实物居多的,缗钱只是由实物折算而来,所以说,两税法是以实物为主的。

八、计算方面。租庸调制是收米谷布帛的,租则凡成丁男子,每年纳粟二石;而庸调也是征布帛,不是以钱作为计算,纯以实物计算。

至于两税之征纳品,除地税之部分为谷、粟外,其户税之部分则改收钱。既以钱为定税之标准,则应征钱。然昔日庸调皆征布帛,政府支出,用布帛之处亦多。于是两税均率时,虽皆折为钱数计算,及实行征税时,又复由钱数,折合为绢帛。人民纳税,仍须用绢帛。

九、税制以外之税。唐初施行租庸调法时,还有地税和户税作为租庸调的补充税收。及安史乱后,因地税和户税占了唐代税收的很大部分,而租庸调法又益弊,乃改行以地税和户税为基础之两税制。

两税的内容,主体在两种税:地税与户税。原则上两税只纳税一种,废去以前租庸调和杂税。然事实上,苛征杂税是陆续发生的。盐税本来就有,茶税也出现了。此外,又有所谓借商钱、间架、除陌等法。

十、征收时间。租庸调的征收时间是不一致的。租庸调物于每年八月上旬起输,九月上旬则各发本州诸租,本州收获讫,十一月起发遣输往京师。至于租庸调以外的地税,大约与租同纳;户税的征收时间,不甚明了。

而两税制纳税分夏秋两季,夏无过六月,秋无过十一月。但夏秋两次纳税,也不是两税法所创设的,实际上,大历五年地税的征收,就分夏秋,只是两税法将一切税都分作两期而已。

第十三节 租庸调与一条鞭法的比较

内容性质的比较

租庸调是唐的赋税制度,后改为两税法。宋代亦大体沿此制。明代赋役制度,行至嘉靖万历年间,有所谓“一条鞭法”者,其目的在化繁为简,以救混乱纷扰之一种税制。现将两者内容作一比较,以明其异同优劣如下。

一、由对人税转入对物税。古中国税制,纳税之主要对象有三,曰田,曰户,曰丁。田为物,而户与丁则为人。唐之租庸调,皆以对人税与对物税并行。及行一条鞭法后,为免里甲吏胥颠倒上下混乱户则之弊,打破了里甲户则之分别,改以丁、产为征役之标准,户之地位变轻。又将生产范围缩小为“粮”,改以田定产之厚薄与役之轻重,而田之地位及负担益重。此时对人之丁税虽犹存在,然远不如田税之重要。

二、由现物税转入货币税。唐之两税,定制时概以货币计算,然输纳时仍折为现物之绢帛。明初定税时,仍偏重于现物,然由于商品经济之发展,赋税征课至明英宗正统元年,遂有折征金花银之举,由现物变为货币。迨一条鞭法推广通行以后,力差变为银差,赋役之征纳,殆莫不为银矣。

三、民收民解,转为官收官解。自唐以来,督催赋税即为里甲正役及保甲人户所负担之一种重役,输纳不及时,或有短少,里甲正役及保甲往往备受鞭笞之苦。及行一条鞭法后,赋役之征纳,大都用银。银之收解,较现物为便,渐将里长征收之任,改为催征监收由民户直接齐银至官柜缴纳。缴纳时须由里长任监收之责;缴纳后,随即由监收人送存官库。

优点方面的比较

一、税目分明。唐之租庸调制,税收项目,条列分明;有田则有租,有丁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其所征收的数量,均有定额,不似此制度破坏后之各种税制,可以随时增加,有进无已,因此免除了横征暴敛之弊。

明代一条鞭法大都以“化繁为简”为原则。盖明初之赋役制,虽似整然有条,但就其科则项目及编检施行程序言之,实甚繁密,非乡间细民所能把握。而奸吏猾胥,缘之以滋弊则甚易。故为改革之谋者,务以化繁为简作原则。

二、为民制产。唐制,及丁授田,年老还官。人民有其自耕的田土,而不能私有;政府有其一定的收入,而不能骤增。所以人民过着舒适的生活,社会呈现繁荣的景象,是必然的。

明制,盖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扰,而事亦易集,立法颇为简便;更且造定册简,令行各州县,永为遵守。故徭役公平而无不均,天下太平,民生安逸。

缺点方面的比较

一、租庸调税制的精神,在政府为民治产,然后因其产而课赋。但实行这种制度,必须有其特殊条件,社会秩序必须安定,人口流动性不能太大,户籍和田籍须清楚齐全,然后才能实行,有效率的政府才能做到。然唐自武后时起,政治渐不如前,人民规避徭役逃亡者渐多。法令的废弛,可以想见。安史乱后,户口逃匿更多,旧有的户口名籍,多非其实,租庸调制度,无法继续实行。因为“租庸调”制是以户口作单位,故账籍必须清楚。账是壮丁的册子,每岁一造账,三岁一造籍,对政府来讲,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都有负担。

二、一条鞭法虽成为明代后期适用之赋役制,然究其实,各地所行之一条鞭法并不一致。或将役之项目合并为一,或将赋役合并,而合并之程度不一;或将役之一部分摊入赋内,或将役之全部摊入赋内;其征收管制上亦不尽同,所行亦有善有不善之别。故《续通考》引工科给事中曲迁乔之疏语云:“但有司行之有善有不善,是以地方亦间有称不便者,今宜行各抚按。将见行条鞭之法,或有司奉行未善者,则随宜酌处。如病在雇役,则宽议其工食,使人不苦于应募;如病在里甲,则严禁其暗用,使人得安于田亩。或则坏成赋,勿使下地暗包上地之粮;或九则征银,勿使贫民概应富民之役。调停既当,人自乐从矣。盖立法虽为简便,然粮长里长名罢实存。诸役卒至,复佥农氓,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守也。”

第十四节 两税制与一条鞭法之比较

背景之比较

唐初行租庸调,其后不得不变为两税制。明初行繁杂的税制,其后亦不得不变为一条鞭法。二者的背景各有异同,其相同者如下:

一、人口大量逃亡。唐安史乱后,北方人口大量流徙,天宝十四载课户五百三十四万九千二百八十;到乾元三年,课户仅七十三万八千五百八十二。明代政府根本不按法定制度来编佥民夫,而是“壮丁尽行,役及老幼”;而且征去之后,少有回者,所以人口大量逃亡。

二、税目重新统一。安史乱后,除租庸调外,尚有户税、地税、青苗钱等等。宰相杨炎力谋税目之简单化,乃将一切名目省去,其应出之税额,则摊入两税中。明初田赋制的税则非常复杂,田分官田、民田;官田又分设还官田、屯田、皇庄等,民田又分大亩、小亩等。徭役尤其繁复,又分里甲、均徭、杂项等多种。到黄册与鱼鳞册发生问题时,税役便需从简设计。

其相异者如下:

一、明代社会分工日益发展,地主豪户经营的商业性农业,以追求货币为目的。

二、明代白银地位提高,洪武虽禁止人民用白银,要用宝钞和制钱,但商品关系越发展,越需要一种价值较高的贵金属作为货币。

三、明代徭役渐变为雇役,人民从事工商业,赚得货币,以之雇人代役。而另一方面,里甲制也开始破坏,甲首因赔累而破产,于是税粮收解由官方负责。

四、唐之改行两税制,则因租庸调法的收入,根本不敷国用。《新唐书·食货志》有云:“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生,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起,兵兴,财用益屈。”

五、唐代均田制彻底破坏亦为两税制兴起之主因。唐代私田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又许人民于迁居时自由买卖口分田,宽乡、狭乡之划限不明,自然造成均田制之破坏。

内容之比较

一、由对人税转入对物税。纳税之主要对象有三,曰田,曰户,曰丁。田为物,户与丁为人。唐之租庸调,是对人税与对物税之并行。由租庸调变为两税,似已将对人税之庸调废弃,成为对物之财产税。但唐以后,庸调复以别称名词出现,如宋之役钱、钱米,元之科差等。到一条鞭法行后世,打破里甲、户则之分别,总以“丁”“产”为征役之标准,而户之地位变轻;又将“产”之范围缩小为“粮”,总以田定产之厚薄与役之轻重,于是对物税占了重要之地位。

二、由现物税转入货币税。中国赋税自古多收实物,直至唐行两税制,始正式有货币税,至明行一条鞭法更普遍用货币税。是以《续通考》按语云:“唐德宗作两税以钱代输,明英宗折金花而以银充赋,皆古今农政中更制之大端也。”盖唐两税定制时,以货币定其率;输纳时,仍折为现物。但明一条鞭法即使力差亦变为银差,一切征收,莫不以银为主。

三、分夏秋二季征收。唐两税制又叫夏税秋粮,夏无过六月,秋无过十一月。此是因着古代农业社会的需要而设的。自唐至清,千余年间仍行二次纳税法。明代初年,洪武即立夏税、秋粮的法则,到一条鞭法,实为扩大充实两次交税的精神。如宋代《松江府志》法条有云:“于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

四、各地税率不一致。据陆宣公奏议所载唐代行两税法,天下各州人民所负担之税率,轻重不一,于是负担较重之州,其民多逃入负担较轻之州。轻者人民增加,而税额不增;重者民户逃亡,而税额之总数不减。于是轻者益轻,重者益重,税户逃亡之风,遂不可遏。明代行一条鞭法,实际上各地所行之一条鞭法并不一致,或将役之项目合并为一,或将赋之项目合并为一,或虽赋役合并而程度不一等情况均有之。

利弊之比较

一、其利处如下:

1.人民有流徙之自由。两税法讲求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一条鞭法则不征丁税,力差又变为银差,由政府以银募人代行力役。于是人民无差役缠身,有较大之自由游离乡土,奔向城市,另谋生计。这对疏散密度高之人口,发展都市工商行业,有鼓舞作用。

2.促进工商业之发展。两税法重钱币运用,一条鞭法以银纳税。货币流行加强工商业之发展,“一条鞭法行后,富商大贾,不致土田”。所谓不致土田,就是由投资土地,改为投资工商业。在这方面,一条鞭法似较两税法之作用更大。

3.有保障贫民之用意。两税法讲求“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富者征纳比贫者为高。一条鞭法讲求摊丁入田,用意也是一样。所以顾亭林《天下郡国利病书》有云:“条鞭利贫不利富,利军不利官。”又云:“利于下,不利于上;利于编氓,不利于士大夫。”

4.收解手续上之改良。唐代立两税法之同时,设有两税使到地方征收或催收赋税。盖当时藩镇割据,赋税由地方送到京师之中途,相当危险,所以有两税使以主之。到明代实行“官收官解”的良好措施,可免里首之中间剥削。此法一直沿用到清末,可见收解手续上之进步。

二、其弊处如下:

1.妨农利商。两税法讲求“量出为入”,一旦农事失收,则农民受害;而且以钱币结算,商人容易上下其手,囤积居奇。至于条鞭方面,顾亭林《天下郡国利病书》云:“条鞭之法……闾阎殷富,地价腾踊。”地价上涨,非平民所能拥有,于是豪户兼并日多,平民流入工商业,农民便大受豪户迫逼了。

2.杂税丛生。两税将一切税归入计算,但国用日多,于是新税项纷纷出现,如商税、盐税、茶税、酒税等。而条鞭之后,明室又有辽饷、剿饷、练饷等名目,使人民生活更苦于从前。

3.户籍破坏。两税与条鞭都不需完整户籍制度,于是自此以后更没有户籍制;表面看来似乎并不重要,但实际上意味着国家对经济预算与吏治问题开始疏忽。藏奸纳垢、游手好闲等事因之而起。

4.恢服力役。两税倾向于对物税;条鞭乃由两税发展而成,讲求摊丁入田,免除力役。但终明之世,力役始终存在,至清乾隆才明令禁止。力役在当时而言,的确不能完全避免,但也成为与制度相抵触的法令。

同类推荐
  • 西班牙内战:革命与反革命(全三册)

    西班牙内战:革命与反革命(全三册)

    在这部凝聚了作者博洛滕半个多世纪心血的作品中,他向我们展现了西班牙内战期间共和派阵营的全面景象,颠覆了对于这场战争的一般认识。作者利用多年来广泛搜集的原始资料开拓了两大主题。首先,他深入而详细地描述了由一九三六年七月的军事叛乱所引发的群众革命,让人们看到这场革命戏剧性地改变了共和派控制区的政治结构,尽管共和派阵营的一些党派煞费苦心地淡化其重要意义;革命委员会突然出现在无数个城镇和乡村,形成了主要由工人组织掌控管理的新的经济结构和政治权力。
  • 先秦时期的权谋游戏

    先秦时期的权谋游戏

    此书淋漓展现了历史的治乱兴衰、人物的成败得失:最深刻的儒家智慧,从征服人心入手,谋圣而不谋智;最刻毒的法家智慧,以法、势、术为核心,用阴谋和强权控制民众;最圆融的道家智慧,通过“不争”,以心智王天下;最超脱的佛家智慧,在面对在世与超世、做人与成佛、求佛与求己中选择追求内在本心……
  • 美女貂蝉走江湖

    美女貂蝉走江湖

    人在乱世,游血江湖;终极一杀,剑指曹刘!这一切,只为还夫君吕布那份粗鲁的真情,貂蝉拼了...
  • 三国之诸葛封神

    三国之诸葛封神

    少年未敢书轻狂,天激荡,长戟谓兴亡,三千风骑谁人当,跃马叱咤风云,羽扇扬,谈笑破阵,酒中七星留后世。纵横舌上,儒生济世,欲向黎民问饱暖,兵家杀伐不休不止,鬼谷奥妙无穷无尽,机关术数巧夺城,法度令行定新朝。啸三声,江山太平无虞事,再扬我,诸葛名声!!!
  • 暖宋

    暖宋

    从地球的未来到异域的大宋,虚幻的科技碰撞真实的繁荣,末世的情怀充实积弱的土地,温暖的画笔绘出多彩的长虹。
热门推荐
  • 体坛大魔王

    体坛大魔王

    立志要成为体坛大明星的陈凡,一觉醒来被系统附身了。成为一支平行世界里华夏足球队的一名替补球员。谁知道系统不靠谱,陈凡只能自力更生,怼天、怼地,对空气,硬是怼出一片新天地。陈凡的口号是:不服!来怼啊!欢迎大家围观体坛大明星!
  • 友情卷(文摘小说精品)

    友情卷(文摘小说精品)

    本书收录了一些文摘小说中的精品故事。人与人之间交往,从最简单的那份情感开始,可以演绎多少真挚情感。本卷主要以友情为选材,从不同的视角诠释作者们眼中的友情。
  • 将军农妃要种田

    将军农妃要种田

    "娘家倒台,夫家也跟着倒霉,心狠手辣的婆婆竟要致孤儿寡母俩于死地。原主死里逃生,她一朝穿越,扛着一把锄头种地去!安稳日子没多久,战争居然爆发了!“你的国家欠了多少账,大不了我种地来还就是了。”因此,这是一个地主婆让自家将军一步一步“解战袍”的故事。"
  • 火星有座城

    火星有座城

    萤火计划是中国航天的火星基地城计划。在中国空间站投入使用;在中国载人航天登陆月球后;在中国自主研发的火星探测车登陆火星后;中国成为第一个载人登陆火星成功的国家。当中国生物学家汤天带着生物虫太着陆火星,萤火计划一步步开启,火星有座城是中国建造!
  • 你的人间不值得

    你的人间不值得

    江墓说,所有悲伤的故事都会有一个结尾,但每每感知别人的故事之后她都会失控。江墓说,她是一个怪物。可她不知道的是,有一个人一直在她身边爱着她。世间有多冷,江墓就有多无情。那年四零一事件以后,她发誓不能再误判任何可能出现的情况,无论是多难的案件,疯狂代入,强行围捕。她把她自己变成了一个疯子,她对他们说,人间不值得秦朝:我把心给你,让你的人间值得好不好?【1v1双洁,纯属幻想,勿入现实】
  • 闪婚深宠,竹马老公太迷人

    闪婚深宠,竹马老公太迷人

    一夜沉迷,被跟在身后十年的小尾巴逼迫着离开......一朝梦醒,宠着自己十年的大哥哥狠心抛弃......甜文甜文真的是甜文!
  • 佳妻迷人:霸道老公深深爱

    佳妻迷人:霸道老公深深爱

    婚礼上,他放弃新娘,忽然宣布娶了她。惊愕中,她被强娶回墨家,成为人人艳羡的墨家三少奶奶。婚后日常是斗渣男贱女,顺便将墨三少收服到碗里来。可是当她身怀双胎,他却翻脸无情的时候,所有爱的坚持,到底是否还有意义?【其实是宠文……】
  • 雉飞鹿过芳草远

    雉飞鹿过芳草远

    每代人都有成长的印痕--“growingpains”。没有谁的青春是长年明媚如春。所幸的,我们坚持下来了。那些细碎的快乐和忧伤,好像爬行在我们后背上的细小的虫。窸窸窣窣,就这样爬出了一段难忘的青春时光。
  • 姜茴

    姜茴

    两个人的故事,一千年的执念前世遥遥不见,今生共赴黄泉
  • 五脉帝圣

    五脉帝圣

    重生归来,带着系统小弟闯(zhuang)荡(bi)万界,这个光(feng)荣(sao)且伟(bian)大(tai)的任务,舍我其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