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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英印帝国里的克什米尔(1822-1947) (8)

这三本着作都是从印度角度来分析与克什米尔相关的法律文件,一个共有的特点就是在列举大量法律文件之后再稍作分析,在论述印度是否有权占有克什米尔时偷换了一个重要的概念,把《1935年印度政府法》(1947年修订版)当作克什米尔大君签署《加入证书》的法律依据。这种说法不能成立,因为《1935年印度政府法》(1947年修订版)并不是印度土邦归属的法律依据。巴基斯坦学者伊伽兹?侯赛因的《国际法视角中的克什米尔争端》Ijaz Hussain, Kashmir dispute: an international law perspective, Islamabad: Quaid-i-Azam University, 1998具有特殊的价值。由于这方面的论着通常来自于印度作家,该书就为读者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巴基斯坦立场。他驳斥了印度占领克什米尔已经完成了法律程序的观点,但由于作者没有揭示克什米尔土邦主的权力来源,因而没能对克什米尔问题产生的法律原因做出很好的解释。本节试图在这些论着的基础上,再考诸史实,与相关事件进行比较研究,然后就克什米尔问题产生的法律背景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的法律地位

英国在印度建立的殖民体系被称作英印帝国,它是英国最大最重要的海外非移民殖民地,大致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和缅甸。这一体系分作英属印度和印度土邦两部分,两者虽然都以英国国王为最高元首,却是不同的政治实体。到1947年,印度的王公议院已经由562个土邦代表组成。在英国统治印度逐步扩张的过程中,通过谈判或强加的条约或协议,众土邦与英国政府建立了多种多样的关系Ali, Chaudhri Muhammad The emergence of Pakistan, Lahore: Research Society of Pakistan, University of the Punjab, 1967, p222。

1846年的《拉合尔条约》和《阿姆利则条约》确立了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的主权地位,其中也充满了英国政府对多格拉王室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例如,《阿姆利则条约》第二条规定,要着手划明克什米尔与中国西藏之间的边界线,第四条规定多格拉王室不得随意扩张领土。英国政府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条约签订时,英国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已经取得胜利,并且通过1841年5月27日的《广州和约》和1842年8月29日的《南京条约》,实现了当时侵略中国的主要目的。

而且,英国人对古拉伯·辛格势力壮大也颇为忌惮,加之此时英国已经与中国清政府处于鸦片战争后的和平时期,不愿因为古拉伯·辛格挑起冲突而妨碍自己向中国内地的渗透。所以,当时英国担心:“掠夺的希望和复仇的愿望也许会引诱他重复1841年那样进攻拉萨的领土,看来这并非不可能的事。这样的事立刻会停止织围巾的羊毛输入我们的领土,使我们诸邦同西藏的一点点商务全部中止。我们同中国皇帝的和平关系,也可能由于中国皇帝陛下不明白印度的统治者和克什米尔的统治者之间有何区别而发生相当的麻烦。……英国政府决定消除在东方一切争端中最普遍的原因——悬而未决的边界。”转引自周伟洲,《19世纪前后西藏与拉达克的关系及其划界问题》,《中国藏学》1991年第1期,第64页。

英国希望这段边界的划定,应由英国、中国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三方派人一起进行。因此,1846年8月,印度总督哈定先通过英国驻香港总督德庇时向清朝两广总督耆英转呈了要求划定拉达克和西藏的边界和修改1842年多格拉与中国西藏停战协定中有关全部商品通过拉达克转卖的条文的信函。同时,英印政府又通过所属巴沙赫土邦的一名官员,将哈定同样内容的信交给西藏噶大克噶本,转呈驻藏大臣转引自周伟洲,《19世纪前后西藏与拉达克的关系及其划界问题》,《中国藏学》1991年第1期,第64页。

1847年2月5日,两广总督耆英、广东巡抚黄恩彤上奏清廷说:“接据英酋徳庇时来文,以该夷与西刻(锡克)夷人构兵,据有加治弥尔(克什米尔)山地,交夷酋珴拉升管理。其地及该夷所管之地,均与后藏交界,业经兵头哈丁备文,派遣夷目前往拉萨城,请中国办事大臣明定界址。……伏查西藏与加治弥耳等处是否毗连,臣等虽无凭遥揣,但既有相沿界址可循,自应各守旧疆,无庸再行堪定。……臣等已备文照复,将所请定界、通商之处,概行驳斥。”齐思和等整理,《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1964年,第3056页。

此后英国人又多次通过不同方式表达了相同的愿望。但耆英等稍后奏称:“细核该夷酋来文之意,所重者不在定界而在通商,苟使通商之请不行,则定界之议或可中止。”齐思和等整理,《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第3057页。驻藏大臣琦善在奏折中也说:“披愣(注:英国,疑为Britain之音译)(于英锡战争中)战胜,森巴已经归附,并将所属之拉达克、克什米尔分与管辖。又欲想唐古特交易,定有章程,不准再由拉达克转卖,令派人前往会议等语。”齐思和等整理,《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中华书局,第3061页。英国人当时的主要目的确乎在于商业贸易。

英国政府虽然明文限制克什米尔大君随意扩张领土,但实际上是根据本国利益来予以干涉,并不是一味地进行钳制。1865年4月,阿古柏在喀什建立“哲德沙尔国”,引起新疆动乱。克什米尔大君兰比尔?辛格看到这是扩大政治影响和更大地攫取印度同新疆的贸易支配权的机会,在当年派遣了一小支军队越过喀喇昆仑山口到它北面靠喀喇喀什河下游岸边的赛图拉,在那里建筑了一个堡垒。这一行动明显违背了《阿姆利则条约》禁止多格拉王室随意扩张领土的约束,当时英国人并没有正式对他的行动提出抗议,因为他这个行动很符合他们为英属印度和中亚细亚之间开辟商路而正在执行的政策。然而,到了1885年,印度政府就决定反对克什米尔政府重提它对于赛图拉的任何企图。……印度政府在1888年,以后又在1892年,坚定地告诉克什米尔政府,赛图拉必须被认为是在中国领土之内[英]阿拉斯太尔?兰姆着,《中印边境》,民通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66年,第76-77页。

《阿姆利则条约》第10条还明确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为英国的保护国,说:古拉伯·辛格大君承认英国政府的至上权威,并愿意每年向英国政府纳贡1匹马、6对产细绒的良种山羊和3双克什米尔披肩,作为这种承认的确认方式。尽管如此,但卡雅兰?马达亚?潘尼迦认为:“和英国与其他印度土邦签订的条约相比较,《阿姆利则条约》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克什米尔大君独立地拥有移交给他的领土,并被承认为这块领土的统治者。虽然英国政府的至上权威得到承认,但并没有同意东印度公司来保证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的内部安全,条约的第九条只是限定英国政府向古拉伯·辛格大君提供援助,保护他的领土免受外部的侵略。”Panikkar, Kavalam Madhava, The Founding of the Kashmir State: A Biography of Maharajah Gulab Singh, 1792-1858, 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Ltd, 1953, p115

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爆发之后,英国国王在1858年从东印度公司手中接管了印度政府的控制权。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统治转由英王来实行,此后印度土邦被看作是英王的附属国,由副王代表英王行使最高权力,具体事务由副王参事会政治部负责。这就把所有印度土邦变成了英王的臣属,从而确立了英王的最高权力土邦最高权力指的是,英国国王是印度土邦的最高首脑,英国政府是土邦外交事务的最高仲裁者,土邦的军队可以由英国政府调遣,英国为它们的防卫提供武装保护。简而言之,英国是它们的宗主国。这种关系受到一系列条约的保证,所以该备忘录的正式名称就叫关于土邦的条约和最高权力的备忘录。

例如,《阿姆利则条约》第十条就明确规定,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的统治者多格拉王室必须承认英国政府的最高权力。东印度公司与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的原有关系也随之转移给英国国王。尽管《阿姆利则条约》自身使克什米尔土邦的领导人承认英国的至上权威,英国人对克什米尔的最高权力却如同印度其他土邦一样,是通过1876年《英王称号法》才正式建立起来的,而印度土邦原本是东印度公司的盟国。拉克罕帕尔认为:“依据该法,英国维多利亚女王获得印度皇帝的称号,从而成为所有印度土邦的领主,它们反过来也变成了她的封臣。那也就授权英国干涉土邦的内部事务。”Lakhanpal, PL, Essential Document and Notes on Kashmir Dispute, Delhi: International Books, 1965, p24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印度的民族主义运动高涨,《蒙塔古-切姆斯福德报告》对设立由各土邦代表组成的协商机构提出了明确的建议。1921年2月8日,英王下诏成立印度王公议院。王公议院是一个协商机构,不是一个执行机构,由各土邦的各阶级代表组成,以副王任主席,议长和副议长每年从议员中选任。对于英属印度与土邦共同有关的印度土邦领土问题等,副王可随意与该院常务委员会交换意见。但王公议院不能讨论土邦的内政和它们的王公的事务,不能讨论它们与英王的关系,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各土邦的现有权利或义务,或者限制它们的行动自由[印]BC马宗达等着,《高级印度史》(下),张澍霖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93页。

1935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1935年印度政府法》,8月2日法案获得英王批准。《1935年印度政府法》为印度土邦和英属印度建立宪政体制的联邦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就英属印度的各省而言,加入联邦是自动的,对各土邦来说则是自愿的。当某个土邦主签署了一项加入证书,而且它得到国王陛下的正式批准,则他的土邦就被认为加入了联邦。该证书将授权联邦政府、联邦议会、联邦法院和任何其他联邦行政机关,执行《1935年印度政府法》所授予它们的与该邦有关的各项职能;但是,当局的权力受到限制Rao, HSGururaja, Legal Aspects of the Kashmir Problem, New Delhi: Minerva Press, 2002, p56。

印度土邦即使加入了联邦,也享有与英属印度各省不同的地位:各土邦享有主权,有自己的政府,只是外交、国防等事务方面受英国政府控制,处于半独立的地位;英属印度的各省不享有主权,通过英国驻印度总督受英国政府直接统治,是完全的殖民地。各土邦在立法会中的代表由它们的政府指派任命,英属印度各省则由选举产生。因此,从法律角度讲,各印度土邦与英属印度同为英印帝国内自成体系的享有主权的行政单位,它们是地位平等的成员。就好比现在的联合国里面,诸多成员国虽有大小强弱之分,但就主权地位而言都是平等的。即便如此,在英印帝国里面,查谟和克什米尔土邦的地位也尤为特殊,甚至于它在1939年对辖区公民所颁发的护照上,印度与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一道,被列为外国[巴]GM米尔着,《十九世纪的克什米尔与中亚》,陆水林译,《南亚研究季刊》2002年第4期,第48页。由此可见,克什米尔作为一个主权土邦,处于世界地缘政治的战略要冲,在英印帝国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二、《内阁使团备忘录》对土邦政策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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