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盗版、盗用、伪称出版社、印刷厂之名偷印贾平凹著作的同时,一些不法书商趁火打劫,一股假冒贾平凹姓名出书的歪风狼烟四起。先是署名“老贾”的《帝京》,继之为署名“贾平凹”的《霓裳》《世界不能没有女人》《废城》《欲城》《裸城》等等。
据查,《帝京》是广东某部队某作家的狗尾续貂之作。内容相当于《废都》续集,书中人名多与《废都》的人名相同或相似,故事情节也是沿着《废都》结尾重推波澜的,很容易使人联想到这是贾平凹的作品。加之书商的刻意包装,在扉页下端印着《废都》已是过去,《帝京》在“呼唤读者”,中间配有三位作家谈论的照片,旁注:继《废都》《白鹿原》《骚土》后,三位作家在商讨书稿云云。该书的炮制者显然是个老手,善于打擦边球,署名“老贾”,既能起到以假乱真之效,又不致被抓住把柄。此案至今仍悬而未决,也说明了始作俑者的老奸巨猾。笔者曾在《帝京》扉页上批点指出:
东施效颦、邯郸学步是古代中国模仿的笑话。20世纪的末期,东施、赵人之流的徒子徒孙仍大有人在且青出于蓝胜于蓝,就说这本名为《帝京》的书,从书名到内容,从封面到扉页,简直就是《废都》的翻版,扉页上的“《废都》已是过去,《帝京》在呼唤读者”;“《废都》《白鹿原》《骚土》三部书轰动之后,却引出这三位作家共聚一堂,切磋文学之路,商榷《帝京》定稿”云云广告语无非是搭《废都》出版热之车,推销《帝京》,从内容上看,《帝京》就是《废都》的续貂之作。故事情节是接着《废都》的末尾展开的,主人公的名字稍作改动,把猫叫咪,比如将“庄之蝶”改称为“吾从周”,“阮知非”改称为“胡知非”,“孟云房”改称为“孟世君”,有些人名干脆袭用《废都》上的人名,如表姐、慧明等,捡破烂的老头仍在吟唱着民谣,连“□□□(此处删××字)”,也与《废都》如出一辙。
1994年元月10日晚,贾平凹看到笔者带去的由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发行处收缴的《帝京》样本,哭笑不得,挥笔写道:“陕西省新闻出版局,目前书摊上销售的《帝京》一书,非我所著和参与。书上署名作者为‘老贾’,扉页上又以他人照片冒充我照片,故意混淆视听,扰乱图书市场,请你们予以查处。贾平凹。”临告辞时,贾平凹托笔者转交致出版局的函,又让笔者转告有关部门,他与老村素不相识,照片也是以他人照片冒充照片中的三人,从未见过,说明文字显然是胡说八道,根本与事实不符。可再问问陈忠实,看他知道不知道。陈忠实正在住院,后来在某次座谈会上见到陈忠实,笔者问及此事,陈忠实说:“我从未知道那事,也与老村没见过面,谈何共聚和切磋?”起初曾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老村欲追究此事,后来因忙于创作,无暇顾及,说他没有精力打官司,而被假冒侵权深受其害的北岳文艺出版社的态度则显得鲜明和强硬,在5月27日的《新闻出版报》上刊发了声明:“近查,部分图书市场上出售《帝京》一书,该书系不法书商盗用我社名义的非法出版物,请各地查禁。”该出版社杨副总编说:市场上《帝京》不是我们出的,绝对是盗版。真正的《帝京》还在照排车间里,作者是广州部队的付某某。书贩子把作者改为老贾,在北京卖得很火,可我们太原没有一本。该社已请求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予以协助,待查出眉目后,将坚决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时任新闻出版署图书司司长的杨牧之指出:《帝京》文字风格、表现手法上模仿《废都》,署名叫老贾,《废都》作者不也姓贾吗?他故意让读者去联想书的前面还有所谓《废都》《白鹿原》《帝京》(实为《骚土》)三作者的照片。《废都》是什么样的小说大家都清楚了,借《废都》推销自己,耐人寻味。资深编辑田珍颖也指出:《帝京》的策划人比《霓裳》要老辣得多,他们利用汉字意义的复杂性,把读者引入怪圈,让人以为这本书与《废都》有关,而在语法上又有模糊性,很难揪住尾巴。
《世界不能没有女人》是1994年下半年在海南书市上发现的,署名贾平凹著,版权页上印有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北京光明印刷厂印制、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经销等字样,定价19.80元。该书的红底封皮印着一身睡袍的妖艳女子。贾平凹已委托律师同中国戏剧出版社交涉,该社答复说此书是假冒该社社名出版的,他们也是受害者。这次出版社也尝到被假冒的苦果。书商不假冒别社而假冒中国戏剧出版社,当与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霓裳》假冒贾平凹之名是不无关系的。
《霓裳》是假冒贾平凹姓名影响最大的侵权案。
1994年3月上旬,在参加全国政协会议期间,贾平凹在北京见到署名“贾平凹等著作”的《霓裳》。
3月中旬,署名“贾平凹著”的《霓裳》出现在北京、西安等全国各大城市的书店和书摊上。
3月21日,贾平凹写关于《霓裳》侵犯其姓名权的声明,并相继在22日、23日的《西安晚报》《西安日报》上刊发:
近日社会上发行的署名贾平凹著的长篇小说《霓裳》(中国戏剧出版社1994年3月版),并非本人所写,对此盗用本人姓名出版图书的非法行为,本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月24日,在笔者的推荐和引荐下,贾平凹约见卫全恩律师,草签代理《霓裳》侵权案的委托书。
3月30日,贾平凹会见白宝群、卫全恩律师,正式签署代理《霓裳》侵权案的委托书。
同日笔者开始对贾平凹《霓裳》维权进行跟踪报道。《西安晚报》刊发笔者的特写《〈霓裳〉假中有假》。
3月31日,《文学报》刊发笔者撰写的题为《〈霓裳〉披伪装冒名贾平凹》的报道。
4月2日,贾平凹托友转交2000元给白保群律师,作为赴京调查取证的交通住宿费。
同日,《文汇读书周刊》刊发笔者撰写的《贾平凹何曾著〈霓裳〉》的报道。
同日,《新闻出版报》刊发《中国模特》摄制组关于《霓裳》侵权的声明。
同日,《文化文艺报》刊发笔者写的《〈霓裳〉非贾著而是假冒》的报道。
4月4日,白保群、卫全恩律师会见记者,通报《霓裳》侵权案的代理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4月7日,《西安晚报》刊发实习记者赵红晨的报道:《〈霓裳〉侵犯姓名权贾平凹委托律师诉讼》。
4月8日,《三秦晚报》刊发笔者撰写的《贾平凹奋起自卫——律师就〈霓裳〉侵权案开始调查》的报道。
同日《新民晚报》刊发该报记者朱伟伦采写的题为《苏童来沪签名售书——对〈霓裳〉一书出版一无所知》的报道。
4月12日,《中国青年报》刊发署名何东的文章:《〈霓裳〉盗版,谁做错了嫁衣》。
4月13日,中国戏剧出版社向中宣部出版局上报《关于〈霓裳〉一书出版情况的报告》。
4月14日,《北京晚报》刊发署名解玺璋的文章:《谁写〈霓裳〉?一书知情人说破真相;书商捣鬼,出版社难辞其咎》。
4月15日,《三秦晚报》刊发笔者写的题为《〈霓裳〉大面积侵权——贾平凹鸣冤,10位作家叫屈,〈中国模特〉一片怨声》的通讯。
同日《读者报》刊发题为《书摊杀出个假平凹》的报道。
同日《作家文摘》刊发笔者写的题为《〈霓裳〉假中有假贾平凹律师做调查》的通讯。
4月16日,《文化艺术报》刊发笔者写的《冒名顶替贾平凹,律师首次谈看法》。
4月17日,《新报》刊发冬月的通讯《“假平凹”溜进京城》。
4月19日,《中国律师报》刊发记者辛晓谋的报道:《〈霓裳〉冒名出版起风波,贾平凹委托律师护权益》。
4月21日,《三秦晚报》刊发笔者写的通讯《〈霓裳〉侵权案波澜再起》。
同日,蒋和欣代表中国戏剧出版社赴西安与贾平凹及其律师协商未果。
4月25日,《世界信息报》刊发同崽写的《贾平凹告状》一文。
4月26日,贾平凹授权律师于《三秦晚报》上发表三条声明。
4月28日,《文学报》刊发柳系舟的综合报道:《〈霓裳〉风波再扑朔迷离》。
4月29日,《三秦晚报》刊发笔者热点透视文章:《这是卖身契嘛——贾平凹谈参与〈中国模特〉的策划与创作》。
4月30日,《文汇读书周报》刊发法音的报道:《〈霓裳〉纠纷激起贾平凹再作声明》。
同日《河南新闻出版报》刊发笔者的通讯文章:《〈霓裳〉来自〈中国模特〉,书商从中移“花”接“木”》。
5月1日,《新报》刊发史洪的报道:《贾平凹授权律师声明,〈霓裳〉严重侵权应予停止》,同时刊发《贾平凹授权律师声明》。
同日曹××等人赴西安和贾平凹协商,就署名“贾平凹等著”《霓裳》达成和解,并以“调解费”名义赔偿贾平凹4.5万元。
5月3日,一二〇一印刷厂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上报《关于印刷〈霓裳〉一书的简要情况》。
5月8日,《新报》刊发笔者的通讯文章《和解大门敞开侵权必须停止——贾平凹律师谈〈霓裳〉侵权案》。
5月10日,《中国律师报》刊发记者辛晓谋的报道:《〈霓裳〉不是贾平凹的“霓裳”,律师代贾声明脱掉“霓裳”》。
同日一二〇一印刷厂致函中国戏剧出版社,承认违规。
5月11日,白保群律师约见白烨先生,要求对方督促侵权各方全面落实贾平凹的三条声明。
5月12日,《文学报》刊发笔者的报道:《〈霓裳〉侵权案渐趋明朗》。但侵权各方缺乏诚意,对贾平凹的三条声明置若罔闻,致使调节未果。
1995年1月5日,正值寒冬腊月,贾平凹和卫全恩、羿克两位律师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状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一二〇一印刷厂、北京南华印刷厂侵犯其姓名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月10日,莲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从此,被媒体称为“95出版界第一案”的《霓裳》侵权案开始了坎坷、曲折的诉讼历程。
又是一个阳春三月,贾平凹和律师卫全恩、羿克踏上了赴京为《霓裳》侵权案调查取证之途。同时,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亦赴京为此案调查取证。
在京期间,贾平凹一行马不停蹄,先后会见了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等有关人士,就出版印刷规定等问题展开咨询;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调档阅卷,掌握了大量的鲜为人知的第一手材料;向《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报记者介绍了《霓裳》侵权案的进展情况。
1995年4月11日,莲湖法院开庭审理《霓裳》侵权案。初步查明:
1993年6月25日,贾平凹与北京大象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模特》电视剧编剧事宜”的协议书,协议言明,贾平凹受聘参与该电视剧的剧本创作,后由于客观原因,贾平凹本人仅仅参与了该电视剧的策划工作,而未参与撰稿。1994年1月19日,北京大象文化有限公司将由此剧本改编成的小说《霓裳》一书的著作权转让给了蒋和欣、曹华益二人。于是,蒋、曹便将该书稿送中国戏剧出版社(以下简称戏剧社)要求出版。戏剧社审稿后,同意出版1万册,但有关出版印刷的一切事宜均交蒋、曹二人全权办理,并认可二人为戏剧社之特约编辑。1994年2月16日,曹以戏剧社名义从戏剧社开出委托印刷《霓裳》1万册的委印单,承印单位为北京南华印刷厂(以下简称南华厂)。南华厂具体经办人看了一眼委印单后,曹借口将印单拿走,而交到了一二〇一印刷厂,但一二〇一印刷厂在1994年2月17日收到委印单后,印数已改为10万册,承印单位经一二〇一印刷厂与曹协商后,也改为一二〇一印刷厂。1994年3月1日,曹电话通知一二〇一印刷厂加印4万册,3月15日再次要求加印了3.3万册,当一二〇一印刷厂提出再补齐两次加印单的要求后,3月20日,曹以戏剧社方育德的名义写了一个“加印手续后补(10万册)”的便条,一二〇一印刷厂认可了该手续。同年3月25日,该书全部印装完毕。不久,全国的书刊市场上便出现了大量署名“贾平凹著”的《霓裳》一书。
法院认为,《霓裳》一书的出版发行,作为正式出版物仅1万册,该1万册的署名是否合适,应由各方有关人士及单位协商处理,或诉诸法律解决,这是《著作权法》所调整的范围,该案中并不涉及此事。而对于非法印刷的16.3万册书,由于署名“贾平凹著”,这实质上就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
从法庭所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一二〇一印刷厂,虽然印刷该书有委印单,但在印刷手续极其不完备的情况下,又加印了7.3万册,该部分印刷书籍的责任应全部由一二〇一印刷厂承担。同时戏剧社所聘请的特约编辑蒋和欣、曹华益二人弄虚作假,将1万册图书的印数改为10万册,且将承印单位由南华厂改为一二〇一印刷厂,本应由二人承担责任,但由于二人是打着戏剧社的名义进行活动,直至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后,戏剧社仍旧认可二人为特约编辑。故此,对蒋、曹所应承担的一切后果应由戏剧社全部承担。
1995年6月上旬,莲湖法院对《霓裳》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因侵犯贾平凹姓名权所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费24万元(其中一二〇一印刷厂承担8万元,戏剧社承担16万元);并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一二〇一印刷厂及戏剧社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开刊登出向贾平凹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必须经法院核准,所需费用由被告一二〇一印刷厂及戏剧社平均承担。
戏剧社和一二〇一印刷厂对判决不服,相继于8月15日、17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予以改判。
贾平凹虽胜诉,但亦对判决不服,其主要理由是:第一,侵权人出版《霓裳》非法获利100多万元,判决赔偿额太低,不足以制裁侵权行为,亦不足以弥补原告所受的损害;第二,作为主要侵权行为责任人的一二〇一印刷厂,其违法行为之程度和后果是很严重的,但是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足以起到整顿出版印刷单位、净化图书市场的社会效果,遂于10月5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
夏去冬来,1995年11月6日、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用两个上午开庭审理《霓裳》侵权案。法官分别对各方进行了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中,围绕“贾平凹著”《霓裳》是否构成侵犯贾平凹姓名权和一审判决是否合适,各有其辞,争论激烈。一二〇一印刷厂承认在内文(包括扉页和版权页)印刷上有不自觉的侵权行为,但认为封面是侵权的主要载体,而封面不是其所为。戏剧社不承认有侵权行为,认为他们不是本案当事人。贾平凹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一二〇一印刷厂是侵权的直接责任人,戏剧社和南华厂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审理中还发现曹华益并不是戏剧社的特约编辑;加印单不是方育德所开,也不代表戏剧社,而是曹、蒋的假冒之作。有些问题尚须曹华益和蒋和欣出庭对证。但曹、蒋迟迟不露面。
1996年7月1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有关法规,裁定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此案发回重审。
于是,历时两年多的《霓裳》侵权案陷入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境地。
《霓裳》侵权案的重审,并不是简单地退回原地走过场,更不是贾平凹败诉的征兆,或法院有什么名堂。据贾平凹及其代理律师羿克称,所谓“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不符合法定程序”意指未将参与侵权的北京新华彩印厂(下简称彩印厂)和曹华益、蒋和欣作为被告起诉并出庭受审,其侵权事实也不易弄清楚。对此,贾平凹及其律师羿克解释说,之所以未告彩印厂,是因为原告与彩印厂无直接因果关系;曹、蒋因“特约编辑”身份也仅与此案有间接关系。关于随着审理和取证工作的进展,而将其追加为被告,则是后来的事了。
转眼进入1997年。1月6日,莲湖法院的法官赴京向曹华益和方育德进行调查取证。
次日,莲湖法院开庭重新审理《霓裳》侵权案。经过上午的法庭辩论和提问后,下午进行调解。贾平凹的代理律师羿克提出侵权各方在承认侵权事实的前提下,按照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予以赔偿。侵权各方承认侵权事实,但认为赔偿数额太大,精神赔偿要求过高。关于谁家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赔偿额分摊多少,彼此则互相推诿,争议不休。
5月5日,莲湖法院再次对《霓裳》侵权案作出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被告戏剧社、蒋和欣、曹华益、一二〇一印刷厂、新华彩印厂赔偿因侵犯原告贾平凹姓名权造成的精神损失费24万元(其中戏剧社承担13万元,蒋和欣负连带责任;曹华益承担8万元,一二〇一印刷厂承担2万元,新华彩印厂承担1万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被告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刊登向原告贾平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其内容须经本院核准,所需经费由上述各被告共同承担。
5月18日,戏剧社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请求改判。
春去秋来,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9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终审《霓裳》侵权案。经过法庭调查和诉辩,案情日趋明朗。1998年1月15日,对于贾平凹和关注《霓裳》侵权案的人们,是一个难忘的日子。这一天,扑朔迷离、几经反复、长达三年多的《霓裳》侵权案终于有了说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变更原判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曹华益、蒋和欣、戏剧社、一二〇一印刷厂、新华彩印厂、南华印刷厂分别赔偿贾平凹损失费9万元、7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二、变更原判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曹华益、蒋和欣、戏剧社、一二〇一印刷厂、新华彩印厂、南华印刷厂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刊登向贾平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其内容需经本院核准,所需经费由上述各单位和个人承担。
终审判决的一个月后,2月20日,贾平凹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强令侵权各方立即履行终审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费用由侵权各方承担。
3月中旬,莲湖法院法官和贾平凹代理律师赴京强制执行《霓裳》侵权案的终审判决。在法院的威慑下,侵权各方均已承诺经济赔偿,并将向贾平凹赔礼道歉。
后来笔者在《霓裳》扉页上简记了有关情况,现摘记如下以为佐证:
1994年3月初,西安及全国书市上相继发现此书,平凹获悉后在《西安晚报》上发表声明,声称此书为假冒之作。但一纸声明并未扼制该书的畅销,平凹气愤,欲打官司,找我联系律师,并寻购该书,以作凭证。我一边联系校友卫全恩律师为平凹调查此案,一边寻购该书,也许售缺,也许书商风闻平凹打官司,藏匿此书,在单位和住地书店均未寻找到该书。一日碰见从事图书发行的黄大姐,托她在东六路找找,过两日催问,仍未找到。3月18日忙中偷闲,在一书摊上发现有《霓裳》及其广告,一并购买,翻阅之后于当日草成《〈霓裳〉非贾著而是假冒》寄《新闻出版报》等报刊。3月21日向局发行管理处王农处长反映《霓裳》问题,王说已知此事,并听说贾与冒名者私下达成协议,冒名者付贾20万元,又说下一部冒名贾平凹的书将出。鉴此形势,约孙见喜等人夜访平凹,谈及《霓裳》,平凹说他在北京开政协会期间已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予以澄清。建议他再写个声明,和我写的消息一并发表,平凹写了声明,发了我的消息。次日,与王农和版权代理公司王泽泗经理谈《霓裳》之事,王农讲已在西安书市上查出《霓裳》5000册。据悉,西安书市共有此书15000册,分两种版本,一种封面上署“贾平凹著”,另一种封面上署“贾平凹等著”,版权页上另署有其他几位作者名,据说这几位作者也准备打官司。当晚,在孙见喜家会平凹,他正式委托我找律师代理他打《霓裳》官司,并写委托书。我将随身携带的《霓裳》拿给他看,待他看完,我请他题字签名,他挥笔写道:“真正的假书,平凹,九四.三.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