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6月以来,西安、西宁、长沙、郑州、武汉等许多城市的大小书店、书摊和报刊亭相继出现了一本贾平凹著的《鬼城》,并配有彩色大幅广告。广告曰:
继《废都》之后贾平凹又一力作。《鬼城》原名《故里》,是贾平凹得意的力作,曾获出版社“十月文学奖”。小说以作者故乡为背景,有一定的自传体成分。如主人公之一美人儿赵怡进城当了演员,嫁了一个青年作家;汉江水手吴七领作家鬼城寻幽探秘等。小说中许多人和事后来均在《废都》中出现,其中关于山民野蛮蒙昧的性描写,如一丝不挂吊在松下的女人;洼地蒿草丛中男女野合;傻子鸡保大白天缠着赵玫要“雀儿进窝”等,开了《废都》性描写的先河。
如此极尽书中性描写渲染之后,最后又说该书堪称“《废都》前传”。既是“《废都》前传”,又是“《废都》之后又一力作”。前言不搭后语,甚至前后矛盾,弄得读者莫名其妙,不识《鬼城》真面目。贾平凹闻讯《鬼城》出现,愕然之后是愤然。本想通过律师诉诸公堂,弄清缘由,澄清是非,但念及与该书原出版者中原农民出版社曾有过友好合作,故和律师商谈后,于7月18日先修书一封给该社总编,郑重声明如下:
1.我从未交付过和签约过合同出版名叫《鬼城》的著作。
2.如果此书是以前《故里》再版,那么,自从有了著作权法后,再版任何书,出版社必须与作者补签合同或重签合同,而贵社从未有过此种行为。据我知,《故里》曾在出版较长时间后再版过一次,没有通知我,没有样书,没有再版费,我知道后念及当年与贵社曾有友好之情,便未追究。而现在,竟背着我又印,且私自改动书名。又全国各地印有广告宣传单,上边写着“自《废都》之后贾平凹又一力作”,这种行为严重侵犯我的著作权,又严重损害我的声誉。
3.对于这一事件,我与我的律师(西安天平律师事务所白保群、卫全恩先生)交换了意见,我保留诉之法律的权力,但念及我们曾合作过,我先向你们提出,请你们提出解决事情的方法。我平生最怕麻烦,一贯息事宁人,但若事情做得太过分,太欺人,我则是难以忍耐的。《霓裳》的事件、《帝京》的事件,大概你们也知道一些。
我等待回音!
贾平凹在书信中很少使用感叹号,也很少如此大动肝火,看看不堪入目的广告词,再比较一下《鬼城》和《故里》的不同处,即书商的肆意改动处,就不难理解贾平凹的心情了。笔者曾将《故里》(1992年7月第2次印刷)与《鬼城》进行比较发现:除书名改变外,封面也旧貌变了新颜,《故里》以绿做底色,红色书名居于上侧,左下侧是村姑和田园风光的素描,一派乡土情调;而《鬼城》封面却红、黑、黄、绿、蓝,五彩斑斓,而以大红大紫做基调,书名、作者名和出版者名称的排列显然是《废都》一书的模仿。两书的扉页也不相同,《故里》的扉页在书名上方印有“贾平凹人生爱情小说集”,而《鬼城》舍而未印,《鬼城》无书舌,《故里》的书舌上印着“美好的侏人、连理桐、针织姑娘、故里、核桃园、情”等要目,惜无“鬼城”列入其中,这也许是书商略去书舌及要目的缘故吧。《故里》的内容提要虽然写得中肯文雅,但没有《鬼城》的内容提要的诱惑力大,时代性也不够,没有获奖情况介绍,没有《废都》《浮躁》铺垫,怎能吊人胃口,逗人购买欲呢?在大同小异的作者简介文字里,《鬼城》仅加上了《废都》二字,其良苦用心不道自明。两书封底也有相异之处,《故里》封底标有“中国乡土小说丛书”字样,而《鬼城》将其略去不印,免得土里土气,难得城里人的青睐。印上的是模仿《废都》封底的标志和责任编辑、装帧设计者姓名,连窄窄的书脊也能看出《鬼城》东施效颦的伎俩:除书名、作者名、出版社名依次排列外,书脊上端也模仿《废都》的大雁塔标志印了个龟甲似的标志。
也许是贾平凹的强硬措词的作用,也许是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的震慑,8月17日,中原农民出版社社长郑荣和《故里》责任编辑李明性冒着酷暑专程来西安拜访贾平凹。问候、寒暄、致歉之后,郑、李二人向贾平凹介绍了《鬼城》出笼的过程:今年初,该社发行部某人向社领导说,湖南某书商想租型印《故里》。经社委会研究,同意租型,商定按1万册印,收了书商5000元租型费。没料到,某书商趁《废都》余热为了迎合市场,牟取暴利,竟擅自将《故里》书名、封面、扉页、内容提要、作者简介肆意改动。更出乎意料、令人吃惊的是,某书商竟炮制出那样语言粗俗、自相矛盾、夸大其辞、肆意渲染、不堪入目的广告宣传单,使我社声誉和形象受到影响,也使贾先生的名誉蒙受损失。同时也侵犯了贾先生的著作权,虽然我们也是受骗上当者,但我们难辞其咎,这次来西安负荆请罪,特向贾先生致歉,并商谈解决的办法。
经过两次协商,中原农民出版社和贾平凹签订了《关于处理〈鬼城〉(原〈故里〉)侵权一事的处理意见》:
一、出版社主动承担责任,向贾先生赔礼道歉。二、出版社保证督促租型一方必须尽快在《新闻出版报》上发表声明一则,就此事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予以澄清,公开向作者和出版社道歉。
三、补偿作者稿酬壹万元。四、双方合作,进一步查证书商对此书的印数,得到超过壹万册的确凿证据后。对书商进行罚款。待此项落实后。根据罚款数,再对作者进行补偿。
中原农民出版社:郑荣 作者:贾平凹
1994年8月17日
从上面协议内容看,贾平凹对中原农民出版社是相当宽容了,表现了大家风范。若按两次再版稿酬计,从贾平凹的名声和有关出版社、报刊社支付给贾平凹的稿酬看,1万元的补偿稿酬显然是很低的。据贾平凹讲,当出版社的领导和责编一再向他致歉、赔情,并诉说出版社的艰难后,他的心软了,基本上是按对方提出的处理办法办的。至于协议中的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向作者致歉,至今未兑现。关于继续查证,进行罚款,再对作者予以补偿也形同空文。这种缺乏监督执行的和解令人失望,只有有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局面才会为之改观。
《鬼城》的出现,也引起了陕西省新闻出版局和版权局的关注,他们不仅从《鬼城》的封面、扉页、内容提要、作者简介的变化上怀疑《鬼城》有鬼,而且从版权页上看出《鬼城》远非一般的租型书。按有关规定,租型书应该记载原出版者及重印者名称,但《鬼城》的版权页上仅有原出版者的名称,而无重印者,即租型者的名称,为什么隐而不印呢?其中必有名堂。经有关同志联系,7月28日,陕西省版权局的齐相潼处长、王泽泗副处长和笔者等人应约到贾平凹的寓所商谈《鬼城》侵权案代理等事宜。互致问候后,贾平凹介绍了有关《鬼城》及《故里》的情况。齐相潼认为,中原农民出版社和租型的书商未给贾平凹打招呼,擅自将《故里》改变书名、封面、扉页和内容提要,并印发彩色广告肆意渲染,侵犯了贾平凹的著作权和名誉权,应予追究,陕西版权代理公司愿代理此案。王泽泗也说:“平凹是我省版权研究会理事,我们理应联手维护你的著作权和名誉权。”贾平凹遂即提笔写了委托书:“兹委托陕西版权代理公司作为我的代理人,全权处理《鬼城》侵权问题。贾平凹。”
齐相潼接过委托书,高兴而充满自信地说:“我们一定请陕西版权代理公司认真负责地代理你的著作权利,维护你的权益。”贾平凹也笑着说:“那以后请你们做长期代理人。”
陕西省版权局经研究,决定先派人对《鬼城》一书进行调查,办案人购买了《鬼城》,找来了《故里》,进行了对比分析,先后邮发《关于〈鬼城〉(〈故里〉)作品著作权问题的调查函》给湖南省版权局、河南省版权局和中原农民出版社,其中给出版社的函中写道:“今年7月底,《故里》一书作者贾平凹通过陕西版权代理公司到我局投诉称,你社在未取得作者本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作品《故里》改名为《鬼城》予以出版发行,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为此提请查处。经审查,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已正式受理此案。现要求你社及时给我局提供《鬼城》的出版情况、印制数量、销售数量和发行折扣等。……”
与此同时,办案人深入书刊市场进行调查,在调查中获悉:《鬼城》一书是长沙某杂志社编辑部副主编周某发行的。至于《鬼城》的实际印数是多少?除在长沙铁道学院印刷厂印刷,是否还在其他厂印制?等等。尚待进一步调查,需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据悉,调查中遇到了不少困难,主要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湘、豫两省版权局的回函均未提供什么线索,出版社也无回音。因此办案人认为应速赴湘、豫调查。虽然困难重重,但办案同志还是表示,将从西安书刊市场入手,设法查清《鬼城》的实际印数,以此为突破口,打进《鬼城》,探其隐秘。可以说:实际印数证据掌握之日,即是《鬼城》之“鬼”原形毕露之时。后来因为办案部门领导调走,此案不了而了。
10年后,又出现了新仿冒版《鬼城》,并冠以2003年经典文学的幌子。对此,笔者在新仿冒版《鬼城》的扉页上写道:
该书系假冒伪劣之作,从书的内容看是中原农民出版社出版的贾平凹《故里》的翻版,但书名、包装、出版社均更换了。其实这已是我见到的第二种《鬼城》了,早在十年前的1994年,趁《废都》余热,不法书商就炮制了《鬼城》,且有彩色大幅广告曰:“继《废都》之后贾平凹又一力作”,云云。贾平凹曾致信给中原农民出版社质询,后经协商,该出版社赔偿贾氏1万元,并愿与作者一道追究不法书商的责任。后不了了之。不料,不法书商10年之后又抛出新版《鬼城》,并冠以2003年经典文学的幌子,蒙骗读者,特此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