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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合同常识篇 (2) (6)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7.乘公交车受伤,责任在第三人,怎么索赔?

2009年9月,小李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公共汽车去看望一位朋友。途中,一辆货车与该公共汽车相撞,致使多名乘客受伤,小李左臂骨折。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但是货车司机家境贫困无力赔偿,小李于是要求客运公司赔偿自己的医疗费,遭到拒绝。客运公司认为自己对乘客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责任在于货车司机,自己不应赔偿。那么,小李该找谁赔偿呢?

本案中,小李在乘车中因车祸导致受伤,虽然直接原因是第三人货车司机的过错,但是客运公司未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该向乘客承担违约责任。就客运合同而言,法律又对之特别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违约造成乘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于乘客上车后就将自己的人身安全完全托付给了承运人,因此承运人对乘客在乘车途中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加重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乘客的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所以,小李可以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客运合同又是一种消费合同,实践中,让有经济能力的承运人对受到损害的乘客先承担合同责任,有利于维护作为消费者“乘客”的合法权益。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以第三人侵害债务关系为由,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此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实际是垫付责任。这种垫付责任负担全部责任,即使承运人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也不能减轻。而对于承运人的救济可通过保险机制来解决,推行强制保险,由承运人作为投保人,乘客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乘客一旦受损,即可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由于利益驱动,会经常去检查承运人的安全措施。其中的具体操作无须由乘客本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乘客直接向承运人依法请求赔付即可。

由此可见,小李可以向客运公司主张医药费,依法有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零一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28.妈妈代替女儿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小雪来北京工作有好多年了,积攒了一些积蓄,想在山西老家买一套房子孝顺父母。于是在春节回家时交给妈妈20万元,让父母自己挑选房子。父母挑选好房子,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念一想:“购置房产还是写小雪的名字吧,房子早晚是女儿的,以后也省事了。”当下,给身在北京的女儿打电话,女儿也同意父母的安排,但没有假期回山西。楼盘销售为了能多卖房子,表示由小雪父母代签也是可以的,那妈妈代替女儿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本案例中,有几个法律概念我们是要理清的,即代理、法定代理及意定代理。所谓代理是指以本人名义向第三人代为或代受意思表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而代理依其发生的原因又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与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一般常见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治理自己的财产,经有关人员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其监护人之间或商事法上的法定代理。意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而通常代理人和本人间会另外有一个代理权授予的行为。

代理基本上为财产法上概念,具一身专属性质的身份行为原则上不许代理。另外,侵权行为也不能代理。

结合本案,小雪已经成年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法定代理的情形,只能双方约定委托代理人签订买卖合同,这需要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代理方为有效。如果没有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属无权代理,代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小雪事后进行追认(表示愿意购买房屋),否则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9.买卖不成,还用支付中介费吗?

李某想要买一套机器设备,委托一家商务公司为其联系,商务公司为李某找到满意的机器设备,商务公司和李某签订了委托协议,同时李某依约向卖方支付了定金。之后,由于卖方提供的机器设备不符合买方的要求,双方无奈达不成买卖协议,卖方退定金给李某。此时商务公司找到李某,要求李某支付3 000元的中介服务费。李某以机器设备没有买成,以及居间协议没有约定佣金内容为由拒绝。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商务公司主张中介费基于什么法律关系?其主张可以得到支持吗?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本案中,李某与商务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李某是委托人,商务公司是居间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但是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举证责任由居间人承担,居间人不能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商贸公司可以主张3 000元的中介服务费,但要提供证据证明是从事此项居间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2)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0.代替别人写欠条,要注意哪些事项?

李家盖房子,李父请来张某帮忙,房子盖好后,发现支出超出预算,之前和张某讲好的3万元工钱,现金不够支付,少1万元。张某急于赶赴下一个工地,要求李父书写一张欠条,李父因施工伤到自己的右手不能写字,提出由小李代为书写。欠条能成立吗?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欠条是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的,这个代书仅仅是劳务上的代为书写,在不构成委托、代理等这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代书人是不承担被代书人任何的法律责任的。即本案中,小李代为书写欠条,只要书写的内容具备借款合同的必要条款,符合借款合同生效要件,又存在借款事实,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需要注意的是,欠条表述中最好明确由小李代为书写,欠款人由李父亲自签名或盖章,以免发生纠纷时,欠条书写笔迹和欠款人笔迹不同,影响诉讼结果。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1.替别人买东西,卖高价部分归谁?

张某决定将家中的一件古董卖掉,经估价,这件古董值50万元。张某将这件古董委托给某古玩店寄卖。双方约定,寄售价格为50万元,委托费为寄售价格的1%。古玩店经大力宣传后,最终以87万元将玉器卖出。张某要求古玩店将87万元交付给自己,但古玩店只同意交付50万元,并要求张某支付宣传费10万元。那么,多卖出的钱应当归谁?张某应支付古玩店的宣传费吗?

本案中,张某与古玩店之间的关系为行纪合同关系,古玩店为行纪人,张某为委托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只需行纪人与委托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须以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行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以及其他约定的方式订立,无需以特定方式订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首先依据双方约定,如无约定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该利益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因此,古玩店多卖出的37万元应当归张某所有。同时,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责,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张某未与古玩店事先约定谁承担宣传费用的情况下,该费用应依法由古玩店自行承担。

《合同法》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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