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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有关合同的法律知识(4)

第五节 合同的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按照合同或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合法有效为前提

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在违反合同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或者订立的合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虽然也会产生诸如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问题,但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问题。

(2)违约责任是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行为的法律制裁。

(3)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有:一是通过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方式来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所遭受的损失;二是通过强制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来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得以实现。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督促当事人认真签订和履行合同,制裁违约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般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有违约的事实

违约的事实,也叫违约行为,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规定的行为。

不履行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根本没有履行合同。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但执意不履行;二是履行不能,即当事人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实际履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虽然履行了合同,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履行,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或者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或者交货的时间、地点、方法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等等。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行为是否存在,应根据合同的内容和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2)有违约的过错

过错,是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主观心理状态。有违约的过错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约定的后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由于过分自信的原因轻信能够避免,从而造成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的结果。故意违约与过失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3.以强制履行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强制履行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履行。

(1)强制履行的条件

强制履行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必然有自己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如下几点:

①必须要有违约行为。

②必须要由非违约方提出关于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请求。合同法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强制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如果非违约方认为强制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的,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但是若采取强制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者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

③合同标的是非金钱债务。由于非金钱债务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只有通过强制履行才能使非违约方的订约目的得以实现。

④强制履行不得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对一些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往往是因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忠诚等所产生的,因此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相违背。因此,违约发生后最适当的办法就是采取终止合同和赔偿损失等补救方式。同时,强制履行不得违背法律。例如对于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如果采取强制履行措施,则将对个人实施一种人身限制,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⑤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确实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则即使强制其继续履行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2)强制履行的限制

强制履行作为合同法中重要的违约补救方法,具有其他补救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此种方式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具有自身的构成要件,因此只有在符合条件时才适用。在下列情况下,则不能适用强制履行:

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

此外,强制履行后还有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4.以赔偿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有违约的行为;二是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三是违约已给对方造成损失;四是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有利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约时合理地确定赔偿的数额。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根据违反合同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额,一般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合同法》还专门针对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时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49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5.以违约金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合同的约定而应偿付给对方当事人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违约金主要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第三,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法。也就是说,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后,才产生法律效力。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由于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这样当事人对违约后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预先确定,一旦发生违约行为,一般情况下可以不必计算损害的范围,这样便于双方纠纷的解决。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有差距,则当事人可请求减少或增加两者的差额。使违约金和实际损失相符。因此,《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还规定了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针对不按期履行而言的,那么不按期履行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以满足非违约方的要求。

6.以定金形式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的一定金钱。

定金的种类繁多,但主要有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等五种。如果当事人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设立定金,则该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则要受到法律关于定金的制裁。《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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