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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知识产权法(1)

知识是人类对业已取得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千百年来,人类总结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实践的经验教训,获取了丰硕的知识成果。但是,一直以来,我匡始终对知识成果保护力度不够,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颁布了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1.什么是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又称为著作权人或著作权所有人。确认著作权主体是实施著作权保护的前提。

著作权主体按不同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类:

(1)按主体的自然属性划分,著作权人可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

(2)按享有的著作权是否完整划分,著作权人可分为完整的著作权人和不完整的著作权人。完整的著作权人指享有著作权中全部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原始著作权人;不完整的著作权人指以继受方式从原始著作权人获得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的著作权人。因为依照民法原则,人身权利与特定的人身密不可分。著作人身权原则上只能由原始著作权人享有,不得转让或被继承。

(3)按著作权人的国籍划分,著作权人可分为本国著作权人或外国著作权人。

随着科技、文化的发展,著作权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受到重视和保护。遵守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对外国著作权人进行保护,有利于本国著作权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对等的保护,有利于本国对外的科技、文化交流。

(4)著作权主体中最基本的分类是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所谓其他著作权人是除作者以外的所有著作权主体。

①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人。我国《著作权法》第l条明确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又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正确理解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概念,需明确以下几点:

a.作者必须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法的宗旨是保护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因此只有对作品的创作付出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人,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而创作是作者主要通过自己劳动把自己的独立构思表达出来直接产生作品的过程,因此其他相关行为人如:为作品的创作进行组织、领导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性活动的人都不是作者;为创作提供题材或素材的人,作品文字性的修改者、审校者一般也不具有作者资格。

b.应把著作权意义上的作者与日常生活中从事具体创作的人分开。具体创作作品的人不一定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资格。如《著作权法》第111条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把社会组织作为法律上的作者,正是基于上述的法律明文规定。而自然人只要有智力创作行为并产生了作品,而且创作行为表达的是自己的意志,而不是社会组织或他人的意志,其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身份就可自然确立,不需要其他法律依据。

c.作者的确认。《著作权法》第1l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以作品署名判断作者是一条便于操作的法定判断标准,但须以“无相反证明”为前提,也就是不能与“是否参加作品的创作”这一判断作者身份的权威性法定标准相抵触。否则,作品的署名人是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身份的。所谓相反的证明,是指任何有关署名者不具有作者资格的有效证据。

②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以外的未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获得著作权主体资格的民事主体。其获得著作权的途径主要有:

a.依据法律或有关规章取得著作权。这种方式又称“法定转让”。根据《著作权法》第15、16条规定,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定转让”取得著作权的作品主要有两类:一是职务作品;二是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b.依据合同取得著作权。依据合同关系取得著作权,是作者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取得著作权的一种主要方式。依据合同关系取得著作权的有四种方式:一是依据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著作权。二是依据委托合同取得委托作品著作权。三是依据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取得著作权。四是依据赠予关系取得著作权。

c.依据继承关系取得著作权。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在其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取得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的继承能力,但按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人有接受遗赠的能力。法人作为受遗赠人,接受作者著作财产权的遗赠时,可成为著作权主体。对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著作权,在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对此有明文规定。

③外国著作权人。我国已在1992年2月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两公约对成员国之间作品的保护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公约成员国保护外国作品的重要法律依据。据此,外国著作权人也可成为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2.合作作者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由此可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共有。其权利的支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协}义确定;如无协议,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合作作品无法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共同共有的原则。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对于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整个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当然,也不允许一个合作者妨害另一合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者侵害另一合作者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特别强调:“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现实中,有的人没有参加创作,却为个人名利千方百计地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也有的作者为了发表作品,将名人作为合作作者署名于自己的作品之上。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权益,鼓励作品创作,对于这种不劳而获或欺世盗名的行为,都作了禁止性规定。凡不是合作作者而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在他人的作品上署名,侵犯真正作者的著作权;把他人之名署在自己作品上,侵犯他人的姓名权,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著作权客体是智力成果,但是它保护的智力成果仅仅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也称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概念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当具备以下几个主要条件:

(1)作品应当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任何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成果都必须能够表现一定的思想和情感,如不具备这种功能即不能视为作品,如路标、商品说明书等。

(2)作品必须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

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的成果必须以文字、图形、声音、色彩、符号、造型等一定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被他人通过感官感知其存在,才能成为作品。

(3)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首要条件。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是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创作出来的。著作权法所需求的独创性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不同的。后者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中反映的技术思想是优于已有技术,而且具有首创性。而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只要作品是作者自己创作完成的,就具备了这种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的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等方面符合一定的条件或达到一定的水准。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仅体现在作品的表现形式方面。作品所反映的思想,可以是重复再现以往的,也可以是与他人作品的思想相同或雷同的。

(4)作品可被复制利用

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能以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作品的复制包括以视觉方式的复制(如印刷),以听觉方式的复制(如录音),以视听结合的方式复制(如录像)等。

4.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条件

作品的独创性和合法性,是作者享有著作权,从而使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条件。

(1)独创性

该作品是作者运用自己的方法和习惯将思想或情感赋予文学、艺术形式的。

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上的“创造性”即新颖性。专利法上讲的创造性是指创造前所未有的事物,如果是已有的事物,就不受专利法的保护。而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所表达的思想或情感以及它们的文学、艺术形式,都不要求一定是前所未有的。在文学、艺术作品中,思想、观点、情感以及它们的表现形式并不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如《子夜》的表现形式是小说,而其他作品也可采用小说形式。很多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几乎没有区别。可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不是思想或情感本身,而是赋予思想或情感以文学、艺术外观的表达。只要作品是该作者自己完成,而不是抄袭他人的现成之作,即使这些作品相互近似或雷同,也被认为具有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意味着在作品中不能借鉴他人的写作技巧,采用他人的创作风格,甚至引用他人作品词句,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并不妨碍作者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合法性

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的自由,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但公民进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享有以其作品不违反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作品与作品的载体是有本质区别的。作者是利用一定的客观材料或符号,如语言、声音、线条、造型或色彩等形式并借助各种物质载体,把经过内在精炼而成熟了的思想或情感表现为客观的事物,从而为人所感知,作品与作品的载体是不可分离的,但载体本身并不是作品,载体是载有某种作品的有形物体,而作品则是无形的智力创作成果。如一件美术作品,作品是作者创作的美术图案,作品载体是美术作品所附着的画布。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作品的载体不受保护。

5.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专有权利的有效时间。由于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不同,对它们规定的保护期限也就存在差异。

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由此可见,创作作品的作者为自然人,终身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作者死亡后,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由其继承人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作者无继承人或作品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即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则由国家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为作者的,其人身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组织存续期间内始终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撤销的,由承续其权利义务的新组织享有,没承续其权利义务的组织,则由国家保护其权利不受侵犯。由此可看出著作人身权与普通民事权利中人身权的区别。

著作权法立法目的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和促进国家利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各国对著作权保护期限都采取限制主义,尤其表现在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的规定上。在保护期内,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保护期届满后,著作权上的财产权利便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该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具体规定如下:

①作品的作者为公民的,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50年的终止时间为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自作品首次发表时起算,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③影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④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该50年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⑤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仍适用著作权的一般规定。

⑥录音录像制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⑦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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