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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外篇二(6)

亳州志人物表例议中

或曰:通史之需人表,信矣。断代之史,子言或可无需人表,或之云者,未定辞也。断代无需徵古,何当有人表欤?曰:断代书不一类,约计盖有三门,然皆不可无人表也。较於通史,自稍缓耳;有之,斯为美矣。史之有列传也,犹《春秋》之有《左氏》也。《左氏》依经而次年月,列传分人而著标题,其体稍异;而其为用,则皆取足以备经(《春秋》。)纪(本纪。)之本末而已矣。治《左氏》者,尝有列国《公子谱》矣。治断代纪传之文者,仅有班《书》、《人表》,甫著录而已为丛诟所加,孰敢再议人物之条贯欤?夫《春秋》、《公子》、《谥族》诸谱,(杜预等。)《名字异同》诸录,(冯继先等。)治编年者,如彼其详。而纪传之史,仅一列传目录,而列传数有限制;即年表世表,亦仅著王侯将相,势自不能兼该人物,类别区分。是以学者论世知人,与夫检寻史传去取义例,大抵渺然难知;则人表之不可阙也,信矣。

顾氏炎武曰:“史无年表,则列传不得不多;列传既多,则文繁而事反遗漏。”因谓其失始於陈寿,而范、沈、姚、李诸家,咸短於此。顾氏之说,可谓知一而不知二矣。年表自不可废;然王公将相,范、沈、姚、李诸史,所占篇幅几何?唐宋之史,复立年表,而列传之繁,乃数倍於范沈诸书,年表何救於列传之多欤?夫不立人表,则列传不得不多,年表犹其次焉者耳。而人表方为史家怪笑,不敢复犯,宜其纷纷著传,如填户版,而难为决断,定去取矣。

夫通古之史,所取於古纪载,简册具存;不立人表,或可如迁史之待补於固,未为晚也。断代之史,或取裁於簿书记注,或得之於耳目见闻,势必不能尽类而书,而又不能必其事之无有,牵联而及;则纵揽人名,区类为表,亦足以自见凡例,且严列传通裁,岂可更待後之人乎?夫断代之史,上者如班、陈之专门名家,次者如晋唐之集众所长,下者如宋元之强分抑配。专门名家之史,非人表不足以明其独断别裁;集众所长之史,非人表不足以杜其参差同异;强分抑配之史,非人表不足以制其芜滥猥棼。故曰,断代之史,约计三门,皆不可无人表也。

亳州志人物表例议下

方志之表人物,何所仿乎?曰:将以救方志之弊也,非谓必欲仿乎史也,而史裁亦於是具焉而已。今之修方志者,其志人物,使人无可表也。且其所志人物,反类人物表焉,而更无所谓人物志焉,而表又非其表也。盖方志之弊也久矣!史自司马以来,列传之体,未有易焉者也。方志为国史所取裁,则列人物而为传,宜较国史加详。而今之志人物者,删略事实,总撷大意,约略方幅,区分门类。其文非叙非论,似散似骈;尺牍寒温之辞,簿书结勘之语,滥收猥入,无复翦裁。至於品皆曾、史,治尽报、黄,学必汉儒,贞皆姜女,面目如一,情性难求;斯固等於自郐无讥,存而不论可矣。即有一二矫矫,雅尚别裁,则又简略其辞,谬高古;或仿竹书记注,或摩石刻题名,虽无庸恶肤言,实味通裁达识;所谓似表非表,似注非注,其为痼弊久矣。是以国史宁取家乘,不收方志,凡以此也。

夫志也,志也。人物列传,必取别识心裁,法《春秋》之谨严,含诗人之比兴。离合取舍,将以成其家言;虽曰一方之志,亦国史之具体而微矣。今为人物列表,其善盖有三焉。前代帝王后纪,今存故里,志家收於人物,於义未安;削而不载,又似阙典。是以方志遇此,聚讼纷然,而私智穿凿之流,往往节录本纪,巧更名目,辗转位置,终无确当。今於传删人物,而於表列帝王,则去取皆宜,永为成法。其善一也。史传人物本详,志家反节其略,此本类书摘比,实非史氏通裁。然既举事文,归於其义,则简册具有名姓,亦必不能一概而收,如类纂也。兹於古人见史策者,传例苟无可登,列名人物之表,庶几密而不猥,疏而不漏。其善二也。史家事迹,目详於耳,宽今严古,势有使然。至於乡党自好,家庭小善,义行但存标题,节操止开年例;史法不收,志家宜具。传无可著之实,则文不繁猥;表有特著之名,则义无屈抑,其善三也。凡此三者,皆近志之通病,而作家之所难言。故曰:方志之表人物,将以救方志之弊也。

亳州志掌故例议上

先王制作,存乎六艺,明其条贯,天下示诸掌乎?夫《书》道政事,典、谟、贡、范,可以为经要矣。而《周官》器数,不入四代之书。夏礼、殷礼,夫子能言,而今已不存其籍。盖政教典训之大,自为专书;而人官物曲之细,别存其籍,其义各有攸当。故以周孔经纶,不能合为一也。司马迁氏绍法《春秋》,著为十二本纪,其年表列传,次第为篇,足以备其事之本末;而於典章制度,所以经纬人伦,纲维世宙之具,别为八书,以讨论之。班氏广为十志,後史因之,互有损益,遂为史家一定法矣。昔韩宣子见《易象》、《春秋》,以谓周《礼》在鲁。左氏综纪《春秋》,多称礼经。书志之原,盖出官《礼》。《天官》未改天文,《平准》未改食货,犹存《汉书》一二名义,可想见也。郑樵乃云:“志之大原,出於《尔雅》”,非其质矣。然迁、固书志,采其纲领,讨论大凡,使诵习者可以推验一朝梗概,得与纪传互相发明,足矣。至於名物器数,以谓别有专书,不求全备,犹左氏之数典徵文,不必具《周官》之纤悉也。司马《礼书》末云:“俎豆之事,则有司存。”其他抑可知矣。

自沈、范以降,讨论之旨渐微,器数之加渐广。至欧阳《新唐》之志,以十三名目,成书至五十卷,官府簿书,泉货注记,分门别类,惟恐不详。《宋》、《金》、《元史》繁猥愈甚,盈床叠几,难窥统要。是殆欲以《周官》职事,经礼容仪,尽入《春秋》,始称全体。则夫子删述《礼》、《乐》、《诗》、《书》,不必分经为六矣。夫马、班书志,当其创始,略存诸子之遗。《管子》、《吕览》、《鸿烈》诸家,所述天文地圆官图乐制之篇,采掇制数,运以心裁,勒成一家之言,其所仿也。马、班岂不知名数器物,不容忽略,盖谓各有成书,不容於一家之言,曲折求备耳。如欲曲折求备,则文必繁芜,例必庞杂,而事或反晦而不显矣。惟夫经生策括,类家纂要,本非著作,但欲事物兼该,便於寻检,此则猥陋无足责耳。史家纲纪群言,将勒不朽,而惟沾沾器数,拾给不暇,是不知《春秋》官《礼》,意可互求,而例则不可混合者也。

亳州志掌故例议中

簿书纤悉,既不可溷史志,而古人甲乙张本,後世又无由而知,则欲考古制而得其详,其道何从?曰:叔孙章程,韩信军法,萧何律令,皆汉初经要之书,犹《周官》之六典也。《汉志》礼乐刑法,不能赅而存之,亦以其书自隶宫府,人可咨於有司而得之也。官失书亡,则以其体繁重,势自不能行远,自古如是,不独汉为然矣。欧、宋诸家,不达其故,乃欲藉史力以传之。夫文章易传,而度数难久,故《礼》亡过半,而《乐经》全逸。六艺且然,况史文乎?且《唐书》倍汉,而《宋史》倍唐,已若不可胜矣。万物之情,各有所极。倘後人再倍《唐》、《宋》而成书,则连床架屋,毋论人生耳目之力必不能周,抑且迟之又久,终亦必亡。是则因度数繁重,反并史文而亡之矣,又何史力尚能存度数哉?

然则前代章程故事,将遂听其亡欤?曰:史学亡於唐,而史法亦莫具於唐。欧阳《唐志》未出,而唐人已有窥於典章制度,不可求全於史志也。刘氏有《政典》,杜氏有《通典》,并仿《周官》六典,包罗典章,钜细兼收,书盈百帙。未尝不曰君臣事迹,纪传可详,制度名数,书志难於赅备,故修之至汲汲也。至於宋初王氏有《唐会要》、《五代会要》,其後徐氏更为《两汉会要》,则补苴前古,括代为书。虽与刘、杜之典,同源异流,要皆综核典章,别於史志,义例昭然,不可易矣。夫唐宋所为典要,既已如彼;後人修唐宋书,即以其法,纪纲唐宋制度,使与纪传之史,相辅而行;则《春秋》、《周礼》,并接源流。弈世遵行,不亦善乎?何欧阳述《唐》,元人纂《宋》,反取前史未收之器数,而猥加罗列,则亦不善度乎时矣。”或谓《通典》、《会要》之书,较马、班书志之体为加详耳。其於器物名数,亦复不能甄综赅备,故考古者不能不参质他书,此又非知言也。古物苟存於今,虽户版之籍,市井泉货之簿,未始不可备考证也。如欲皆存而无裁制,则岱岳不足供藏书,沧海不足为墨渖也。故为史学计其长策,纪、表、志、传,率由旧章;再推周典遗意,就其官司簿籍,删取名物器数,略有条贯,以存一时掌故,与史相辅而不相侵,虽为百世不易之规,可也。

亳州志掌故例议下

掌故之原,始於官《礼》。百官具於朝廷,则惟国史书志,得而撷其要,国家会典会要之书,得而备其物与数矣。撰方志者,何得分志与掌故乎?曰:部寺卿监之志,即掌故也;拟於《周官》,犹夏官之有《司马法》,冬官之有《考工记》也。部府州县之志,乃国史之分体,拟於周制,犹晋《乘》、楚《杌》、与鲁《春秋》也。郡县异於封建,则掌故皆出朝廷之制度耳。六曹职掌,在上颁而行之,在下承而奉之,较之国史,具体而微。志与掌故,各有其不可易,不容溷也。

今之方志,猥琐庸陋,求於史家义例,似志非志,似掌故而又非掌故,盖无以讥为也。然簿书案牍,颁於功令,守於吏典,自有一定科律;虽有奇才,不能为加;虽有愚拙,不能为损;名胜大邦,与荒僻陋邑,无以异也。故求於今日之志,不可得而见古人之史裁;求於今日之案牍,实可因而见古人之章程制度。故曰:礼失求诸野也。夫治国史者,因推国史以及掌故,盖史法未亡,而掌故之义不明,故病史也。治方志者,转从掌故而正方志;盖志义久亡,而掌故之守未坠;修其掌故,则志义转可明矣。《易》曰:“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志义欲其简而明也,然而事不可不备也。掌故欲其整以理也,然而要不容不挈也。徒以简略为志,此《朝邑》、《武功》之陋识也。但知详备为掌故,则胥史优为之,而不知其不可行矣。夫志者,志也。其事其文之外,盖有义焉。所谓操约之道者此也。而或误以并省事迹,删削文字,谓之简也;其去古人,不亦远乎?夫名家撰述,意之所在,必有别裁,或详人之所略,或弃人之所取,初无一成之法。要读之者,美爱传久,而恍然见义於事文间,斯乃有关於名教也。然不整齐掌故,别为专书,则志亦不能自见其意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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